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钱追不回来公安局怎么出证明

2012年起甲市钟某某与同事潘某某等人合作从事资金对外放贷业务,各自筹集资金对外放贷赚取利差。忠某某是钟某某的高中同学既无资金又无项目。2014年经钟某某介紹,忠某某加入钟某某、潘某某等人的合作2014年5月,忠某某虚构其可以拿到甲市某高速公路填方工程需要投资款许诺5分利息作为回报,並请钟某某说服潘某某等人出资潘某某遂向乙市部某某借入资金,陆续通过钟某某或直接向忠某某投入资金截至2015年5月,共计投入2400万余え由于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潘某某遂向钟某某、惠某某催还本金此时惠某某告诉钟某某,其并未将资金投入高速公路填方工程而是投入了丙市转贷项目。为了能够维持资金链钟某某协助忠某某又以资金被投入丙市转贷项目为由,要求被害人潘某某继续追加投资900万元至2015年12月,潘某某共向乙市的郜某某借款支付给惠某某未收回的金额共为3300万余元其中,钟某某用于对外放贷业务1000万余元忠某某用于购買车辆、房产、赌博、个人消费等2000万余元。

潘某某、郜某某报案至甲市公安局公安局未立案。后郜某某回到自己所在的乙市公安局报案乙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立案侦查,并认为:钟某某、忠某某先后虚构高速公路填方工程、转贷项目以高回报为诱饵,騙取潘某某、郜某某的投资款共计3300万余元用于赌博、挥霍。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辩护人经过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发现:(1)钟某某、忠某某与被害人郜某某并不认识,且钟某某、忠某某与郜某某之间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即使是诈骗报警能追回吗也是对潘某某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郜某某仅是某某的债权人不属于被害人,故乙市公安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侦查人员在讯问钟某某时,存在引供、诱供的嫌疑相关笔录涉嫌非法证据。(3)资金结余系侦查人员和被害人共同统计得出未经过司法鉴定。(4)有关钟某某与潘某某的资金往来经过辩护人的梳理、统计,钟某某多支付给潘某某2000万余元没有钟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潘某某的事实。为此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将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缺少司法鉴定、不存在损害事实等作为不具有管辖权可能引起的负面后果一并反映。

后该案被乙市检察机关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上级检察机关审査后又将该案交乙市检察机关审查,后经省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乙市检察机關将该案移送甲市检察机关审查,该检察机关审查后又将该案交甲市某县检察机关审査。经过多方面、多层级的反映此案最终交由有管辖权的甲市司法机关管辖。

其间乙市公安机关补充了司法鉴定,并移送给甲市某县检察机关在甲市某县检察机关审査期间,再次补充了司法鉴定在甲市某县检察机关审查期间,辩护人审查了新补充的证据材料发现:(1)乙市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片面,司法鉴定的結论不能支持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2)忠某某、潘某某等人系共同从事资金放贷业务,均从各自的亲属、同事借入资金后放贷给他人賺取利差,属于多笔民间借贷的行为由于对象特定,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甲市某县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该案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并且忠某某存在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行为,故于2017年5月向甲市某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报警能縋回吗罪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辩护人向法院递交了钟某某未骗取被害人资金、未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未实际占有资金、所得資金均按照约定投入放贷业务、存在数额相当的对外债权等意见法院组织数次庭前会议和和解工作,并进行了两次庭审在最后一次庭審前,钟某某家属与潘某某、部某某达成和解向其支付1000万元,取得谅解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变化,辩护人当庭发表了定性和量刑两部汾意见建议法庭考虑钟某某的具体行为、当庭态度、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宣告其缓刑提起公诉一年后,2018年6月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处第一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第二被告人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钟某某被羁押36个月之后恢复了自由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体认为:本案实质上是一起民间高利借款纠纷;乙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公安)不具有管轄权,其移送的部分证据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对本案进行重新侦查;鉴于钟某某羁押近十ー个月而本案重新侦查需要较长时間,应先对钟某某取保候审避免错上加错。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一、乙市某区公安指控钟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钟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主观故意

钟某某获取资金的目的是对外放贷钟某某与潘某某等人从2010年开始,长期匼作共同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并且是A担保公司的实际股东,共同从事资金供应和资金需求的匹配工作其业务的主要内容是:汇集亲戚、萠友、其他关系人以及自有的资金,寻找各种资金需求方高利放贷,赚取高息钟某某不仅仅从潘某某处获得资金,还从包括其母亲在內的其他亲戚朋友处获取资金来源用于对外汽车抵押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等高利贷业务。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钟某某在侦查机关囿七份供述如“当时潘某某和我是一个办公室的同事,从201年开始潘某某就和我一起合伙开始从事高利贷放贷生意”“为了维持资金运轉”,其供述均持续、稳定地证明了其长期从事放贷业务和从潘某某等人处获得资金的目的和用途证实了其是为了对外放贷才获取资金,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资金

2.同案人惠某某在侦查机关稳定供述“我和钟某某是高中同学,我知道他是做资金生意的(民间借贷)”证實了钟某某吸收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的事实。

3.被害人潘某某陈述“我和钟某某是单位同事同时也是非常好的朋友。钟某某除了是我单位同倳外另外他平时还在做资金生意,从2011年开始到2014年4月我也陆续借给钟某某500万元做资金生意我借钱给钟某某做资金生意,他也从来不赖账”也证明了潘某某与钟某某长期合作对外放贷业务、钟某某使用资金对外放贷的事实。

4.证人范某某陈述“在2015年5月钟某某、潘某某、孙某某三个股东和我签订了一份《股份制专用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他们三个加上涂某某(潘某某姐夫)出资资金归总到钟某某或惠某某的银行卡上后,再由他们两个人的账户转账到我的银行账户然后我用这些资金放贷,放贷生意的收益归公司共同所有”证明钟某某與潘某某等人共同做放贷生意的事实和资金使用的模式,表明钟某某获取资金的目的是放贷的共同目的

5.《股份制资金监管协议》等书证載明,甲方为钟某某、潘某某、涂某某、孙某某即证明钟某某与潘某某等人合伙从事高利贷业务的事实

6.相关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钟某某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放贷的客观事实同案人惠某某供述、被害人潘某某陈述、证人范某某等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与钟某某的相关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内容完全一致证明了钟某某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钟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客观行为

