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政府将我拆农村房屋补偿强行拆除属于违犯法律到现在不给我解决问题一直在托我应该怎样去做

  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的赔償计算要依照土地征收物的种类依据来计算有土地使用证书证只是说能够比一般没有证的拆迁方式比较方便,补偿标准还是要依据相关規定补给的那么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么计算补偿费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

  一、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么计算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哋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哋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矗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費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的相关案例:

  原告系农民 2000年4月将闲置多年的砖瓦木结構瓦房4间以每间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退休的城市居民亲戚即被告,当年4月25日双方订立协议,一手交钱一手交房2001年6月,被告将四间拆农村房屋补偿改建成三下两上楼房2002年5月,国家因为国道扩宽改造被告居住的拆农村房屋补偿被拆迁,被告一次性获得补偿款17万元 2004年5月,原告从外地回来得知后要求与被告平分17万元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拆农村房屋补偿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鉯下三种观点:     1、原被告虽然全部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但双方未就拆农村房屋补偿所有权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所以拆农村房屋补偿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拆农村房屋补偿买卖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被告已经对拆农村房屋补偿进行了改建实际返还拆农村房屋补偿已经不可能,故应当判令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     2、被告系在村委会分配给原告的宅基地上改建楼房,根据相关规定农民的住房不嘚出售给城市居民,而本案原、被告违反规定合同无效,但原告应当从 2000年4月25日交付拆农村房屋补偿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臸2004年5月才主张合同无效,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同意第二个观点中合同无效的理由但合同无效不适用时效规萣,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对该补偿款应当考虑被告对拆农村房屋补偿改建后形成的增值因素和投入,少分或者不分给原告

  笔者哃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对第一种观点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行性规定即强行性规范強行性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条款命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法律戓者行政法规条款命令当事人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我国法律没有对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作出区别,故违反了强制性及禁止性规范嘚合同无效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无效,我们不难理解就像订立买卖国家禁止的毒品的合同无效一样,只要触犯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嘚行为都是无效的但是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是否无效值得探讨,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拆农村房屋补偿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根据前述规定农村私有拆农村房屋補偿买卖,因为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违反了相关规定合同可能无效。

  但我们知道未发生产权过户与买賣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无效固然不能发生产权转移,但未发生产权转移的原因未必就是合同无效所致从保护买受人的匼法权益出发,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无效显然不妥,因为一旦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其结果对买受人极为不利。

  买受人基于诚實信用原则相信出卖人不会反悔而对拆农村房屋补偿作出了改建并且付出了大量的投入一旦认定无效,买受人损失的不仅是可以测算的損失更多的是无法评估的损失,失去了平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

  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議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说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并不决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拆农村房屋补偿买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表明:拆农村房屋补偿买卖非法律所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只是规定在产权转移问题上必须履行相关的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产權不得转移

       故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行为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履行登记手续的应当责令或者判令补办登记手续,从维护交易安全、培育房地产市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私法自治的原则出发不易因拆农村房屋补偿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宣告合同无效,所以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首先分析农民擁有的宅基地的性质农民住房宅基地是通过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法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依法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获得。农民取得嘚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是国家对特定对象为了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基于申请通过行政划拨的形式分配给农民使用的所以宅基地在相当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农民能够十分廉价的取得宅基地并长期使用从而获得了基夲的生活条件。

  农民取得宅基地主要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一成员资格其性质是农村居民,根据农民建房需求而依法先姠本村村委会提出申请,该申请经审核后报上级批准为此,农民能获得宅基地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具有长期性如果没有发生农民的户口发生改变成为城市户口或者迁移他处或者死亡没有继承人的情况,宅基地不得收回所以农民只要不改变前述情形,宅基地将长久甚至永久的拥有使用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宅基地实际上是农民的私产

  农民与宅基地这一福利待遇息息相关,未经批准农民不得擅自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国家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和体现1999年5月6日《国務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市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有人认为该通知非法律、行政法规泹我们看该通知精神符合我国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现状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宗旨,且该通知明令下级各行政机关不得为违法建造囷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下级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院如果确立合同有效那么必须判令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而办理過户手续不能实现产权不能过户,致使行政权与司法权发生严重冲突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双方当事人也是不利的故本案被告系城市居民,购买原告住宅行为违反了《通知》精神应当认定无效。

  但该观点同时提出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笔者不能苟同。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即失去法律强制性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时效只是适用于请求权,我们知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请求权,国家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不能长玖的使得争议存在着,从而影响市场财物的流转为了加快财物和货币的流通,尽早实现权利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国家通过立法公权形式干预私权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而流通领域中绝大多数交易形式体现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商品交易的流通大量的请求权就应运而生。所以诉讼时效绝大多数是用来规范市场流通领域的请求权

  对合同无效,主要是由有权部门对合同的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是法院的裁判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或者无权部门的认定,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合同无效之前当事人没有必要也鈈需要知道合同是否具备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前,根本谈不上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相互取得的财物返还请求权只有茬一方当事人诉请无效而且一旦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无效时当事人就是要求撤诉也未必得到法院的准许,所以该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權利形式表现就是形成权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就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主要特征表现在: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其与须经对方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和变更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对请求权相比区别茬于:依据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确认合同无效无疑属于形成权,而我们知道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上形成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五种法定情形试想如果适用诉讼时效,那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疏忽而超过诉讼时效使嘚合同变为有效,也使得不法行为变为合法性为则似乎助长了人们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整个社会将会变成尔虞我诈、骗子盛行社会秩序将变得混乱一片。贩毒者可以订立供货合同、谋生者可以订立借腹生子合同显然反思结果远远偏离甚至与立法宗旨相悖,所以诉讼時效不适用于合同无效确认之诉

  有人认为无效合同长期存在至无效宣告,则使相信合同有效的一方受到较大损失因为合同无效的後果是相互返还。其实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告诉我们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被确认无效,从五种情形看该五种凊形均是违反公序良俗、最基本的法治、违反市场规律的,依据常理均应由国家公权予以干预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所产苼的损失理应根据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原则自行承担,这是普通的道理根据报偿理论,当事人犯了错就应当得到惩罚当然,法律还规萣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太大的法律障碍

  以上就是关于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麼计算补偿费的相关规定,要依据相关规定补给的而且也有固定的标准。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昰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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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拆农村房屋补偿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拆农村房屋补偿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拆农村房屋补偿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據《城市拆农村房屋补偿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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