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安装工程采用安徽省18定额总价下浮多少可以做?利润安徽2018定额大概有多少利润几个点?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11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11篇),欢迎大家分享。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1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水电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3、施工条件:已具备

  二、水电工程承包范围

  1、水电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室内所有水电工程施工及安装(不含外落水主配电工程)

  2、安装、调试、协调配合竣工验收;

  3、墙体开洞封堵及安装留下卫生清理等。

  4、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服务、保修

  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与主体工程同步(或延后30日)。

  1、本工程款采用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水电项目的总价为20xx年河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决算价下浮%含税收,管理费、配套费、资料费,下浮点在每个付款节点按比例扣除,如设计发生边更对边更部分提前下达变更手续另行结算。

  2、主要系统设备按后附清单计入报价,作为结算价。(不含大型设备,例如泵房设备)

  3、一切材料甲方按市场当月发布价计算。

  按照大合同,出土+0已完工程量的60%,主体封顶支付施工工程量的80%,后期安装按月进度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水电调试后具备交工条件后支付总价款的97%,剩余3%在质保期限满壹年后支付。

  1、本工程材料由乙方采购。

  2、乙方所购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达到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报验质检部门,合格后在进行施工,否则返工自负)。

  乙方必须按照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达到标准合格工程。

  八、甲、乙双方职责

  (1)提供必要的开工条件,协调施工中与有关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

  (2)提供必要的图纸及变更通知单。

  (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协调乙方使用施工电梯。

  (1)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及文明施工事故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所有水、电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3)现场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遵守执行文明施工及协调配合的奖罚文件、标准。

  (4)已竣工工程交付甲方前,负责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工程,要求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项工程或部位应无条件的保护好。

  (5)施工现场做到机具、材料安置有序、堆放整齐,做到场地清洁。

  (6)按施工图和合同约定对材料、设备进行采购,必须保质保量,材料、设计进程必须经监理和甲方验收,接受监理的监督,严格按约定的设备材料要求标准购置。

  (7)配合其他施工单位施工。

  (8)完工后应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乙方必须确保承包范围内水电工程验收通过。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费用由乙方负责。

  (9)由甲方提前通知发放变更单据。

  (10)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管理义务,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并影响工程进度。

  (11)完成甲方指令。

  九、施工组织和工期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

  (2)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计划与主体工程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3)甲方确认的时间:提交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

  工期顺延。本工程除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雪、洪、震、酷暑等自然灾害)外工期不得顺延。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筑建部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乙方不经验收擅自隐蔽,经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且追加每处罚款(10000元),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负责人,配合丙方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2、乙方必须定期做好班内安全教育,使班组人员均有强烈的安全意识。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照有关安全操作标准、规范作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5、由于乙方施工的质量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的第三方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6、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承包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范围内的清洁卫生。

  7、乙方作业层的材料堆放必须整齐,井然有序,在大楼内集中堆放材料必须满足楼板荷载要求。

  1、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包括:隐蔽工程、分段工程、主设备安装等的安装质量验收,试水试压、电阻测定的验收有甲方及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认定签单。

  2、当各系统运行正常后,竣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在甲方申报验收前由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一套及竣工验收报告给甲方,监理方、设计院、质监站的人员同时对该工程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进行初步验收,并在验收后六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该项目在未交付甲方使用前,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通知乙方验收,由资料员提供相关文件。

  1、该水电工程在验收合格及甲方确认竣工和结算资料己合格后乙方方可办理竣工结算,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呈报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在甲乙双方配合的情况下壹月内办理完决算核对及审计工作。

  2、对于设计变更部分,乙方应当在甲方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后2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的工程量及变更的工期,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甲方审核的结果必须加盖甲方的单位印章方发生效力。

  1、乙方按工程实际结算价的3%留作质保金,保修期1年,保修范围为乙方所施工项目,保修期从水电验收合格意见书签署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的保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2、在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场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有权另行找人修复,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

  3、乙方承担承包范围内的质量保证。

  十五、争议和违约责任

  1、争议: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按下列方式解决。

  (1)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向当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①工期延误的,乙方按照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总造价的1%违约金,如果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②乙方施工的工程如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进行更换、维修,工期不予以顺延,如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也应当予以赔偿。

  ③甲方不拖欠工程款,乙方与工人工资兑不了现所引起的上访、集访的,乙方应按照10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保障社会的稳定,甲方可先代乙方支付其所欠付的民工工资,但是甲方支付后除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代为支付的民工工资并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应当按照甲方代为支付的款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的责任: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起的上访,甲方应按照10万元/次向乙方支付罚金。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乙方向甲方交合问履约金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后立即生效,直至结清一切合同价款后自然失效。

  十七、合同履约金退还:工程主体出±0完成退还50%主体封顶退还全部履约金。

  十八、如按合同时间十个工作日以内开不了工(自然灾害除外),甲方按贰分付给乙方利息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2

  1、工程期限:天;

  开工日期:20xx年12月xx日;

  竣工日期:20xx年12月xx日。

  2、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元,金额大写:____元。

  3、工程验收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日后如无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时间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4、工程付款方式:分次付清,第一次付____元,第二次付____元。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主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7、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合同只能针对主合同不明确的地方进行明确。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3

  发包方:______(甲方)

  承包方:______(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__天,不能交乙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乙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乙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_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

  二、三类电机产品,由甲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甲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甲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乙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甲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乙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甲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乙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甲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乙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甲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甲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甲方指定厂家、品种让乙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乙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

  (5)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乙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甲方给付乙方劳务费_____元(或乙方不收取劳务费)。

  (6)甲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甲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乙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乙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甲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合格者,由乙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1)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乙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甲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乙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甲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乙方会同甲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如甲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乙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不得动用,若甲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乙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乙方填写交给甲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乙方拒不修理时,甲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甲方签证后,乙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乙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照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_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乙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按照《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甲方及有关单位;

  (3)按照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__天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负责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__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_万元。

  2、甲方收到乙方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工验收后____天内支付____%的价款,留__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乙方。

  4、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照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内的费用,按_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3)按照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_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7、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甲方和经银行审查,甲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银行审定后拨款给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__%偿付逾期违约金。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没有经过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__%偿付逾期违约金。