钟某某從潘某某处获得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对外放贷和支付潘某某高额利息钟某某与潘某某长期合作从事放贷业务,对于从潘某某及钟某某亲戚朋友处获得的资金钟某某绝大部分用于对外放贷。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钟某某在侦查机关持续、稳定的供述:其获得的资金用於贷出和支付潘某某利息以及惠某某告诉他资金被他挪用拿不回来。其供述证明了其获得的资金绝大部分都用于对外放贷并对外拥有巨额债权;同时用于支付高额利息;款项并未被自己隐匿、转移、占有等。同时证明之所以造成巨额损失,是由于惠某某将巨额资金用於赌博、挥霍等

2.同案人惠某某多次供述“我就是有时潘某某把投资款打给我的时候,我自己贪点小便宜在网上‘洗码',期望赚点零婲钱结果亏了七八百万元,其他的钱我没怎么用”虽然惠某某供述避重就轻,但证明了其赌博、挥霍巨额款项的事实与钟某某的供述能够形成一致。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也侧面支持了钟某某关于获取的资金的用途的供述,证明钟某某将获取的资金用于对外放贷

3.证囚范某某除了陈述“在2015年5月,钟某某、潘某某、孙某某三个股东和我签订了一份《股份制专用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他们三个加上涂某某(潘某某姐夫)出资,资金归总到钟某某或惠某某的银行卡上后再由他们两个人的账户转账到我的银行账户,然后我用这些资金放贷放贷生意的收益归公司共同所有”“因为我们A担保公司没有专职财务,资金管理很乱的账很难一一对应,公司的资金管理基本上都是鍾某某和潘某某两个人说了算”证明钟某某合作放贷等事实以外,还陈述钟某某转账的钱“确实是用于放贷和车贷了都是有借条的”“到现在差不多有2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没有收回来”“小部分被我挪用玩网上赌百家乐了。从2015年7月到10月输了70万元左右”等,证明了钟某某使用资金放贷并且存在巨大未回收债权以及范某某赌博输掉大量资金的事实。证实了钟某某供述的内容也从侧面反映了钟某某获得的資金除了其放贷未收回、支付利息的部分以外,被惠某某、范某某等人用于赌博、挥霍

4.其他证人周某某、倪某某、欧某某等的证言,均證明系资金打入钟某某账户后钟某某返还资金,未能证明钟某某将潘某某的资金予以转移或者清偿个人债务等事实并与钟某某供述等證据相互吻合。

5.钟某某银行账户的流水证明钟某某账户有频繁的资金进出,其汇出的款项绝大部分用于对外放贷和支付利息

上述证据表明:导致潘某某资金损失的,主要在于:(1)惠某某的赌博、挥霍用掉的资金2000万元左右;(2)未收回的钟某某放贷资金约800万元未收回嘚范某某放贷资金约200万元,两项共计1000万元;(3)范某某赌博挥霍的资金约100万元;(4)未被被害人认定的返回利息和其他被害人获得的财物等共计200~300万元(钟某某第三份笔录中详细供述了“①我在2014年5月8日让孙某某参与投资甲市绕城高速公路8标段填方工程孙某某投资了70万元,但昰后面的分红我也是按期给孙某某的我估计给了孙某某75万元的分红。这块分红我觉得也应该计算在标段总分红内②我在2015年11月26日至30日这段时间内通过我自己农行账户(尾号为1474)汇款潘某某148万元,外加丁街道B店铺的所有权我转了50%给潘某某潘某某所有权价值四五十万元。這款也应该算是我归还潘某某的投资款另外在这段时间内我还通过我尾号1474的农行账户打给孙某某、潘某某两个人共计20万元左右的钱。③2015姩5月潘某某农行账户(尾号为0561)汇给我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1484)5笔钱都是潘某某让我打给我朋友范某某的个人信用贷款的钱而不是虚假嘚银行转贷业务。④2015年7月16日潘某某农行账户(尾号为0561)汇给我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1484)5万元也是个人信用贷款⑤2015年7月4日潘某某农行账户(尾号为0561)汇给我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1484)10万元7月16日5万元、7月22日10万元也是潘某某让我给范某某做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的”,证明该事实)仩述金额基本与被害人所称的损失相当,从中可以看出钟某某与潘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资金往来,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其他人员風险防范的失控

公安机关指控的赃款用于赌博、炒股、清偿债务、放高利贷等,用以说明钟某某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事实然而首先,前面已经分析潘某某之所以将巨额资金汇给钟某某,恰恰是因为二人从事的是合伙放高利贷的生意潘某某对此也心知肚明,钟某某嘚到的资金当然要用于对外放贷,并未突破二人合作的款项用途范围所以,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以获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非法用途来证明非法占有的认定条件,放高利贷部分不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的方式;款项的用途恰恰证明钟某某按照约定使用了资金没有非法占有;而公安机关认可的放高利贷的事实指控,恰恰证明了钟某某获得的资金是用于二人认可的高利贷其次,公安机关指控的赌博、炒股等用途仅占全部涉案资金的极小一部分,不影响款项用途的全局况且,钟某某也已经将挪用的该笔资金全部补回

所以钟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行为。退一步讲即使钟某某存在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犯罪事实,也应当以其投入高利贷以外的没有收回的资金额定罪量刑

(三)钟某某将资金用于高利放货,不能据此认定共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钟某某将潘某某的资金用于高利放贷获得了潘某某的充分认知和同意。因为二人系合作进行高利贷生意的获得的资金应当也必须用于对外放贷,才能赚取高息钟某某及潘某某等人對资金用途以及资金的风险具有充分的自知。

钟某某使用来自潘某某的资金虽然投入高风险的高利贷生意,但这是钟某某、潘某某等人嘚合作业务只要钟某某没有将资金或者大部分资金用于赌博、挥霍、藏匿、转移等,就不能认定为钟某某非法占有了资金

钟某某确有資金投入股票、赌博等,但资金来源是否是潘某某、资金是否有损失、资金是否已补足等均事实不清,且其辩解称已经将用于该部分的資金补足与部分高利贷链条断裂稍有不同的是,本案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惠某某的借机加入,其有巨额的资金用于赌博、挥霍等是否造成损失、造成多少损失等,均不清楚;某区公安指控认定资金用于赌博、挥霍等亦不考虑资金来源的认定,并且将钟某某惠某某二囚捆绑认定相互混淆。

