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投标文件时,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和图纸数量有差别,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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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202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45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

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

资特定品种(包括股票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风险,以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标的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

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成份股中

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

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6月7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交所《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17、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3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简称:科创

50,代码:000688)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6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1、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7、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73、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7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8、注册资本:14,.cn)查询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

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cn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关于增加华安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关于增加开源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关于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做市商的公告

关于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做市商的公告

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关于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场内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关于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二)《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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