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式上,记者现场看到,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三楼的后侧,身穿少数民族服装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少数民族语言同声传译,及时把大会的盛况和报告精神传递给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新华社记者刘卫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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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翻译可分为少数民族翻译、外语翻译、哑语翻译三大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一、构建刑事诉讼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具体而言,实现这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和诉讼意义:(1)有利于保护各民族公民,特别是少数民族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进而保护他们相应的实体权利。(2)允许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3)为刑事诉讼其他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4)有利于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和诉讼情况。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只针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详尽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实践中,如果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诉讼参与人就很难了解案情,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不被侵犯,保障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所受指控,并在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进行辩护,须要构建少数民族刑事诉讼中语言翻译制度,从程序上保障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程序整体以和司法公正。

  海拉尔区法院作为呼伦贝尔市的中心城区,少数民族人口众多。近年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通过招、选调等方式招聘蒙语法官,并在立案、审判、执行的等环节安排蒙语法官,对少数民族群众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审判和执行,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既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也增进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仍然存在很多为题需要解决。

  二、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案件语言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少数民族犯罪案件时,在语言翻译方面存在着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缺乏明晰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操作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但哪些案件必须聘请翻译人员、法院如何选聘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资质及翻译工作如何进行等,都缺乏明晰的操作规则。

  (二)翻译人员专业水平不能保证。诉讼中翻译人员的专业水平会直接决定了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实践中,由于没有专门的少数民族翻译人才机构。法院在遇到这类案件时才去寻找翻译,没有建立人才贮备库。法院多是从高校找一个能和被告人沟通的少数民族学生或教师,其随意性较大、工作显得很被动。可以说聘请翻译渠道不畅、翻译人员资质参差不齐,以及翻译质量亟须提高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

  (三)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应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未作出明确规定。翻译人员多是以“付出劳务,获得报酬”的心态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影响了翻译质量。 (四)对翻译人员参加诉讼缺乏有效监管。实践中,少数民族法律翻译人员短缺,由于少数民族翻译短缺,法院一般只对翻译结果进行审查,而很少就翻译人员的知识经验、翻译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办案人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过程无法监督,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是否客观、准确也无从鉴别。另外,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聘请的法律翻译人员没有一个明确的准入制度或者标准,往往是不论所聘请的翻译人员是否懂法、知晓法律术语或者诉讼规则都可以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

  三、构建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少数民族翻译资格认证和备案制度。借鉴我国会计师及鉴定人的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资格考试准入制度。通过类似于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等资格获得方式,把控好翻译人员的知识技能,并设置翻译人员信息库,将具有少数民族语言司法翻译资格的人员进行详细备案,以便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随机选任,也有利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的跨地区执业。此外,通过相关媒介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供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任翻译人员,同时在不同地区之间实现翻译人员的交流使用。

  (二)完善翻译人员的审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法院在聘请翻译时,应进行包括品德、工作经历、年龄,重点对翻译人员的知识技能、翻译经验、职业道德、回避情形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对于部分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贩毒等采取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翻译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条件允许时,在审判阶段应实行双人翻译,以便互相监督。对于翻译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对翻译人员实行警告、取消资格认证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以确保翻译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三)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对于翻译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翻译人员的知情权。翻译人员有权了解与翻译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提供与翻译内容有关的材料;(2)翻译人员的查阅权。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3)翻译人员获得报酬的权利。翻译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4)翻译人员的人身保护全。翻译人享有人身保护权,应对其人身安全提供保障,避免翻译受任何一方的干扰。

  对于翻译人应享有的权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客观中立性。翻译人员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公正性。不对任何一方带有倾向性,不做有某种倾向性的翻译。(2)回避及保密义务。对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翻译人员应依法回避;对翻译活动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隐私,应当保密。(3)如实翻译的义务。翻译应该遵守和忠于原文和原意,应当直译,不应该对被告人的语言进行曲解或是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理解,翻译时力求准确无误,还原被告人的本意。(4)忠于履行职责的义务。对经过司法机关正式聘请为翻译人员的,翻译人员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法律职责,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吴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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