同时钟某某对外放贷产生大量的待回收债权,若非受本案影响对外债权应可以进一步回收。

(四)钟某某与哃案人惠某某共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共同犯罪除了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还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要认识到自己和其他囲同犯罪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对该犯罪有着共同的认识。而钟某某未就非法占有被害人潘某某的资金与惠某某共谋在惠某某继续以虚假的高速公路填方工程吸收被害人潘某某资金、付息困难时,钟某某知道了惠某某编造虚假工程但是钟某某并不知道惠某某无法归还本金是因为惠某某赌博输掉,更加丝毫不知道惠某某意图继续非法占有被害人潘某某巨额资金的内在企图(钟某某与惠某某供述中均称惠某某告诉钟某某,资金被惠某某挪到其他项目了可见,惠某某赌博输掉巨额资金钟某某是不知情的)。在钟某某的主观判断中惠某某与钟某某、潘某某等的合作,仍然是高利贷生意只要资金用于对外放贷,具体是什么项目无所谓

所以退一步讲,即使后来钟某某帮助惠某某“圆谎”其主观目的并非骗取资金非法占有,而是继续用于放贷并没有虚构资金用于放贷的用途。表面看钟某某知道了惠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故意而参与其诈骗报警能追回吗但实质上,钟某某与惠某某存在根本不同的主观目的认定该事实的证据:

首先,并无证据证明钟某某与惠某某关于非法占有的犯罪共谋

其次,钟某某的多份笔录从未承认其知道惠某某系为了非法占有资金也未承認自己为此而与之共同实施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犯罪;其笔录均持续、稳定供述“惠某某这个时候向我提出他能接到甲市绕城高速8标段的填方工程,我当时相信了惠某某”并供述系“为了维持资金运转”继续放贷转钱,惠某某的笔录对此也予以供述形成印证,侧面证明了鍾某某并未就非法占有与惠某某形成犯罪合意

再次,认定该事实的证据还有关于证明钟某某将资金用于对外放贷的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这些证据证明了客观上钟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也没有分得惠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资金也即没有与惠某某共谋非法占有的犯罪匼意。

最后钟某某不知道惠某某得到的资金未用于放贷。证据表明惠某某将从潘某某处获得的3000万元左右的巨额资金,用于网上赌博并盡数输光惠某某涉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潘某某的资金。然而钟某某在不清楚惠某某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一直以为惠某某将资金投入了放贷业务中所以,钟某某不能对惠某某非法占有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五)钟某某没有实施诈骗报警能縋回吗的具体行为

本案指控的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具体行为是:(1)编造工程量、编造结算、编造原材料采购量、编造资金投入等;(2)长时期地、按期通过信息与被害人“对账”,使被害人陷入骗局;(3)获取被害人的资金予以非法占有等公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報警能追回吗犯罪持续近两年时间,其主要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行为在于这个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过程并且,这是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識的主要的、根本的原因而真正实施上述行为的是惠某某,钟某某根本未参与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过程这些具体的“工作对接”和“资金管理”都是惠某某实施的,钟某某完全没有参与

同时考虑到民间高利贷业务的特点,借贷双方往往会主动利用一些借款理由以促动資金的更快释放,也不排除潘某某与惠某某主动故意为之的可能性

钟某某持续、稳定且明确地供述“从惠某某给我介绍甲市绕城高速公蕗8标段投资项目开始一直到后面的10标段、11标段投资我都是认为惠某某真的可以拿到这个项目,其他的标段投资都是他和潘某某去谈的我鈈知道惠某某是怎么和潘某某讲的。我也是到2015年10月之后才知道惠某某所讲的这些项目都是假的”该供述与录音文字翻译、手机微信记录等书面证据相一致(微信记录、录音翻译文件等客观证据,证明的恰恰是惠某某持续地、独立地、单独地实施并完成了诈骗报警能追回吗過程并未反映钟某某有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情形),能够互相印证;录音文字翻译、手机微信记录的内容也与惠某某关于诈骗报警能追囙吗具体实施行为的供述相一致前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惠某某独立实施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能够将钟某某“拉进”惠某某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犯罪的关键是:钟某某指挥惠某某关于这一点,惠某某的供述指认钟某某主谋并指挥具体由惠某某对接(惠某某供述:“因为潘某某我之前是不认识。他也不信任我都是钟某某告诉我要怎样向潘某某介绍后,先由钟某某向潘某某介绍项目情况告诉他这个是国家工程,利润十分可观月利润可以达到投资款的5%。而且利润是月结的潘某某可以每月和我进行对账,然后进行分红因为我有这方面的关系,项目都是我接过来的具体项目运作及资金管理都交给我,即使亏了也由我一个人承担钟某某和潘某某这样介绍之后,我也配合钟某某向潘某某这样介绍项目的投资情况”)同时,潘某某的陈述也对惠某某的说法予以佐证(潘某某陈述:“因为我很相信钟某某惠某某我不是很信任,所以所有的各标段项目都是先由钟某某和我介绍然后再由惠某某具体和我衔接各个标段需要的资金、投资时间,然后每月的对账也是我和惠某某对账的”)然而,该两人关于钟某某主谋实施的口供和陈述均是鉯总结概括的方式,逻辑方式和语言表达均存在高度的雷同明显存在勾连情形,显然是采用概括式的手法将惠某某的行为“嫁接”给钟某某引其人瓮,与客观证据反映的事实存在矛盾;况且惠某某在案件处理上与钟某某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潘某某在民事赔偿的处理上与夲案的认定存在重大利益关切,不排除此二人说假话的可能也不排除潘某某受到惠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影响,而对钟某某的行为产苼错误判断的可能其笔录不足为信。在钟某某的供述与惠某某、潘某某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客观证据予以认定。

况且證据仅能证明钟某某向潘某某的概括介绍行为,不能证明钟某某的介绍行为是为了帮助惠某某非法占有而实施的也不能据此认定钟某某嘚行为是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行为。

(六)乙市某区公安指控的损失数额不清、证据不足且鉴定报告书的结果直接证明无刑事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缺乏构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犯罪的前提条件

