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上户口查大人以前的案底吗?

按规定父母有犯罪记录的不影响子女迁移户口的,就是父母本人办理迁移户口也不影响的,并且子女迁移户口需要开子女的无违法犯罪证明不需要开父母的,所以子女结婚办理迁移户口和孩子上户口都不会显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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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29岁的陈女士走出四川绵阳拘留所后,急忙赶回家看望家人,并给远在云南的父母打去电话,因为在拘留所的5天,她老公不敢告诉其父母,母亲都急哭了。

陈女士之所以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起始于一起违停事件:3月8日,她因乱停乱放被交警贴了违法告知单后,因心中不满便在微信朋友圈发文辱骂交警。3月10日,绵阳高新警方以侮辱他人依法对她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3月17日,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被拘留的事情,家人、朋友以及周围邻居几乎都已经知道,幸好家人、朋友都在安慰她。不过,她现在担心留有后,会对自己甚至孩子以后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这是我不懂法的后果。”

不过,对于她担心的案底问题,律师表示,案底并非法律术语。根据相关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因而陈女士受到的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受到行政处罚的人,除了法定特别规定和特别约定的情形外,对其生活、工作不会造成影响,对其子女的工作、生活在原则上也不会造成影响。

妇女节当天驾车去美容院拿“礼物”

乱停乱放被交警贴违法告知单

陈女士几年前从云南嫁到四川绵阳,在绵阳高新区开门面做生意。3月8日,妇女节当天,她驾车前往绵阳高新区永兴镇一家美容院拿早已购买的护肤品,当做自己的节日礼物。

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是当天下午1点30分许接到的电话,开车到美容院只需要几分钟时间。当她开车到达目的地后,发现没有停车位,就将车辆停在路边,距离美容院只有几米远。

“美容院在二楼,原本拿上就可以走,但见到了朋友,就聊了几句。当我回到车上时,看见车辆被贴了一张乱停乱放的违法告知单。”陈女士说。

3月17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贴罚单的绵阳交警直属四大队民警周警官,他介绍,当天下午1点上班后,他和同事驾驶警用摩托沿街巡逻。当巡逻至陈女士停车的地方时,发现车辆属于乱停乱放,于是依法进行处罚,贴了违法告知单。

“这条街有明显的禁止停车标志,陈女士属于典型的乱停乱放。当我们进行拍照等程序时,一直没有驾驶人出现。”周警官介绍,贴违法告知单由3张照片组成,第一张是现场概况,证明属于乱停乱放;第二张是驾驶室是否有人;第三张是违法告知单已贴到驾驶室车窗上的照片。“如果在拍这3张照片的过程中,司机来了,一般都是以教育为主。”

心中不满发朋友圈辱骂交警

“民警告知要被拘留,我真的都懵了”

看着车窗上的违法告知单,陈女士拿到护肤品的好心情没有了。回到自己的门面上,陈女士和几名员工说起此事,心中更不是滋味。

“当时确实心中不满,就发了一条朋友圈,骂了交警。”陈女士说,她确实不懂法,没有想到后面自己会因为骂了交警而被拘留。

周警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陈女士发辱骂交警的朋友圈后,有群众截图进行了举报。确实骂得很难听,而且是点名骂的交警,还附上了当天的违法告知单。3月10日,他们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绵阳高新区公安分局永兴。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陈女士在朋友圈中这样写道:“才一下下就这样,我想骂他妈××,狗××。不会打电话喊人吗?气死了。×××的交警。”另外,她还在评论中继续辱骂。

独家对话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5天女子:“这是我不懂法的后果”担心有案底影响生活

↑陈女士在朋友圈辱骂交警的截图。

陈女士介绍,3月10日中午,她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后,随即到了派出所。民警问了她发朋友圈的事情,并且看了她手机上所发的内容,民警又问了其他一些情况后,她被留在了派出所。

