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易鑫金融做汽车分期?易鑫金融可靠吗?

  • 我没碰到这种情况,先看一下是不是打错号了,易鑫汽车金融电话是400开头的,如果没错的话就可能是太忙,占线了,多打几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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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保收到关于易鑫融的相关投诉,投诉易鑫融网贷平台暴力催收、收取高额服务费

投诉人于发布投诉称: 本人于2021年5月在易鑫车主服务办理车辆登记证抵押借款30000元,放款机构为青海银行,每期还款本息2700余元,担保费125元,共12期,每月25日为还款日,目前已还款4期,以上还款金额本人完全同意。今年10月25日为第5期还款日,因本人资金困难,生活质量严重降低,逾期前多次与易鑫公司和青海银行协商,诉求将原来的12期(目前还有8期,尚欠金额2万零400余元)合同进行变更,延期到24期,延期所产生的利率由本人承担,以便减小还款压力,如果顺利延期,可每期按时还款,绝不会再次出现逾期,协商过程中本人近乎哀求,但多次协商无果。逾期一周后,易鑫公司委托第三方催收,多次拨打本人电话和家属电话催收均被拦截,发本人和家属短信恐吓,并扬言锁车、拖车、上门核实、拉黑名单等威胁恐吓语言,每天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3次以上催还款信息,发本人和家属短信催收3次以上,给本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易鑫公司和青海银行作为有担当的企业,本人希望自己的诉求能得到合理协商,并停止软暴力催收,禁止骚扰本人通讯录里的亲朋好友。

经消费保协调,2021年11月09日,易鑫融回复:“客户短信回复我司:“我已打客服电话说明我的困境,我本月15日前后会还第5期,逾期利息我自行负责,本月15日前请不要发短信和打电话催收,希望理解!”客户无其他反馈。我处已转告工作人员。”问题已得到易鑫融解释说明。

投诉人于发布投诉称: 本人现在是孕妇,因为疫情影响再加上本身自身原因,没有赚钱,因为身体的不适所以全权委托丈夫处理车子事项,但是,易鑫车贷不仅打电话到单位,还与单位的人同说具体事项以及逾期金额,原先就打算今年还清,因为本身条件就不好,所以也不是拒绝处理,但是丈夫出面跟他们沟通了之后,他们必须要看到钱,否则上我的单位上门处理,请问 我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一旦上门我丢了工作孩子谁养谁生?

经消费保协调,2022年5月26日,易鑫融回复:“我司已安排工作人员多天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联系客户,后续我司会持续跟进”问题已得到易鑫融解释说明。

二、易鑫融暴力催收怎么办?易鑫融需要协商还款怎么投诉?建议借鉴以下投诉维权建议

.cn/;点击“留言”,再次点击“地方领导”,可以给商家所在地的地方领导写投诉信,维护自己的权益

5.如果还能和网贷客服进行在线聊天,将在各平台上的投诉进行截图,发给客服,这样客服知道您已进行多方投诉,还能与易鑫融协商还款

6.拨打12321遏制骚扰垃圾短信 ,12321网络不良和垃圾信息报告受理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公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互联网、电话网络等信息通信网络中的不良和垃圾信息投诉受理、线索转移和信息统计;

7.如果持续接到催收电话,以严重影响个人生活,请立即告知将到派出所报警处理(报警需要提供证据,催收时记得录音),净化骚扰、暴力等违法催收行为,更是解决暴力催收问题的根本办法

三、那么,网贷平台服务费以及各种费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合理合法吗?

网贷平台收取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超过四倍是不合法的

在我国民法中主要适用当事人自愿原则,一般情况下借贷的高利息并不违法,只是如果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超过同期银行同等业务利息的四倍则认为无效,但是并不认为民间借贷的高利息违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去年3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为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并公布了采用内部收益率法计算贷款年化利率示例。公告指出,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公告明确,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同时,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本金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若采用分期偿还本金方式,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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