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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由企业承担的离退休干部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诸如疗养费医疗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條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因离退休人员非在职或受雇人员所以对其发放的补助也不能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问答中也指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離退休人员的工资,由社会统筹解决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列举当中沒有离退休人员统筹补助这一项,但这种列举并不是全列举法其没有排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成为职工福利费用核算内容的可能。 而財企[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福利费,“企业重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该文件是对国税函[2009]3号文的补充虽然财企[号是针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条款,且并不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 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能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但应能并计计入福利费按14%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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