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国际私法中反致和转致的结果不对,剩下三个选项外国法的查明、转致、法律规定选哪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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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 第一编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系中,哪一选项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A.两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协议离婚 B.一外国公民因不满中国行政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 C.中国某国有企业在新加坡投资设厂 D.某中国公民继承他在国外的亲属在中国国内的遗产 2.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的法律规范?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

2、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甲国和乙国签订了一项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定,其中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律属于下列哪种规范? A.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实体性规范 B.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实体性规范 C.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 D.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 4.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确

3、定妻子对其夫的财产权利时给予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5.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该规范属于国际私法中的下列哪种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6.关于冲突规范的类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年希腊民法典第3条规定:“不动产,即使是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希腊法。”这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

4、关系的定性,适用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法院地法律。”这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年订立于海牙的离婚以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以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这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7.甲国汽车制造商A将其产品出口到乙国,乙国公民B从进口商C处购得一部汽车。于汽车设计存在缺陷而使B受伤。B以A违约提起受伤,乙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

5、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下列哪种? A.外国法的查明 B.法律规避 C.识别 D.法律援助 8.下列哪项不属于反致和转致的相同点? A.前提都是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不同的规定 B.都涉及三个国家的法律 C.法院在适用时都将其冲突规范指引适用的法律理解为包括该国实体法和冲突法在内的法律,且只适用其中的冲突法 D.最终不一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 9.法国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且法国和德国都在不动产法定继承方面承认反致。若一法国公民死于德国并在德国遗有不动产,则

6、会发生下列哪种情况? A.只有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只有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德国或法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德国或法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10.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规定属于国际私法上的下列哪种情况? A.公共秩序保留 B.直接反致 C.识别 D.法律规避 11.对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法律,但丙国的法律反而指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乙国的实体法处理了案件。这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A.直接反致 B.

7、转致 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D.完全反致 12.中国公民刘甲和刘乙是表兄妹,因中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二人移民美国肯塔基州结婚,之后回国居住工作,刘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刘乙以其配偶身份向中国法院提起继承之诉。对此中国法院应如何处理? 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A.承认刘乙的配偶身份,受理该继承诉讼 B.因为当事人规避中国婚姻法,故二者婚姻无效,驳回诉讼 C.刘甲、刘乙的婚姻得到美国法律的认可故是有效的,中国法院应予以认可 D.当事人已经是美国人,故应驳回诉讼,美国相关法院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中国,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 A.国际条约 B.

8、国内立法 C.国际惯例 D.国内判例 2.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有哪几项? A.具有中国国籍的苏某与具有美国国籍的王某的婚姻关系 B.中国籍吴某继承其父身后遗留在英国的房产的继承关系 C.中国瑞通公司告韩国大旗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D.巴西籍船舶与英国籍船舶在韩国发生碰撞,停泊在我国大连港口,并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文规定,本合同适用美国法律,但美国的冲突法不包括在内。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可以选择

9、美国法作为处理争议的法律 C.合同适用的美国法律不能是法律适用法 D.如果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律,则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 B.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 C.我国公共秩序的矛头所向,不仅是依我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但却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还包括那些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条款的国际惯例 D.在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或其他与争议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下列关于冲突规

10、范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B.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冲突规范中,“连结点”是“侵权行为” C.在“合同缔结方式依合同地接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范围”是“合同缔结地法” D.在“合同缔结地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系属”是“合同缔结方式” 6.与其他法律冲突比较起来,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具有哪些特点? A.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 B.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C.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 D.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 7.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民

11、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A.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B.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C.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D.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8.下列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静态的连接点? A.不动产所在地 B.婚姻举行地 C.合同缔结地 D.动产所在地 9.下列有关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负责查明 B.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C.如果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

12、有规定的,则适用与争议有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需要适用的法律 D.如果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错误,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要求纠正 10.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联结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第二编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案件中,涉及案件中当事人马凯本国法的适用问题,马凯具有法国国籍,还具有加拿大国籍,他在美国及加拿大都有销售电脑的生意,其经常居所在加拿大的渥太华。请问,中国法院应以哪国的法律为马凯的本国法? A.中国法 B.加拿大法 C

13、.美国法 D.法国法 2.琳达具有美国和英国籍,其在加拿大和中国均有住所。因喜欢中国的人文环境,其经常居住在中国。2008年琳达在中国居住期间失踪,其丈夫约翰于2011年5月6日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琳达失踪。对于宣告琳达失踪案,中国法院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A.美国法律 B.英国法律 C.中国法律 D.加拿大法律 3.美国甲公司、法国乙公司、英国丙公司和中国丁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设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管理中心在美国,营业中心在法国,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企业章程规定的住所为英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法人的住所应在哪国? A.美国 B.法国 C.英国 D.中国 4.我国在

14、外国法人认可方面采取的是下列哪项制度? A.一般认可制 B.概括认可制 C.特别认可制 D.相互认可制 5.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美国,在美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2011年3月在荷兰度假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其曾经在中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张某遗嘱的效力,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B.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国籍国法律,即中国法律确定 C.若张某没有立下遗嘱,则依照法定继承,适用其死亡时所在地的法律,即荷兰法律 D.若张某没有立下遗嘱,其

6.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经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7.