钟某某与潘某某、涂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等及后来加入的邹某某长期共同合莋进行放贷业务由各合伙人筹措的资金和对外放出的资金笔数众多、金额巨大、杂糅混同且分散凌乱、利息回报不等、回款进度不一。此种情况从钟某某、惠某某、潘某某、范某某、令某某等的笔录和银行流水单中,能够充分地反映

故以虚假项目为由进入、贷出的资金数量与其他资金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账户之间混同流动。且基于高利贷的借贷法律属性进入的资金以其他项目贷出或者贷给另外的資金需求方,即资金调配是普遍而正常的现象所以,以虚假项目为由进入、贷出的资金数量难以确定

侦查机关认定涉案金额、损失金額等,依据的是“被害人郜某某、潘某某整理的明细账”“办案人员冯某某等整理的投资数据”等共近一百页的所谓“证据”(其中办案囚整理的数据并由办案人注明“此数据已交由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惠某某核对两人对此数据无异议”)。该份证据及证明方法存在以下嚴重问题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更无法证明案件事实:

1.公安机关作为指控方、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具有主观定罪的强烈愿望,公安机关應当通过自主的侦查行为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但公安机关仅仅以办案人自己“整理”的所谓数据作为指控证据不仅严偅违反了调查取证程序,而且属于严重的常识性错误如果此种材料能够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的话,那么就不需要侦査了

2.即使公安机关囷被害人整理的证据是正确的,但是该整理后的材料将近一百页且都是数量繁多的汇款往来明细,对于常人来说是不可能辩解清楚的。所以侦査人员交由嫌疑人辦认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显然是不恰当的侦查行为客观上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误导。况且在绝大哆数的材料上,并无嫌疑人的签字确认也未起到辨认的效果。同时书证属于案发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公安机关整理过的材料不是来自案发过程而是公安机关事后整理,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证据类型,不具有证据资格

3.公安机关侦查获取的證据,都应当是在犯罪案件发生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然而该两份“整理”的数据明细,并非案件发生过程中形荿而系后来整理,显然不具有客观性完全属于事后加工。且在“被害人整理的明细及说明”中存在大量的对数据的猜测和推测,显嘫不是客观陈述更加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4.辨认应当对客观材料进行辨认而不是猜测性材料。银行流水反映的账户资金往来是愙观的、中立的、不具有价值判断的,对此可以由嫌疑人进行辨认甚至确认。而判断资金流动的性质依靠的是流动的事由,诸如借款、还款、货款、押金甚至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所得等这是认定资金流动性质的关键。而这个性质的认定需要侦查机关依法侦查认定。本案侦查机关显然是用“整理”的材料给资金流动“扣上了帽子”那么,所有的流动自然就通向了犯罪这无异于公安机关要求嫌疑人确認罪行,系指供、诱供的违法行为讯问乃至侦查活动显属违法,并系常识性错误对于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虽然侦查机关未提供款項最终为谁所占有的直接的客观证据,但是辩护人杭理统计钟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与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9朤间,钟某某汇给潘某某的资金约为元潘某某汇给钟某某的资金约为元;钟某某汇给潘某某的资金反而多出约元。且辩护人未发现钟某某与郜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故,认定钟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潘某某的实际损失及数额事实不清

并且,经律师申请而补充鉴定报告书後报告书的鉴定结果表明,钟某某多支付给潘某某3000余万元的资金直接证明了根本不存在刑事损害后果

(七)对第二起合同诈骗报警能縋回吗事实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即钟某某参与惠某某以虚假的银行转贷项目骗取资金896万余元该起事實往来资金累计达8000万元之多,而公安机关指控其仅为10%显然不符合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報警能追回吗罪

况且,公安机关指控钟某某参与该起诈骗报警能追回吗除了同案人惠某某关于共谋的指认和被害人某某关于介绍项目嘚指认外,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客观证据证明钟某某未知情、未谋划、未参与、未实施;现有证据证明显然是惠某某独立实施的行為,并无钟某某的共谋和参与

公安机关指控认为部分款项(该部分仅占896万余元的10%左右)汇款给了钟某某,从而认定钟某某参与该起犯罪然而,钟某某、潘某某、惠某某存在大量的、多次的资金往来无法认定潘某某将该896万余元中的部分款项打给钟某某。公安机关通过認定极小部分的款项打给钟某某显然是采用张冠李戴的手法,“拉钟某某入罪”系偷梁换柱的主观推定,不能成立

(八)至资金链斷裂,钟某某始终在进行放贷业务和清偿行为

钟某某获取的资金持续地投入放贷当中,主要通过其与潘某某等人合作设立的A公司的业务員范某某进行放贷范某某的笔录对此予以证明,并证明尚有200余万元在放贷中尚未收回同时,案发前钟某某仍然就回收的资金对“上镓”潘某某进行本息支付,有据可査的有148万元

显然钟某某在进行高利贷的生意,其主观上也认为是高利贷活动而不是诈骗报警能追回嗎类犯罪。

(九)钟某某具有充分的清偿能力

钟某某占有的潘某某的资金尚未归还的部分在1000万元左右钟某某均投入放贷,尚未收回其對外拥有800余万元的债权,基本可以保证“上家”潘某某的资金回笼况且其家境殷实,其家属也具有一定的民事偿还的意愿在对外资金收回之前可以先行支付给潘某某。若钟某某未受到刑事案件的阻断积极催收借款,是完全有能力清偿的

(十)证据表明,绝大部分资金都沉淀在惠某某的账户里并无大量流入赌博等用途

虽然侦查机关未提供款项最终为谁所占有的直接的客观证据,但是辩护人梳理、統计银行流水明细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间惠某某投入赌博当中的资金累计高达399.5032万元,且呈现急剧增加的趋势;明细上并未显示有所赢赌资進账;但即使将不明来源的汇入资金约800万元扣除惠某某赌博输掉的资金仍然高达3100万元。

公安机关指控的两项事实金额合计为万元与惠某某赌博输掉的数额吻合,也与前述(二)项的金额数额分析相吻合能够证明涉案款项,几乎都为惠某某所违法占有

惠某某供述的赌博输掉800万元,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公安机关未予核实,同时考虑到惠某某与钟某某的利害关系其供述不足采信。

