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层6楼是二次供水吗平均水价6块一吨合理吗

长沙老旧小区管网老化漏损严重,“天价水”频现;二次供水水质堪忧

水压低,五楼以上经常供不上水

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芙蓉盛世小区供水房检测二次供水水质。 资料图

长沙老旧小区管网老化漏损严重,“天价水”频现;二次供水水质堪忧

城市小区需自建储存、加压设施,将公共供水管网的水引入千家万户,这一过程被称为二次供水。但由于时间久,老旧小区内部铺设的供水管网普遍老化、超期服役,不仅造成水资源浪费、水压下降,还威胁着二次供水水质的安全等。

三湘都市报记者连日来在长沙多个老旧小区调查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堪忧、 “天价水”频现、高层住户用水难——多年来,许多小区和单位一直沿用的“总表供水”模式带来重重弊端,老旧小区居民用水问题不少。

■记者 陈月红 实习生 谷家茹 通讯员 李黛

房屋年龄:20-50年

问题:用“高价”水,公摊后有时8元一吨;水压小,五楼以上经常没水用

“天价”水费、高层用水难等用水问题,困扰了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社区居民多年。

该社区的房子都建于上世纪70年代-90年代,有平房,也有十多层、二十多层的楼房,社区现有居民2500多户。

据了解,识字里社区没有专门的物业公司管理,平时水费由楼栋长或居民自发轮流收。“水管口径和水压很小,由于社区房屋建成时间长的有近50年了、短的也有20多年了,年代已久,水管铁管都已经生锈、渗漏严重。”社区书记袁焱介绍,总水表和分表的总水量差经常出现,有时小区每户居民公摊的水费高达8元一吨。

“水压太小了,社区又没有能加压的水泵房,用水高峰时水就跟滴油似的,我们家基本都在晚上11点以后洗澡,因为这时候用水的少,白天水量大时就会蓄水备着。”住在识字里社区居民楼五楼的连国梁说,这样用水太不方便了。和社区里许多住在五楼以上的居民一样,他盼望着,在需要用水时,家里一拧开水龙头就有自来水“哗啦啦”地流出来,无需再为用水犯愁。

所幸,该社区居民的这些用水难题有望很快得到解决。在芙蓉区政府及文艺路街道办事处等的协调下,目前,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已启动该社区的户表改造,社区水管改造正在进行。 “只要把用水的问题解决了,改造带来的暂时不便都可以接受。”居民唐若恒说,虽然在改造期间会破地、挖水管,造成交通上的不便,但社区居民都很支持。

据记者了解,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拟为该社区建一个地埋式的片区加压泵房,解决社区泵房用地难的棘手问题。“目前泵房设计方案已经出来了。”据供水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识字里社区的整个户表改造将在今年内完成。

问题:管网老化漏损严重,物业称经常垫差额

物业代收水费,业主担心被挪用截留

长沙阳光新城小区居民吴先生也是小区业委会成员,他表示,小区水费是一笔大数目,由第三方代收,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尤其是在物业公司更换比较频繁的小区,“业主还是很担心这笔钱被物业公司挪用、带走等。”

阳光新城小区位于长沙岳麓区,建于2006年,目前有400多户居民。和长沙不少老小区一样,居民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期间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更换。据吴先生介绍,“小区上上届物业就截留了代收的10多万水费,未缴给自来水公司,后在政府部门的介入协调下,好不容易才把这事处理好。”吴先生等小区居民认为,如果小区能早日完成户表改造,居民可通过微信等多种方法直接将水费缴给自来水公司,缴费更方便,也不用再担心水费被挪用了,最关键是水质也将有望更好。

