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自己二次剪辑出来的短视频可以用影视剧原来的标题吗?会违规吗?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修订版《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

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等内容。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一共有100条内容,其中第93条主要针对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让无数喜欢影视剧解说、鬼畜片的网友们直呼接受不了。

也就是说,以后网友们可能无法在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上看影视剧的解说剪辑,以及很有趣的鬼畜片段了。

当然,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自行剪切是不需要获得权利人授权的。

判断合理使用的实质标准主要有两点:

(1)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是必要的;

(2)是否对原长视频具有替代性。

按照这一判断标准,那些机灵古怪、幽默搞笑的up主做出来的带有强烈个人特点的短视频完全有可能符合合理使用。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风靡,也使得头部平台快速收获了大量用户的青睐,并至今仍呈现出热潮不退的趋势。根据CNNIC此前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00亿,占整个网民规模的88.3%。

而据《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

短视频平台的火爆,不是长视频平台愿意看到的,毕竟用户可能在看过影视剧的片段后,不愿意到他们的网站中继续观看。

于是在今年4月9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平台,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影视公司在内的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指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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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对照党的十九大以来的重要会议、重要决议、重大部署精神和宣传思想领域的工作部署,结合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新要求,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短视频平台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基础把关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

短视频未经授权剪辑影视剧属于侵权 以后还能在短视频平台追剧吗?

12月15日晚间,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细则》要求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画面、音乐、音效中不得出现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损害国家形象、泄露国家秘密、损害革命领袖和英雄烈士形象、破坏社会稳定等二十一大点一百小点的内容,其中第92条和93条关于对影视剧、电影的剪切、改编的规定引发行业关注。

具体而言,第92条规定,不得违规播放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的片段,尚未批准引进的各类境外视听节目及片段,或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视听节目及片段;第93条规定,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一位券商分析师告诉记者,这次主要针对电影、电视剧和综艺的剪辑、搬运和合辑等,因为很多用户会因为观看了这些短视频,而不去看原片,据测算这部分内容约占短视频平台内容总量的10%左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记者,该《细则》属于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对于协会会员具有自律性质的约束力,一旦违反,协会可以进行行业自律性质的处罚,比如通报批评等。”

记者注意到,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官网介绍,该协会现有会员单位700余家,“包括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湖南电视台、浙江电视台等广电播出机构,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咪咕文化、华数等主流新媒体机构,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B站等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中影、华策、慈文、正午阳光、完美世界等影视节目制作公司以及华为、中兴等网络技术公司,涵盖了网络视听行业全产业链。”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记者表示,一般而言,行业协会制定的细则属于自律公约。但此次发布《细则》的行业协会会员基数较大,包括业内许多主流企业,意味着《细则》在业内认可度较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朱巍进一步解释,但《细则》的效用不能单纯从法律效力评估,该《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对法律法规中涉及短视频审核标准内容的具体实践。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一分为二来看待。”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朱海静也向记者表示,这份细则的制定颁布主体是协会,属于行业行规,不是法律或者法规。“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份《细则》的依据来源于国家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著作权法等在协会领域中认定的审核标准。”

此外,朱海静同样提到,该协会的成员为国内高知名度企业,现有会员单位700余家。协会成员均认可同意和落实这一标准,可以把《细则》理解成在著作权法中,在短视频领域实施的大家认可的通行标准,所以以此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独立互联网分析师唐欣告诉记者,版权问题如果严格执行,对于短视频的二创作品,将是毁灭性打击。

记者就此两项规定询问抖音、快手、B站和微视,截至发稿,平台方目前暂未回应。

专家:剪切、改编影响影视收益,且有未引进作品绕开监管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一共有100条内容,但第92条和第93条却引发了最大的反响。在短视频平台上,以影视剧剪辑内容为主的账号众多,粉丝量巨大。有网友提问:这意味着以后鬼畜、电影解说、混剪都没有了?