  3、甲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由甲方按合同总价的`____%奖给乙方。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__元。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其它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合同正本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副本__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甲方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4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水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2、工程承包方式:

  a承包人包工包料;

  b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

  4、合同价款:合同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计算。

  第二条:关于材料供给的约定

  1、本工程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应为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有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供应的装饰材料均应用于本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背本规定,应按材料价款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是伪劣商品,应按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XX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XX并参照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技术差及不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4、本工程由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第四条:关于安全生产各防火的现场治理的约定

  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保证装饰装修现场整齐,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4、乙方应协同甲方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方提供的装修材料出门,一经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承包内容、结算的约定

  1、布局开槽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50%给乙方,水电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30% ,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

  2、本工程保修期伍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签定《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3、双方款项住来均应出具收据。

  4、工程结算方式:水路____米,电路____米

  5、乙方承包内容:

  1)水电开槽)布线)穿线)埋槽;

  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现场整理装袋;

  3)水电施工穿墙)打孔)切割;

  4)开关插座面板安装;

  5)小五金的安装;

  6后期灯具的安装(水晶灯另计);

  7)其他收费项目另计。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按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全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约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施工前,一方要终止全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_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担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合同。

  1、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2、甲方在入住前可以要求乙方3次来现场配合 其他工种的交叉施工,超过3次部分每次甲方需支付乙方30元/次的劳务费。

  3、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各配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甲方所购主材产品质量异议或不可遇见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有效期至_______。

  5、工程保修期五年,过了保修期乙方来维护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甲方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5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电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工程地点:

  施工现场条件: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施工部位:合同约定乙方施工部位为:中所有的电安装工程包含的全部内容。

  二、工程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1、承包方式:乙方包人工、包施工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

  2、承包范围:室内所有一切强电预留预埋与安装工作。

  3、承包的主要内容:包施工图和施工方案中的室内电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电的全部安装工程三表抄送等专业配套工程的预留孔洞、管道预埋,临时用电用设备电器,日常安全巡查。具体如下:

  从低压配电柜至室内的所有桥架、配管、电缆、配线等按图施工及电器元件的安装,以及从电井总箱出口后到灯具(含户箱、开关、插座、电线、强电井的线槽)安装结束;施工图中从低压配电柜至配电强电井、总箱等所有的钢管、电线、电缆的预埋安装,包括从进入第一个配电箱后的电缆敷设,依设计图纸将线管敷设到位,穿好铁丝,线管接口、线管底盒;乙方施工班组自带工具及小型施工机具和所有检验试验设备和辅助材料。

  4、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乙方需全力配合。

  1、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施工做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2、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3、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协调有关部门乙方进场前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开工前天,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与甲方进行现场交底。(或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开工前天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以后按月、周提供月、周进度计划。

  3、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理、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纪录。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施工垃圾集中到甲方指定地点。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由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装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1、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的工期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目标顺利实现。合同约定本工程总工期为日;开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乙方必须服从和执行甲方项目部下达的施工生产计划,根据甲方的进度要求,随时调度作业人数和其它资源

  3、若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签证后,工期可适当顺延。

  4、如因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甲方规定的形象进度或节点工期无法完成,每延期一天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违约金;若累计延误天数超过7天或连续延误天数超过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含间接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时,具体操作按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第4、5款”执行。

  1、适应于合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名称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①建设强制性条文;

  ②《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③《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⑥《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⑦《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⑧省、市相关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

  2、合同约定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评定。若工程质量验收为“不合格”,乙方自愿承诺每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的违约金,并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合格”质量标准方可予以结算,结算单价按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返工所需的材料、人工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返工导致甲方工期延误,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4款处理。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地方以及甲方相关管理法规,适用合同的管理法规和办法: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59-86)。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八、合同造价及付款方式

  乙方施工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30%,甲方付____________元

  乙方施工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50%,甲方付____________元

  乙方施工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80%,甲方付____________元

  余款待乙方工程量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甲方除留3%的维修金后一次性付清。维修金在乙方完工并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付清

  九、合同一式贰份。

  甲方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6

  经友好商定,甲方将金都花苑5、6、7、8号楼的水电施工承包给乙方。为明确水电安装的经济利益、施工责任、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工程对水电安装施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1、工程名称:付庄金都花苑

  2、工程地点:付庄镇外环路

  3、工程内容:水电、地暖、卫生洁具、灯具插座开关等

  5、6、7、8、号楼土建工程图纸上所有外落水管道、水电图纸上的给排水、地暖管道、卫生间、厨房预埋管道及防水、强弱电气各规格配线、配管、避雷、电表箱、分线箱、接线盒、灯具插座开关、卫生洁具等材料及施工,安保系统的配管。包括水电安装所配备的机械设备,电动工具,电焊机,电缆线和预埋所需的胶水、扎丝、防腐油漆等所有辅材。原材料检测和施工资料。临时用电、用水施工等均在乙方的承包范围之内。超出原一期验收范围外的须经项目部核实增减工程量。原一期验收时有的以后改了,工程量核实后就要扣除。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

  1、乙方所用给排水管材的质量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避雷带、电气配线、配管、地暖、插座、灯具、卫生洁具等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提供务实的材料合格证或质保书。

  2、严格按照给排水、消防、地暖、电气施工图纸设计总说明的各项技术规程操作,施工各项程序必须规范、标准。

  3、主要负责人应持电工证、电焊工操作证。具备消防工程施工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

  五、施工工期及工人进场时间

  11月16日进场施工,确保甲方的总体进度计划(附进度计划表),在工种连接上,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无特殊情况造成工种连接上的脱节,要赔偿一切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符合上述材料、人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必须达到甲方、监理、质监部门的认可。

  2、计算方式:按照上述承包内容,经双方协定,本工程承包单价为103元/m2。本工程建筑面积按图纸面积计算。(室外消防价格另定)甲供材料按市场价抵扣除。

  乙方自带基础上至结顶平屋面混凝土浇灌的给排水、避雷、电线管网的预埋,经甲方验收合格一周内,应支付给乙方所完成面积总价的材料费、人工费15%。给排水、地暖施工结束支付乙方20%。室内消防、卫生洁具、电气施工结束应支付乙方25% 。经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乙方20%。余款在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但须留5%保修金,待质保修期满第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八、双方职责、义务、权利

