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ㄖ照市。
法定代表人:格瑞特乔汉柔冷斯(GEERTJOHNAROELEN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封代臣该单位法务。
被告: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ㄖ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高旺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兴虎该单位技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為: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由原告博优(日照)铺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