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和家亲看不了回放无回放数据是咋回事?前几天还能看回放,现在一看’不了,说|是一无数据

比知识更重要的是良知。01这个病毒是真的无法清零了——你以为是不想清零吗?并不是,是真的清不了零了。这个病毒要阻隔传播,只能对全社会采取静默。而长时间静默,经济和社会都会崩溃。02新冠病毒将与人类长期共存——迄今为止,人类真正消灭的传染病只有天花。99.99%病毒都无法被消灭,但它们最后会演化成一种普通疾病,与人类长期共存。新冠也一样。所以放开是一条必然之路,只是或迟或早的问题。03除了放开,已别无他路——经济矛盾及社会矛盾,已接近临界点,再不放开就要出大问题了。现在中央给地方松绑,可以说是一场及时雨。04不能因为第三年就否定前两年——有人说:现在还不是放开了,还不如一开始就放开。我不赞同这种论调。为什么?因为新冠病毒的原始毒株和德尔塔,其致死率是非常高的,看看欧美和印度的死亡数据就知道了。所以,不管接下来疫情政策怎么变化,都不能否定中国的动态清零政策挽救了几百万老百姓的生命,这是功德无量的事情。对于抗疫,就像改革开放,我们既不能用前三十年否定后三十年,也不能用后三十年否定前三十年。05民意和共识都是熬出来的——有人说:为什么不早点放开?其实制定任何政策都是需要民意基础的,但民意是熬出来的,共识也是熬出来的,熬到70%的人都同意放开,都愿意承受放开的代价,这才有了制定政策的基础。06放开后疫情冲击一定会到来——国家疾控中心副主任冯子健,12月6日在清华大学做讲座时说:放开后第一波疫情冲击一定会到来,不管防护多好,大多数人都难以避免被感染,或早或晚而已。累计感染率,最后可能会达到80-90%。更长时间看,每个人至少都会经历一次感染。我们必须要面对这样的现实。07奥密克戎似流感,但不是流感——很多人说:奥密克戎就跟流感差不多。这话对,但也不对。对的是,它造成的重症率、致死率确实跟流感差不多。不对的是,它的传染性太强了,是流感的10倍,所以就算它造成的重症率、致死率跟流感一样,但它的破坏性比流感强太多了。所以,有基础病的老人一定要注意。08疫苗不防感染,但是防重症——国家疾控中心副主任冯子健说:新冠疫苗防感染非常差,几乎不防感染,但是它对重症保护很好。前几天香港有关部门,公布了今年疫情的统计:共死亡10600多人。死亡最主要群体,是80岁以上的老人,特别是80岁以上、没打过疫苗的人,感染死亡率达到14.70%。但打了三针疫苗的老人,死亡率马上降到1.58%,打四针就降到0.87%。09子女最大的孝顺,就是带领父母去打疫苗——香港疫情已经证实:即使是80岁以上的老人,打了三到四针疫苗后,其死亡率也跟流感差不多。所以对于老人而言,完成疫苗接种实在是太重要了。所以,如果你真的爱惜你的父母,在他们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赶紧带他们去打疫苗吧。10现在传播反疫苗信息就是谋财害命——对于疫苗,你自己不想打,没人管你,但你不能反对别人打,也不能反对别人呼吁大家打疫苗,更不要乱传那些五迷三道的反疫苗信息。你少传一次反疫苗信息,就少坑害一个老年人。11相对奥密克戎,医疗挤兑才是真正的大敌——新冠中造成最多死亡的,是医疗挤兑,而不是疾病本身,这是全世界共同验证过的真知。“50%的感染者,几乎感受不到什么症状就过去了。40%多的感染者,会有一些轻症,比如发烧、咳嗽、咽痛、头痛、流涕,但一周左右就会基本自愈。”所以我们不要有点小感冒就往医院跑,不要有点小咳嗽就往医院跑,不要有点小发烧就往医院跑。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留给重症患者,这是最大的慈善。12要避免“无需穿校服,但不穿校服不能进学校”的悖论——现在最亟需解决的,就是这样的政策悖论。说具体一点,就是“非必要不做核酸”和“要求查验核酸之间”的逻辑悖论。13任何事情都有一个过渡期——最近这一周,各地陆陆续续都放开了,但一些放开举措,给老百姓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些新的不便。对于这些不便,我们也要多一些宽容和理解,因为任何政策调整都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甚至有时候还会向前走两步、向后退一步,全世界都一样。14每个人捍卫的不是真理,而是自己——防疫政策怎样调整都有人反对。为什么?因为不同的人会“自我代入”不同的人群:有人会“自我代入”重症患者,有人会“自我代入”破产失业者,有人会“自我代入”医护人员,有人会“自我代入”老人,有人会“自我代入”孕妇,有人会“自我代入”年轻人……所以不管多好的政策都会有人反对——因为每个人捍卫的不是真理,而是自己。15政策只有次优解,没有最优解——对于决策者而言,不管采取哪种策略,都会受到一些代入者的欢迎,以及另一些代入者的责骂。所以他们能做的,就只能是寻找最大公约数,找出“各种代入之间最大的妥协”,即怎么在最小损失的情况下找到最合理的措施。任何一项政策的诞生,寻求的都不是对某类人的最优解,都不是对少数人的最优解,而是对整个国家的最优解,对整个社会的最优解。政策只有次优解,没有最优解。16换做是你,不一定做得更好——很多人特别喜欢吐槽政府吐槽官员,觉得他们无能之极。我想说的是,换做你是施政者,不一定就会做得更好。真正具有复杂思维能力的人,都明白一个道理:即使从某个逻辑来讲,你是对的,但并不等于所有人就会依照这个逻辑走。贾雷德在《枪炮、病菌与钢铁》说:对于成功,我们总是习惯于追求单一化答案。但事实上,这样的答案并不存在。疫情就是这样,各路大V分析得头头是道,但其实都是单维度的浅薄,包括我。17相比于为富不仁,弱者相食才最可怕——我很讨厌的两个词,一个是“防疫爱好者”,一个是“病毒爱好者”。