目前,该小区现任物业管理方是长沙华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新城物业管理处,去年入驻的。代收水费,在该物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王经理看来是件费力又不讨好的事。他介绍,小区是先由居民用水后再收费,每三个月抄表一次,然后再按用水量收水费。“有部分住户家我们还要上门抄表。”他说,由于房子被出租的或住户联系方式改变、少数住户不配合等原因,即便他们晚上加班上门入户也常吃“闭门羹”,这也大大增加了他们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另外,小区管网老化导致自来水漏损严重。“小区总表的用水量总是比小区分表的总和高,而且经常高蛮多。”王经理说,物业公司经常得为这多出来的高额水费垫钱,有时一个季度下来要垫一万多块。他表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他也希望小区尽快启动户表改造。

据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户改办焦主任介绍,目前,该小区已通过所在街道向户改办申请户表改造,户改办工作人员已经进行了现场勘察,将会尽快启动该小区的户改工作。

据记者了解,长沙市城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在2013年1月5日之前基本都是由开发商自行建设。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长沙市城区共有自来水居民用户超过100万户,但其中已实现一户一表的用户不足20%,其他居民用户基本采取总表供水方式,业主一般是去物业公司交钱买水。眼下,总表供水导致的一系列用水问题逐渐凸显。

目前,市民居住的大多数楼盘设有二次供水泵房,但不少都是设置在阴暗潮湿的地下室,因过去无统一标准化设备和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水泵管网容易生锈、老化,使供水设备使用寿命迅速降低,从而影响水质的安全性和供水的稳定性。

总表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主体负责,实际由业主、单位、物业公司等管理甚至无人管理,由此导致的管理、维护不及时,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等现象较为普遍。不少小区难以按照《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到一年两次的清洗、消毒,有的小区甚至多年没有对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存在严重的水质安全隐患。

部分开发商自行建设泵房时,出于利益考虑,忽视或压缩泵房用地,使用最差、最偏的位置用作泵房,导致泵房用地面积不够或层高不够,有的甚至都快挨到天花板了,这些都影响泵房作用的发挥。

在总表供水模式下,供水企业的服务无法向最终用户延伸,用户的供水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

现有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质量参差不齐,绝大多数老旧小区供水设施已经“超期服役”,导致自来水内漏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水资源非正常流失严重。此外,因管网漏损和二次供水加压也给居民增加了额外的高昂水费。对于二次供水小区,长沙市物价部门允许物业公司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8%的损耗及不超过0.6元/吨的加压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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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沙投12亿改造自来水"一户一表" 3年免费改造50万户

  老百姓用水,最关心的是水压稳不稳、水价贵不贵、水质好不好,而水压、水费、水质的问题,其实都和供水模式有着直接关系。

  在传统的共用水表模式下,长沙100万户居民不得不忍受着只能在小区物业公司交水费、水费贵、高峰期水压不稳、二次供水水箱无人管理、水质无法保证等烦心的用水问题。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2013年起,长沙全面启动自来水户表改造工作,投入12亿元通过三年时间免费对全市50万户居民用户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截至目前,全市已有约20万户、60万居民享受到了这项民生工程带来的实效,享受到了优质的用水服务,用水安全得到了保障。2015年,长沙还将继续对城区20万户居民实施户表改造。“小水表”的改造背后,彰显的是政府的民生情怀。

  背景:“总表”供水模式下矛盾重重

  目前城市供水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总表”供水模式,一种是“一户一表”供水模式。

  “总表”供水模式是指一个小区或楼栋安装一块或几块供水企业的贸易结算水表。在总表模式下,总表后的管网建设、管理和维护由产权主体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服务以总表为界线,水表内水费由共用水表的用户公摊。“一户一表”供水模式则是指以家庭住户为单位安装水表,原则上一户一块水表,水表安装在居民居住楼栋旁,供水企业服务延伸至每家每户,居民直接和供水企业建立贸易结算关系。

