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證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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