  (1)提供必要生产设施、安全设施。

  (2)负责土建施工和水电安装之间的协调工作。

  (3)编制施工进度表,负责安装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交底。

  (4)甲方现场安全员负责对各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指导、督促,并协调与其他工种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各项工作。

  (5)有权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及施工范围的施工人员进行处罚,每次不少于50元,直接在乙方的拨款单中扣除,对屡教不改的,甲方有权开除或终止合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

  (1)组织年龄在20-45岁之间,身体强壮,具有法制观念及专业技术,素质好的成建制的职工进场,严禁50岁以上、体弱多病的成年人及目无法制意识的人进场。

  (2)进场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等各种所需证件,并报送进场职工1寸近照及花名册一份,一经注册不得随意变动,如需调动,报项目部备案。

  (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服从项目安全员及有关职能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坚持班前教育,安全第一,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生产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4)所有劳保用品必须符合甲方及当地政府的要求,由乙方自行采购或甲方代购,若委托甲方代购,此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扣除金额为采购价的102%。

  (5)因乙方的工作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6)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交合同质保金人民

  万元(甲方应出具收据),待水电预埋全部结束,且验收合格后归还给乙方。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安全、进度均达不到水电安装操作规范的要求,甲方有权处理对合同保证金的扣除和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先施工5、6、7、8个施工段,如合作满意,以后过程均按此合同施工,其他条款不变。

  3、甲方付给乙方承包单价收入总额中含合同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福利、补贴、车旅费、医药费等一切费用。

  4、工人进场时必须上报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5、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资料费乙方应承担5000元

  6、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施工范围增加内容,乙方应主动提出签证并补充合同,如没有相应的补充说明结账按本合同计算。

  7、甲方应分配施工图纸给乙方壹套,待施工结束后归还原图。

  8、质量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2周年。

  9:、如果各水电施工班组发生劳务纠纷,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赔偿。

  10、未尽事宜,双方洽商解决。

  1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7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 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在经过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包工包料(含所有辅助材料)、包设备、包工具用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包施工风险、包技术资料整理、包交工验收、包综合治理等。

  1工程设计图纸与设计变更单中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2.具体工作内容:

  ①材料场内运输、装卸。

  ②施工图纸中安装内容:

  依据设计图纸和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包括所有的上下水、暖气、消防、强电、弱电预埋等)及一切配合和设计变更等工作内容。

  ③所需的结构预留洞口的留设、预埋件、管线槽口开凿、补槽及施工后的现场清理等工作。

  ④施工规范及常规要求。

  ⑤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返工重做。

  ⑥成品保护、设备调试、竣工交验。

  ⑦文明施工要求的场内整齐、清洁等工作。

  ⑧与其它工种的配合施工。

  ⑨预留管道洞口的吊模及混凝土的浇灌(若甲方施工则扣除乙方该部分工作的相应费用)。

  四、施工用具管理:

  ①甲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提供现场及楼层固定电源箱。

  ②乙方自备安装工程所需工具及劳保用品。

  1.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和当地主管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作为本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2. 乙方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甲方提出,在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3.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各次质量验收中提出的所有整改意见,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至符合要求,乙方若拒绝或拖延整改,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六、双方职责与权限

  1. 甲方对乙方施工全过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清洁卫生进行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2. 切实解决好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的矛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 提供住宿方便(住房及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4. 制定施工计划。

  5. 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6. 提供水电暖完整完整图纸2套(竣工图一套)。

  1. 乙方应按图纸设计规定的要求自行组织购进、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

  2. 乙方组织有资质证的技术人员、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服从甲方、监理等有关人员的指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 乙方应保管好自己的材料,预防丢失,材料的保管与堆放、工人生活用品、用具等一切由乙方自行解决。

  1. 乙方承包栋楼的建筑面积约为: 万元,每平方米为 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以实结算,工程造价最终以甲方与业主方结算价为准。

  2. 工程量结算按2008年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施工期内的有关的文件规定执行,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15%作为甲方的综合管理费用(含税,除此之外, 乙方不在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1. 主体施工;一、乙方垫资施工至主体十层时,甲方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的30%的80%支付乙方工程价款。二;以后每施工一层甲方按该层乙方承包总价每平方米的30%的80%支付乙方工程价款。

  2. 安装阶段:一、水;每施工完十层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的10%的80%,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二、电;每施工完五层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的30%的80%,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价款。三、暖;每施工完五层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30%的80%,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价款。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河南省2008年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和有关的最新文件规定及所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总造价下浮15%)结算给乙方,结算造价按甲乙双方和业主方最后审定的造价为准,甲方支付乙方总造价(下浮15%后)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4. 乙方保修期(以甲方和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无利息)给乙方。

  5. 乙方承包的本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负有保修义务,凡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所引起的所有修补工作,均由乙方限时无偿修复,如乙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修复,甲方可另派专业人员维修,所有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6. 订立合同后乙方必须交 万元给甲方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进场交 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主体结构至10层后,甲方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主体结顶三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7. 以上合同不包括现场变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甲方需要工期顺延,变更造价按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8.如甲方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乙方概不负责,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附注:每平方米承包总价的分项比例为:1、主体 30% 2、水 10% 3、电 30% 4、暖 30%。

  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甲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工程竣工后此协议作废。

  十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8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xxxxx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在经过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包工包料(含所有辅助材料)、包设备、包工具用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包施工风险、包技术资料整理、包交工验收、包综合治理等。

  1.承包范围:水、电、防雷安装工程设计图纸与设计变更单中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2.具体工作内容:

  ①材料场内运输、装卸。

  ②施工图纸中安装内容:

  依据设计图纸和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包括所有的上下水、暖气、消防、强电、弱电预埋等)及一切配合和设计变更等工作内容。