  一直以来,长沙市居民供水设施绝大部分为“总表”供水模式,导致了用水难、水质差、天价水等一系列用水问题:“总表”后的供水设施由单位、物业公司管理甚至无人管理,当水管爆裂时常常维修不及时或不到位,造成居民家中水压过低甚至无水可用;也因为管理不到位,在很多二次供水小区都出现了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不到位的现象,存在严重的水质安全隐患;加之绝大多数老旧小区供水设施已经“超期服役”,自来水内漏现象较为普遍,不仅造成水资源浪费,住户也不得不为漏掉的水买单,导致“天价水”的出现,部分用户因此拒交水费,供用水矛盾激化。

  举措:3年投12亿免费改造50万户

  如何破解用水难题,保障长沙市民的用水安全,市委、市政府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户表改造是民生工程、公益性事业,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积极支持,加速推进自来水的‘一户一表’改造工作。”2011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全力推进户表改造工作,并陆续出台二次供水规范管理和户表改造相关政策,确定了二次供水管理模式,明确了要逐步实现供水企业服务到终端用户的思路。

  2012年6月,长沙市户表改造及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主要负责户表改造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

  当年8月,经市政府批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成立了长沙市户表改造及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户改指挥部),负责全市户表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水业集团负责户表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

  市户改指挥部通过全面调查城区用水及居民实缴水价情况,并参照学习全国同行业经验,精心制定了改造方案:2013年至2015年,长沙计划投入12亿元对城区50万户居民免费进行户表改造。

  成效:用水明白买水方便,水费也便宜了

  按照“统筹计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2013年至2015年长沙将完成50万户的户表改造。其中,2013年完成10万户,2014年和2015年各完成20万户。三年期满后,政府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住在雨花区廖家湾社区28栋的居民廖逸英和她的千余名邻居,成为长沙户表改造工作的首批受益者。“以前大家都是每户轮着收楼栋的水费,每次收水费都好难。”廖逸英介绍,她曾经负责收取楼栋水费,但是因为漏水严重,分表和总表对不上,居民常常不愿意配合交高水费。她所在的小区进行了户表改造,这些困扰大家多年的用水问题也都迎刃而解了。“一户一表,谁都不用再埋怨吃了‘大锅饭’。以前五六元一吨的水费,现在已经统一为2.58元/吨,我家每月能省十多元水费。”廖逸英笑着说。

  而在新建的万境水岸小区,由于建成伊始就实现了“一户一表”,供水企业的服务能延伸到终端,居民买水不必通过物业,只要记住接水点编号就可以自助买水。“每月的用水量信息、水费余额等信息,供水企业都会通过短信直接发送到我的手机里,用水明白,买水方便。”小区居民丁先生说。

  保障:供水服务延伸至终端用户

  “户表改造完成后,可以实现供水企业的服务延伸至最终用户。水质由供水企业实行三级监控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确保安全。”市户改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长沙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群说,用户水表外的所有供水设施均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供水企业设立24小时投诉、抢修热线,全天候接受用户的咨询、报修、投诉,水压、水质等用水问题都能及时解决。

  同时,长沙在户表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均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原则,采用的都是全国一线品牌的管材管件,质量有保障。

  长沙2013年已完成12万户居民的户表改造,今年20万户计划除部分项目因现场条件限制、用户意愿等原因暂无法实施以外,其余项目均可在年底完工。2015年是此次长沙户表改造工程的最后一年,计划完成20万户户表改造计划。“我们户表改造的最终目标就是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让长沙市民真正享受到供水企业的优质服务。”李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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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金融立方新闻】5月11日,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印刷发行《河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规则和方法来自2022年6月1即日起生效。

河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证供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行为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通过某些工程设施,地表水、对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达到国家标准后供应给用户的水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物价部门管理城市供水价格。

第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原则上由政府制定,具体定价权限按照《河南省定价目录》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水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入、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入”的方法,批准第一家运营商供水业务的许可收入,然后根据准许收益分类核定用户水价。

经营者供水业务的许可收入由许可成本构成、允许的收入和税收构成。

第七条 允许的运营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营维护费用,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八条 准许回报是根据有效资产乘以准许回报率计算及厘定的。其中:

(一)有效资产由经营者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应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应计有效资产,由成本监理批准。

