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国农业大学综合测评评优年度综合测评怎么计算成绩

南京邮电大学关于2022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第二批)报名工作的通知为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培养高层次、领军型工程技术拔尖创新人才,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急需,培养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急缺的技术骨干或管理骨干,结合我校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实际,决定开展2022年第二批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类型我校在电子信息(专业代码:085400)专业学位类别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二、招生名额根据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第一批报考及录取情况,电子信息专业学位博士生招生第二批招考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及拟招生人数详见《电子信息(专业代码:085400)专业学位博士生招生情况表》(附件1)。原则上每位博士生导师可招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1名。考生请务必在报名前与拟报考导师联系确认。三、报名条件考生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持海外学历人员在报名时必须已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4.有两位本行业或本专业领域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报考导师不能作为推荐专家;5.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学术科研能力,已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同等条件下,近五年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考生优先,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或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考生优先。6.定向就业考生(在职人员)报考前须征得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在职考生一般应来自大型企业、重要科研院所等单位,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其所在单位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担任技术骨干或管理骨干,具有成为领军人才的潜质。7.英语水平原则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CET-4≥500或CET-6≥430(满分710)或IELTS≥6.0(满分9分)或TOEFL≥80(满分120)或在国外高校取得硕士学位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国际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未达到以上英语水平申请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生招生英语水平考试(笔试)且成绩合格。四、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1.报名时间:2022年5月5日至5月16日12:002.所有考生一律网上报名,其他报名方式无效。请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180.209.64.113:8080/zsgl/bswb/index.aspx),选择“申请考核制”报名方式,按报名系统提示注册账号并填写报名信息。注意:请务必按照提示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严格按照要求提交报名材料。3.考生凭身份证号申请报名编号,务必牢记报名编号和密码。考生务必准确填报信息,尤其是:姓名、证件号码、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和毕业年月等,且与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学历学籍保持一致,否则影响后期录取和学籍注册。五、提交材料和网上缴费1.上传电子报名材料考生须通过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登录“博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将《报考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应交材料目录及填写报考材料补充说明》(附件2)所要求的材料合并生成一个PDF文档上传。注意:请务必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上传电子报名材料,否则报名无效。2.缴纳报名费材料上传成功后,考生须通过系统提示缴纳报名费,报名费以“网上支付”方式交纳,不接受现金缴纳,标准为200元/人。不缴费者报名无效。缴费成功后如因考生个人原因取消报名或不能参加考试,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3.提交纸质报名材料电子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请考生把纸质申请材料递交或选择邮政EMS方式邮寄到电子信息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挂靠学院——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邮寄地址: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南京邮电大学三牌楼校区科研楼104办公室;收件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5-83492435(信封上请注明“申请考核+姓名+报考学院”)。递交或邮寄截止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2022年5月16日,逾期不再受理。注意:提交的纸质报名材料务必与报名系统中审核通过的电子报名材料保持一致,否则报名无效。六、资格审查与综合考核1.2022年5月17-18日,学科根据申请条件,对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后报送研究生院审定,并在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网站公示资格审核通过者名单,同时发布后续流程及要求,请考生密切关注网站公告。2.2022年5月20日左右,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参加由学科组织的综合考核,专业基础考试科目详见《2022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具体考试要求及安排届时详见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网站。七、其他说明1.第一批(2021年12月)已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如有意向参加本次报考,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联系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退回原报考信息,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修改并重新提交。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25)83492350,电子邮件:yzb@njupt.edu.cn。电子信息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挂靠学院——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5)83492435,电子邮件:wang_hui@njupt.edu.cn3.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将公布在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b.njupt.edu.cn/)和南京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官网(http://scie.njupt.edu.cn/),请考生注意及时查看。附件1-电子信息(专业代码:085400)专业学位博士生招生情况表.pdf附件2-报考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应交材料目录及填写报考材料补充说明.doc研究生招生办公室2022年5月5日新疆农业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关于做好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申请-考核”、“硕博连读”招生选拔机制,全面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确保安全性,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场地安排、卫生消毒、模拟预演等工作。确保公平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管理,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格复试过程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复试公平公正。确保科学性,针对远程复试、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精心设计复试内容,确保考核科学有效。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加强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有:1.制定并发布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2.审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3.审定各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对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政策、业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5.审定并公示拟录取(含硕博连读生)博士研究生名单;6.受理考生咨询和投诉;7.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8.统筹做好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化解工作。(二)加强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有:1.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招生人数(“申请-考核”和“硕博连读”招生人数分列)、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审查结果、综合考核方式、成绩计算方式、申诉机制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公布并组织落实,学院不得设立非学术型报考要求,未经公布的要求无效;2.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培训办法和行为基本规范》遴选考核工作人员并组织培训,做实、做细疫情防控和招生录取工作;3.组建各学科材料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小组并指导督查其开展工作;4.指导各学科制定考核题库,命题工作要求参见《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5.公示本学院博士报名人员资格审查结果、参加综合考核考生名单和考核结果;6.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加强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7.落实本学院博士研究生考核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8.对复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参照《新疆农业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三)材料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小组各学院按学科组建相应材料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小组。组长和成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选定。