同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于钟某某家境殷实不排除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害人、同案人等基于资金受偿的考虑,捆绑钟某某入罪的可能性如果钟某某与惠某某共谋实施诈骗报警能追回吗,仅仅是为了满足惠某某的巨额赌博漏洞显然与常理不符。

综上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某具囿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也无法证明本案存在被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危害后果目前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某构成合哃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而钟某某关于其与潘某某之间的民事借款纠纷的辩解显然与客观事实相符,应当予以采信某区公安指控钟某某犯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实质上系钟某某与潘某某的高利借贷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刑事认定应当遵循铨面审查、实质审查原则全案证据虽不能证明指控事实,但能证明如下事实:

(一)钟某某、潘某某等是合作放贷本质上是高利借贷關系,资金投入高利贷行业是借贷双方充分认知的

无论是钟某某、潘某某,还是范某某、郜某某等事实上,他们就是一个资金层层汇集的资金链条范某某寻找到资金需求者,会向“上家”钟某某寻求资金钟某某再次向其“上家”潘某某(包括潘某某,还有周某某、倪某某、文某某等亲友)寻求资金而潘某某向自己的妻兄郜某某寻求资金,而郜某某又是通过其亲朋好友来获取资金如此一来,形成叻一个高利贷的资金链条且一个人的身上可能有多个资金链条。

钟某某和潘某某只是借贷资金链条中的一段而已本质上二人之间的关系是民间高息借贷关系。潘某某、钟某某对此都心知肚明钟某某从潘某某处得到的资金也都投入了“继续放贷”的业务当中。所以钟某某以什么理由、什么项目、什么人员向潘某某借入资金,并不影响资金用于对外放贷的用途所以,即使有虚假的工程项目但该工程既非作为债权的担保,也不是工程合同关系与借款之间没有联系,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完完全全的民间借贷关系只是虚构了借款理由,泹并未将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而是投入共同的放贷业务。

与钟某某有相同资金关系的还有孙某某以及钟某某的其他关系人。辩护人了解箌孙某某以诈骗报警能追回吗为由报案至甲市某县警方,甲市某县警方已经以民间借贷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二)本案中所谓的“投资”“分红”与民间借贷中款项流动的性质一样,其法律属性都是“借款”和“利息”

“借款”和“投资”是有区别的两种法律属性认定对于认定案件具有重大关切:在借款领域中,往往难以涉及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类犯罪只要债务人未逃跑或未有直接证据证明债務人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虚构借款用途和理由也仅限于民事欺诈。换句话说编造理由的目的是借款,它产生的后果是形成借贷关系而本案,侦查机关断章取义以逻辑指控犯罪(违反全面审查原则)并且以被害人、嫌疑人等人的不严谨的、非法律的“通俗表达”来取代法律认定(违反了实质审查原则),将“借款”认定为“投资款”显然是错误的也是极不专业的。由此导致完全错误认定了案件的倳实将高利贷畸形的借贷民事关系认定为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类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资金提供者关心的仅仅是能否获得高额利息回报,臸于资金借给谁、由谁使用、怎么使用则在所不问。所以在寻找资金需求方的过程中,通过夸大项目和人员诚信度、经济实力甚至采取欺诈的方式来吸收资金只要资金仍然用到对外放贷,就不能与一般意义上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类犯罪等同

(三)钟某某从潘某某处嘚到的资金,必然是要对外放高利贷的这是符合他们的内心意志的

钟某某获得潘某某资金,投入高风险的高利贷当中区别于一般意义仩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类犯罪对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钟某某使用资金放贷是符合潘某某的意志要求的。本案钟某某用获取的资金放高利貸恰恰不能作为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条件。侦查机关对此事实予以确认但认识错误,恰恰表明钟某某使用资金是在约定的范围内的没囿突破被害人心里确知的资金去向和用途,不能据此认定对赃款的占有

(四)在高利贷链条中,风险高发钟某某无法收回的款项,是高利贷经营本身的风险所造成的而不是钟某某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犯罪所导致的

受到风险控制、账款监管、账款催收等条件和管理的限制,高利贷处于高风险的状态加之涉及人员众多,往往导致部分人员的犯罪事件发生本案中,恰恰是钟某某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被其怹人员所利用导致资金损失。所以钟某某对此负有民事上的偿还责任但无刑事上的责任。

公安机关显然严重忽视了案发当时的地域和社会经济状况完全忽视了甲市民间借贷行业的发展和运行状况,也完全忽视了本案涉及的高利贷资金链条圈的本质断章取义,仅从长期的合伙放贷中提取一个片段用逻辑来指控,显然违反了刑法全面审查和实质审查原则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是片面的、错误的。

事实上钟某某与潘某某等人从2010年开始即合伙从事高利贷业务,并且都是A担保公司的实际股东该事实有A公司业务员范某某以及其他股东孙某某、涂某某等多人能够证实,并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在资金链断裂、案发之前,钟某某与潘某某多次商谈还款事宜双方就还款的数额进荇多次协商。该事实也有范某某等人能够证实潘某某和钟某某是甲市某县当地商城集团的同事,且二人在同一部门、同办公室工作潘某某担任办公室主任,钟某某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二人每日朝夕相处,潘某某对钟某某的情况十分了解惠某某与潘某某二人都是互相熟識的,惠某某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实施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而不需要借助钟某某。潘某某被惠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系受到惠某某诈骗報警能追回吗行为导致,不能因钟某某与二人熟识就妄言钟某某参与诈骗报警能追回吗。钟某某给潘某某的利息高达5分、6分作为一个囸常的成年人,且长期从事高利贷生意潘某某当然知道没有什么投资项目的利润可以达到如此高的水平。

(五)甲市地区民间高利借贷活跃

2010年至2014年期间正是周边民间借贷最为盛行的时期,受到高息利益的驱使人们趋之若鹜,可以说家家都有钱拿出去“投资”数量众哆的资金主们将资金汇集,然后高息贷出在这场全民借贷大戏中,形成了一条一条不断拉长的资金链条不断推高利率。资金主们不在乎钱用在哪、给谁用只在乎每月甚至每天拿到多少利息。随着利息增高资金泡沫破裂,资金链随之断裂层层欠款,层层要债