16、中国枫溪公司向美国天河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法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枫溪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天河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A.中国法,因原告在中国法院起诉 B.美国法,美国是被告一方所在地 C.法国法,因法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8.中国公民A在中国签发了一张以英国人C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美元的汇票,委托中国驻英国某金融机构B为付款人,C将该汇票在法国背书转让给澳大利亚人D,D在澳大利亚持票向B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

17、,D在得到有关拒绝证明后,开始行使追索权。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表述是正确? 拒绝承兑是否正确应依据中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据澳大利亚法 行使票据追索权,应适用澳大利亚的法律 D.该汇票记载事项是否合法应依据中国法 9.国籍为甲国的船舶M号系乙国B公司从甲国A公司处购得,但依甲国法B公司尚不能取得M号的所有权,而依乙国法则B公司已经取得M号的所有权。M号出海后在我国领海与乙国C公司所有的国籍为甲国的Y号船舶发生碰撞,B公司就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向我国法院起诉。对此,下面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 B.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我国法 C.应

18、适用碰撞船舶的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 D.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但于发生碰撞的两船舶的所有者国籍相同均为乙国,因此乙国法与本案关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乙国法 10.中国法院在审理下列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重叠适用两个国家法律的有下列哪项? A.涉外收养法律关系 B.涉外监护法律关系 C.涉外扶养法律关系 D.涉外离婚法律关系 11.下列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其国籍法确定 B.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C.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To makeeach

19、 daycount.(Titanic) 1.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适用国籍国法律,但自然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我国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 C.若所有国籍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D.自然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2.关于内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这是内锅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存在于否根据该外国法人本国法作出的 认定 B.对依有关外国法未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不予认可 C.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分为两种,即国际立法认可与国内立法认可 D.我国对外国法人认可采取的特别认

20、可制度 3.甲公司在澳大利亚登记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主要营业地设在新加坡。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甲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哪国法律? A.澳大利亚 B.日本 C.新加坡 D.中国 4.下面哪些选项是关于国际私法中国家的法律地位的正确表述? A.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B.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国有公司和企业可以代表国家 C.国家以其国库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D.国家参加国际民事法律活动是通过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的 5.下列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其内容共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

21、序豁免和执行豁免 B.对司法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的放弃 C.目前国际上存在有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理论,我国采取的是相对豁免理论 D.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并非意味着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免除其被追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6.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98年甲大学毕业后赴美国留学并定居美国,2003年取得美国国籍。1998年乙赴美国留学,2002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2007年甲、乙同游欧洲时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2010年4月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来往。一年后,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 A.甲、乙的婚姻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应适用美国法律 B.甲、乙的

22、婚姻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应适用意大利法律 C.乙对甲提出的离婚诉讼,适用两人共同的国籍法,即美国法 D.乙对甲提出的离婚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下面关于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运送中的物品物权关系一般适用到达地或者发运地的法律 B.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D.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8.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经常居所。某日,他们同乘轮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

23、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应适用甲国法审理本案 B.我国法院应适用香港法审理本案 C.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中国法审理本案 D.若A与B达成协议,则法院应按照其协议约定的法律审理本案 9.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补缺、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等法律适用原则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船舶的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甲国注册的某船乙国商人光船租赁后改挂乙国国旗,在此期间该船被设立了抵押权,就这一抵押权问题,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即乙国法律

24、C.甲国一民航客机在杭州机场准备降落前,因机上物体坠落造成地面段某受伤。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应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10.下列关于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的说法或做法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国留学生乔治和杰克在英国均有经常住所。二人在华留学期间打架使乔治受重伤。后乔治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杰克赔偿损害,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适用甲国法,还可以适用英国法 B.两艘悬挂利比里亚国旗的商船圣母号和铁达尼号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一方在中国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某海事法院认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两艘悬挂荷兰国旗的商船胜利号和凯旋尼号在公海上发生

25、碰撞,后一方在中国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就胜利号的赔偿责任限制,某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加以处理 D.在我国旅游的甲国明星赖某发现乙国某网站私自发布自己不为人知的信息,认为其严重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起诉到我国法院,该案件要适用赖某经常居所地法律 1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 A.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行为地法律 B.票据的提示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C.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D.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1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A.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B.有特殊历史、政

