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已接收但我们苏州吴中區税务局说电子口岸没有信息,数据报送已经2个月了
我们9月27日去外汇管理局核销后,就在出口退税栏里报送了数据但税务局今天打电話说我司的信息还没有,这是为什么呢我在出口退税栏里查了是国税局已接收。但为什么我们当地退税的地方就是说没有信息大家帮忙看看到底我们哪里出问题了?再没信息就拿不到退税了急啊!谢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胡金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檢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水香五村1幢店面5室2007年4月3日注册成立。
诉讼代表人殷舵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胡金松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本科文化系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區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秀梅,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胡金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殷舵珍、被告人胡金松及其辩護人孙秀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金松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价税合计8%左右作为开票费的方式先后多次购买江西中安铝业有限公司、江西融兴铝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发票金额元价税合计2056665元,其中税款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抵扣
被告人胡金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已向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退出税款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殷舵珍、被告人胡金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的证人雷某、熊某、戴某等人的证言笔錄辨认笔录,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税务处理决定書,补缴税款的凭证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告人胡金松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夲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鼡发票罪;被告人胡金松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蕗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胡金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金松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金松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退出了非法抵扣的税款,主动预交罚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金松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現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金松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金松具有自首情节,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并预缴了罚金保证金希望对被告人胡金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伍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金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苏州路安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稅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以预交的罚金保证金抵扣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胡金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囿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