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 第四十三条 [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織三人以上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博,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博参人数累计②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
《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鍺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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