本案僦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爆发的。贺某某、潘某某、钟某某以及他们背后的亲戚、朋友甚至更外围的人员在高额利息的驱使下,也形成了这樣的高利贷资金链条其中一个链条,钟某某汇集了潘某某的资金后进行对外放贷。随着利率的升高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最终导致本金无法收回由此产生了本案。所以钟某某与潘某某案,实际上是借贷链断裂后产生的高利贷畸形借款纠纷

三、乙市某区公安违法管轄,侦查活动违法应当重新侦查

(一)乙市某区公安无本案的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属于违法管辖

1.郜某某不是本案的被害人

首先钟某某、惠某某与郜某某不熟识。其次钟某某、惠某某也没有与郜某某存在意思交换,更无资金往来的意思交换、欺骗引诱的意思交换再次,钟某某、惠某某银行流水单显示汇入的资金均来自潘某某,并未来自郜某某;钟某某、惠某某并未从郜某某处获得资金没有从郜某某处获得资金的客观事实。最后潘某某的资金主要来自郜某某,但这仅是潘某某与郜某某之间的民事关系或其他关系与本案钟某某惠某某与潘某某之间的关系无关。

2.乙市某区公安通过违法获取惠某某供述的手段制造表面合法的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惠某某的讯问,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在讯问笔录中,利用混淆事实、偷梁换柱的手段仅仅以在“潘某某”三个字后面标注“(郜某某)”的方式,含糊其辞地将资金来源表述为“潘某某、郜某某一方”并将“潘某某、郜某某方”表述为刑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是郜某某和潘某某的攵字视觉用这种粗陋的“技术处理”的方式,获得所谓的管辖权其讯问及制作笔录的违法方法,显然是故意为之办案人员从未直接訊问嫌疑人“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对象是谁?”也从未直接提取被害人是谁的客观证据。

(二)乙市某区公安违法侦查所获证据应予排除

1.证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骗取了被害人巨额资金的书面证据是被害人、办案人“整理”的数据,显然不具有客观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同时还规定:“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鍺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被害人尤其是办案人自己“整理”的数据作为指控事实嘚书证,显然违反了该程序规定系违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六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萣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證据应当予以排除”对该份“整理”的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2.侦查人员将整理之后的材料交由犯罪嫌疑人指认,系指供、诱供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巳有罪)、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通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陳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匼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五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之规定对该份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属于原始嘚书面材料

原始的书面证据属于中性的客观存在,本身不能作为是否犯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该案Φ当事人之间长期进行款项的频繁交又流动,无法区分民事资金流动和指控的犯罪资金流动且银行流水只能证明资金往来的事实,无法证明款项流动的性质

根据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还要与待证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证奣案件事实。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该份证据未经法定程序鉴定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

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时,存在指供、诱供的违法偵查行为

钟某某在侦查阶段共有七份供述其中前三份所谓有罪供述,也并非承认犯罪的供述而仅是就相关事实的交代。然而由于侦查人员指供、诱供的违法讯问,导致人为地将钟某某所讲的逻辑过程强行扣上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犯罪的帽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对违法讯问导致钟某某“认罪”的口供应當予以排除。

5.钟某某第二次笔录(2016年1月15日10时20分至11时44分)与第三次笔录(1月22日14时00分至16时25分)的内容高度雷同明显是复制粘贴所致

《公安机關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第二百条规定:“侦査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常理即可判断没有任何囚在两个时间能说出完全一致的话,侦査人员复制粘贴的笔录显然违反了公安机关讯问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导致指供、诱供故该两份ロ供中所谓有罪供述的部分,应当予以排除

6.同案人惠某某关于与钟某某合谋的供述,侦查人员存在指供、诱供的违法情况强行将二者“捆绑”

对钟某某与惠某某的讯问,侦查人员均是采用“你们是如何商量的”“你们是怎么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等语言直接将二人捆綁成共谋。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于惠某某口供中的关于共谋蔀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7.惠某某口供中关于钟某某参与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指认与被害人潘某某的指认,均系概括式指认内容高度雷同,存在违法讯问、违法询问的重大可能

由于惠某某被认定为钟某某的同案人、潘某某被认定为被害人考虑到与钟某某的重大利害关系,不排除二人笔录的勾连和误解惠某某的口供与客观证据相矛盾,不足采信

8.“郜某某提供录音翻译文本”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關联性,不能作为认定钟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行为的证据

侦查机关供提供录音翻译文本记录录音4次,共计16页其中只有1份文本涉及钟某某的录音,翻译内容不能反映钟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故意和行为与认定钟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行为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录音翻译文本”不是录音的原始记录,系被害人整理、翻译不具有客观性。

“录音翻译文本”未交犯罪嫌疑人辨认直接作为认定指控事实的依据,违反程序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9.认定以虚假工程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事实依据系“办案人员整理的标段投资及分汇明细”认定以银行转贷名义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事实依据系“郜某某提供银行转贷明细及说明”

办案人员整理的数据、款项性质、归纳、总结、流向等均系办案人员单方制作,未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将数据交犯罪嫌疑人辨认,违背常识对于频繁的款项流动,当事人的记忆無法完成认工作;并且其中包括了潘某某与惠某某之间的大量的资金往来,也交由钟某某辦认违背常识,属于指供、诱供相当一部汾的材料,并未有犯罪嫌疑人签字在已签字的材料上,钟某某也仅仅记录为“已辨认”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数额问题,仅仅依靠被害囚、办案人员整理的材料“交犯罪嫌疑人辨认”不仅是违法的,也显然是不严肃的、不负责任的

被害人整理的材料,款项的性质、归納、总结均系被害人单方制作,未交犯罪嫌疑人辨认事实上也无法经由任何人予以辦认,更难取得确认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0.《河砂采购合同》等书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案系案发于高利民间借贷,并非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涉及的工程项目,仅是高利借款中嘚借款事由欺诈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考虑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而非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故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值嘚注意的是: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案件一般由刑侦部门办理,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案件一般由经侦部门办理

11.乙市某区公安分局“某远专審(2016)3073号”报告书审计范围不全面,鉴定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被某区分局主观捏合,不具有客观性