其实此前4月份,爱奇艺、腾讯视频、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声明表示,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影响影视行业长远发展。联合声明指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据媒体报道,《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

唐欣告诉记者,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是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一级协会),是非执法机构,并没有执法能力。这个规定是协会颁布的倡议性条例,虽然没有强制性,但可能代表着官方今后的态度。

12月15日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也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

在他看来,剪切、改编等确实严重影响到了一批影视作品的传统收入渠道,比如票房,而且有些还是国家没有引进的影视作品,绕过了审核环节。另外,这些问题,现在比较泛滥,投诉也比较多。

也有研究内容版权的司法界人士告诉记者,对使用影视版权的短视频创作,是否可以参考司法上的合理使用范畴,尽量不要对创作者“一棒子打死”。同时,短视频对于影视作品也有宣发作用,长、短视频未来是否可以从宣发合作和版权分成角度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

一位直播、短视频平台的管理层人士对记者表示,2018年3月就已有相关规定,当时主要影响鬼畜、二创类内容,这次是针对影视版权的进一步强调。这类讲电影的短视频,很多平台都在做,非常拉用户时长,也算是各个平台的重点,但都是闷声做,不公开讲。他还表示,平台在逐渐发展中,也都是尊重版权的,侵犯版权的内容也都是被管理的。

短视频版权争议如何化解?“避风港”还是“红旗”法则

短视频版权到底如何合理合法、有效率地规制,学界也众说纷纭。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称,对于短视频版权的问题,判定平台责任具有复杂性,因为在每个个案当中看平台要不要为用户行为“买单”的时候,对平台的注意义务判定上有很强的个案性,注意义务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正是用户行为多样性与侵权性质模糊性,使得平台判断过错方面有不确定性。

目前比较流行的说法有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ISP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尽管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

那么,到底应用“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UGC这种依托互联网让全民参与创作的方式,能够给普通网民提供张扬创意的机会,同时也会引发包括版权侵权在内的诸多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在接受采访时说,用户将影视作品通过偷拍等方式上传、私自将书籍类作品进行扫描上传、未经许可剪辑使用影视作品的部分内容或抄袭他人作品构成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等,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有时平台也会因此惹上官司,成为被告,这就是在应用的“红旗”原则。

“毫无疑问,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要担责,平台没尽到注意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强调,权利人向平台主张权利时,平台应该及时断开、屏蔽相关链接,接到通知后仍然不作为的,平台应该对扩大侵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恶意串通的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表示,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应当遵循“避风港”原则,因为其界定了各种知识内容传播的边界,还考虑到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平等性。“我国几亿短视频用户每天的视频上传数量是十分巨大的,即使进行大量的事前审查,背后的人力、财力、时间的投入是难以想象的。假设说把审查短视频大部分工作与重点放到事前,事前有一个审查流程,审查时间也会大大延长,更新频度的降低,也不利于提高客户的体验,会导致用户减少,进一步影响到平台经营。”许身健说。

规范影视切条、搬运、速看等由来已久

近年来,“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等短视频成为了很多人追剧的方式。记者注意到,新版《细则》第93条要求,短视频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内容。

这是否意味着所有“剪辑、切条、搬运”都属于短视频侵权行为?

朱海静告诉记者,并非如此。她指出,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关键在于二次创作短视频自身的独创性及其具体的表达方式与原作品相比是否符合转换性使用的概念。其中亦包括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形成的二次创作作品。

她解释,“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视听作品如果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亦非出于评论性引用的目的,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已经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不是所有的剪辑都是侵权的。”朱巍也表示,这取决于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他举例,为了评论某一个作品时的二次创作,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完全“搬运”视频内容,包括“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一类的视频,则有可能涉及侵权。

朱巍认为,短视频二次创作并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许多人谋生的方式。“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能否实现双方的共赢共生,能否不把版权作为平台之间的护城河,有没有可能为短视频创作者提供空间。”

事实上,针对影视的剪切、改变的监管由来已久。

2018年3月22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并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贝壳财经记者发现,对视频进行剪拼、改编和二次创作是短视频、中视频影视类讲解的基本方法之一。

今年4月,超过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500多名艺人发声,指网络短视频的剪辑和二创存在侵权。此次的联合倡议书,是继4月9日多家影视传媒单位发布联合声明后的更加具体且具有指导意义的倡议书。联合倡议书针对当前网上短视频侵权现象提出了具体的维权行动建议和指南,呼吁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对短视频侵权现象进行回应。他表示,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网络短视频也发展迅猛。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

