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县联合执法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推进联合执法长效化、常态化,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增强执法效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联合执法事项目录,共同开展行政执法,并依据法定职责,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三条 联合执法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联合执法应遵循统一指挥、合法合理、联合行动、各司其职、责任追究、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点执法领域,以及管辖边界交叉、重叠等特殊区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二)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 (三)执法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四)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 (五)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八条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 按照《全县联合执法事项目录》(见附件)规定,位列首位的责任单位为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 第九条 联合执法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合执法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责任分工以及工作纪律。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由牵头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各联合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召集启动联合执法。协同单位对先行受理或者查处的执法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权的,可以提请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启动后的行动方案,明确各协同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办理期限,督促检查协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二条 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提供车辆、技术等必要的执法保障。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中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参加。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对多个违法行为,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由牵头单位协调明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干扰或懈怠。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要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联合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县政府监察、督查、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执法单位推诿、扯皮、懈怠等不作为造成错失执法时机的; (二)以需要联合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联合执法工作职责的; (四)违反联合执法工作纪律的; (五)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考核部门应当将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本规则规定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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