  ③所需的结构预留洞口的留设、预埋件、管线槽口开凿、补槽及施工后的现场清理等工作。

  ④施工规范及常规要求。

  ⑤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返工重做。

  ⑥成品保护、设备调试、竣工交验。

  ⑦文明施工要求的场内整齐、清洁等工作。

  ⑧与其它工种的配合施工。

  ⑨预留管道洞口的吊模及混凝土的浇灌(若甲方施工则扣除乙方该部分工作的相应费用)。

  ①甲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提供现场及楼层固定电源箱。

  ②乙方自备安装工程所需工具及劳保用品。

  1.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和当地主管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作为本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2.乙方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甲方提出,在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各次质量验收中提出的所有整改意见,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至符合要求,

  乙方若拒绝或拖延整改,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1.甲方对乙方施工全过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清洁卫生进行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2.切实解决好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的矛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 提供住宿方便(住房及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4.制定施工计划。

  5.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6. 提供水电暖完整完整图纸2套(竣工图一套)。

  1.乙方应按图纸设计规定的要求自行组织购进、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

  2.乙方组织有资质证的技术人员、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服从甲方、监理等有关人员的指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乙方应保管好自己的材料,预防丢失,材料的保管与堆放、工人生活用品、用具等一切由乙方自行解决。

  1.乙方承包价为准。

  2.工程量结算按20__年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施工期内的有关的文件规定执行,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16%作为甲方的综合管理费用(含税,除此之外,乙方不在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1.依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准,其合同附后。

  2.预埋阶段:甲方应按建设单位制定的拨款计划同步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河南省20__年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和有关的最新文件规定及所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总造价下浮16%)结算给乙方,结算造价按甲乙双方和业主方最后审定的造价为准,甲方支付乙方总造价(下浮16%后)的97%,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4.乙方保修期(以甲方和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无利息)给乙方。

  5.乙方承包的本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负有保修义务,凡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所引起的所有修补工作,均由乙方限时无偿修复,如乙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修复,甲方可另派专业人员维修,所有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6.订立合同后乙方必须交 万元给甲方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履约保证金,主体结构起一层后,甲方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并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造价5%,主体结顶三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7.以上合同不包括现场变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甲方需要工期顺延,变更造价按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8.如甲方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乙方概不负责,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甲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工程竣工后此协议作废。

  十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建筑水电大包工程施工合同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_________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工程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1、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包人工、包主材、包施工机具、包工期、包辅材、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

  2、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本项目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全部水电安装及其附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

}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电承包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3、本项工程预计费用 元人民币。

  第二条 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的清单,并注明所需要材料的数量。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供应的水电材料甲方应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自带施工的必须工具(锥子、切割片等),要保证安全性、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和损耗费用。

  第三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10―XX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XX并参照《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 db―35/t98》及《上海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施工技术差及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两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等的现场管理约定:

  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

  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5、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每日至少清洁一次。

  6、乙方如因施工原因需居住在现场,日常用水、用电等必须注意安全,工地发生工伤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供的装修材料出门,若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 关于工程价款、承包内容、施工工艺、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

  布管验收合格后支付工钱的50%,水电完工后支付3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

  2、乙方承包内容:

  1)、水电开槽、布线、穿线、埋槽

  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清运(每天现场整理装袋)

  3)、水电施工的穿墙、打孔、切割

  4)、开关面板安装

  5)、小五金、马桶、的安装

  6)、后期灯具的安装

  3、工程结算方式:

  总价结算:20元/平米(套内面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 伍拾元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伍拾元违约金。

  第七条 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 10 %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它约定:

  1、双方同意由第三方监理(厦门全垒打装修监理公司)进行协商工作。

  在未经第三方监理(厦门全垒打装修监理公司)确认情况下,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2、经过第三方监理(厦门全垒打装修监理公司)确认,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3、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4、甲方在入住前可以要求乙方5次来现场配合其他工种的交叉施工,超过5次部分每次甲方需支付乙方50元/天的劳务费。

  5、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和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或不可遇见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 水电工程保修伍年,过了保修期乙方来维护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3、工程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他

  五、工程造价: (万元),其中土建: (万元),安装: (万元)。

  1. 月 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 月 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以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工作。

  3.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 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 份, 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 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 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 份。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期为 天 (日历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件一)。

  二、开工前 天, 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 小时以上), 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 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1、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件二);

  2、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3、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

  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 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 % 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 % ,计人民币 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 % ,计人民币 万元;材料设备差价万元,分 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 。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 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 %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3、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数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 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的银行审查, 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的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3、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1、本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2、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3、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1、承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4) 保修费用。

  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偿付逾期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 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的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 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 证。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完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3、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提高电站的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电站的运行管理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项目与内容

  第一条 乙方负责该电站水工建筑物和机电的运行管理及保护业务,即发电保护业务。

  第二条 电站的运行人员工由乙方聘请,并可辞退、调整、解雇所聘请的人员,但不能影响电站的运行、生产。

  第三条 承包期限初订为 年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一条乙方承包期向甲方提取下列运行费用(即承包费用),乙方每年承包甲方电站(以供电部门每月结算为准),每度电量提取运行管理费人民币 元计算。

  第二条乙方在承包运行管理费用,按季度结算,并应在次月中旬付清。如有拖欠除非经乙方同意,否则将停止发电,所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待付清后才发电运行。

  第三条因该电站设备(含水工建筑物、砼结构、机电设备、输变电线路等)的质量问题而致使运行中断,乙方的工作人员除正常需要留站外,其他人员撤离该站。

  1、甲方提供发电的设施和设备给乙方管理维护,如水工建筑物、砼结构、机电设备、输变电线路等。在承包期内如设施和设备损坏(不是人为的),甲方投入资金进行维修,如价值在叁佰元(¥300.00元)以下的则由乙方自行维修或请师傅,如损失超过叁佰元(¥300.00元)以上的则由甲方维修,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甲方可派人验证)。

  2、甲方提供住房、家具、生活用具、生活用电等给乙方使用。

  3、承包期间涉及的征地、山林使用权、水源使用权、工程遗留问题,甲方应负责联系并及时处理,并不能影响电站工作的运行。

  4、因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增加的设备及线路改造费用由甲方负责。

  5、乙方在承包期内要精心管护好电站,加强组织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充分发挥电站的经济效益,实行安全、多发、多供的发电原则。

