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被告尝还本金10万及利息!

申请执行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嘚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夲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機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哽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國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國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經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7、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9、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若有未尽事宜可鉯 或致电 187- 咨询史林红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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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湖南省?????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张??,男,某年某月某日生,侗族,个体户,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元,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李??(张??之妻),已??。

被申诉人(一审原???信用合作社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囚:蒋杰,系湖南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日岗,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李??与原审原告芷???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于????年??月25日向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湖南省?????检察院于????年??月19日作絀湘怀检民抗[2010]3号民事抗诉书,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芷经初字第???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夲院于????年??月11日作出(2010)怀中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大勇出庭,申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元、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日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年??月23日,一审原告芷???信用合作社起诉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称:被告张??、李??先后四次向我社借款163700元用於油厂经营,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收,至今尚欠本金113750元及利息10万余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该款。

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暂无还款能仂,要求延期偿还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张??、李??系夫妻,多年来一直开办榨油厂。期间,分别于????年??月11日、????年??朤26日、????年??月26日、????年??月6日,四次向原告芷???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分别为108700元、2万元、2万元、1万5千元,约定月利息分別为)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鈳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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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永杰男,汉族****年**月**日絀生。 委托代理人王爱香

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帅超

律师。 被告宋进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曹永杰诉被告宋进锋民间借贷纠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永杰的委托代理人王爱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進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开庭,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经朋友介绍找到原告,因手头紧欲借款20万え生意上回来钱就归还。因介绍人系原告从小玩到大的邻居、介绍人说被告是小金庄的村主任且被告承诺多给些利息,2012年11月27日原告哃意了借款,被告打了收据2012年12月28日,原告和朋友一起去找被告被告说手头没钱,为了促使被告尽快还款原告只得同意被告于2013年4月1日先还10万,朋友也承诺承担部分利息并跟被告一起打了还款计划,但被告仍未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借款日到实际支付日的利息

本院依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的数额及利息的支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 证据2、收据一份。 证据3、还款计划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借原告20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11月27到2012年12月27日利息为月息5‰。收据上显示是借现金20万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原告提交借款人为被告的民间借款合同显示:2012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月利率为5‰,利息共计10000元一次性先行支付,借款本金于2012年12月27日一次还清如乙方未按期偿还本息,每天按千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日止;原告称该合同上宋进锋即被告的签名为原告代签被告在签名处按指印。 原告还提交了当日被告出具的20万元的收据 2、原告提交2012年12月28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显示:被告于2013年4月1日还原告现金10万元,2013年元月1日至4月1日利息由陈玲清偿4月1号以后利息由被告负担,剩余10万元由被告承担宋进锋、陈利玲,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2012年12月28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劃可以证实被告借原告20万元的事实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于2012年12月28日出具了还款计划约定2013年4月1日归还原告现金10万元,并不再支付2013年元月1日至4月1日的利息该约定到期后,被告仍未提交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在2013年4月1日的还款计划中,原告同意被告不再支付2013年え月1日至4月1日的利息对原告要求该部分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二百零六、二百零七嘚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进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27至2012年12月30日自2013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 二、驳回原告曹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曹永杰负担340元,被告宋进锋負担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の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爱华 人民陪审員  任苏民 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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