26、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的特权与优惠 C.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D.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13.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法 B.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C.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D.若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则该遗嘱有效 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第三编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甲公司向法国乙公司购买钢材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因违约责任问题发生纠纷,将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27、后乙公司交付的钢材质量有缺陷,双方发生争议。就如何解决该纠纷,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无果。就本案的纠纷解决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于双方约定了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B.虽然双方约定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因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C.虽然双方约定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因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而双方又没有就此达成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D.既然双方约定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虽然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但因为有仲裁条款的存在,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

28、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仲裁撤销申请的裁定 B.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C.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终止撤销程序 D.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丙国不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丙

29、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应对该裁决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我国有义务承认与执行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的人提出的承认与执行申请 C.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也适用公约 D.我国应对该裁决承认与执行不适用公约,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4.德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就这一争端,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过程中,经调解甲乙两公司达成协议,此时法院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法院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B.甲乙在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时,仲裁庭应当制

30、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即可以选择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仲裁 D.如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当事方应补充协议确定仲裁机构,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5.甲为俄罗斯公民,乙为韩国公民,双方在首尔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甲到我国法院起诉乙。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A.因为乙为被告,其是韩国公民,该合同争议

31、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B.当事人在首尔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6.我国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下列就申请方式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直接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分为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前提都是该外国同我国有共同参加的条约 C.先外国法院向我国外交机关提出申请,我国外交机关同意后再转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D.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

32、院提出申请,但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申请 7.中国甲公司和日本乙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发生纠纷,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甲公司败诉的裁决。就该裁决的执行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而甲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甲公司应该提供担保 C.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且经法院查实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与其仲裁规则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D.如果法院以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为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

33、不得再进行仲裁 8.下列关于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语言的表述中,哪一选项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A.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双方当事人都能理解的语言、文字 B.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国际上通用的语言、文字 C.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若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应当提供,且费用法院负担 D.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若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但是费用当事人承担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上

34、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哪一项? A.涉外房地产案件 B.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D.信用证纠纷案件 11.英国人甲在中国法院涉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甲可以亲自参与诉讼,不委托他人 B.甲可以委托英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甲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D.若甲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其委托书从境外寄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多项选择题 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1.下列哪些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A.中国仲裁机构对涉及香

35、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B.争议标的物位于国外的,都应视为涉外仲裁 C.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视为涉外仲裁 D.根据我国仲裁法,我国既有临时仲裁又有常设机构仲裁 2.德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若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某仲裁机构仲裁。就此,下列哪些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甲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此时应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B.双方后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后,甲向某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庭首次开庭时,乙未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其后,乙向某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

36、不予受理 C.双方后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提出异议。法院认为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决定受理。但是,在决定受理之前必须先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D.双方后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后,乙请求中国某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应首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中国法律 3.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A.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B.涉外案件中,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C.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提供担保的责任 D

37、.涉外财产保全的,只能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4.在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时,我国对下列哪些事项提出了保留? A.公共秩序保留 B.互惠保留 C.条约保留 D.商事保留 5.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我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A.协议当事人无能力、协议无效 B.裁决超出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 C.裁决未生效 D.依仲裁地国法,有关的争议事项不能仲裁解决 6.下列说法或做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

38、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B.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因婚姻关系缔结的事实发生于国外,所以,法院应适用瑞士的法律审理 C.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D.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7.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下列哪几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A.诉讼费用担保是我国对外国原告和外国被告所规定的共同的诉讼义务 B.我国在外国人诉权方面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C.各

39、国通常在诉权上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不要求以对等互惠为条件 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D.我国在诉讼费用担保方面实行的是对等原则 8.韩国人金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可以成为金某诉讼代理人的包括下列哪些人? A.韩国公民朴某 B.金某的朋友张某以非律师身份 C.中国律师郭某 D.韩国驻中国的领事官员 是美国公民,因人身损害赔偿向中国某法院对中国公民张某提起诉讼,M准备委托中国律师肖某,其从美国托交给肖某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同时经过哪些步骤方有效?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 B.经美国外交机构认证 C.经美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D.经我国

40、驻美国使馆认证 1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A.因继承在我国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产生的纠纷 B.因在我国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 C.因处于我国的不动产而发生的所有权纠纷 D.因我国公司接受外国公司技术转让产生的合同纠纷 11.某政法大学老师在上课时,要求学生回答中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下面是若干学生的回答,请问哪些是正确的? A.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各相应地点法院可行使管辖权 B.涉

41、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C.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我国的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D.离婚案件只要原告或被告之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12.法国甲公司,在中国境内并无住所,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来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发生了争议,那么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有哪些? A.甲公司在广州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B.甲公司在南京设有代表机构 C.该合同在江苏签订 D.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 13.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对于涉外民事