据永兴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介绍,3月10日14时许,陈女士被依法传唤到绵阳高新区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接受,陈女士如实供述了辱骂交警的违法事实。随后,陈女士因侮辱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绵阳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陈女士予以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当天,民警告知了要被拘留的决定,我真的都懵了。后来民警让我打电话告诉家人,让家人送衣服来,我老公也知道了这个事,急忙从成都赶回绵阳。”陈女士说。

独家对话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5天女子:“这是我不懂法的后果”担心有案底影响生活

高新警方表示,陈女士在700多人的微商朋友圈公然辱骂,并引发评论,其本人还在评论区再次辱骂,综合其他调查情况,从加强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出发,对其拘留处罚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民警个人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更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

担心留有案底影响以后生活和工作

3月15日,陈女士从拘留所出来后,急忙赶回家看望自己的家人,并给远在云南的父母打去电话,告知自己的情况,安抚父母的情绪。

3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独家对话了陈女士。她表示,因为自己不懂法,导致了自己被拘留的后果。现在,家人、朋友以及邻居都知道了她被拘留一事。

红星新闻:你在发朋友圈辱骂交警时,有没有想过后果?

陈女士:当时就是心中不满,发朋友圈泄愤。因为我不懂法,根本没有想到自己会因此触犯法律被拘留。这都是我不懂法造成的后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以我为戒。

红星新闻:在拘留所的5天,心中有什么感受?

陈女士:拘留所的民警对我很好,还专门就我的事情给我讲解法律,告诉我公然辱骂交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以后如果我觉得有执法不公,我会通过正常途径进行维权。

红星新闻:被拘留了5天,对你的生活、工作有影响吗?

陈女士:现在家人、朋友以及邻居都知道我被拘留的事情,不过老公和家人都没有责备我,朋友们也都在安慰我,暂时也没听到外面的风言风语。我父母因为5天时间没有联系上我,他们给我老公打了电话,但我老公不知道怎么说,所以不敢接电话,我妈妈都急哭了。

而且,我是做生意的,我担心因为我被拘留的事影响生意,也担心以后买房等影响我的征信。更担心留有案底,对以后我自己甚至孩子的生活、工作带来影响。

为何对女子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为了更好维护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对于为何对陈女士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警方表示,该女子在700多人的微商朋友圈公然辱骂,并引发评论,综合其他调查情况,从加强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出发,公安机关对其拘留处罚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民警个人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更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

行政拘留是否会留案底、影响工作生活?

律师:除法定特别规定等情形外不会造成影响

对于陈女士担心的案底问题,四川纵目主任律师王英占指出,案底并非法律术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因而案例中陈女士受到的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是可以查询到的,对报考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移民、出国等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对子女工作、生活原则上是没有影响的。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表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除了法定特别规定和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外,对其生活、工作不会造成影响,对其子女的工作、生活在原则上也不会造成影响。

1、“侮辱他人”可处拘留 需具备侮辱性、公开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谭蕾表示,陈女士乱停乱放,交警进行执法告知,是依法执法的行为,派出所在受理报案、第三人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侮辱他人”,需要具备侮辱性、公开性,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公安机关就可以进行治安处理,包括行政拘留、罚款。

2、辱骂言论公开交警信息并在朋友圈发布,具备侮辱性和公开性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表示,“侮辱他人”是指对特定的人进行人格贬损,且广为他人知晓。就陈女士的行为来看,在发表辱骂交警言论时,还附有交警张贴的违法告知单,而违法告知单上有具体的交警姓名等信息。同时,其言论在朋友圈发布,具备侮辱性和公开性。因此,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拘留、罚款。此外,如果一个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对他人进行辱骂,同样是“侮辱他人”。

3、公开性或侮辱性主要是定性问题并非定量问题,无明确量化标准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表示,所谓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然”一般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方式并不要求当着受害人的面,也不要求知悉的人特定化。公开性或侮辱性主要是定性问题,并非定量问题,因而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从法律角度看,只要有公然侮辱他人行为,就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的话,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甚至会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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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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