(二)准许回报率的计算方法如下:容许回报率=股本回报率×(1-资产负债比率)+债务收益率×资产负债比率。

其中:股本回报率,按国家监督周期起始年前一年10全年国债平均收益率不超过4批准的百分比,其中,地下水超采区使用地下水源,直接按国家监督周期起始年前一年10年国债平均收益率核定;债务收益率,参考监管期首年前一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LPR)确定平均值;资产负债比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比率平均值核定,第一次批准价格,以成本监审时上一年度的财务数据为准。

第九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法批准。

第十条 运营商核定平均供水价格,应该考虑利用现有的生产能力,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时65%时,运营商平均供水价格=允许收入÷批准的供水;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时65%时,运营商平均供水价格=允许收入÷{批准的供水÷[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批准的供水=取水量×(1-自用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率、漏损率由成本监审决定。

平均供水价格、允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的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经营者实际税率计算确定。

文章XI 原则上,城市供水价格的监管期为3年,估计供水价格需要调整,应及时调整,并在下一个价格监管周期实施。

当地政府和运营商采用特许经营协议来确定供水价格,水价应该合理化、建立补贴机制,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整制度,根据监管周期调整供水价格。

第十二条 建立供水价格和原水价格的上下游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调整时,同时,供水价格按程序执行、同幅、同向同步调整,监督期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三条 供水价格需要经过成本监审后进行调整,应及时调整到位,大调整范围,可以逐步调整,单次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得超过30%,且相邻调价间隔期不小于1年。

除了因原水价格变化导致供水价格联动调整,以及因调价幅度过大需要分步调整之外,供水价格原则上不在同一价格监管周期内调整。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经营者在本监管周期难以达到允许收入的,当地政府应结合财政状况等因素做出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使水质达标、水安全、管网泄漏、投诉处理等情况作为确定经营者合理收入的重要因素。

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提高经营者服务质量,经营者供水服务质量较上一个价格监管周期有明显改善或下降,可适当调增或调减其股本回报率。

第十五条 在同一个城镇中有多个独立运营不同供水网络的实体,成本监审可以分开进行,水价可以制定和调整。同一供水管网对供水范围内同类用户实行统一水价。

第三章 水价的分类与估价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三种特殊工业用水。

(一)生活用水主要指城市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性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城市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护理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的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水价。

(三)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高尔夫球场、人造滑雪场水等。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特别水价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缺水地区不小于1:3。

第十八条 按用户类别和文件划分的供水价格,应当以运营商平均供水价格、基于当地的水结构,结合分类水价比、居民阶梯水价差别、现行供水价格等,按家庭用水,利润有保障、从用水中获得合理利润的其他原则,考虑当地供水的发展需求、提倡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九条 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阶梯水价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等级差不得低于1:1.5:3的比例设置。

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原则上按年计量,第一阶梯水量应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根据覆盖率80%家庭用户用水量的测定;第二阶梯水量应满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上,根据覆盖率95%家庭用户用水量的测定;第三步的水量是超过第二步水量的部分。可以进行具体参考《城市居民用水标准》(GB/T 50331)、《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河南地方标准DB41/T 385-2020),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缺水地区可结合实际增加阶梯数,适当拉大水价差别。对于常住人口5武汉及以上家庭的日日夜夜,你可以向运营商申请适当增加其首付、第二步用水定额。

未实行“一户一表、仪表读数”表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家庭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为经营者上一年度为居民供水的第一档、第二步加权平均价格水平的确定,向下的权衡精确到0.1元/立方米。加权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如下:加权平均价格=(实施家庭用水第一阶梯水价的水量×第一阶梯水价+家庭用水实行第二阶梯水价的水量×第二阶梯水价)÷(实施家庭用水第一阶梯水价的水量+家庭用水实行第二阶梯水价的水量)。