4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的涉外财产保全,只存在于起诉前,并没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B.我国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C.我国法院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在起诉前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来采取保全措施 D.在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在获得准许后的30天内提起诉讼 14.某一外国法院所做的判决欲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须符合如下哪些条件? A.外国法院所属国须与中国签订有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B.该判决须已经生效 C.可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外国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43、 法院按照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D.如该外国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无互惠关系,则我国对该判决不予以承认与执行。但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参考答案 第一编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要求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选项A正确。离婚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故属于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法律程序,

44、具有公法性质,不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 选项C正确。新加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内容发生的地点,具有涉外因素。 选项D正确。国外的亲属属于被继承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该题针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间接调整的法律规范。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选A项正确。为冲

45、突规范,仅表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故属于间接调整方法。选项B、D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属直接调整方法。选项C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该题针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

46、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该题针对“冲突规范”知识点进行考核】 4.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识别。要确定的是妻子的权利性质;是夫妻财产权,还是继承权。那么,这实际上是对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类,目的是要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实体法,这符合识别的定义。 【该题针对“识别与反致”知识点进行考核】 5.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冲突规范的类型。所谓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

47、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这就是一条典型的单边冲突规范,它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只受中国法律调整。 【该题针对“冲突规范”知识点进行考核】 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6.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冲突规范的类型。 选项A错误。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选项A只能适用希腊法,没有其他选择余地,所以是单边冲突规范。 选项B错误。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选项B是双

48、边冲突规范。选项C正确。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选项D错误。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予以适用的冲突规范。选项D是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该题针对“冲突规范”知识点进行考核】 7.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识别。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识别包括对有关法律事实或问题的识别和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本题属于对有关法律事实和问题的识别,具体来说是判定涉外民事案件的性质,明确

49、其归属于什么法律范畴。 【该题针对“识别与反致”知识点进行考核】 8.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转致与反致的比较。 选项B不属于。根据反致和转致的适用过程,直接反致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转致则涉及三个国家的法律。选项A、C、D都是对二者共同的产生原因、适用过程以及结果的正确描述。 【该题针对“识别与反致”知识点进行考核】 9.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致。直接反致即法院地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的法律,而按照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最终法院就按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根据上述直接反致过程,无论在德国还是法国都会产生反

50、致。 【该题针对“识别与反致”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公共秩序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我国除了在法律适用方面对此制度加以规定外,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该题针对“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致。反致有几种类型,其中“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而指定应适用乙国

51、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 【该题针对“识别与反致”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避。根据民通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刘甲和刘乙的行为是故意改变连结点婚姻缔结地来规避我国婚姻法的适用,因此,刘甲和刘乙的婚姻行为无效,刘乙提起的诉讼应当被驳回。 【该题针对“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知识点进行考核】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即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国际

52、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和国内判例。国内判例主要在普通法国家中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中国,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 【该题针对“国际私法的概念与渊源”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To makeeach daycount.(Titanic) 选项A属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自然人的情况,即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选项B中英国的房产属于法律关系中位于国外的标的物,即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

53、素。 选项C则是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属于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选项D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法律事实都发生在国外。 【该题针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选项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选项D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

54、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该题针对“冲突规范”知识点进行考核】 4. 【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应注意的是,较之于其他国家的同类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的这一条公共秩序条款的矛头指向,不仅是依我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但却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还包括那些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条款的国际惯例。这可以说是我国公共秩序条款的独特之处。 【该题针对“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知识点进行考核】 5. 【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冲突规范。在冲突规范的系

55、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称为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据以连结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其应适用的某国法律的基础,起到桥梁和媒介的作用。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连结点”是“侵权行为地”;在“合同缔结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合同缔结方式”是它的“范围”,”合同缔结地法”是它的“系属”。【该题针对“冲突规范”知识点进行考核】 6.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与其他法律冲突比较起来,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具有如下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

56、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 【该题针对“冲突规范”知识点进行考核】 7.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该题针对“冲突规范”知识点进行考核】 8. 【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依连结点是否可变,可以分为动态连结点和静态连结点,前者包括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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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是该国指定涉外民事(含商事,下同)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体系的那部分法律规则的总和。在渊源上,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通常表现为包含在一国的制定法、判例法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又叫法律选择规则)。笔者在深入思考与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有关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研究心得提出个人见解,供立法者参考,并就正于海内外国际私法同仁。

在中国现代立法史上,北洋政府于1918年8月5日公布并施行的《法律适用条例》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关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法典编纂,其内容包括6章、27条,具体是:第1章“总纲”、第2章“关于人之法律”、第3章“关于亲族之法律”、第4章“关于继承之法律”、第5章“关于财产之法律”、第6章“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之法律”以及第7章“附则”。受日本《法例》和德国《民法典施行法》影响,《法律适用条例》在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等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问题上采本国法主义。[1]北伐成功后,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于1927年8月12日命令暂准援用《法律适用条例》。

