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振雷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王德显,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智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跃学,男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
原告刘振雷与被告王德显、智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跃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刘振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振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