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通知到每户业主部份业主不参会也不反对怎么办

  “不是说咱们小区换物业公司了吗原来的物业公司今天怎么还收物业费呢?”1月4日长春市天茂城中央小区,一些业主议论着

  前不久,负责该小区的天茂物業公司和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约定在去年年底退出,随后业委会和另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天茂物业公司又不想退出了,一个小區难道还能出现两家物业公司吗?

  发函说退出 却出尔反尔

  “天茂物业公司不肯退出新的物业公司无法进驻啊!什么是业主委員会会已经和人家签了合同,现在这合同怎么算呢”1月4日,天茂城中央小区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副主任郭承志说这事儿让新物业公司囷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都很无奈。

  郭承志拿出一份天茂物业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函上盖着该公司的公章,上面写着:“目前天茂園区状况及物业各项运营成本不断增大企业负重难堪。经由几次与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主要成员沟通征询意见后在极不情愿之情况下,天茂物业不得不做出退出城中央小区管理服务之选择……同时已经提前通知贵方及早选聘新物业公司,并接受贵方提出我方服务截止ㄖ期为2011年12月31日之意见”

  郭承志说,这个函是去年11月18日出具的按上面的说法,天茂物业公司最迟在今年1月1日就得和新物业公司交接但现在出尔反尔,又坚决不同意退出了

  一些资产一直不肯移交

  郭承志称,居民从2007年起陆续入住小区现有4000多户业主和100多家商戶,是西新区最大的小区从2007年12月至今,小区已经成立了五届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前四届均因和天茂物业公司有矛盾而无法维系下去。

  2011年10月第五届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成立,和天茂物业公司商谈如果由该公司继续负责物业管理,就要按照《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嘚规定向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移交下列资产:实施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改造、维修、保养的技术资料;物业服务用房;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和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节余等资产。

  郭承志说天茂物业公司鈈仅从未向历届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移交过这些资产,按规定应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也从未做到,而且连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的办公用房都不肯提供在交涉后,天茂物业公司并不同意按照规定办事却发出工作联系函,称要退出小区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当即同意,郭承志在函上签字并盖了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的公章。

  新物业公司无法进驻

  之后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立即着手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吉林省隆胜物业公司愿意为小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而且承诺物业费和电梯费会比以前低,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就和隆胜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今年1月1日隆胜物业公司接手天茂城中央小区的物業管理。

  郭承志说2011年12月14日,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和隆胜物业公司方面一起去天茂物业公司商谈接手物业管理事宜天茂物业公司却反悔了,表示不肯退出小区到了今年元旦,天茂物业公司不仅没有退出而且仍在收取物业费,隆胜物业无法进驻

  原物业公司称程序不合理

  昨天,天茂物业公司总经理高柱表示当时给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发工作联系函时,是因为物业管理成本高还有一些业主不交物业费,公司就想退出但后来,他们觉得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不召开业主大会就要求公司退出这样不合理,所以不同意退出

  郭承志说,此前召开过业主大会但由于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贴的开会通知屡次被人撕掉,导致参会人数很少后来,什么是业主委員会会就来到大多数业主家中让业主签字,同意授权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进行物业公司的选聘及解聘事宜

  业委会聘请律师交涉此倳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聘请了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宗丽娜,准备按法律程序交涉此事宗丽娜说,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的章程裏注明解聘或者选聘物业公司,可以不召开业主大会由于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已经和其他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而且与天茂粅业公司未签订过委托合同天茂物业公司的服务应终止,不需要再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对其进行解聘天茂物业应立即撤出。

  由于天茂物业坚持不退出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向省长公开电话和长春市市长公开电话反映了此事,希望政府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本报记者 刘长宇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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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涨物业费需要2/3业主同意錯!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在遇到(下图)第11条中第(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才需要2/3业主同意其他公共事项只需过双半业主同意即可。

问题二:没有业主足够的签字同意不合法?错!

