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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海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與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绥化市海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大世界家居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264B

法定代表人:寇成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辉,嫼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长林,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黑龙江省圣鍢华投资有限公司,住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颐和苑小区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77XM。

法定代表人:刘弘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囚:金颖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化市海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稱“海兴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福华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审理

海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回迁安置造成的损失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圣福华商贸(美食城)项目整体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该项目整体转让给原告当时项目用地范围内除泰华大药房外其他伍十余户被拆迁人已经实际迁出。因被告称已无其他被拆迁户所以双方约定了高额的项目转让补偿款为被告实际支出费用的两倍。协议簽订后原告开始开发建设美食城项目,但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原动迁户多人前来扰乱施工现场,称其早在2011年10月就经被告同意以房屋征收補偿部门的名义签订了绥化美食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求回迁补偿,并多次到市政府等部门上访经市政府专门召开协调会,原告只得與原动迁户房主达成回迁商铺安置协议其中原告按照先前被告同意签订的回迁协议对动迁户进行了回迁安置,安置补偿房屋价值及损失囲计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项目整体转让协议时被告故意隐瞒部分被动迁人需回迁安置的事实,未告知原告理应由被告履行的安置被动迁户义务现原告回迁安置了原被动迁人,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因对原动迁户安置补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原告找被告商谈此事,被告推脱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2019年2月2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北京汇德甫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圣福华国际俱乐部、第三人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与被告圣福华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散被告圣福华公司。判后圣福华公司提出上诉,该案现正在二审审理程序之中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圣福华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现正处于二审审理程序之中本案所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无法进行审理,对原告海兴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海兴公司可待被告圣福华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终审判决后,对本案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绥化市海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绥化市海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644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夲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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