于慈珂称,今年国家版权局将按照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积极回应广大权利人的呼声,支持、保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一是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三是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的纽带作用。

文/新京报、南方都市报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

为提升短视频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传播蔓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制定本细则。

一、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10条标准。

(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第四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94条标准。

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具体细则

依据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画面、音乐、音效中不得出现以下具体内容:

(一)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1.攻击、否定、损害、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的;

2.调侃、讽刺、反对、蔑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指导地位的;

3.攻击、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攻击、否定、弱化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的;

4.脱离世情国情党情,以一个阶段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否定另一个阶段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搞历史虚无主义的;

5.有违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所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所推出的重大举措,所推进的重大工作进行调侃、否定、攻击的;

6.对宪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进行曲解、否定、攻击、谩骂,或对其中具体条款进行调侃、讽刺、反对、歪曲的;

7.以娱乐化方式篡改、解读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对其中的特定名词称谓进行不当使用的;

8.反对、攻击、曲解“一个中国”“一国两制”的;

9.体现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的言行、活动、标识的,包括影像资料、作品、语音、言论、图片、文字、反动旗帜、标语口号等各种形式(转播中央新闻单位新闻报道除外);

10.持有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分裂国家立场的艺人及组织团体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娱乐报道、作品宣传的;

11.对涉及领土和历史事件的描写不符合国家定论的;

(三)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

12.贬损、玷污、恶搞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气质的;

13.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恶搞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在不适宜的娱乐商业活动等场合使用国旗、国徽的;

14.篡改、恶搞国歌的,在不适宜的商业和娱乐活动中使用国歌,或在不恰当的情境唱奏国歌,有损国歌尊严的;

15.截取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片段可能使原意扭曲或使人产生歧义,或通过截取视频片段、专门制作拼凑动图等方式,歪曲放大展示党和国家领导人语气语意语态的;

16.未经国家授权或批准,特型演员和普通群众通过装扮、模仿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参加包括主持、表演、演讲、摆拍等活动,谋取利益或哗众取宠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批准的影视作品或文艺表演等除外);

17.节目中人物穿着印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服装鞋帽,通过抖动、折叠印有头像的服装鞋帽形成怪异表情的;

(四)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

18.抹黑、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19.不当使用及恶搞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

20.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文件、讲话的;

21.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专项工作内容、程序与工作部署的;

22.泄露国防、科技、军工等国家秘密的;

23.私自发布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个人工作与生活信息、党和国家领导人家庭成员信息的;

(六)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24.炒作社会热点,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

25.传播非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的灾难事故信息的;

26.非新闻单位制作的关于灾难事故、公共事件的影响、后果的节目的;

(七)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

27.通过语言、称呼、装扮、图片、音乐等方式嘲笑、调侃、伤害民族和地域感情、破坏安定团结的;

28.将正常的安全保卫措施渲染成民族偏见与对立的;

29.传播可能引发误解的内容的;

30.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的;

31.以赞同、歌颂的态度表现历史上民族间征伐的残酷血腥战事的;

(八)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

32.展示宗教极端主义、极端思想和邪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信徒的活动,以及他们的“教义”与思想的;

33.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的;

34.过度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内容的;

35.将宗教极端主义与合法宗教活动混为一谈,将正常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渲染成极端思想与行动,或将极端思想与行动解释成正常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的;

36.戏说和调侃宗教内容,以及各类恶意伤害民族宗教感情言论的;

(九)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

37.表现境内外恐怖主义组织的;

38.详细展示恐怖主义行为的;

39.传播恐怖主义及其主张的;

40.传播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通过自焚、人体炸弹、打砸抢烧等手段发动的暴力恐怖袭击活动视频(中央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除外),或转发对这些活动进行歪曲事实真相的片面报道和视频片段的;

(十)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41.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精神实质的;

42.颠覆经典名著中重要人物人设的;

43.违背基本历史定论,任意曲解历史的;

44.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恶搞或过度娱乐化表现的;

(十一)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

45.恶意截取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片段,将执法人员正常执法营造成暴力执法效果的;