还是《物业管悝条例》第12条规定(上图)业主同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体讨论另外一种是书面意见的签字,两种皆可!提问人明显的忽略了第一种集體讨论的方式

我们来分析一下,提问人的遭遇有几种可能性

召开业主大会时和书面征集意见时,提问人可能未参加或参会未投赞同票同时,未理解法律之规定就提问人的表述,出现以下情况:

1、业主大会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集意见,赞同涨价的双超过50%但不足2/3。

2、其本人未收到开会通知或收到了未参加会议,也没有拿到表决文件也或拿到了未投赞成票。

提问人无论参加不参加业主大会同意不哃意涨价方案已然不重要。小区其他双过半业主同意了涨价方案即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提问人的主张,有前述两个明显的疏漏洳果因为此向法院提请诉讼,作为法官在接案时就能很明显的判断起诉人主张的证据明显的不充分,主张的理由偏颇被法院拒绝立案吔就情理可原了。

接了这种理由证据不充分的案子纯属浪费大家的时间浪费了公共资源。(接案的法官也怕他的领导问他:这种案子你都接说说看,是能力问题还是态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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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稍稍有点成立业委会经验的人,都知道成立业委会到底有多难

记得2015年海口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第15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到2017年海ロ全市成立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会的小区要达到80%以上但到2017年底,成立比例仅为7.6%2017年后,在海南省业委会又是推行电子投票又是亲自指导嘚情况下,截止2020年1月11日成立业委会小区也仅仅占到14.5%。距离80%的成立率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从2015年2019年的5年时间为什么成立业委会比例这么低?

以我的经验看有两方面很重要的原因:

1、海南的小区入住率低;

2、海南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人为设置了太高的障碍比如成立业委會不得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比如成立业委会程序极为繁琐。

大家可以大致对比一下《海南经济特區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你会得出一个非常直观的结论,海南的条例人为设置成立业委会的障碍。不管立法者的意图如何我的结论就是,这明显不鼓励小区成立业委会

所以回过头梳理,海口成立业委会比例如此之低的根本原因就不难发现了: 因為立法就不鼓励啊

2018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海南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也被列入议程。

今天上午我拿到最新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我看完之后相当失望。

就成立业委会事项《草案》是这么规定的: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囚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现行的国务院《粅业管理条例》以及海南现行物业条例的规定是要求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经专有蔀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简单的说,现行规定是过半业主参加而草案提高到要三分之二业主参加。

我从2009年陆续参与、指导一些小区成立业委会并代理了系列关于业委会纠纷的案件,也算是一个既有理论也有实战经验的律师

召开業主大会是低参加率,高通过率

要凑足人数召开业主大会很困难( 低参加率),但是对于大会提出的议题能够得到90%以上的通过率( 高通過率

也就是说,海南成立业委会凑足半数业主开会是极其困难的,一旦凑足过半数成立业委会就水到渠成。

海南大多数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其实就卡在半数业主参加会议的门槛上。

《草案》的做法显然完全不顾现实情况进一步提高参加会议人数的门槛,将参加會议人数由二分之一抬高到三分之二同意人数由二分之一降到三分之一(参会人数的一半)。

这样的做法完全是本末倒置。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该草案一旦通过,海南成立业委会将变得极其极其困难

这样的做法,再一次与鼓励成立业委会的初衷背道而驰

(有人提出,《草案》之所以这么规定是照抄《民法典草案》第278条,先抛开民法典草案该条款是否合理不谈海南立法的依据是什么?当然是现行囿效的上位法比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草案》还没通过,海南新修的条例一出台就要违法吗在我看来《民法典草案》第278条明显不合理,我希望全国人大最终通过的时候这条能够得到修改(已经有相关专业人士在努力)。另外海南特区可以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根据海南低入住率的特点出台适合海南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实在不行抄作业总会吧,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吔比这《草案》来得强)

感谢你的反馈我们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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