  6、压力水管三年油漆贰次,油漆款由甲方负担(油漆款每次贰仟元人民币),乙方负责油好。

  7、承包合同期满后,乙方应保证电站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行,并能上网为合格,才能移交给甲方,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承包运行,甲方应优先安排。

  四、以上合同条文内容双方遵守执行,如有违约,其一切责任由违约方负责。在履约过程中如需要修改、调整合同条款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五、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协商可延续。

  甲方: 乙方承包人:

  代表签名: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0xx年1月22日,信宜市水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向社会公开招标发包其属下企业信宜市响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经营权。在竞标中,XXX(以下简称乙方)中标。按招标规定,电站经营权由乙方承包。为了更好地管理好该电站,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开、公证、务实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电站的所有权永属甲方所有。该电站一切固定资产,不论新旧和何种形态,其产权、财物处置权属甲方所有。

  (二)甲方将电站经营权发包给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只有电站的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

  乙方承包甲方的电站的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的时间为:从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三、乙方义务及权利

  1、如无特殊情况,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叁拾捌万伍千元(小写385000.O0元)租金,分两次交,第一次于每年的7月30日前交纳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O0元),第二次于次年的l月30日前交纳壹拾捌万伍千元(小写l85000.O0元)。

  2、乙方将电站每年的税后电费总额的30%划给信宜市财政局。

  3、乙方负责缴纳电站的营业税。

  4、电站发生机械、生产、人员、灾害等事故,乙方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

  1、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拥有电站的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拥有电站员工的聘任、管理、使用等权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有权聘用电站部分原职工。

  3、乙方拥有电站的改造、维修方案制订权。

  4、如遇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电站毁灭或未毁灭但已损毁严重,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退出承包,有权领回全部押金。

  四、甲方义务、责任及权利

  1、电站的一切证件由甲方负责办理,也可委托乙方代办理。办理电站证件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要按规定按时办理电站相关证件的年审。

  2、甲方派日常管理人员与乙方经营管理负责人协调电站日常工作,如有变换甲方管理人员,当日知会乙方。

  3、因电站属甲方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电站所得税由甲方负责缴纳。

  4、甲方负责因电站发包造成原职工下岗的思想解析工作、安置工作、谴散工作。如因电站原职工思想不通,造成电站承包期间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给乙方。

  5、电站一切农业关系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完毕,不得影响乙方生产。

  1、甲方有与乙方协商制订电站改造、维修方案的权利。

  2、甲方有每年从乙方收取人民币叁拾捌万伍干元(小写385000。O0元)租金的权利,如乙方不按时按额交纳,有终止电站承包合同的权利。

  五、押金、守约、违约问题

  (一)押金交付方式。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小写1500000。O0元)作押金。竞标时,乙方提交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入作承包押金,不足部分,乙方在签本合同一次性交清,共150万元人民币。甲方开具收据给乙方。乙方如约履行合同,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押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全数退回给乙方。本承包合同到期,如甲方不按时退还押金,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十向甲方计收滞纳金。

  (二)押金保管方式。乙方交给甲方押金,甲方作为电站产权方不能变相把押金变作提前收取承包金,改变资金用途,押金应专款专用。甲方收到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小写1500000。O0元)押金,全数壹笔存入甲、

  乙双方共同选定的银行或信用社,共同监督,每次存定期五年。不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提取、动用押金。

  (三)押金利息归属。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小写1500000。O0元)押金作为存款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

  (四)如乙方要解除本合同,不承包,保证一切机械运行正常,并交清该年度内承包款项给甲方,甲方扣除10万元押金后,5天内将余下140万元押金全数归还乙方。如甲方违约,甲方10天内双倍返还押金给乙方。

  六、电站的维护、维修

  1、现有设备使用,维护,操作方法正确(确保上班当值人员持证上岗),如果电站机械自然老化,如压力管壁外层氧化生锈、压力管变薄、穿孔出现事故。购进更换现有设备造册登记,维修过程中更换被损物件,统一交给甲方。

  2、新增固定资产,如原发电机欠发无功,对网路造成影响,欠发3度无功扣(罚)1度有功,电力部门已经作出处罚都不整改,仍然无动于衷做法,提出疑问,为什么要这样做,对该问题一次性投入,该固定资产长期使用,固定资产属甲方,应由甲方出资购进。

  3、甲方交好的,正常的电站机械给乙方经营,到时交回给甲方的也一样,或至少都正常运作,但外表旧了些少,属合理。

  例如甲方交汽蚀穿孔转轮给乙方,要乙方交完好无缺的转轮给甲方,这种做法有失公平。安装远程计量监控设备,不能说在乙方经营时就安装,十年后就拆走或无偿送给甲方,因为远程计量属高压计量组成部分。交接前一切设备运行正常,如有残缺的甲方负责修理完毕才交给乙方使用。

  4、无过错行为造成的需维修问题

  (1)、小额维修费用问题。每次维修费用人民币伍佰元以下的,由乙方解决。

  (2)、大额维修费用问题。每次维修费用人民币伍佰元以上的,由甲方负担。

  (3)、一切油类生产易耗物均由乙方负责,从中标之日起电站内存油类及其他物料乙方可使用,乙方用完后,其需多少甲方不负责。

  5、行为过错造成的需维修问题

  如乙方人为造成,需维修的,如操作失误等,不管费用大小,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人为造成,需维修的,不管费用大小,由甲方负担。

  6、自然灾害造成的需维修问题

  因电站属甲方所有,一切自然灾害造成电站需维修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小额度每次500元内的均由乙方承担,超额部分全由甲方承担。

  七、特殊情况下租金问题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停产情况下租金问题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电站停产,不能发电,根据《合同法》规定,乙方将自然灾害及电站停产情况报甲方,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实,造册登记签证,按每天实际发电量与租金进行相应比例扣减租金。并进年底

  甲方(发包人):xx项目部5#、6#楼项目部

  因工程建设需要,乙方承包xx项目部5#、6#楼项目部(高层、含人防)水电施工工程内的建筑安装总承包施工,依据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劳务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承包施工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工程名称:xx小区5#、6#楼

  2、工地地点:xx

  承包范围:基础工程、结构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的预埋、安装,进出材料装卸等。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所包含的图纸内容。