这两词都纯纯有病,有谁喜欢一辈子关在家里?又有谁喜欢没事就被病毒感染?其实不管是想“清零”,还是想“共存”,都是基于各自处境所作出的选择而已,没有谁一定是对的,也没有谁一定是错的,何必将对方一棒子打死呢。我最讨厌国人的一点就是:一旦站定了立场,就将对方视为仇敌。何必呢,完全没必要,相比于为富不仁,弱者相食才最可怕。18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我前面说了,任何一项政策的诞生,寻求的都不是对少数人的最优解,而是对整个社会的最优解。所以一项政策诞生后,总有一部分人会成为“委屈者”和“牺牲者”,这是无法避免的事情。如果我们不幸成了“那少数的一部分”,希望你能够早日想通并接受它。哲学家罗伯特有句话说得好:少数方要明白,既然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参与实施。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运行,小道理必须要服从大道理。19人们对于精准防疫其实是叶公好龙——很多所谓的清零派和开放派,其实都是叶公好龙。他们并不是真的信奉清零或开放,他们只是不希望生活被打扰而已。他们所想象的清零或开放,是这样的一种清零或开放:不打扰我的生活,且疫情很快结束;代价有没有我不知道,反正我不能成为代价;我阳了得居家隔离,别人阳了得拉去方舱……反正他们就是:既要,又要,还要。20大城市最不可或缺的恰恰是底层劳动者——这三年疫情,让我意识到一件事情: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等底层劳动者,其实非常非常重要。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对社会的贡献,并不亚于白领、金领。他们的工作看似简单、低端,但一个城市缺了他们,立即就没办法正常运转。相反,许多职业看似复杂、高端,其实是可有可无的。所以我们以后一定要善待底层劳动者。21每一只鸡都以为太阳是自己叫出来的——每次在形势明朗的情况下,都会有很多投机分子跳出来摘桃子,说这是自己呼吁的结果。这次放开也一样。其实你算什么呢,所有大的决策,哪一次不是来自于大多数老百姓的“民意”,但偏偏每一只鸡都以为太阳是自己叫出来的。22说大实话的成本最低——现在有一部分人,对放开非常恐慌。其实这不能怪他们,毕竟,过去的宣传一直是新冠是多么的可怕,后遗症是多么的严重,有多少国家处于水深火热中,现在突然一放开,又告诉民众,新冠会自愈,并没有什么后遗症。你是民众,你会往哪个方向去想。所以,我们以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如果为了实现施政目标而有选择的放出信息,而不是让民众全面接触信息,那么,施政目标调整起来倒是容易,但民众再次接受调整后施政目标的难度就会成倍放大。长此以往,政府还会陷入塔西陀陷阱。23跟病毒斗争的唯一方式是诚实——法国作家加缪,写过一部小说《鼠疫》。《鼠疫》里有句名言:“这一切里面并不存在英雄主义。这只是诚实的问题。与鼠疫斗争的唯一方式只能是诚实。”24真相本身不造成恐慌,真相的缺席才令人恐慌——真相不是稳定的敌人,而是稳定的催生剂。因为真相是解决问题的钥匙,从这个角度来说,真相的本身比稳定更重要。无数次事实证明,信息公开是避免恐慌的最好办法。25微博在今天的作用已超过任何社交软件——很多人都骂微博,骂王高飞。我觉得这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微博在今天的作用已超过任何社交软件。从疫情刚开始时候就能看出来,微博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商业平台了,很大程度上肩负了舆论疏导甚至击鼓鸣冤的职能,让普通人发出的声音可以迅速被很多人看见,这种平台太稀缺了,全网只有微博一个。微博改变了太多人的人生。26局外人的理性往往是无情且傲慢的——总有那么一些人,喜欢站在上帝的视角说风凉话,而且还显得正义无比。我们如此全能全知,如此理性理智,不过是因为我们是局外人而已。这种看客似的上帝视角,其实是一种最大的傲慢。27最难沟通的不是没有文化的人,而是被灌输了标准答案的人——三年疫情,尤其是今年,有一点让我感触非常深:人世间最难沟通的,不是没有文化的人,而是那些满脑子都被灌输了标准答案的人。28比知识更重要的是良知——三年疫情,我还有一点感触也很深:没有良知的知识,不过是作恶的道具。所以我越来越觉得,知识固然很重要,但比知识更重要的是良知。29请善待一线医护人员——这三年,最苦最累的人,毫无疑问,是一线医护人员;未来一年,最苦最累的人,依然会是他们。医护人员也是人,各位爷,请对他们好一点。30新冠击不垮中华民族——在5000年历史长河里,中华民族为何经历了那么多磨难还能屹立不倒?因为中国人实在是太坚韧了。现在,好多人都在唱衰中国,唱衰中国制造,唱衰中国经济。新冠之下,中国确实是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麻烦,但这些困难和麻烦,最后必然都会成为过去时。所有唱衰中国的人,最终都会铩羽而归。咱们立帖为证。}