第二十条 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应分为三个等级,依据《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河南地方标准DB41/T 385-2020)根据用水定额标准的修订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第一个水量是用水定额;二是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标准不低于第一档水价(无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用,下同)的0.5倍;三是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上述部分,加价标准不低于第一档水价的1倍。对“两个高,一个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第一档水价的0.8倍,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第一档水价的1.3倍。缺水地区可结合实际增设用水分级并提高分级加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的改造、水质改善、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成本,水价计量用于补偿供水运行维护成本。

家庭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水价计量应同步实施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水价计量应同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征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旅游旺季或旱季执行较高的价格,浮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淡季或雨季实行较低的价格,向下浮动范围不超过10%。

第二十四条 城镇供水应安装到户、到户计量、仪表读数、向住户收费、对家庭的服务。

家庭用水、非居民用水、特殊工业用水等不同用户应分别计量;共用一个水表,按照水表下各类用户中水价最高的类别收取水费。

经营者暂未仪表读数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对于具有仪表条件的最终用户,按照政府的供水价格,经营者应当尽快仪表读数;对于没有仪表条件的最终用户,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供水价格向经营者临时支付供水费用,根据实际购水成本,由所有最终用户以商定的方式公平共享,并定期公示费用分摊情况。通用零件、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水应计量,相应的水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电力成本等。应该通过物业费来收取、或公共收入等,并建立和完善与成本分担相关的信息公示制度,严禁以水费为基础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有条件的应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家庭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

经营者因实施仪表读数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成本,包含在供水成本中。

列入县级以上计划用水重点监测单位名单的用水户,计量设施的安装应当满足水资源远程监控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新建工程用水必须安装到户。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包括计量装置、供水二次加压储存设施等)建筑安装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统一房屋开发建设费用,此外,不得向买方收取。

城市旧社区供水改造工程费用由政府和居民共同承担、社会力量合理分担,具体办法和分配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红线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建筑红线范围内供水管道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技术更新和改造、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不得向用户收费。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加快二次加压储存和供水设施改造,鼓励其依据法律法规交由运营商进行专业运维。

建筑红线内的给水管道及配套设备设施(包括供水的二次加压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参与验收后,按规定移交给运营商实施专业化运营管理,操作员应收到,其操作和维护、修复费用包含在供水价格中,不允许额外收费。

第二十九条 供水安装和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供水设施的修复、维护、更换等),应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禁经营者垄断。除用户委托的建筑安装费用外,经营者及其挂靠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不得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类似开户费,以及国家明令取消的转户费、竣工检验费和其他类似项目费用。

第三十条 或者经营者、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验证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是水表没有通过检定,验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第五章 定价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河南省定价目录》确定制定或调整的定价权限,具体工作由物价部门会同供水部门承担。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应当依法进行、价格听证会、做出价格调整决定、等待通知程序。

第三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固定定价成本由定期成本监督审核,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依据。

在第一个监管周期设定供水价格时,成本监审应在监督期前一年进行;此后,成本监审应在监督周期的最后一年进行。

第三十三条 定价成本由物价部门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确定,计算下一个监管周期需要调整的供水价格,提出或调整供水价格的建议,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消费者、经营者、供水部门和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第三十四条 制定、调整家庭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建立了价格联动机制,平滑上游价格变化,不能举行听证会,但是事先5发布相关信息或追溯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固定价格调整方案或者定价机制,利用价格审查委员会讨论、会议讨论和其他集体审议方式,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价格或定价机制的决策。

第三十六条 或者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实行信息公开。在价格听证会前,经营者应当披露本单位的相关经营状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制定或调整的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定价机关制定、最终决定调整供水价格或定价机制,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

按照已经生效的价格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在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实施前予以公开。

第六章 水价实施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和企业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水价、扩展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文件依据、服务电话号码、投诉电话号码,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的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水销售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的,违约金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水资源税由用户承担、污水处理费用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卫生绿化、生态景观、如消防用水应优先使用地表水、再生水,由于限制,有必要使用城市供水,应该在指定的地方取水,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城市经济困难家庭与城市用水,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营者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三十九条 运营商的供水质量、水压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等要求。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供水部门投诉,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确保安全可靠的供水。

