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业于函授本科学费?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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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工业大学坐落在中国东北地区现代化的中心城市沈阳市,是一所以工为主,涵盖工、理、经、管、文、法、哲、艺术等八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始建于1949年,1985年由沈阳机电学院更名为沈阳工业大学,原为国家机械工业部所属院校,1998年起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

  学校由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中央校区、兴顺校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位于辽宁省辽阳市的辽阳校区等四个校区组成。中央校区(主校区)位于沈阳市聚集的国家级。校园内碧波荡漾,草木葱茏,精致典雅,如诗如画,是读书治学和陶冶情操的理想之所。

  学校总占地面积159.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62.4万平方米,设有20个学院、3个教学部和2个工程实践中心,共设50个本科专业、20个专科专业。学校现有普通本科生18976人,各类研究生2884人,专科生1842人,成人教育学生8738人,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独立学院)学生1134人。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5个一级学科和19二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建有电气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科研流动站,77个二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另外还有工程硕士、、以及4个专业学位类别,其中工程硕士包含12个招生领域,是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培养单位。有电机与电器国家重点学科,有4个省重点一级学科,16个省重点二级学科。2010年,学校获批教育部专业学位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研究生工程硕士机械工程领域获"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特色工程领域",是辽宁省四所获此荣誉的高校之一。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名师云集。现有师资队伍1351人,其中院士3人、教授190人、副教授429人、讲师660人、博士生导师48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师资队伍总数的26% ,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教师占师资队伍总数的77%。师资队伍中有全国优秀教师和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全国专业学会理事长、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国家和省级优秀科技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和省部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省部级优秀人才、学科拔尖人才、教学名师和优秀创新团队等一大批优秀人才,学校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教师。

  学校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将教学质量视为学校的生命线。"十一五"以来,建设5个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教育部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8个辽宁省示范性本科专业、12个省级教学实践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建设单位、1个教育部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0个省级教学团队,1个辽宁省装备制造业紧缺人才培养基地,24门省级精品课,3门省级视频,4门省级资源共享课,2部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承担国家级教改课题3项、省级教改课题74项,获省级以上教改成果奖51项,培养省级教学名师13人。我校学生在各级各类科技、文体赛事中屡创佳绩,五年来,在以"挑战杯"竞赛为龙头的大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27项、省级奖励463项,并获全国高校"外研社杯"英语辩论大赛全国第三名、李宁杯全国大学生五人制足球赛冠军和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总决赛季军等。

  科技工作环境不断优化,科技总量不断增加,科技水平和运行质量不断提高。近四年,累计科研进款近8.5亿元;获省部级以上奖励82项,其中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获批863、973、自然基金等国家级项目百余项,有效实施项目千余项;申请617余项,成功获批并验收"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发表论文4200余篇,其中被SCI、EI、ISTP三大检索论文2800余篇,占全部论文60%以上。学校积极创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工程技术中心、部省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基地和科研创新团队,目前学校共建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1个,国家工业设计中心1个,省级以上技术研究中心7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4个,协同创新基地5个,省部级创新团队11个。另外,"现代电工装备理论与共性技术重点实验室"成功获批辽宁省高校重大科技平台,极端条件下新型永磁电机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研究"团队成功获批"教育部创新团队",标志我校在国家级科技平台、科研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突出发展。

  学校面向世界,开放办学,与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芬兰等国家的36所院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从 1995年开始招收外国留学生,2001 年开始与英国贝德福特大学、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美国班尼迪克大学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开展国际合作办学,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已经形成 1100多名学生的培养规模,与美国班尼迪克大学联合培养的 MBA 研究生已毕业八届。

  沈阳工业大学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东北机械管理局技工学校。

  1949年9月,改名为机械工业管理局机械职业学校。1950年8月,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校名为机械工业管理局机械高级职业学校,开始面向全国招生。1952年10月,学校北迁至长春市,改名为机器工业学校。1954年改名为长春机器制造学校。

  1955年5月,经第一机械工业部批准,学校回迁沈阳市,改名为沈阳机器制造学校。1958年8月,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由中专学校晋升为工科大学,校名为沈阳机电学院,隶属沈阳市。沈阳业余机械学院和沈阳业余工学院并入,1959年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大学并入。

  1979年,学校开始招收第一届研究生。1981年,铸造、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两个学科首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 当时的本科各专业获学士学位授予权。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创办函授教育,面向全国招生,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设65个函授站。

  1985年6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和机械工业部对沈阳机电学院实行

  联合办学,沈阳机电学院改名为沈阳工业大学。1988年2月,经国家机械委批准,成立成人教育学院。1990年10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被列为新增博士授予单位。

  2001年,电气工程一级学科获准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电机与电器学科获准为国家重点学科。2001年12月,唐任远教授当选国家工程院院士。2002年2月,原辽阳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整体并入学校,成为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2002年11月8日,国家科技部批准学校组建国家稀土永磁电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6年,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获批成立。2012年7月24日,学校获得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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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成人高考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高起本)专业就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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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专业培养具有机械热加工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能够在工业生产一线从事热加工领域的设计制造、实验研究、运行管理和销售工作。本专业有两大方向,即金属成型与模具和塑料成型与模具。

所以很多考生想知道沈阳工业大学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专业怎么样,沈阳工业大学怎么样?沈阳工业大学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专业就业前景如何?有哪些课程?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快速网络。

沈阳工业大学位于中国东北现代中心城市沈阳,是一所以工作为中心,涵盖工程、科学、经济、管理、文学、法律、哲学、艺术等八个学科的多学科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创建于1949年。1985年由沈阳机电学院更名为沈阳工业大学。原来是机械工业部下属机构。自1998年以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主要由辽宁省管理。大学' target =' _ blank' style =' color: #成人高等教育由业余和函授办学,办学层次为大专起本科、高中起本科、高中起大专。学院有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20人,开设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专科27所,均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学院还开了自考申请,..

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高成本)在沈阳工业大学的就业前景

该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工业生产一线从事热加工领域的设计制造、实验研究、运营管理和销售工作。从事机械设计/制造、材料、机械制图、模具设计/制造及维修等。

沈阳工业大学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主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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