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毒会不会降价东西拍错颜色怎么办

挡不住挡不住,今年的双十一又又又双叒来了!

在天猫直播现场,随着直播屏幕数字不断的跳动,所有人的心都提到嗓子眼。1分36秒!第一个“坐标”数来了!天猫消费者用96秒花光了100亿元。

 1分36秒,天猫双十一成交额超100亿元

再创新纪录 从天猫公布的成交额上看,今年双十一再创多项纪录。 

1分36秒,天猫双十一成交额破100亿元。

12分49秒,成交额超500亿元。

1小时1分32秒,天猫成交额超过912亿元。

这个数字相当于2015年双十一全天总成交额

天猫双十一成交额超1000亿元

1小时3分59秒,天猫成交额突破1000亿大关

1小时26分07秒,天猫双11成交额达1207亿元


另一家电商巨头,京东公布的数据显示,自11月1日零时至11日零时,
京东平台十天累计下单金额突破1313亿元。


首先是吐槽“服务器崩溃”,这几乎成了双十一每年必上演的戏码,双十一零点开始,不少网友反映淘宝崩溃了。好在很快就恢复了。

但有时候也会出现这种尴尬:

发起的拦截发货也可能失败

“说4件75折,然后付定金不能付尾款,4件就被拆开了,一点折都没打,怪我审题不清。”有网友为此懊恼。 还有网友称,“双十一就像是黑洞,魔性咋那么大呢,明知也不便宜,可偏偏忍不住下单,而且在这种氛围下,完全没有思考时间。也不知道买贵了还是便宜了。”


也有网友钟情京东,“我刚在京东花了3万,淘宝天猫0。”等等,钟情谁不重要,关键是
“3万”圈起来,这是重点,考试要考的。 


在苏宁晚会上,
汪涵、谢娜主持人都变成了“黑脸”,一改往日光鲜亮丽形象。“这一定是惹到化妆师了”、“很好,靠‘自黑’上了热搜”、“我就是奔着看晚会的,下单还是去隔壁天猫”。


有意思的是,10日晚,
天猫、京东、苏宁三家分别邀请了当红“男神”:天猫邀请了易烊千玺,苏宁晚会邀请了肖战,而京东直接推送文章:京东最好的“”,“”在京东。 

这是流量的比拼,值得注意的是,在流量越来越珍贵的今天,今年各大电商平台将直播带货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天猫称,“有一半的商家今年双十一开通了直播。” 

京东方面也表示,今年双十一,在内容电商,抖音、快手等数千场带货直播将带来超过20亿的曝光


那么,在电商平台的“威逼利诱”下,你剁手了吗?

在双十一会涉及到大额金钱交易,工妹儿必须要给你们准备这篇双十一避雷指南,免得你们赔了夫人又折兵。赶快点击“在看”收藏吧!

1、“双十一”商家所推出的“预付定金”活动

不少网购平台在“双十一”期间”对部分商品推出了“预付定金,支付尾款”的活动,细看这类活动规则会发现,如果消费者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尾款,则定金不退还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根据现行《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定金”实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商家在消费者支付定金时有清晰提示,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无异议,商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物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7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换货,该法条亦是充分考虑消费者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见到商品实物,可能出现商品实物与描述不一的情况。

当然7天无理由退换货对于商品亦有限制,对于下列物品则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3、商家“概不退换”的规定是否有效

不少商家在所售商品中附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这种告示是否有效呢?

首先根据前述提到对于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享有“7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换货”的权利;其次,如果出现商家所销售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货不对板等的情况,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之规定,以要求商家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维修、退换,或是主张要求退款。

也即对于部分商家出具的“一经拍下,概不退换”的告知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

4、“退一赔三”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处提到的欺诈行为泛指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主要体现如下:

①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②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③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④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⑤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⑥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对于商家出现上述或有其他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解而购买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之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不超过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这就是平常所说的“退一赔三”。

5、双十一期间“折扣价”,恢复原价后却更便宜

或许有不少小伙伴有这样的经历:双十一期间以“折扣价”购买的商品,双十一过后商品恢复“原价”,这个“原价”比折扣价还要低。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当怎么办呢?