第四十一条 各级供水部门应加强对供水服务行为的监管,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维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的,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水价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根据供水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省物价部门,适时调整相关定价参数。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这些规则来自2022年6月1即日起生效。此前省物价部门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根据这些规则。

河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提高城市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政府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方法适用于《河南省定价目录》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定价权限,依法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城市公共供水经营者提供指定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城市供水服务的合理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经营者通过某些工程设施,地表水、对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水质和压力符合国家标准后供应给用户的水。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具体工作由定价机关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价格监督制度的规定。

(二)关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经营者的城市供水业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经营者城市供水业务的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社会公平水平。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执行书面通知、数据的初步检查、实地监查、集体审议、告知意见、发布报告和其他程序。

第七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期原则上在成本监审时间之前3财政年度。操作员的帐户已满1但是不到一年3年的,以实际完整的会计年度为监审期。

第八条 城市供水核定定价成本,应由会计事务所审计或、税务部门审计等(审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整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运营商提供的真相、完整、基于其他有效的成本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对所有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计算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成本和收入。

文章XI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含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营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用是指与城市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摊销指与城市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在有效期内的原值摊销。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经营者维持城市供水业务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生水费用、外包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员工薪酬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原水费是指经营者为保证本地区供水服务而购买的原水的费用(包括原水预处理费用)。

(二)外包水费是指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的费用。

(三)电费是指经营者直接使用原水、输送、净水的生产、输送和分配(带二次压力调节和储存)所需电力的成本。

(四)材料成本是指经营者提供供水服务所消耗的消耗性材料的成本,包括水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化学品和净化材料的消耗、机器材料消耗。

(五)修理费是指经营者自行组织的大修、抢修、日常维修、紧急情况下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企业自行采购委托外部社会单位维修的物资,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而进行的外包维修活动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维修发生的人工费用。

(六)职工薪酬是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相关费用。包括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补贴和补助)、员工福利、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开支、员工教育基金、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还有劳务派遣、临时就业支出。

(七)其他经营费用是指除上述成本因素外,经营者提供正常供水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营业费用。包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用、托收费、计量检定和更换费、管网检测费、测量费等。

2.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用、会议费、交通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3.计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费。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其他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价格监管制度等。

(二)与经营者城市供水业务无关的费用,虽然它与供水业务有关,然而,有特殊的资金来源来补偿这些费用。

(三)固定资产损失、毁损、销售和报废净损失。

(四)各种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准备金和公益广告、宣传和其他广告费用。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支付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管理费、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支付的费用、支付给武汉日夜的利润分成和对所属单位的补贴支出等。

(六)对外投资支出等。

(七)未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定价和有效的资产核实

第十六条 与城市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根据历史成本原则确定。符合规定的资产,资产原值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价值核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财务费用,可以计入所建固定资产的原值。已投入使用但未融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鉴定,或未完成决算的资产,可以按账面价值估算,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折旧已全部付清,仍在使用、没有投入实际使用、政府补贴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的升值,折旧或摊销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中指定的固定资产分类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计算定价成本。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年限分类折旧(见附表)据实核实。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一般如下3%确定,无法回收的管道残值率可以验证为零。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根据无形资产的原值,从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内平均分配定价成本。

(一)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不能分割的土地使用权费,建筑物折旧;其他土地使用权费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平均分摊。因征用与城市供水业务无关的土地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不包括在定价成本中。

(二)特许经营费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法规允许将其包括在内,根据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配;没有特许经营期,以30是年度考核期。

(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的,按照受益期平均分摊,没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不低于10平均年度分配。

第十九条 原水费及外包水费,监审期最后一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计入定价成本。必要时,可以对提供成品水的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调查。

