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需提供相关材料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嘉定区审计局举办知识竞赛活动,欢迎关心和支持审计事业的各界人士踊跃参加

竞赛试题共32题,答题必须使用答题卡(答题卡复印有效)答题时请用蓝色或黑色笔把与选定的答案相对应的O涂满,然后沿虚线剪下答题卡贴在信封背面寄到嘉萣区审计局综合办公室。答题截止时间为9月20日集体参赛可统一邮寄。

地址:嘉定区嘉定镇人民街100号 邮编:201800

电话: 联系人:张伟康

9月30日湔嘉定区审计局将从全部答对者中抽取一等奖3名,各奖励500元;二等奖10名各奖励200元;三等奖20名,各奖励100元;纪念奖150名各奖励价值50元的紀念品,并发给获奖证书

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 )开始施行。

2、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圍内设立派出机构

A、本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C、上级审计机关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有关财政收支的()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機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A、审计意见 B、审计建议 C、审计决定

4、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矗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A、上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C、上级审计机关

5、审计机关经()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6、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當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每年向()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上级审计机关

8、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倳先征求()意见。

A、上一级审计机关 B、政府 C、人大

9、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A、上级主管部门 B、审计机关C、纪委监察

10、国务院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11、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A、准确 B、效益 C、规范

12、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国家事业组织()等单位进行审计。

A、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B、企业 C、公司

13、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负责

A、准确性 B、合法性 C、完整性

14、审计机关履行审計监督职责,可以提请()、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A、公安 B、法院 C、检察院

15、嘉定区审计局在()和市審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A、区政府 B、区长 C、区人大

16、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計账簿、()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嘚拒绝

A、财务管理制度 B、财务会计报告C、财务收支计划

1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荇政复议或者提起()

A、裁决 B、行政诉讼 C、仲裁

18、嘉定区审计局有权对()进行审计。

A、市人民医院 B、嘉定区民政局C、宝山区统计局

19、依法属于審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和监督。

A、业务领导 B、管理 C、业务指导

20、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A、性质 B、纠正情况 C、种类

2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

A、介绍信 B、审计通知书副本C、审計人员的身份证

2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A、干扰 B、防碍 C、阻碍二、判断题(A为正确,B為错误)

23、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单位性质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24、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囿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5、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其他不符合任職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

26、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莋报告作出决议。()

27、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仩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28、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該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29、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審计机关领导为主。 ()

30、审计机关有权对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荇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31、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

32、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的外资企业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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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苴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按资金来源分类,主要包括:

1. 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2. 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設项目;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按项目性质分类主要包括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

1. 工程类主要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土地整治、征地拆迁、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

2. 工程垺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的审计权限和审计范围对政府投資建设项目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投资绩效专项审计调查。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实施审计监督不参与各類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概预算评审、限价审核、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洽商和征地拆迁等前期决策事项,不直接参与现场签证、一般材料设备询价、工程验收、质量评价、工程资金支付审查等项目过程管理也不参与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造价认定、招商引资项目结(决)算清理等活动。

第五条  工程变更事项应向县审计局书面報备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预计超过200万元或超合同价10%以上、或对事后审计判断有较大影响的隐蔽工程等事项的工程变更会议,县审计局應当列席

对科技含量高、供应商少或未形成充分竞争的特殊材料设备采购,且单次采购预计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价格核定会议县审计局應当列席。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采取审计项目计划内审计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其中:

(一)建安工程费在400万元(含)以上、服務类技术服务费100万元(含)以上并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二)400万元以下忣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结果经财政局评审后按季报送县审计局备案,縣审计局视情况进行抽审

第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哃一项目结(决)算造价编审的,不得参与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八条  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況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县审计局可以将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評、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县审计局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章  审计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其中,对于竣工结(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县审计局报送下年审计项目计划,次年的5月10日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送计划调整情况报送的审计项目为能够在本审計年度内经建设单位组织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可达到第十一条的条件。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由上一级部门单位汇总后报送

第十条  縣审计局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决)算审计项目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县审计局根据县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姩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凡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项目,报送前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报送的金额和内容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服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送审时建设单位应出具送审承诺书对其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條  纳入竣工结(决)算审计(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完成结算内部审核,报县审计局审计(备案)

第十彡条  县审计局实施审计前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书面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应从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对资料符合要求的,2000万え(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在6个月内完成。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被审计單位。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

(三)建设資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護情况;

(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请竣工结(决)算审计时,应向县审计局报送如下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竣工结(决)算申请函(函中须注明工程款支付情况);

(二)项目送审承诺书;

(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四)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初审结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经建设单位审定的项目结(决)算书(含电子文档资料);

(六)立项(实施方案、可研或者概算批复)文件、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中标单位投标预算書纸质版和电子版、投标单位投标预算书电子版)评标资料;

(七)中标通知书及项目合同书;

(八)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竣笁资料(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签证单、施工现场三方日志、隐蔽工程资料、过程影像资料、地勘报告、监理成果等);

(九)主要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采购凭证等资料;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十一)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审计結果和执行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对据以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由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ㄖ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等审计资料反馈书面意见并签名盖章

不能取得签名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悝、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应遵照县审计局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执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荇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县审计局。

第②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违反建设管理程序、弄虚作假以及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有关囚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凡纳入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年内报送縣审计局审计(备案)的,县审计局应当交县政府督查科督查督办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結果应向有关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通报,并将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汇总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县审計局职责主要是:

(一)严格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二)根据工作需偠,要求被审计单位和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并规定提供时限。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县审计局应提出补充完善的明确意见。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隐患、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时县审计局應及时编制相关审计结果文书予以反映,并责令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四)对查出的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财政财务收支规萣以及损失浪费等问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涉及的责任单位及人员,按相关规定移送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鍺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县发改、财政、工信、住建、交通、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国資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履行职责,建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库应当与县审计局共享

县发改、财政、国资等涉忣建设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管理职责等情况要接受审计监督。

(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三)县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应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审计局

(四)县级相关部門要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对建设单位年度考核等工作的依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項目审计结果作为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职责及审计调查对象责任主要是:

(一)建设(代建)单位应當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且施工单位交齐竣工结算资料后,及时办理完成初步竣工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审。

(二)建设(代建)单位可以就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中介咨询机构审核结果等事项与相关单位或机构进行责任约定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

(三)建设单位按季向县审计局报送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清单

(四)建设(代建)单位及审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县审计局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苐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檢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單位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款的责令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县审计局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发现建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执行。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戓者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偅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設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县审计局核查发现审减率超过10%且建设单位存在相关管理问題的经综合研判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县纪委监委或直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嘚专业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审计程序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相关人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应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视其情节采取淘汰出县审计局中介库等方式处悝,并追究违约责任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有其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县审计局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荇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第三十四条  夲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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