这种行为属于前述提到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消费者除了可以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反映之外,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的方式,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6、“10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或在外就餐时因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损害的,可以择一选择要求要求价款10倍或损失的3倍(如因治疗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合理支出)的赔偿。

7、快递丢失应该怎么办

“双十一”期间物流量较大,容易出现快递件丢失的情况,如出现此种情况,消费者可直接向商铺、物流公司、消协进行投诉、反映,也可以通过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提醒各位如在“双十一”期间需要使用邮寄方式交接物品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贵重物品,无论是商家或是消费者,最好沟通要求寄件方进行保价,避免快件丢失维权困难;

2、对于签收方,在签收物品时,需要明确核对货品品种、数量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收,对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同样也需要核对好收件人信息等。

8、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损坏应该怎么办

如出现商品损坏的情况,消费者可以直接联系商家或者快递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以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存在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举证。

消费者如需提起诉讼、仲裁的,可以此为依据,要求商家、快递方对其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即发出的货物是完好无损的、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充分保护义务等)进行举证,以减少消费者方的举证责任。

注意:在签收货物时,对于较为贵重的物品,可以在签收、拆封时进行视频记录,避免维权时证据缺失。

9、消费者通过“秒杀活动”低价拍得物品,商家拒绝发货

“双十一”期间许多商家会进行“秒杀商品”的活动,消费者如以“秒杀价”拍得商品,卖家拒绝发货怎么办?

如有相应证据证明商家所进行的“秒杀商品”活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消费者是以极低价格拍得商品,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同样真实有效,对于商家拒绝发货的,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对商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2、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进行投诉;

3、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10、遇到钓鱼网站、电信诈骗怎么办

往年“双十一”期间,不少不法分子会通过伪造虚假付款网站以骗取消费者钱财,这类外观网站几乎与正规网站完全一致,如消费者点击付款,可能会导致自己信息泄露从而被不法分子盗取钱财。

在“双十一”结束后,亦会有不法分子通过假冒商家、快递公司、电商平台等,以“退换货”、“退款返现”等理由,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支付账号等信息,以骗取消费者钱财。

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时,最好在官方网站购买,可以通过下载电脑安全防护软件来帮助鉴别虚假网站,避免上当受骗;对于购买商品后接到要求“退货退款”的信息,应当仔细鉴别。如出现转账错误的情况,最好立即解绑自己的银行卡等避免损失扩大,并保留相关证据进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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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杨晴

“双十一”来临,消费者纷纷准备“剁手”。海淀法院法官提醒大家,在兴奋消费之前,对于常见的三类风险,还是要留个心眼,以免产生纠纷。这三类风险是:定金不退、价格欺诈、实物不符。

交完定金后悔了 定金不能退

小刘在小灰鸭网络旗舰店看中了一款原价为1500元的羽绒服,在“双十一”活动期间,这件商品价格降至969元,但消费者需先在11月1日前支付定金120元,在11月1日0时后支付尾款才可享受折扣价格。选择了合适的颜色和尺码后,小刘支付了定金,暂未支付尾款。

第二天,小刘在其他店铺看中了更心仪的款式,便想将这件已经支付了定金的羽绒服退掉。然而,店铺拒绝了她的退定金申请,理由是根据平台预售协议,支付定金后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未如期支付尾款或申请退款的,定金均不退还。

之后,小刘又向该网络电商平台客服投诉,却得到了相同的回复。

小刘诉至法院,提出商品展示页清清楚楚写着“7天无理由退换货”,店家还没发货,就应该为自己办理退款。

然而,法院判决也没有支持小刘的诉请,因为在这笔订单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小刘支付的120元属于定金,且支付页面有显著的预售协议提示,告知其定金不退的规则。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预付商品定金要理性 避免冲动消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介绍,在“定金+尾款”形式的网络购物合同中,如买家交完定金反悔了,不履行支付尾款债务或者取消订单的,是无权要求店家返还定金的;如果卖家存在迟延发货、尾款价格上涨等违约行为的,则需双倍返还买家定金。同时,部分网络购物平台的预售规则中约定“支付尾款后若退款的,则定金可退”。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如存在平台协议条款明确规定或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在支付完尾款后主张商家返还全部货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预付商品定金要理性,避免冲动消费,同时应阅读平台的预售定金协议,明确消费者的权利义务,防止草率付款却没有“后悔药”。

