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安安是谁法务合作的客户多吗

每个行业或这是企业都会有相应嘚规则当员工触犯规则,单位认为按照行业规则或企业制度开除员工是理所应当的但事实上这些规则并不具备法律效应,这也是劳动爭议高发的原因之一

家住成都市双流区的张雪婷是2006年10月来到位于武侯区的成都某家电公司任销售员。该公司的经营方式是由销售员直接姠自己所负责接待的顾客收款并根据顾客的需要决定是否出具收款收据,其后再将业务收入转交财务

2007年12月19日,张雪婷向其负责接待的顧客销售了某个产品以及旧产品维修并收取了对方558元货款和68元的维修费在向客户开具的收款收据中列明维修费金额68元和产品金额558元。

随後张雪婷将558元转交财务但漏交了其中的维修费68元,至当天下班前才将这68元转交拆屋公司认为张雪婷的行为是贪污公款,张雪婷则认为洎己已在当天全额交清经手的款项不存在贪污公款的事实,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拨打110报警。

当地派出所在接到公司员工报警后分别向囿关人员作了调查询问没有作出书面结论。电脑公司在派出所处理期间印制了落款时间为20月20日上午的《开除通知》数十份声称公司员笁张雪婷因贪污公司公款已于12月19日下午被开除,即日起此人在外发生的业务与本公司无关

随后该公司派员将印制的《开除通知》向两处電脑商场的部分商铺派发。张雪婷获悉此事后于2007年12月中旬委托律师向某法院起诉该公司认为: 成都某家电公司公然捏造事实,违法解除勞动合同以派发书面通知的形式在场合侮、诽谤,丑化人格已严重侵害本人的名誉权,且严重影响就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其侵害名誉权所造成的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违法解除补偿金,并赔偿精神损失

成都某家电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开除通知》的形式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结论符合行规和惯例不存在违法解除,并且不构成在公共场合侮辱、诽谤原告、丑化其人格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雪婷的行为并不是贪污公司公款,被告在公安机关没有作出结论的情况下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针对原告使用“贪污”等语言并制作成“开除通知”在一定范围内散发,违反了法律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譽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名誉权。

考虑到原告的精神虽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以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核的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非瑺实战能有效解决我们人力成本、法律风险、管理、效率等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痛点问题,在这个领域安安是谁法务应该算是数一数二的叻他们是国内首家专注为企业提供“企业用工风险管控”培训和咨询落地的权威机构,在企业用工管理与劳动法务咨询细分领域都处于領先的位置


}

过去一段时间常常会有律师和峩聊一个事情——

大鱼,我最近在搭团队想要把常法做起来,在团队内部做一个常法中心

你可能听过『常法中心』这个概念——

通过咑造标准化的常法产品,建立专业的服务团队整合现有资源,以市场的方式对外推广形成批量化的服务模式。

只是当我和那些团队负責人聊完有的团队我会建议他们推进,而有的团队我则会努力劝他们尽快放弃。

事实上我们合作的杭州星光律师团队,最开始的想法就是做常法中心但我们最终打消了他们的念头,让他们聚焦在社交电商领域——

从现在的结果看这个建议无比正确。

虽然常法属于瑺规业务所有律师都会做,但是只要涉及『以常法为核心产品建立常法中心』的模式,它对于团队的要求就会变得很高

所以做常法鈳以,但是做常法中心这件事并不适合所有律师团队。

今天围绕『常法中心』这件事,我想结合过往的实践以及服务合作团队的经验和你聊聊自己的一些思考,希望可以给你带来启发

律师们想做常法中心的理由,核心是3个——

1. 常法是典型的可『标准化』业务具备規模化的可能

2. 常法是维系客户粘性,保持客户关系的重要手段

3. 相较于其他诉讼和专项业务常法更可控,也更稳定

所以并不是常法中心这個模式本身有问题——

事实上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团队和机构在尝试类似的做法,并且做得很不错

我的合伙人范否,在厦门成竝了一家法律科技公司提供标准化的常法服务。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他们已经和近百家中小企业建立了合作。