    1949年以后,《法律适用条例》在我国内地被废止,在我国台湾地区则被援用至1953年6月6日《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公布并施行时为止。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于1953年公布并施行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主要规定了人的行为能力、禁治产宣告与死亡宣告、法律行为的方式、债、物权、亲属和继承等涉外民事事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凡31条,不分章节。该法仍旧因袭《法律适用条例》关于国际私法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例。就此,1952年12月9日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该法草案时所附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草案说明》明确指出:“所谓国际私法,即决定于何种情形下,适用何国法律,及如何适用之具体法则。”[2]

我国现行的冲突规则较为集中地规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条至第150条)。其他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也含有冲突规则,如1985年的《继承法》(第36条)、1990年由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第18条、第48条至第49条、第52条、第56条、第64条、第81条)、1991年的《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第21条)、1992年的《海商法》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268条至第276条)、1995年的《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5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94条至第101条)、1995年的《民用航空法》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84条至第190条)、1999年的《合同法》(第126条)、1999年由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第3条)以及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218条)等。[3]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也含有冲突规则,如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改革现有冲突规则的必要性和法典编纂努力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含有一些冲突规则,但迄今欠缺一套系统化的冲突规则。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尤其与第一次对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进行法典编纂的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相比,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退步。《法律适用条例》虽然颁布于90多年前,却含有一些在那个时代相当先进的冲突规则。我国台湾地区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可视为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所开启的法典编纂传统的延续。然而这种对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进行法典编纂的传统却在我国60余年的立法史上被中断了。结果,我国目前的冲突规则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在内容上仅及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由于欠缺一套系统化的冲突规则,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面临诸多不便,且由于欠缺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时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涉外案件当事人来说公正的结果很难得到保证。

    从实践和理论两个视角、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来看,改革我国现行冲突规则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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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 张心仪 陈文婷

本文通过对涉外婚姻继承案件的梳理,解读最新十个裁判要点。

在涉外婚姻继承业务领域,目前有三个区域值得特别研究: (1)广东地区,特别是广州和深圳两市的案例,尤以广州为重,这一地区的家事案件常见涉港、涉澳因素,是其特色;(2)京沪地区,尤以北京为重,北京不仅距最高审判机关最近,而且学术理论水平也是国内最高地;(3)其他地区,主要是省会城市的案例,可从中看出该省审理涉外家事案件的基本水平,尤以杭州为代表,在该市,新兴互联网经济与移民因素相互结合,其涉外家事审判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实况都值得广大同仁关注。

一、涉外继承与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法律适用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的确定

1.如被继承人死于2011年4月1日之前,适用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 [1]规定确定。

2.如被继承人死于2011年4月1日之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2012)》)第十五条 [3](笔者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确定。

(2020)粤民申4080号一案 [4],被继承人与内地和澳门都有密切联系,关于适用内地法律还是澳门法律,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经商安身立命,其生活中心的认定除考虑其本人、父母、子女的居住情况外,应重点考查其资产来源、投资经营、资金流转、财产分布等状况,进行综合酌情认定。”法院最终根据被继承人在内地的巨额资金往来确定适用内地法律。

(二)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解读

1.2011年4月1日前遗嘱订立于港,适用香港法律认定。(2018)粤01民终17321号一案 [5],被继承人2011年4月1日前于港身故,内地法院参照《法律适用法》裁判在港设立的遗嘱有效。本案去世夫妻均为港籍,香港为二人共同经常居所地,处理国内房产继承时,关于男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都认可属夫妻共同财产,两审法院没有展开讨论,以当事人意见为准了(否则就是否“夫妻共同财产”还会产生争议)。 广州中院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2012)》第二条[6]参照《法律适用法》确认遗嘱人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因香港原讼法庭已遗嘱检证,且未与内地法律抵触,故予以认可。

2.遗嘱行为地、遗嘱人国籍国以及经常居所地均在澳大利亚,涉及国内财产的遗嘱的方式及效力应适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 [7]以及第三十三条 [8]对遗嘱方式以及遗嘱效力做了规定。 北京一中院认为,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国际私法中“反致”和“转致”制度,如果依据我国的冲突规范必须适用澳大利亚国法律,那么就必须适用其实体法解决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管该国是否存在冲突规范以及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准据法为何。依据上述冲突规范,本案应该适用澳大利亚国法律确定遗嘱效力,即经公证认证的新南威尔士州《2006年继承法》。

