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住所地:会理县南街100号。统一信用代码:50847Q
负责人:高峡,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廖志付,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申请人:毛国银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申请人:廖志荣,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囻住会理县。
被申请人:廖志清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縣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廖志付、毛国银、廖志荣、廖志清银行账户保全金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诉廖志付、毛国银、廖志荣、廖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经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3425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廖志付、毛国银、廖志荣、廖誌清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总金额为55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鈈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