  ⑴基础及主体工程:避雷、预埋各种管道、预埋洞口(如落水管、空调管落水、厨房、厕所等)。⑵装饰工程:各种电箱盒的预埋安装,本项目工程的外墙落水管、空调落水及所有管道的安装。

  三、结算单价及付款方式

  1、承包方式:双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

  2、承包工程的计价方式:暂按总建筑面积计价,总施工建筑面积暂按平方米计。具体面积按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3、承包单价:按实际施工内容和甲方让利结算。其他管理费、税金、让利等同甲方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

  4、合同价款:本工程进场支付甲方作为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金。具体收取金额以收条为准。

  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内的付款方式――――――――――――――――按水电完成内容比例付款。

  中途不付款,每月施工人员生活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对乙方施工人员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交底、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工程款。

  5、如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可向乙方提供施工中涉及到的各种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2、坚持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达到约定的要求。

  3、乙方应根据施工不同阶段及工程施工特点,及时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技术交底,提高质量意识教育,实行自检、交接检、专职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规范施工,确保施工符合验收标准。

  4、在施工中乙方必须按甲方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上道工程完成后经自检合格,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专职质检员验收,符合标准后,由甲方出具质量验收证明手续,乙方才能下工施工。下工施工的质量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5、乙方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规范要求先施工样板,(不能做的除外),经甲方验收认可后由甲乙双方封样,乙方才能正式施工。正式施工的质量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期计划,认真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安排足够的劳动力,每月、每周按时完成甲方下达的月计划、周计划、确保工期,确保甲方的关键工序,关键工作,和突出性的检查、验收提出的工作。

  2、在下列情况下,工期可顺延(经签证),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叁个工作日以上的停电,停水、待料。

  (三)安全生产、施工责任:

  1、乙方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制度、安全防范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并认真执行,严格落实,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甲方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乙方在现场班组长,每天上班前都必须有针对性对各自施工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甲方安全员。以便适时消除险情或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职工生产安全。

  4、乙方施工人员严禁拆除或人为破坏生产安全防护设施,一经发现立即给予严厉处罚,对造成危害的责任人追究其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严禁带家属,小孩及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将外来人员安排住宿,如发生以上情况每人每次罚款200元,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做到日做日清,工完场清,工完料净,不乱扔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如发现工完料不净每次罚款200元,乱扔建筑垃圾每次罚款100元,周转物资和使用工具必须按现场平面布置图要求堆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放,乱堆乱放每次罚款200元。以上行为除罚款外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整改,整改不到位重新罚款。

  7、乙方有责任按甲方的要求保证生产区、生活区,卫生及良好秩序,执行甲方的相关规定。

  8、禁止打架,骂人等不文明现象。如果发生上述行为,每人每次罚款200元―500元,造成后果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9、施工班组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管理,施工中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范要求施工。

  1、乙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顶撞,辱骂政府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更不得拒绝相关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级代表,现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现场负责人,按合同所授予的权限而发出的工程管理指令。

  1、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人为负责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及全面管理工作。

  2、甲方代表的职权:

  a、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检查,监督管理、奖励处罚权力。

  b、对工地上各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决定权。

  c、行使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本控制达到符合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

  d、在不违合同和规范要求前提下,批准本合同要求乙方提报各种材料计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的权力。

  e、有将自己部分职权委托下属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考核其工作的权力。

  f、有否决其下属作出的违反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内容的指令和决定的权力。

  g、组织召开工程管理例会,制订针对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工程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的权力。

  1、乙方代表:为本工程劳务分包责任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中乙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派现场负责人施工员资料员。

  2、有对乙方职工行使充分管理的权力;有全力配合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进行管理的义务。

  ⑴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工程量、或未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或未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尾款时,按同期建设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作业工程款的利息,除此以外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三条1,2,3,4条款之约定义务时,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拖延的工期顺延。

  ⑵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工期完成承包工程内容或影响甲方关健工序工期计划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2、乙方的施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必须返工至合格,返工的工料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返工损失金额两倍以上的违约金,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管理不善,材料损耗超出合同约定(或定额)标准,超出损耗标准的材料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支付损耗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4、乙方由于劳动力不足,不能保证正常施工,又不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派人员突击抢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同类情形发生三次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无条件撤离甲方工地,甲方只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结算分包价款。其付款方式仍同本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执行。

  5、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自动退场的,甲方只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结算款60%的分包工程款。

  6、一旦发现有乙方进场人员偷盗甲方财物,将对乙方处以偷盗物价值三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报公安部门处理。

  1、甲方提供乙方临时办公场所设施,乙方如有损坏必须按购买价赔偿。

  2、乙方代表,乙方各班组负责人有事离开工地现场应向甲方代表或其他管理人员请假,特殊情况应向项目部电话请假,并按时回岗。

  4、乙方代表的通信工具必须确保24小时畅通,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经济损失。

  5、双方确认,均已充分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的真实含义,十分清楚合同约定相关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签订本合同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被隐满或被欺诈的可能和情形。本合同内容除非双方确认,涂改(或单方面修改)无效。

  1、本合同未尽事宜,如有必要可根据情况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的签字(责任人)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并将复印件贴于合同背面。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双方签字即生效,合同内容履行完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名)

  乙方法人或授权人(签名)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水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2、工程承包方式:a承包人包工包料;b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c承包人包清工。

  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计算。

  第二条关于材料供给的约定

  1、本工程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应为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有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供应的装饰材料均应用于本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背本规定,应按材料价款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是伪劣商品,应按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20xx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xx并参照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技术差及不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4、本工程由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第四条关于安全生产各防火的现场治理的约定

  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保证装饰装修现场整齐,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4、乙方应协同甲方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方提供的装修材料出门,一经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承包内容、结算的约定

  1、布局开槽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_____%给乙方,水电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_____%,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_____%。

  2、本工程保修期伍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签定《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3、双方款项住来均应出具收据。

