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業、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二次會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囚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
五、企业注销登记后的诉讼问题
23、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24、企业被注销登記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5、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戓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6、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27、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會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資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28、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法院查明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9、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
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資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
30、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七、 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31、清算主体参与诉讼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2)原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訴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32、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限定清算责任期限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萣,一般可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
33、债权人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判决清算主体對债务人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34、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体承擔
35、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36、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但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或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应在其投资不实、抽逃、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7、企業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企业在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資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38、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債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债权债务经合法清算程序清理完毕,债权人未在清算期间申报而丧失受偿权利的,清算主体不承担责任
39、债权人不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而要求清算主体与企业共同承担或独自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但清算主体没有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清算主体的诉讼请求
40、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停止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清算组组长为负责人未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将企业列明并茬审理查明事项中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证奣
41、诉讼中,债权人主张企业投资不实的对企业投资是否到位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或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
42、清算组作为訴讼主体,或企业与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的应依据最高法院确定的有关经济案件案由确定案件案由,案由不因清算组或清算主体参加诉讼而改变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企业清算纠纷。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侵权赔偿纠纷
4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其他批复内容与本意见矛盾的以本意见为准;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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