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诸梵投资有限公司喃山区人民法院
(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深圳市诸梵投资有限公司华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東,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诸梵投资有限公司诸梵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富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曦、刘胜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诸梵投资有限公司华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诸梵投资有限公司诸梵投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诸梵投资有限公司华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3.9元本院减半收取841.95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