  4、工程结算方式:水路____米,电路____米

  5、乙方承包内容:1)、水电开槽、布线、穿线、埋槽;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现场整理装袋;3)、水电施工穿墙、打孔、切割;4)、开关插座面板安装;5)、小五金的安装;6)、后期灯具的安装(水晶灯另计);7)、其他收费项目另计。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按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全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约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施工前,一方要终止全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_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担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1、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2、甲方在入住前可以要求乙方_____次来现场配合其他工种的交叉施工,超过_____次部分每次甲方需支付乙方_____元/次的劳务费。

  3、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各配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甲方所购主材产品质量异议或不可遇见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有效期至_______。

  5、工程保修期伍年,过了保修期乙方来维护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承包方式: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保证施工质量,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二、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2、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工作。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5、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施工期间,乙方派同志全权负责本工程项目现场有关安全工作,甲方指派机动部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甲方机动部同志负责监督安全责任的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检查和处理项目施工和运行中有关安全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三、甲方的具体责任

  1、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分解到乙方分包项目。组织指导乙方编制分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安技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4、对乙方现场员工进行登记造册,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按名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协助乙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确保安全生产的劳动作业环境,所提供的电气设备、机械、工器具、架设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乙方检验合格后,办理书面交接验收手续,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分别存查,并监督乙方安全使用。

  6、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7、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合同终止工程结算时,甲方安全技术部门应出具《安全评价书》。无安全评价书者不能结算。

  9、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10、提供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的员工生活环境,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

  11、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四、乙方的具体责任

  1、接受甲方地指挥和监督,遵守甲方地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工地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出席安全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定。

  2、按照甲方地统一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地安全目标责任和管理规章制度,并向甲方备案。

  3、根据甲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本单位分包工程范围地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报甲方审批执行。

  4、对本单位地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告,接受甲方地安全教育,发生人员调整时,要迅速报告甲方,并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地人员和童工。

  5、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50名施工人员以上地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足50人地应指定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各施工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操作中地安全检查。

  6、负责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交换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操作人员安全着装;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甲方,并进行监护。不得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不得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7、向甲方申报自带地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经检验合格后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8、设置必要地员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员工地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9、在容易发生火灾地地区施工动火时,应事前向甲方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并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后,才可施工。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用特殊地消防安全措施。

  10、监督甲方履行安全职责,对甲方违反责任造成地损失有权索赔。有权制止甲方违章指挥,并按双方商定地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1、教育本单位员工遵章守纪,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地应负责赔偿。

  12、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负。

  五、此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十份。

  甲方:(章)乙方:(章)

  兹有甲方食堂宿舍工程经招投标由乙方中标承建为了使工程顺利进展,达到预期目的,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使双方在施工工程中责任明确,经双方共同商定,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 工程名称:食堂、宿舍

  三、 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工程量、材料价

  格及费率不作调整,工程变更按实结算。

  四、 施工范围:按现有施工图范围内给排水及电气安装

  五、 工程承包价的确定:

  按施工图预算总价元,给排水,下浮元(壹拾捌万玖仟陆佰陆拾贰元整),其变更部分下浮率同上。

  六、付款与结算方法:

  1、工程开始安装预付20%,计币

  2、完成工程在万元;

  3,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暂留保修期12个月,保修期内无发现质量问题,保修金按时退还。

  六、工程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乙方密切配合土建同步施工,与土建同步竣工。

  七、工程质量验收:

  1、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各个单项工程及隐蔽工程须经甲方验收后方可施工,质量标准按质监部门评定为标准,如达不到合格标准,返工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2、在施工中乙方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更改,如甲方要求变更原设计或增加设施,甲方出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乙方按新设计施工,但变更部份牵及到已完工的,其返工费均由甲方负担。

  3、乙方必须对用户负责,在交付使用的壹年内负责包修,保修范围:⑴施工质量的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⑵材料质量的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⑶因甲方使用不当出现电气线路、管道设备故障或损坏,乙方有责任预以排除或调换,费用由甲方自理。

  八、乙方必须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在施工中,甲方应尽量提供乙方在施工中的各种方便,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2、在施工之前,乙方所需要的加工场地,工具材料间由甲方提供负担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完帐清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年 月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订立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物流港克拉中心的水电、及弱电安装劳务分包事宜协商一致。制订立如下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克拉中心

  二: 工程地点:物流港遂渝高速出入口旁

  工程范围与内容:所有土建面积、施工图内所有的水电、及弱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重大改变后工程量另行计算)

  (1) 给水:按图施工,各主、干管、立管预埋及安装,从楼层表后至户内用水地点;

  (2) 排水:所有阳台地漏、卫生间地漏、厨房地漏、雨水斗、地面扫除口、检查口、沉水弯及其它所 有雨水、污水、废水排水管及管件的安装。接至室外第一个检查井; 所有空调冷凝水管安装、空调洞及预埋墙身套管。

  (3)室内照明线路、电缆、桥架、预埋;

  (4)室内公共照明灯具及开关预埋及安装;

  (5)防雷接地安装;

  (6)设计图纸变更修改,如果变更资料在施工后,造成返工,其返材料费及工人工费通过现场签证的方式,另行计算补上。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竣工。乙方配合总包单位在总包方预验收前完成所有施工任务,经调试并自检合格,甲方要求的竣工是指该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

  六、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在承包范围内以包工包机械、不包主料、包安装调试、包材料损耗、包进度/工期、包质量、包保修、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程验收合格。

  本工程建筑面积约 平米。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每平方米(以建筑面积结算)属总价包干。该总价已包括人工、机械、安装辅材:(线管接头,电工胶带,封口胶,排水胶水,穿线钢丝,扎丝焊条,油漆,线卡,膨胀钉,丝口带)、施工安装、调试、保险、风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费用。

  八、付款和结算方式

  (一)甲方工程款支付:

  1、施工过程中,采用借支 元/工人/月。

  2、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

  2.1乙方按节点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款资料,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甲方经核算后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向乙方支付当月进度款。

  2.2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办理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完工资料且在甲方一个月内确认后的十五天内,工程款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90%。

  3、工程结算款支付:

  经甲方及有关单位进行最终验收达到现行施工规范及合同要求,并办理结算手续后30天内付至95%无法计量部分按时工处理,时工单价为技术工__元/工日,普通工__元/工日(若该项内容可按工程量签证而转签杂工的不予计取)