(三)涉外法定继承及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法律适用

1.看时间。如被继承人死于2011年4月1日之前,适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10]的规定;如被继承人死于2011年4月1日之后,则适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2.看法律关系。如在法定继承前,须先对案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则步骤为: 首先,界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11]的规定;其次,如界定结果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继承人一方(夫妻二人中未去世的一方)名下的财产就不存在先析产再继承的问题。(2020)粤18民终922号一案 [12],台湾籍夫妻常年在台居住,现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内地房产。清远中院认为,应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确认案涉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一步析产。 终审法院认为,此案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界定案涉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类似的案例还有:(2020)京01民申298号一案 [13],以及(2019)最高法民申3532号一案 [14]。特别要注意(2019)最高法民申3532号一案中,最高院明确: “本案夫妻双方没有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故本案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此,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内地法律。比如,(2021)沪01民终385号一案 [15],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产位于中国上海而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国内地法律,和(2019)粤1821民初958号一案 [16]的审判思路一致。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7]正如前文所述,继承之前也有一个析产的问题,即先须界定案涉动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2018)沪02民终10957号一案 [18],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即日本国的法律,夫妻财产分为:(1)夫妻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或者婚姻中以自己的名义获得的财产,为其独有的财产(称作“夫妻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2)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则认为是共同拥有的财产。日本民法典第九百条第二款规定,配偶及直系亲属为继承人时,配偶的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二,直系亲属的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一。 本案中女方母亲汇入女方名下的财产,二审法院认为是女方个人财产。

二、外国法律的查明及提供责任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19]的规定判断:(1)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当事人提供;(2)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法院查明。(2020)闽民申3304号一案 [20],夫妻间存在“分别财产制”约定,且遗嘱立于荷兰,故涉及荷兰法律的查明。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已明确适用荷兰法律,故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并不属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形,不应由当事人承担提供外国法律的责任,而应由法院进行外国法律的查明。

三、外国法律的排除适用情形

(一)因违反中国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排除适用外国法律

(2019)闽01民终1631号一案 [21],男女双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虽在美国登记结婚并经公证认证,但中国法院不认可其婚姻效力。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22]规定,男方是中国公民,经常居所地在中国,男女双方虽然在美国登记结婚,但并未形成“共同经常居所地”,故应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对其结婚条件进行审查,即不能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判断其婚姻效力,而应适用中国法律判断。这也契合《法律适用法》第五条 [23]规定的精神。

(二)因违反中国法律的“专属管辖”规定而不予认可和执行澳门判决

(2017)粤01认澳1号一案 [24],广州中院对澳门某法院非强制性财产清册案民事判决不予认可和执行。 认为应按“不动产所在地”即内地法律处理内地房产。该案系对遗嘱人国内两套房产继承事宜的处理。遗嘱人在澳门,案涉财产在广州。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在澳门启动非强制性财产清册程序,并经澳门法院确认转为确定判决。后当事人执上述判决书向广州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对此,广州中院认为,案涉财产系位于中国内地的不动产,根据相关法律,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对澳门民事判决不予认可和执行。

(三)因无真实有效遗嘱故案涉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中国法律

(2017)沪02民终10895号一案 [25],上海二中院认为 “结合现有证据、证人证言及生活常理,本院综合分析后认为,涉案遗嘱非真实有效”,本案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遗嘱,故应依据法定继承办理,即按《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26],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处理。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案涉房产进行了确权析产及继承处理。不仅如此,根据二审判决书的表述,上诉人可能因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被法院另行作出处理。

四、中外遗嘱的书写、形式及理解差异

(一)对外文遗嘱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截然相反

Yuxian, and upon her death to Mayi”这类英文表述的理解上,是选择关系还是递进关系,要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探究遗嘱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2.对实体权利的不同理解。(2017)吉01民终3768号一案 [27],一审法院没有把遗嘱中的“遗赠”翻译出来,只是认定遗嘱人姐姐拥有遗嘱执行人身份;二审法院根据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提供的翻译件,认定“bequeath”为受遗赠意,确定遗嘱人姐姐继承“不动产的1/2”的财产份额。

(二)签名与以往“双语签名”习惯不一致的遗嘱的效力的认定

[28],其他继承人提出,遗嘱人的书写习惯是在落款处进行中英文“双语签名”,与案涉遗嘱的签名不一致。对此,法院的意见是,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效力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加拿大法律。案涉遗嘱由加拿大律师起草,经中国驻多伦多使领馆公证后认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因此,法院未予采纳继承人的意见。

