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担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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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广信区司法局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需具备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4年3月30日前出生)的常住居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广信区现空缺41名人民陪审员,拟进行增补,其中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选8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随机抽选33名。

公告期为三十日,自330日至428,报名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相应顺延。

采取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报名及提交材料时间:330日起至428日止,上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报名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相应顺延。

报名地点:广信区司法局四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命人选

1.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最终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被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确定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向社会进行公示。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广信区司法局、广信区人民法院、广信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广信区司法局广信区人民法院广信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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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批又一批人才涌入岗位,在我们做出岗位选择的时候,需要对比各大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筛选出自己合适的职位,这时候了解公务员招聘公告格外重要,今天为大家分析“襄阳宜城选任人民陪审员28人公告”,请准备进入该岗位的小伙伴及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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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襄阳宜城选任人民陪审员28人公告已公布,招聘报名时间:12月28日至1月28日,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宜城事业单位招聘网特别整理了公告相关信息,以下是公告详情: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28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2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6名。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一)社会公告。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相关事宜。

1.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三)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侯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明确告知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意愿确认。确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本辖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愿。

(五)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侯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六)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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