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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新出台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需具备教师资格

  914日,教育部官网发布消息,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教育部在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时表示,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薛二勇表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科学的招聘、过程监测与退出机制是新阶段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的关键环节,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是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优质发展的基本抓手。

  从事学科类培训需具备教师资格证书

  《管理办法》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还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教研人员数量提出具体要求的同时,对教研人员资质同样划出了具体的“红线”。

  《管理办法》指出,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薛二勇认为,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教学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教学和教研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此机构从业人员数的一半,促使机构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主要目标。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有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也要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这强调了培训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有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行业标准,具备相关资格证书,以保证从事工作的专业水平。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校外学科培训,短期内还会存在不断替代、再生、转换、变异形式,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指导意见,出台更加细化的措施,杜绝变异、隐形等变相违规培训行为。

  记者还注意到,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的要求中强调“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这也意味着,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将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立校外培训 “黑名单”管理制度

  教育部在文件解读中明确指出,《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郅庭瑾表示,用设“红线”、列“黑名单”、立“不得”等制度,为落实落细落严监管提供了依据。《管理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行为“红线”或底线规则,详细列举了零容忍的11类行为,如 “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等,要求机构对触犯“红线”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郅庭瑾表示,《管理办法》将触碰上述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人员,经查实审核后,统一列入“黑名单”,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均不得招用。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招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有利于促使学校教师和机构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彰显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推动机构从业人员同样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之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向兵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基于校外培训供给端推出的重要改革措施,通过对症下药、辨证施治,规范机构用工管理,提高机构设立和准入门槛,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不仅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还可以促进从业人员规范化和职业化,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最终能够有力促进校外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等“双减”目标的达成。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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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文件第13条显示,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

所谓“非营利性”,即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这意味着,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利润或将极大程度上被限制。

非营利性机构”,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福利性特征。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性组织独立于政府(第一部门),企业(第二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也有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政策指出,要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

8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专门通知,拟对各省“双减”工作落实进度每半月通报一次 。

“双减”直接限制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模,缩减了其进行课外培训的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而言可谓是影响巨大。然而,治教培机构易,治教育焦虑难。

正如许多家长所担忧的,如果学生没有在学校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没有改变现有的教育资源不均衡现状,教育领域内的“剧场效应”就不会消解,对培训的需求可能还会通过其他手段满足。守住学校这一主阵地就是守住“双减”的底线,只有守住底线,才能将“双减”落实到底。

“双减”政策的实施,让教育行业大洗牌,大浪淘沙下,不少培训机构纷纷转向。家长们在长出一口气的同时,还有一部分人有点乐不起来了,那就是师范生以及刚考下教师资格证的“小白”们。

相关人士表示,近几年“教师岗”备受推崇,以至于教资考试的热度也不断攀升,不少人觉得即便不去公立学校任教,在教育培训机构当个老师也是不错的。“双减”政策来临,或将使教资考试出现短暂的降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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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教育体育局等三部门

关于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教文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精神,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要求,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现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培训机构

各县(区)教体局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批准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二、规范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各县(区)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县(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登记新的上述培训机构。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按中办发〔2021〕04号文件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三、重新审批原有学科类培训机构

已取得各县(区)教体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自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经验收合格后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各学科类培训机构需先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再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后更换办学许可证,最后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1年10月1日后,没有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视为无证经营,由发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无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公安、办事处(街道)等部门联合查处。

一是做好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减轻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职能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在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形成综合监管合力,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二是做好宣传告知,主动开展工作。各县(区)教体局要落实属地管理,强化协同治理,将本通知传达到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在日报告中及时上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换证工作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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