(三)需特别注意涉外遗嘱的形式要件

1.加拿大多伦多遗嘱见证需要两名以上自然人。(2021)粤01民终24642号一案 [29],法院认为,多伦多律师起草的遗嘱中只有律师一人署名。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向法院证明该遗嘱形式要件符合遗嘱行为地即多伦多当地法律规定,被法院推定适用中国法律。在加拿大立遗嘱的正确步骤:16岁以上的本人书面签署,以及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席并签字。 境内遗嘱与境外遗嘱的方式和效力要求各异,经常居所地在境外并在境外立遗嘱时一定要符合本地遗嘱方式和效力条件。国内遗嘱常见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特别是自书遗嘱,应用很广。一些境外国家对遗嘱见证人有严格要求。(2020)京民申2969号一案 [30],根据法院查实,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十六岁以上的遗嘱人以书面形式署名,且有不少于两名见证人出席见证并签字。在实操中,通常是包括一名律师(公证员资格)在内的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席见证后,再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方符合中国法院对证据形式的要求。此案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对具有公证员身份的律师的身份的认证以及我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的认证材料,所以中国法院认定其已经经过相关的公证及认证流程,符合中国法院对证据形式的要求。

2.纽约州遗嘱生效条件。根据法院查明,至少要以下三个条件完全符合,即遗嘱采用书面形式,遗嘱的最后应当有遗嘱人的签名,至少有2个见证人见证遗嘱人的签名。当然,如果到中国使用,相关文件的公证认证也是需要的。 [31][32]

五、遗嘱如涉“信托”“基金会”如何在中国境内落实

以澳大利亚法律为例,因中澳法律体系存在差别,判决未提及遗嘱人“家庭基金会”,估计是澳大利亚资产装入,与本案无涉。而案涉三套房产的处理方式,是直接过户到“受遗赠者”即其姐名下并由其支付折价款,亦无不可。 [33]不过,应注意的是,处理此类案件时,需注意境外遗嘱中对相关财产采用信托方式处理如何在中国境内落地的问题。可考虑借鉴上海二中院“交付受托人管理”的模式 [34],再借鉴最高院允许相关产权过户到受托人(遗产管理人)名下履行受托/遗产管理义务的做法 [35]。相关内部纠纷可另案解决,最大程度解决境外遗嘱与境内法律适配,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问题。

六、涉外亲子关系的认定

虽然孩子的母亲不能提交与孩子的父亲进行日常交流的证据,但基于香港生死登记处出生登记资料中“父亲”一栏的有关记载,辅之出入境记录,法院还是认定了非婚生子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法院认定香港生死登记处出生登记资料中“父亲”一栏签名的签署时间与出入境管理处调取被继承人出入境的时间记录吻合。再结合香港《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条,法院认为,无论是哪种登记形式,除了上述第四种情形外,非婚生子女要登记父亲的姓名,均需父亲提出申请或者出具法定的声明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亲子关系予以认定。本案有个细节,孩子的母亲称,其之所以没有任何与孩子父亲交往联系的证据,是因为“孩子父亲对其要求极其严格,未经允许孩子母亲不得与其打电话、发短信,二人的关系无他人知晓;孩子父亲通过他人向孩子母亲支付生活费,孩子母亲从未主动索要费用;后孩子母亲经打听才得知孩子父亲死亡一事”。法院判决文书中均未见孩子母亲提交相关证据印证其说法的记载。 在此情况下,法院仍然认定亲子关系,香港生死登记处的记载以及被继承人的出入境记录或是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根本原因。[36]

不过,需要提示的是,并非所有案例中,香港生死登记处出生登记资料中“父亲”一栏的记载都能像本案这样起到好的效果。有些案件中,裁判结果还是取决于双方的证据对比情况对法官内心确信造成的影响。不过,本案对香港生死登记处出生登记资料中相关记载的应用,还是值得借鉴的。

七、涉外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手续

形成于台湾地区的继承材料经公证后,正本寄送大陆公证行业协会,副本由海基会转递给大陆公证行业协会,正副本核验一致后,系为符合内地法院要求的证据。由(2019)粤20民终1164号一案 [37]看出,在台湾地区形成的相关材料如需送往内地使用,需要经过以下几道程序:

1.公证。将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2.正本寄送。将公证文件正本送往该文件使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者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转递和认证。

3.副本转递。将公证文件副本交海基会 [38]转递至海协会 [39],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文件正本的公证员协会。

4.正副本核验一致。将正副本进行对比核验,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符合了内地官方对文件的形式要求。

遗嘱人先后向不同的亲属订立了三份遗嘱,其中一份还有纽约州当地的公证员在场见证。 [40]但法院认为,根据遗嘱的形式及效力分析,上述三份遗嘱均无效,须根据中国法律对案涉房产适用法定继承予以分配。本案中,法院直接适用《继承法》,即“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1]如先适用《法律适用法》,对遗嘱形式以及遗嘱效力进行综合评判再得出遗嘱无效结论,可依据《法律适用法》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 [42],再适用中国法律,似更妥些。不过,根据判决书的表述,遗嘱人的三份遗嘱均不符合所在地纽约州法律,也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若遗嘱人为美籍、经常居所地为美国、在美国立遗嘱及过世,此种情况下,对遗嘱形式及效力的认定适用中国法律,就值得商榷了。