  剩余5%工程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无息支付。

  因施工变更导致工程量重大增加部分工程款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延误的工期根据主合同相应顺延。

  1本合同工程所有用于水电主材均由甲方采购供应,所有辅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2水电安装的所有工器具乙方自备,甲方不再提供相应的工器具。

  (1)按时甲方提供的.给排水、电及弱电安装图纸、图说、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设计通知、设计变更中涉及的工作内容。

  (2)甲方指定 现场负责,负责协调配合管理施工现场,负责有关签证。

  (3)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源连接点及施工工人现场材料保管场所。

  (4)甲方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材料使用保管情况,检查乙方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和持证上岗情况。乙方如违反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5)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

  (1)土建面积、施工图内所有的水电、及弱电预埋安装工程。

  (2)应按照设计图的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3)施工现场水、电材料上下车及现场转运。

  (4)乙方进场人员需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调度,特别是质量、安全、进度、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及调度。

  (5)现场由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严禁浪费或用在非本项目上,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值赔偿。

  (6)在没有交付甲方时前必须保护设备设施,做好成品保护。

  (7)乙方食宿自理。

  (8)乙方提前7天提出一般材料计划,由甲方审核购买,外购设备需提前两个月报计划。

  (9)乙方现场负责人:

  如甲方违约,必须按时足额付清乙方所完工程量的劳务工资。

  (1)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其情节拒付乙方所有做工工资等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如乙方在生产工程中,人员不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不能得到保证,工期延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缔乙方作业资格,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按单项价格下浮50%后作为结算价款付给乙方。

  (3)双方约定的工期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延长,如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该分项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工期延误按总价1%/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4)在施工中如乙方因施工质量低劣造成返工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并总价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5)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否则甲方按100元/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调派,有故意刁难、停工、罢工、不服从管理行为的甲方及其项目部有权终止其合同并取缔乙方施工,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按单项价格下浮10%后作为结算价款付给乙方。

  (7)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进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认真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8)以上违约金,凡指明的,均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款中直接扣除。 十三、安全文明施工

  1 乙方在施工作业中要文明施工,不浪费材料,不出安全事故,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如不服从管理和安排,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 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凡因错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 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安全保护和甲方提供的水电材料,如发现浪费材料和不保护材料,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罚款。

  4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必须为进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因乙方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工人自身不安全行为发生的意外伤害,甲方概不负责。如遇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5 负责对该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内的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十四、其它管理制度

  1、 甲方及其项目经理对乙方实行考勤制度,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配足满足施工需要的人员,如无故不在岗(含缺席、旷工等现象),甲方按200元/天(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进场工人如有偷盗、损毁甲方财物行为的一经发现,除退赔原物外,处以1001000元的罚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未尽事宜,又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印后生效,本合同承包范围内任务完成,结清余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自愿、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原则上,就甲方的水电改造工程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3、住房结构: 室 厅 卫 套,施工面积 平方米。

  4、施工内容:甲方住房的水、电、弱电改造工程,洁具、灯具、等设施的安装,搬运工程(打孔工程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

  材料费: ,人工费:

  管理费: ,设计费:

  垃圾清运费: ,税金(3.41%): 其 他费用:

  以上总价款根据乙方实地考察甲方房屋,并初步了解所需完成工程后确定,该总价款为闭口价款,包含乙方承担的装修工程中所有的人工和附件三《甲方自购材料清单》外其他所有辅料费用。如因甲方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而产生的额外材料费用按实另计。

  第二条 关于双方职责的约定

  (1)甲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承担有关费用。

  (4)根据乙方提供的需求按时提供自购材料。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设计方案现场交底,并负责向具体施工人员传达甲方设计方案和施工效果。

  (2)乙方在装修期间全面全程承担施工工程队负责人的管理和施工职责,对本次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乙方全面承担联络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质量、向甲方提出材料需求,现场管理水电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等职责。

  (3)乙方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参与本合同定义的水电改造工程,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单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施工人员;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人员更换,必须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的施工水平存在疑义,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第三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1)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的清单,并注明所需要 材料的数量。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

  (2)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甲方采购供应的水电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

  (1)乙方供应的水电材料甲方应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水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1.施工地点:闻喜县信达花园二期16#、17#楼(原工具厂)

  3.本项工程预计11000平米,结算价格为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程总价约为:165000元。

  第二条 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的清单,并注明所需要材料的数量。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第三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应严格参照《山西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 DB-35/T98》及《运城市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施工技术差及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第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等的现场管理约定:

  1、乙方施工人员要严格服从甲方现场管理要求,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2、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现场出现的问题,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3、甲方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为乙方施工人员免费提供材料仓库和基本的住宿场所。

  4、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供的装修材料出门,若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 关于工程价款、承包内容、施工工艺、结算的约定:

  1. 工程款付款方式:

  主体工程布管完成后支付工钱人民币叁万,线盒、表箱、下水、上水完工后支付工钱人民币伍万, 穿线按安装进度分两次支付。

  2. 乙方承包内容:

  1).水电开槽、布管、穿线、埋盒

  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清运

  3).水电施工的穿墙、打孔、切割

  4).开关面板和灯口安装

  3.工程结算方式:

  按建筑面积结算:15元/平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伍拾元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伍拾元违约金。

  第七条 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 %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九条.其它约定第:

  1.双方同意由第三方监理进行协商工作。在未经第三方监理确认情况下,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2.经过第三方监理确认,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3.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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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 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 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 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l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 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 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 6 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 2条、第9.6. 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 6 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 6 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 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2 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

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 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殳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l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丁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l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 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砂柏繽: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 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1.6.l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 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移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叠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叁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 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4.7 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13.5.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1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13. 1节至第13. 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琶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l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l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誉扳孽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5.2.5 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至附录L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16.0.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l、扉—1、表-01、表-08、表-11、表-12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表-12- 6一表-12- 8)、表-13、表-20、表-21或表-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表—12—6一 表—12—8)、表-13、表-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表-21或表-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9、表—10、表—11、表—12、表—13、表—14、表—15、表—16、表—17、表—18、表—19、表—20、表—21或表—22。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由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造价咨询人盖章。

3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16.0.5 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表—05~表—20、表—21或表—22。

2 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 说明应按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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