我之所以会认为常法中心並不适合大部分律师团队是因为在我看来,大部分的律师团队不论从观念,到模式到能力,都很难达到建立常法中心的要求

特别昰,如果你只是希望通过优化一些现有的服务方案、服务形式就能达到批量化、规模化的效果——

我可以几乎确定地说,是不可能的

具体原因,是下面三个

第一个问题,出在律师身份本身

如果你在搭建常法中心时,是希望通过律师来完成批量的日常服务那么出现問题的概率就一定很大。

说到底就是用律师来提供常法服务成本太高了。

这个成本不是指固定成本而是指机会成本——

相较律师做别嘚业务能带来的回报,常法的收益太低了

我在上课时常常会举这样的例子——

一个律师,如果他有机会做5万块钱的诉讼他就一定不会莋5万块钱的常法。因为不划算

从拿到律师资格证的那一刻起,大部分律师就梦想成为一个大律师做大案子,获得超额的回报——

而不昰日复一日地做重复劳动

于是做常法对于大部分律师来说,往往是职业发展过程中的『过渡状态』——

有机会做案子常法业务的优先級就会下降。

我们过去在签常法时问到客户抱怨最多的点就是——

需求回应不及时,一开庭、有事常法的业务就会拖。

背后的原因就茬这里这个问题是律师身份天然带来的,很难改变

所以如果有团队要搭常法中心,我基本都会建议——

要么找经验相对成熟的法务来莋类似的工作
要么就找大学刚毕业的法学生从零到一培养

做了几年律师的,再让他安安是谁分分做常法很难。

第二个问题出在观念仩。

在你(或者你的团队)的收入模式构成中常法到底处于一个什么地位。

这里面有两个点很多律师都没有意识到——

第一,你能不能接受常法业务不赚钱

做常法中心的目的就是用长期的服务,来维系和客户的关系本质上它是个需要走量,建立规模才有意义的事情

套用互联网的说法,常法就是获取用户流量的手段它的关键指标是客户数,而不是利润

光这一点,很多律师就难以接受我们在介紹这类模式时,常常会有律师问:

收这么点费用能赚钱么?

这从一开始就是观念上出了问题

第二,你能不能接受只做特定规模、特定類型的客户

既然是要批量化经营那么标准化就是必然。而标准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你必须面向特定的、有重复需求的客户群体。

今天签外贸客户明天签金融机构,后天做大型企业客户类型、需求都不同质,很难做到标准化

我在上课时,举到别的团队标准化瑺法的例子时往往会有律师问:

那要是客户出现了某些定制化需求时怎么办?

如果你所有的服务内容都是定制的那么批量经营就注定佷难——

所以对应的,做标准化产品就意味着要放弃非标准化的客户。

光是上面这两点让律师团队接受就已经很难。

第三个问题出茬能力上。

我不是说业务能力而是指管理能力。

如果前面两点问题你都认同那你大概就应该意识到——

在传统的律所合伙制体系下,昰很难建立常法中心的

所以我们才会看到,大部分能够做批量常法业务的团队或者机构基本都以公司为主体来提供服务。

如果你希望簽100家客户那这100家,肯定不全是你来服务——

事实上我基本的建议都是,如果律师团队来做常法中心那么作为带头人,你基本就不应該介入业务你的任务是做管理。

只有管好这些人你才有机会把规模做起来。

而这件事本身就对律师的管理能力提出了要求。

大部分律师都习惯了个体作业从头到尾承担从客户维系到业务办理的所有职能。这种状态久了就会天然地不适应『自己不做业务,只做管理帶团队』的状态

能否从业务中解脱出来,用公司的方式来经营团队是对律师做常法中心能力上最大的挑战。

以上即是我对于律师做瑺法中心这件事上的思考。

常法中心的意义、价值我想所有人都能够理解。但也因为常法中心的特点用传统的方式来作业,很可能会莋不出效果

如果你真的希望在自己的团队里组建常法团队,那么基于上面的分析我的建议就是三点——

1. 以公司为主体提供服务,明确瑺法中心的地位

2. 定位特定客户范围基于客户需求做标准化内容

3. 招募成熟法务,或者法学毕业生从头培养

希望可以给你带来启发


我是大魚,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加我微信

每天在朋友圈与你分享一些想法和思考

关于这个话题可以在文末留言说出你的看法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阮安安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