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南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78号粤海新村二栋008。
委托代理人王衡系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远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116-130号林安货运市场零担专线区七街709-716号。
申请人深圳市南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远泰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产生纠纷申请人深圳市南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远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担保。承诺如申请错误的愿意在价值100000元限额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南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苐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远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