材料审核小组对由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初审对材料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复审对申请人的学术背景、英文水平、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者,不予进入后续的考核程序。综合考核小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应由本学科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且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学科的教师组成;其中应有1人负责英语听说能力测评。每个考核小组配备1名秘书(教师担任)负责整个考核过程的记录工作,1名技术保障人员负责提供技术保障。(四)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督查小组成员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研究生院工作人员等组成,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督查,主要职责有:1.受理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申诉和举报;2.督查各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督查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三、招生方式2022年我校采用“申请-考核”和“硕博连读”两种方式招录博士研究生。按照《新疆农业大学2022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招生简章》)、《新疆农业大学“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新疆农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选拔管理办法》以及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遴选。四、招生专业及报名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报名要求参见《招生简章》及学院《实施细则》。五、考核(一)材料审核“材料审核小组”根据学校《招生简章》及学院《实施细则》要求审核考生材料,材料审核结果合格者可以进入后续的考核程序。英语水平不符合《招生简章》条件的考生,须通过学院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后进入后续的考核程序;材料审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进入后续的考核程序。(二)考核比例材料审核结果合格的考生全部进入综合考核,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三)考核形式2022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采用网络远程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各学院综合考核可采用研招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钉钉或腾讯会议等平台。考试为双机位模式,考生需要用两台设备进行远程面试,考核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四)考核内容及成绩计算方式1.“申请-考核”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英语水平考核,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文献阅读、翻译、口语交流等。第二部分为专业知识及科研能力考核,由学院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组织;第三部分为综合能力测试。考查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身心素质、是否具有博士学习研究能力等。其中思想政治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情况。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计入最终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综合考核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由学院制定。2.“硕博连读”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外语应用能力等。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语言表达、人文素养、组织能力、协作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对社会的关心和态度等方面。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考核,包括考核其掌握该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情况,知识应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领域前沿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外语应用能力考核,包括外语交流、文献阅读翻译和写作能力等。综合考核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由学院制定。六、时间安排(一)4月29日—5月8日,收集考生材料;(二)5月9日—5月13日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结果,同时公示需要参加英语水平测试及需要加试人员名单;(三)5月14日—5月24日,各学院组织英语水平测试、加试、综合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5月25日前,各学院上报拟录取(获得硕博连读资格)名单、综合考核情况表及招生工作总结。具体时间安排见学院《实施细则》。七、录取(一)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二)各学院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成绩、导师意见(报考导师有一票否决权,行使否决权需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提出拟录取名单;(三)申请人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仅在入学当年有效;(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2.入学报到时体检不合格者;3.跨专业考生加试不合格者;4.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5.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硕士毕业证书者;6.其他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者。八、信息公开与监督信息公开1.研究生院负责公布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拟录取(含硕博连读生)名单。(1)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及相关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2)公示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含硕博连读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录取信息无效。2.各学院负责公布本学院《实施细则》,公示资料审核结果、需参加英语水平测试名单、综合考核结果。(1)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信息在本学院网站发布;(2)公示资料审核结果合格/不合格,应备注需参加英语水平测试的考生;(3)公示综合考核结果应包括综合考核各部分的得分、总分及总分排名,“申请-考核”和“硕博连读”分开排名;(4)学院应丰富信息发布渠道,确保考生准确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二)投诉与复议考生对公示内容、复试组织工作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991-8762140、0991-8805106)。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调查,认为需要复议的,责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议。(三)举报若发现招生复试和录取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等情况,可向新疆农业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举报专用电话:18997938644举报专用电子信箱:JJW@xjau.edu.cn(注明“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考举报”字样)。九、保密工作1.博士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综合考核开始前,考生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2.工作人员须学习相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3.综合考核试题要指定专人保管,参照《新疆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做好安全保密工作。4.综合考核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考核属于涉密事项,全过程中考生严禁拍照、录音、录像,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传播综合考核内容及相关信息。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综合考核小组在考核开始前和结束时要对考生进行提示。十、违规处理(一)博士研究生招生中考生有违规、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知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由其学校或工作单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及其招生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责问责。北京大学考博交流群清华大学考博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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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新农大发﹝2005﹞159号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违纪所得财物退回原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第五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者。第六条 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二)屡犯不改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第七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学习成绩符合“三好”学生标准者,经学院审定后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规定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或缓发毕业证一年处理。第八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分裂祖国、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者,从严从重处理。(一)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下同)。(二)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参与编写、印制、散发、张贴、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对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煽动罢工、罢课、罢餐,影响正常的社会和学校秩序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对在教室、宿舍或集体场合起哄、乱砸物品等不文明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对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经学校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学校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凡吸食毒品(含麻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公安机关认定并被强行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吸毒(含麻烟)者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含麻烟)、介绍他人吸毒(含麻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凡贩卖毒品(含麻烟)者一律开除学籍。