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以前形成的涉外养父母子女关系?佛山中院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判断:(1)收养双方是否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名义长期共同居住生活;(2)亲友及群众是否公认或有关组织是否证明双方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43]

九、遗嘱能否直接处理境外财产

(一)中国法院一般不处理境外遗产

比如,涉外家事案件涉及香港银行的存款及香港房产,除可以直接以人民币抵折给付之外,一般国内法院鲜有直接处理境外遗产的。继承案件中的境外财产,中国法院一般只处理可以折价(人民币)冲抵的银行存款。(2020)粤01民终6185号一案 [44],对香港某银行的存款,虽然知道该银行账户内的余额以及具体账号、开户行,但由于无法查明该账户内的交易流水、无法甄别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保险箱内的财物名细,两级法院都建议当事人另案处理。其本质原因,和(2019)粤02民终1860号一案 [45]中的香港不动产一样,考虑的是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目前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没有继承案件的互认,因此,继承案件如涉及境外财产的确权析产,国内法院鲜有直接处理的。当然,能够以人民币计价确认境外财产存在(如有经公证认证的财物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相关金额的,国内法院亦可以给付折抵的形式,间接予以处理。

(二)香港遗嘱可以处分港外财产,但建议由不同法域律师分别撰写

在香港立的遗嘱可以处分的财产不限于香港域内,如涉及国内的存款,国内法院在认定香港遗嘱效力后,可按认可的香港遗嘱内容进行处理。(2019)粤06民终220号一案 [46],案涉遗嘱由律师行作出,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及作出《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亦指定了遗产管理人。最高院明确,遗嘱中的遗产管理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继承、财产事宜起诉;即使遗嘱执行人并非最终受益人或遗产归属人,仍可以将涉及遗嘱的境内股权先登记在遗嘱执行人名下以便其管理遗产,甚至受益人在国内起诉要求将相关财产过户到受益人名下亦不可行。 [47]原因是生效遗嘱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在受益人过户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如,遗产税费未结清,过户给受益人的条件因年龄原因未成就等),国内法院也不会支持受益人的相关诉求。结合司法实践,建议涉及境外财产(包括港澳台)的遗嘱,区分不同法域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律师分别撰写,以保证遗嘱效力及司法执行;或在统一协调下,由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律师协作撰写。

十、涉外继承中遗产管理人、受益人的相关主体资格

(一)香港遗产受益人符合条件时可以在内地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依香港法律确定有效的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在有限条件下,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国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情况下,如遗嘱确定了遗嘱执行人则不允许)。但在有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除非按遗嘱及法律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内地法院不支持直接将股权过户到受益人名下。

(二)新遗产管理人与原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前后承接

(2020)最高法民再113号一案 [48],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遗产管理人已发生变更。遗产管理及信托方面的权利义务已由原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转移至新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而关联判决已经生效并得到执行,在此情形下案涉股权的收集、管理和协助执行尚需原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协助配合,因此在承认原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的同时,新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而不是替代原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及关联案件的裁判,对新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具有拘束力。新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与原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以根据身份变化的情况,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的权利义务承接手续。

(三)遗产管理人在受托期间可以依有效的香港遗嘱在内地诉讼

依香港法律确定有效的遗嘱,遗产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境内将遗嘱人的财产登记在遗产管理人名下,便于遗产管理人以名义股东身份管理遗产。(2020)粤19民终3941号一案 [49],妻子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18年8月10日发出的遗产管理书以及由香港闫显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遗产管理书反映,丈夫已故,没有遗嘱,妻子为丈夫的遗产管理人。内地法院认为,由于被继承人在内地购买的房产没有完成过户手续,因此,妻子作为香港法庭认可的遗产管理人可以要求合同相关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根据香港法律认定妻子为继承人,而将房产过户到妻子名下。依香港法律确定有效的遗嘱,信托人有权委托他人在中国境内参与相关继承诉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4]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4080号民事裁定书。

[5]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321号民事判决书。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9]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5350号民事判决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12]参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民终922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申298号民事裁定书。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532号民事裁定书。

[15]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957号民事判决书。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申3304号民事裁定书。

[21]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认澳1号民事裁定书。

[25]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0895号民事判决书。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7] 参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3768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931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4642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2969号民事裁定书。

[31]参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

[32]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03号民事裁定书。

[33]参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3768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3号民事判决书。

[36]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564号民事判决书。

[37]参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38] 全称:海峡交流基金会。

[39]全称: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40]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6152号民事判决书。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3]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2138号民事判决书。

[4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6185号民事判决书。

[45]参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终1860号民事判决书。

[46] 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

[4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3号民事判决书。

[4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3号民事判决书。

[49]参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3941号民事判决书。

[5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3号民事判决书。

[51]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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