遭遇价格欺诈 可提三倍赔偿

虽然年年提醒,但商家价格欺诈套路,仍然屡禁不止,各种“指导价”“专柜价”“吊牌价”等层出不穷。

去年“双十一”期间,科灵电脑旗舰店售卖的两款电脑分别在商品购买链接中宣传价格如下:“科灵台式游戏机特别版”原价12999元,促销价11499元,“科灵便携办公超轻薄笔记本”原价8599元,促销价7999元,两款电脑促销价格旁边均有“限时秒杀”和倒计时的字样。

当天,君君以11499和7999的价格各买了一台,君君下单后店铺经营者科灵电脑公司依约发货,君君也按时签收货物。几日后,“双十一”促销已过,君君再次查看该商品时,发现商家依旧以11499和7999的标价出售电脑,价格旁边无任何优惠字样。

君君认为商家存在价格违法行为,遂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相关行政单位对君君的举报作出处理,经查明“科灵台式游戏机特别版”在“双十一”促销期前的成交价格为12099元,“科灵便携办公超轻薄笔记本” 在“双十一”促销期前的成交价格为8399元,与其在“双十一”促销期间标明的原价不符,认定科灵电脑公司的标价行为属于“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科灵电脑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君君认为科灵电脑公司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三倍赔偿。

庭审中,科灵电脑公司辩称,商品链接中“价格说明”部分已注明:商品原价指商品的专柜价、吊牌价、正品零售价、厂家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促销价格指商品的实时参考标价,具体成交价格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君君通过网络在科灵电脑公司处购买商品,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相关行政机关认定科灵电脑公司在销售涉案电脑时涉嫌价格欺诈,科灵电脑公司虽称其在网站页面作出价格说明,但不足以否定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事实。科灵电脑公司具有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故意,足以使君君陷入错误认识。据此,法院支持了君君请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参与促销活动 应提前关注产品价格趋势

价格欺诈是指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7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法官提醒消费者,参与网购促销活动时,可以提前关注产品的价格趋势,货比三家,避免被不法商家误导,明明花了“大价钱”还以为自己“买划算”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遭遇价格欺诈,可以参考上述案件中君君的做法,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物不符 商家要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为了招徕消费者,很多商家在“双十一”期间增加广告投入,不少广告词更是通过夸张、吹嘘等手段吸引眼球,造成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

小陈在某电商品台看到一款牙膏推广广告: “这是一款不一般的牙膏!适用于蛀牙、牙周炎、上火等引起的牙龈肿痛、牙龈出血、口腔异味(口臭)等……”饱受蛀牙困扰的小陈趁着优惠,立刻下单购买了三支牙膏,支付货款177元。

可收到货物后,小陈发现,该牙膏产品归类为化妆品,不具备药品及医疗器械资质,与商家宣称的治疗功效严重不符。

小陈诉至法院,要求该网店的经营者净宝公司给付3倍赔偿金531元。

庭审中,净宝公司辩称,从未在商品页面宣称该口腔膏属于药品,且该口腔膏对广告语中提到的口腔症状确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公司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净宝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净宝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明知涉案商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范畴,却在宣传页面中宣称“适用于蛀牙、牙周炎、上火等引起的牙龈肿痛、牙龈出血、口腔异味(口臭)等”,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的禁止性规定,虚假宣传涉案商品具备疾病治疗功能,误导小陈做出下单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净宝公司给付小陈赔偿金531元。

法官提醒:不要盲目相信广告 提防“货不对版”

法官表示,对于商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消费者有监督的权利,如果发现网购的商品到货后存在“货不对版”、不具备商家宣传的功效等情况时,可以主动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商家因发布虚假广告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以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特别提醒,要注意类似“保健品”等商品广告,这是近年来商品与宣传不符的“重灾区”。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因此,看到相关广告,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

(文中人物、公司、店铺、品牌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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