第二十条 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根据不合理因素,核定监审期间经营者年平均费用,计入定价成本。但修理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与城市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包括按规定应由运营商运营维护的用户资产)的2%;超过上限标准,经营者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是经过评估论证后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成本过高,定价成本应按预期受益年限分摊;受益期不清楚,考核周期一般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根据核定的雇员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1.雇员人数,人员编制标准的上限是15人/一万立方米(每日生产能力)。经营者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有在岗雇员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和实有在岗雇员人数的算术平均值核定;实有在岗雇员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人员编制标准上限核定,2024年底前,你可以按不高于17人/一万立方米控制。每日生产能力低于1一一万立方米,按1一万立方米核定雇员人数。

2.雇员平均工资,原则上根据监审期最后一年职工实际平均水平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监审期的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雇员平均工资。

3.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计入定价成本,考核周期一般不少于5年。

4.劳务派遣、临时用工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实。

员工福利、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开支、员工教育基金,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监督检查期内企业上一年度的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中,员工福利计算比例不高于14%,工会开支计算比例不高于2%,员工教育基金计算比例不高于8%;运营商是一个公共机构,员工福利计算比例不高于2.5%。

应当在员工福利、工会开支和员工教育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运营费用。

(一)营业费用。水质检测和监测费、托收费、计量检定和更换费等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

(二)管理费用。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年平均值核定。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监审期间供水销售年均收入0.5%;运营商是一个公共机构,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的公务费2%。

(三)计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按监审期最后一年的实际水平核定。

(四)其他费用。低值易耗品等摊销费用按照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按直线摊销法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收到的政府补贴,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批准;用于补贴特殊项目,直接记下这个成本;没有规定具体用途,总成本应该被抵消。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包括在定价成本中。其他业务与城市供水业务共享资产、或者人员统一支付的费用,依托城市供水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政府对从事供水业务的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从成本中扣除。比率可以是收入比率、直接人员数量比率、资产比率或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应计有效资产,指经营者投资形成的水产量、与城市供水业务相关的供水工程设施和设备及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一)应计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最后一年可计提折旧并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期末数对应的账面净值。下列资产不包括在应计收入的固定资产范围内:

1.与城市供水业务无关、没有投入实际使用固定资产。

2.不能提供有效价值证明的固定资产。

3.用户或地方政府免费移交,政府补贴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

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5.其他不应计提收入的固定资产。

(二)应计无形资产,包括主要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根据监审期最后一年可摊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期末数所对应的账面净值。

(三)有应计收入的营运资本,指提供城市供水服务的经营者,固定资产除外、除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不高于成本监审期间年平均运行维护费1/6核定。

第二十七条 供水和漏水率。

批准的供水=取水量×(1-自用率)×(1-漏损率)。

用水量包括原水用量和外购成品用水量。原水是指经营者实际取用的所有原水;外购成品数量是指经营者实际从外部购买的所有成品数量。

经营者自用率原则上据实核实,不得超过水厂的最大设计水量8%。原则上,泄漏率如下《城镇供水管网泄漏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评价标准计算的等级,泄漏率高于一级评价标准,超出部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核算方法或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低于社会公正的水平,实际会计;明显超出了社会的公平水平,根据社会公平水平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供水价格和成本,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供水业务成本、收入等数据。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客观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汇总表等相关文件和电子原始数据,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诚信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根据社会公平水平确定关联方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工作日内,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书面通知要求和成本监审规定,成本报告以表格形式计算,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分摊法及其相关基础;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设计供水量、实际供水量、出水水质标准、燃料和材料消耗及相关统计报告;

(四)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的要求,向主管、考官开放各类材料的查询权,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寻求反馈。

第三十三条 运营商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城市供水核定定价成本。严重侵权案件,根据上一个监审周期的单位供水定价成本50%核定本监审周期供水定价成本,由此造成的定价成本降低,在后续监审周期中无法弥补,同时,武汉市相关单位及其昼夜不良信用记录将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文件或行业标准有新的规定,根据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这个方法来自于2022年6月1即日起生效。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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