(六)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政法部门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2.策划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参与者1.凡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打架时持管制刀具等凶器或为打架者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并接受治安罚款,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和罚款,将加重一级处分。第十一条对品行不端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人等,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初次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第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为偷窃者提供消息、工具或进行掩护、窝赃、销赃、分赃者,比照上述条款作相应处理。(四)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一)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学籍处分;(二)私用电炉、违章拉线或损坏公共场所电灯、电线、通讯线等,视造成损坏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早操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二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按《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喝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团体、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校内从事或者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四)侮辱、漫骂、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故意损坏校、院(部、处)尚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知、通报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二条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上述条理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政府、学校、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各种资助;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四)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各级处分的权限:(一)对学生做出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二)对学生做出记过以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教务处调查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材料齐全。处分材料主要包括:(一)违纪者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及检讨,或证人、组织对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或调查材料;(二)若属打架致伤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法医签定;(三)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应在学校内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九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各族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违纪处分为辅的教育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制定专人定期开展谈心疏导,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及时改正缺点,错误,直至撤消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暴恐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好《和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表》、班主任签名后,连同旁证材料及学生检查等报学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给出建议,报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第六条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后执行。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赔偿。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检举揭发有功者。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者;2、认错态度不好者;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7、嫁祸于他人者;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1、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2、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3、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4、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5、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6、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7、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者;8、学生熄灯后在寝室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9、有偷窃行为者;10、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11、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1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13、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1、学期内累计旷课20-30课时者;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3、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5、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6、无故进入餐厅制作间或在制作间就餐者;7、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8、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9、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10、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11、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12、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13、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一条者。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记大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1、学期内累计旷课30-40课时者;2、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3、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4、携带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5、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6、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7、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8、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9、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二条者。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1、学期内累计旷课40-50课时者;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3、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4、上课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屡教不改者;5、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6、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开除学籍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1、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以上者;2、上课期间多次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3、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4、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5、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6、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7、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8、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9、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传播下载暴恐视频,参与暴恐活动,破坏民族团结者。10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第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德育科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德育科审核意见,报校委会批准予撤销处分。第十六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档案。凡受处分的学生当不得评优。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十八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一年。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德育科负责解释。