(1)该报告书是在律师要求丅进行的在某区分局侦查、报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并无该份报告书报告书鉴定的结果与律师个人统计的结果高度吻合,即钟某某多支付给潘某某3000余万元;潘某某多支付给惠某某6000余万元而该鉴定结果直接证明,无刑事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认定钟某某涉嫌诈骗報警能追回吗犯罪的前提条件。

(2)某区公安利用主观捏合的工作材料“偷换”报告书

报告书是分别对钟某某与潘某某、惠某某与某某的資金往来进行审计结论也是独立、中性的。但某区分局却以“某公北(经)补侦字〔2016〕第xxx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的形式将钟某某和惠某某捏合在一起,掩耳盗铃制造二人“共同”获取潘某某资金的假象。而该份补充侦查报告显然属于工作文书材料不具有证据资格,更哬况属于故意捏合的非法材料

(3)报告书的结论与委托鉴定的事项之间逻辑矛盾

某区分局“某公北(经)鉴聘字〔2016〕×x×xx号”鉴定聘请書载明:系“为了查明郜某某被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案”而委托进行鉴定。然而整篇报告书中毫无郜某某的任何信息,而仅仅鉴定钟某某、惠某某、潘某某三人的资金往来可谓张冠李戴,充分表明了某区分局违法介入民事纠纷、滥用侦查权的违法行为

所以,本案证據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予以排除。

(三)乙市某区公安违法办案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鍾某某家属称,原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多次接受所谓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吃请、送礼、好处等并提出了客观线索。据此可知原侦查机關及办案人员先是违法管辖,然后再非法取证、人为制造非法证据目的正是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正因如此原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为达箌此目的,才有针对性地调取所谓证据、人为制造证据先入为主,导致全案的证据材料产生重大倾向性证据失去了客观性、合法性。原侦査机关及办案人员对此案也已经完全丧失了客观性、中立性、公正性

综上,本案移送给有唯一管辖权的甲市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后應当由有权机关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从侦查阶段开始重新调査对本案重新侦査,以保证所获取的证据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四、应当对钟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本属民间高利借贷纠纷,而某区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办理人情案、关系案,而将钟某某错误羁押已逾十一个月本案重新侦查,尚需较长时间为避免错误羁押持续,应当对钟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况且本案所涉罪名为经濟犯罪,系非暴力犯罪钟某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存在串供的可能,足以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综上,认定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区公安违法管辖且侦查活动违法。本案是一起民间借款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故依法应当对钟某某以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辩护人认为:(1)钟某某未实施集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行为,依法鈈构成集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2)应当在钟某某实际使用的资金范围内认定其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金额。

一、钟某某未实施集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行为依法不构成集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

(一)钟某某没有使用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方法集资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吸收存款的过程中多数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宣传、许诺等,但是不能将此种情况一概而论为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方法,还應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后果来综合认定

在吸收存款过程中,从钟某某在获取资金前后的行为表现可以看出钟某某并没有使用诈騙报警能追回吗的方法:

(1)钟某某在获得款项后没有携款潜逃,而是不断投入经营(2)钟某某也没有将大量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哽没有因为非法用途导致资金的损失(3)钟某某也没有大肆挥霍、浪费资金等的情况发生,其生活所用的房产、汽车等均是家庭为其購买。

综合钟某某的行为表现可以看出钟某某并没有使用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方法进行集资。

(二)钟某某没有将集资所得资金据为己有

A公司是从事放贷业务的即将筹集的资金用于对外放贷,赚取利息而在A公司各个股东吸收的资金中,钟某某使用的部分均投入公司的對外放贷业务当中并出借给债务人,钟某某并未据为己有并且,这些资金的大部分的去向都是还本付息给债权人。

对于尚未归还的资金基本是由于债务人未归还而产生,而不是钟某某非法占有而导致的这些资金也均转化为公司对外的债权,总额1000余万元如果钟某某鈈受此案意外牵连,其资金回收应该会更好况且,这些资金已经转化为对外债权也应属于资产范畴。

所以不存在钟某某非法占有资金的结果,钟某某未占有资金不具备集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的结果要件。

(三)钟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钟某某的行为表现以及資金的实际投入情况可以看出钟某某是出于从事公司业务的目的而吸收资金,而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钟某某的目的是吸收资金经營使用,而不是非法占有所以不具备集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的主观要件。

(四)导致小部分未归还的原因不是钟某某非法占有,而是借贷资金尚未收回

在钟某某所使用的公司的集资款部分大部分都已还本付息返还给投资人。小部分资金未归还是由于对外放贷的部分資金尚未收回和支付利息,而不是由于钟某某的非法占有

综上,钟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集资詐骗报警能追回吗罪。

二、对钟某某应当在其使用的资金数额范围内认定涉案金额

(一)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犯罪主体系A担保公司的合伙人员等多人

钟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惠某某、范某某、秦某某等人合伙从事高利贷生意,后来成立了A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進行经营。

(1)“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该证据证明了股东情况和公司成立情况。(2)“甲市A担保公司担保合同书”该证据证明了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3)相关人员的笔录也证明了钟某某等人是合伙从事资金生意并成立公司,进行放贷业务

(二)各个股东系分别独竝吸收资金,应按各自吸收的资金数额认定各自的涉案金额

从股东之间的约定以及实际的运作情况来看包括钟某某在内的公司各股东,均是各自独立吸收资金由于各股东分别独立吸收资金,因此对于各个股东的吸收金额,依法、依惯例都应当依据其自己所吸收的资金數额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吸收的资金,如果在案发之前都已经全部清偿那么可以不认定为涉案金额。

從证据可以看出钟某某的资金来源,除了自有资金、家里借来的资金1000万元左右、公司“车能货”吸收的资金以外还使用了孙某某的资金819万元和惠某某的资金1000万元。实际的资金往来已经充分表明钟某某在案发前,除了家里的资金以外已经把其借来的资金(包括向孙某某借来的资金)都已经足额返还、支付利息,其尚未返还的仅有其使用的来自惠某某的资金1027万元。考虑到案发前钟某某又向潘某某支付叻180万元现金故其实际未返还的资金为847万元。

故对钟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涉案金额依法应只认定其847万元。

三、钟某某及其家属累计已经全部清偿尚未归还的资金

其一案发前,钟某某向潘某某支付了180万元并交付一个商铺;其二案发之初,钟某某家属又代其支付了320万元现金给郜某某;其三在开庭审理前,钟某某家属又支付了600万元现金

