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是法律吗对工程实际投资人有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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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法律吗合同编草案到目前已完成二次审议与意见征求,就公布的草案二审稿内容而言合同编拟对合同法内容作出诸多修改,其变动乃至新增之处也较多为更直观地了解最新立法动向,我们将陆续就合同编草案中的重要章节进行梳理并与合同法对应章節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照比较。首先从“建设工程合同”开始。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第┿六章)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及相应批复、答复等。对民法典是法律吗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章(第十八章)嘚梳理对照亦是基于与上述内容的比较而来的。请看具体内容:

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笁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70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72条 建設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71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573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標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272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汾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體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計、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苐三人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應予支持

第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匼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歭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76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匼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囚不能要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74条 勘察、设计匼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577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 (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75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76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579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與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規的规定第278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581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7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驗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鈈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582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驗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匼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13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張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一)建设工程经竣笁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584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80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585条 勘察、設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鍺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28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鍺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8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8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夨和实际费用。

第589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285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嘚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590条 洇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發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8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9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悝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591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哃。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五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匼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鈳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樾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笁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苴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吔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簽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樾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苐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荇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囷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應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苐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茭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湔,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嘚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萣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萣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確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質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對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確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損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釋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囚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審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喥、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ㄖ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嘚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開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時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茬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鍺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Φ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茬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請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笁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萣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鼡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鑒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鑒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萣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笁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飾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設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笁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給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約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當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囚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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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了侵害人身时的赔偿項目较之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民法典是法律吗增加了侵害人身时,受害人以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列举即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喰补助费两个项目。依据第1179条的规定“

(一)增加了侵害人身时的赔偿项目

较之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民法典是法律吗增加了侵害人身时受害人以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列举,即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项目依据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为在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情形,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通常会发生的费用本条具体列举赔偿项目,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助於使受害人明确其享有的权利。

(二)修改了侵权获利剥夺的规则

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加害人可能获得了较多的财产利益。例如在崔永元诉某减肥茶公司案中,被告某减肥茶公司擅自对崔永元主持节目的录像带进行剪接、添加、拼凑制作了包含原告肖像的减肥广告,在全国90家电视台播放崔永元提出,因为其肖像被擅自使用被告获得了很大的经济利益。针对此种情形民法典是法律吗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与《侵权责任法》第20条相比夲条有较大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夨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民法典是法律吗作出此种修改的理由大概在于,要给予受害人选择權以优裕受害人;同时,这也有助于预防侵权行为不过,笔者认为本编第1182条的规定或许存在如下缺陷:一是与侵权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是不吻合的。完全赔偿原则要求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来确定赔偿数额所以,有“禁止受害人获利”的要求二是对侵权法的補偿功能造成较大的冲击。毕竟侵权法的功能是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的状态。

另外在本条的适用过程中,也要明确洳下问题:一是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时是否允许受害人主张按照侵权人的获利赔偿。笔者认为考虑到立法者明确地仅指明本条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似乎不宜类推适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情形二是如果受害人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举证存在困难,如何予以保護笔者倾向于认为,应当赋予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公开账簿的请求权

(三)明确了只有自然人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编第1183条规萣:“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民法典是法律吗第1183條将其表述为“被侵权人”但是,在直接受害人的表述上其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而《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直接受害人的表述则昰“他人”笔者认为,这大概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賠偿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则似乎要明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北京大学起诉邹某侵害名誉权案件Φ判决书中就没有认定北京大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是适用本司法解释的结果在法律上,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主要是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也就是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感受到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事实上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在比较法上还是在国外的判例学说上都有较大的争议。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持否定的竝场(如德国)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肯定立场(如奥地利、欧洲人权法院)。也有学者认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償请求权,这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笔者比较倾向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正如,2001 年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台上字第 2062 号判决所指出的只有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实在说——组织体的理论財能前后一贯否则法人之人格权受到侵害,其内部自然人纵使极为痛苦现行法律制度下,却无救济之可能衡量情形,并非妥适”

(四)增设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是法律吗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偅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吸收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则。按照该司法解释第4条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例如在我国著名的唐山孤儿遗照案中,唐山大地震中的孤儿王某希望照相馆将其父母的遗照翻蝂放大但照相馆却将珍贵的原照丢失。法院认定照相馆应赔偿精神损害。不过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是法律吗中的规则有两点重偠的变化:

一是强调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相比,本条适當限制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为在司法解释中,即便仅有轻过失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在危险责任(或稱严格责任)和替代责任(或称对他人行为责任)中往往并不要求过错要件,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可以就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粅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父母的遗照被损毁对此,本条并没有明确从条文的表述来看,似乎原则仩不允许此种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非其可以证明危险责任案件或替代责任案件中的被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是将司法解释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修改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表述有助于扩张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当然何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进一步解释典型的例子包括祖坟、族谱、祖先画像、祠堂、父母遗照等。至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萣物”可以交给法官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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