2014年11月7日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第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六)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十三条 网络违纪者:(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者:(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从重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一)累计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二)累计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3周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者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和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四)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处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管理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五)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七)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起算。学校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八)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九)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大发学[2003]47号)同时废止。浙 江 大 学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三日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一)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变更原处理决定;(三)撤消原处理决定。若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可在撤消原处理决定后,要求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军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粤府[2002]93号)、(粤教体[2007]32号、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校内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国防教育活动。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一)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和军训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途径。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为国家培养储备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教育、战争与和平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学生献身国防的责任感。(三)增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坚持依法军训,按纲施训,科学施训。第五条 我校本科学生(港澳学生可自行决定参加;台湾、外籍学生除外)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和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部分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对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武装部、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体育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团委、校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校武装部,武装部部长兼任学生军训办公室主任。学生军训办公室在校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各学院的学生军训工作。第九条 军训期间,学校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建立师、团、营、连、排、班建制。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实施。第三章 职责分工学生军训期间,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和帮训部队密切合作,搞好协调,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学校要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要抓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主动帮助帮训部队解决军训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帮训部队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重点负责军事技能训练课的组织与施训,施训中,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引导,严禁打骂、体罚学生。第十条 武装部负责联系聘请军训教官;制定军训计划;编制军训序列;组织军事技能训练;军训服装、器械采 购发放;安排车辆;军训场地秩序维护;安全保卫;会同教务处审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会同学生处开展评选先进和总结表彰工作。第十一条 宣传部、学生处、团委负责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内务检查、评选先进和总结表彰工作;编辑军训专刊;宣传报道、会场布置、气氛营造;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军训生活等。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将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课列入教学计划;记载学生军训成绩;提供和安排教育教学教室、设备等;审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第十三条 后勤处负责部队教官食宿;学生食堂饮食安全;凉茶(姜茶)供应;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军训专项经费科目;负责经费报销等。第十五条 校医院负责军训前学生体检;军训中场地现场医疗保障;制订军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药品采购等。第十六条 体育教学研究部负责清理军训场地(各运动场),确保各运动场设施安全。第十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军训场地音响设备的正常使用。第十八条 各学院做好本院学生军训动员、配合校医院开训前对学生身体状况摸查;制订本学院军训防事故应急预 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军训效果监控、内务整理与检查、总结与评优等工作;审核(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军训期间的管理工作。第四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第十九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是在校本科学生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考试(核)成绩记入学分,纳入学籍管理;考试(核)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如在毕业前考试(核)成绩仍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第二十条 学生军训内容主要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军事理论课36学时,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施训14天,1学分)。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政治性强、内容特殊,必须由具备军事课教学资格的军事教师担任,使用经过国家或广东省有关部门审定的专用教材。第二十一条 军事教师是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能力、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原则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军事教师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军事教师应根据军事理论课和 军事技能训练课教学与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精心搞好教学准备。人事处、武装部要有计划地对军事教师进行培训。第二十二条 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要结合学生的体能特点,科学计划,严密组织;要遵循学生军训基本规律,按纲施训,科学施训;要保证训练人员、器材、地点、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 会议制度(一)学校每年定期要召开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分析学生军训工作情况,总结表彰先进。(二)每1-2年召开1次学生军训工作研讨会议,分析形势,探讨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的新思路和改进意见,交流经验和做法。第二十四条 检查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评估的有关规定及《大纲》的要求,武装部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每年进行自查,并及时分析、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建设、重在发展”。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作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预 案。(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军训安全工作要进行安全防事故教育,进行经常性检查,严防食物中毒、训练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加强学生军训枪支的管理和军用枪实弹射击的安全防范,确保学生军训安全无事故。第二十六条 奖励通报制度武装部要全面掌握学生军训工作情况,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通报表彰。第六章 思想教育工作第二十七条 学生军训期间的思想教育应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针对我校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实施。开训时,要搞好教育动员,提高思想认识;训练中,要抓好专题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训练结束时,要搞好经验总结,表彰先进,巩固军训成果。第二十八条 学生军训期间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学生军训目的、意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事政策,光荣传统,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等方面教育。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 学生军训经费由学校根据每年参训学生人数核定,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按每生200元拨付,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第三十条 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帮训教官的吃、住、水电费及伙食补贴,凉茶费(或姜茶费);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训练服装费;宣传费、训练枪支维护保养费、靶场、车辆的租赁费、油费、通讯费、会议费用;军事理论课课酬等。学生军训经费使用要严格经费管理,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经费使用效果。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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