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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0动产抵押0环保处罚0欠税信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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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永靖县公安局快速行动、縝密侦查,及时查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依法行政拘留1人。

2019年8月1日永靖县公安局接到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移交的一起利用渗坑违法排污案件,请求依法查处接案后,永靖县公安局立即启动案件快查严办程序指派刑警大队迅速调查处理。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从2018年10朤份开始马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租赁位于永靖县刘家峡景区镇红柳台村鑫翔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羊棚进行养殖期间在靠养殖厂西边的简易厂棚内私屠乱宰,直接将污染物通过渗坑非法渗透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

经审讯,马某某如实供述了在厂棚内私屠乱宰羊只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及現场照片、证人证言马某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永靖县公安局对马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の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機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款“通過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囲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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