46.传播未经证实的穿着军装人员打架斗殴、集会、游行、抗议、上访的,假冒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的名义在公开场合招摇撞骗、蛊惑人心的;

47.展现解放军形象时用语过度夸张,存在泛娱乐化问题的;

(十二)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

48.为包括吸毒嫖娼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黑恶势力人物提供宣传平台,着重展示其积极一面的;

49.对已定性的负面人物歌功颂德的;

(十三)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

50.开设跳大神、破太岁、巫蛊术、扎小人、道场作法频道、版块、个人主页,宣扬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的;

51.鼓吹通过法术改变人的命运的;

52.借民间经典传说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的;

(十四)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

53.宣扬流量至上、奢靡享乐、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展示违背伦理道德的糜烂生活的;

54.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

55.宣传和宣扬丧文化、自杀游戏的;

56.展现同情、支持婚外情、一夜情的;

(十五)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

57.表现黑恶势力群殴械斗、凶杀、暴力催债、招募打手、雇凶杀人等猖狂行为的;

58.细致展示凶暴、残酷、恐怖、极端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的;

59.细致展示吸毒后极度亢奋的生理状态、扭曲的表情,展示容易引发模仿的各类吸毒工具与吸毒方式的;

60.细致展示恶俗行为、审丑文化的;

61.细致展示老虎机、推币机、打鱼机、上分器、作弊器等赌博器具,以及千术、反千术等赌博技巧与行为的;

62.展现过度的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对普通观看者可能造成强烈感官和精神刺激,从而引发身心惊恐、焦虑、厌恶、恶心等不适感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的;

63.宣扬以暴制暴,宣扬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的;

(十六)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内容

64.具体展示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情节的,直接展示性行为,呻吟、叫床等声音、特效的;

65.视频中出现以淫秽色情信息为诱饵进行导流的;

66.以猎奇宣扬的方式对“红灯区”、有性交易内容的夜店、洗浴按摩场所进行拍摄和展现的;

67.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的;

68.展示和宣扬不健康、非主流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的;

69.以单纯感官刺激为目的,集中细致展现接吻、爱抚、淋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的,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的,展示男女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的;

70.使用粗俗语言,展示恶俗行为的;

71.以隐晦、低俗的语言表达使人产生性行为和性器官联想的内容的;

72.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被审核删减内容的影视剧的“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被删片段”“汇集版”作为视频节目标题、分类或宣传推广的;

73.以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易引发性联想的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分类或宣传推广的;

(十七)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的内容

74.侮辱、诽谤、贬损、恶搞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的;

75.贬损、恶搞他国国家领导人,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

76.侮辱、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身体特征、健康状况的;

(十八)有悖于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庸俗,娱乐化倾向严重的内容

77.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

78.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入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

79.内容浅薄,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80.以虚构慈善捐赠事实、编造和渲染他人悲惨身世等方式,传播虚假慈善、伪正能量的;

(十九)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

81.表现未成年人早恋的,以及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的;

82.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

83.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的;

84.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十)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

85.宣扬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

86.是非不分,立场错位,无视或忽略侵略战争中非正义一方的侵略行为,反而突出表现正义一方的某些错误的;

87.使用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词汇、称谓、画面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

88.将政治内容、经典文化、严肃历史文化进行过度娱乐化展示解读,消解主流价值,对主流价值观“低级红、高级黑”的;

89.从事反华、反党、分裂、邪教、恐怖活动的特定组织或个人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及其开设的频道、版块、主页、账号的;

90.违规开展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重要敏感活动、事件的新闻采编与传播的;

91.违法犯罪、丑闻劣迹者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或为违法犯罪、丑闻劣迹者正名的;

92.违规播放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的片段,尚未批准引进的各类境外视听节目及片段,或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视听节目及片段的;

93.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

94.侵犯个人隐私,恶意曝光他人身体与疾病、私人住宅、婚姻关系、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的;

95.对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的标识、呼号、称谓、用语进行滥用、错用的;

96.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97.展示个人持有具有杀伤力的危险管制物品的;

98.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

99.在节目中植入非法、违规产品和服务信息,弄虚作假误导群众的;

100.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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