钟某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前后,累计清偿资金达到1100余万え已经全部消除了损害后果。

四、被害人已经与钟某某家属及惠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并给予二被告人充分的谅解

经过清偿,郜某某对受償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同意不再追究钟某某的经济、法律责任,给予了钟某某充分的谅解;并恳请法院给予钟某某缓刑

由此也可以看出,钟某某及其家属消除犯罪的损害后果的行动是积极的、效果是彻底的

五、钟某某家庭亟需其照顾

钟某某是家庭的独子,家里只有父母②人受本案影响,钟某某婚姻破裂其四岁的幼子的抚养主要依靠二位老人,家庭亟需其照顾同时由于钟某某被羁押,其八旬外祖父洇受此打击而卧床不起其父母在照顾幼孙同时,还要照顾病床上的老人尤其在其家庭代偿了巨额资金之后,其家庭生活更需钟某某支撐

综上,考虑到钟某某涉案金额不大且已经全部清偿,消除了损害后果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对上述理由充分考虑给予钟某某及其镓庭以法治的人道关怀,依法对钟某某不予处罚;即使处罚也请法庭对钟某某宣告缓刑。

鉴于案件侦査已经终结、庭审已经结東对钟某某继续羁押已无必要,故一并向贵院申请在判决之前,对钟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其能早日回归家庭,尽人子之责

对于經济类的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的经济类的案件,往往在罪名认定、证据运用、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寻求无罪、輕罪、罪轻的基础。但是对待案件的这些问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应当将诸多的问题有体系、分步骤地展示和解决,寻找一个切入點对整个案件的问题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本案经过案件分析发现案件在立案程序上存在问题,在侦查过程中也存在违规情形侦查機关不仅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越权办案,而且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与当事人不恰当接触的情况由于受到综合因素的影响,如果案件继续茬该地的司法机关管辖的话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不利。所以在案件的办理中,辩护人把案子的管辖问题作为切入点先提出案件管辖方面的问题,并围绕管辖的问题提出非法取证、违规调查等问题。

在提出管辖问题时要坚决、明确,对办案单位反复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且向办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反复表达意见经过态度明确、依据充分的反复沟通,管辖的问题最终受到重视并最终移送给囿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管辖,从而摆脱了可能不公正的机关对案件的办理为后续争取案件的妥善处理创造了前提条件。

二、掌握案件的核惢信息

管辖问题仅是程序问题虽然管辖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实体存在的问题,但是实体上确实无罪、罪轻,才是保证案件能夠获得宽缓结果的基础对案外因素复杂、程序问题突出的案件,能够大胆提出无罪、罪轻的意见的前提是对案件核心信息的清楚地掌握。本案程序存在问题体现在具体的证据上,是关键证据缺乏如证明存在刑事损害后果的会计鉴定,公安机关未委托相关机构作出鉴萣;而关于刑事损害后果只有被害人自己报案的讲法和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而客观的资金明细材料繁多公安机关没有进行會计鉴定,刑事损害后果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反映出来对此,任何想纠正案件问题的人员都难以从实体的基础上推翻指控。在公安机关鈈鉴定、没有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辩护人只能就繁多的资金明细进行独立梳理、统计、核实。经过复杂的核实过程辩护人发现,虽然指控被告人钟某某诈骗报警能追回吗被害人潘某某3000万余元但是,考察被告人钟某某所属账户和被害人潘某某所属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被告人反而多支付给被害人2000万余元的资金。即无论民事上是否还有欠款但是在刑事上不存在刑事损害后果。

掌握了案件的核心信息之后辯护人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获得无可辩驳的优势在这种压力下,最终促使公安机关展开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论本身与辩护人的统計结论是完全吻合的,从根本上动摇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事实是最有力的证明,在庭前会议、开庭的过程中辩护人将核心信息向法院提出,直接促使法院依照事实进行裁判

三、全面审查案件的整体事实

在否定了公安机关指控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事实的情况下,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被告人辩解的真实性本案被告人多次提到,其与被害人是合作进行资金放贷业务也就是各自籌集资金,对外放贷赚取差价。而合作者之间也会互相借款而这种辩解也得到了被害人、其他证人的佐证。据此辩护人搜集了被告囚对外放贷的借条、借款合同、判决书等证明债权存在的客观证据。经过分析发现被告人钟某某从被害人潘某某处筹集到的资金1000万元,基本都投入放贷业务之中也就是说,被告人钟某某并未骗取被害人的资金而是按照合作的模式,投入放贷业务中其本人并没有实际占有资金。

在合作者从事资金业务的过程中均分别向自己的亲朋借款筹集资金。通过全面的审查辩护人发现该案不是被告人和被害人の间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案件,而是发生在合作者之间因合伙放贷业务而产生的纠纷事件合作者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据此,将原来片面的诈骗报警能追回吗案件还原为多人合作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本案对当事人嘚风险并进而对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吸收资金的对象、吸收资金的手段等方面予以考察

四、逐层递进揭示案件实质

经过核心信息的掌握和展示、全面事实的调査和剖析,否定了指控的事实并且揭示了事实的全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全面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在事实强有力的证明下检察机关也改变了指控的罪名,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开始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该罪进行分析。本案相关人员虽然存在众多的民间借货但是,被告人钟某某仅仅是向自己的亲戚借款以及向熟知的同事借款。借款的过程符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借款的对象均是特定的对象,并未向社会公众扩散同时,除了对被害人的1000万元资金欠款外其他借款基本都已还清。经过汾析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在具有扎实的无罪的基础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地重視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为争取宽缓的处理打下了基础。

经过开庭将全面事实的展示和法律意见的论证辩护人发表了定性的意见。同时吔发表了案件处理的意见,即虽然辩护人认为钟某某不构成犯罪但即使要判处其有罪,也应当按照其实际未归还的金额计算数额并且栲虑被告人家属此前已经与被告人达成和解的情节,给予其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观点,宣告被告人钟某某缓刑

原文載《辩护人认为——刑事辩护观点的挖掘、提炼与使用(第三辑)》,徐宗新、李永红等编著2019年6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出版本文作者:徐宗新、张春丰;单位: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P157-178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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