这几天有报道说阿兹夫定的三期临床试验公布,显著缩短核酸转阴时间。这个药之前写过很多,有效性极为可疑,安全性上的遗传、生殖毒性问题更无法解决(详见二条)。但很多人还在问,所以就去看了所谓显示有效的巴西三期临床试验,其实根本谈不上显示有效性,部分内容也与之前相关药企IPO文件里提到的其它临床试验结果冲突。此药能上架就已荒唐,如果你有(不)幸拿到阿兹夫定,扔了算了。1. 没有达到主要终点的“成功”阿兹夫定巴西的三期临床试验公布,国内媒体大言不惭地说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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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试验非常成功,而且有意思的是说成了巴西的一项三期临床试验,同时涉及轻症与中症感染者。实际上这明明就是两项研究,预印版论文也是两篇。轻症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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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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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看两个标题就Mild(轻症)和Moderate(中症)这一字之差,差点也让我看花了眼,但两个试验在Clinicaltrial.gov上分别编号,是不同的试验。连通稿买的都不严谨,不得不佩服,当然去看了这两篇论文,按其中的学术严谨程度以及写作水平,通稿发不对也不让人意外。媒体报道更让人震撼的是,报道内容里直接显示了试验主要终点未达到,居然还能说是证明有效。例如轻症的试验,媒体报道里的主要终点都写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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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出院时病情量表各级比例,这个有区别吗?报道里直接一张图都显示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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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终点都没达到,也能说是成功?中症那个也一样。媒体报道里也说明了主要终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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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病情改善一个级别的患者比例,这个终点达到了吗?这里阿兹夫定耍了个心机,预印版论文里承认了出院时除了1位退出和7位恶化,其他人都是WHO评分里最低的0或1分。也就是说都改善了,主要终点同样没有区别。可为什么说阿兹夫定耍了个心机呢?因为它说阿兹夫定组出院时最终评分是0.02 ± 0.15(对,最低评分是0,但它能做出0.02方差0.15),比安慰剂组的0.11 ± 0.31低。这个最终评分差异到底在哪里?看了下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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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慰剂组1分的比阿兹夫定多。那1分和0分是什么区别?两个都是无症状,只是1分的核酸还没转阴。就这么点区别。可我们知道康复者很长时间可能因病毒尸体检测出核酸阳性。这种差异根本就没有意义。后面也会重点说阿兹夫定强调的核酸转阴差距为什么不靠谱。此外,这个试验只招募了180人,最后完成试验的是172人,7个恶化进入ICU(6个死亡),1位退出,这8人都没放入上述分析,其中除了退出的和一位心脏骤停死亡的都完成了治疗。 把这些人放入分析,还能有区别吗? 要知道WHO评分里死亡可是10分。难不成现在我们判断阿兹夫定的有效性标准是,吃了后好了的都好了,所以就有效,没好的直接忽略?要是用这标准,要找出个没用的药也不容易啊。两个试验主要终点都没达到,居然能说显示有效,只能让人觉得要去查查字典,看看“有效”二字的定义是不是改过了。2. 核酸转阴靠谱吗?主要终点都错过,但不妨碍阿兹夫定爱好者们拉出“加速核酸转阴”的卖点来宣传。其实这从两篇预印版论文的标题都能看出来,都是通过载毒量来评估有效性。两篇论文都宣称阿兹夫定显著缩短了感染患者核酸转阴时间,在轻症的试验里,阿兹夫定组第一次转阴是5.55天,安慰剂组是8.27天;中症的试验,阿兹夫定组第一次转阴6.24天,安慰剂组是7.94天。但这些天数是平均值还是中位值?新闻稿里没说,也正常,因为只有轻症的论文里说了是平均,而中症虽是独立的文章,却一字不提。所以我说两篇论文的严谨程度令人震撼。不过别急,还有更震撼的,现在继续说核酸转阴。核酸转阴是用RT-PCR来判断,就是划一个CT值的标准,CT值越高,载毒量越低。核酸阴性即RT-PCR的CT值低于设定的阴性标准了。然后看中症试验论文里的CT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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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组有区别吗?方差范围互相重合,居然能说阿兹夫定转阴时间更快? 论文说阿兹夫定是6.24天转阴,安慰剂组7.94天,去看5、7、9这三个采样点,两组CT值有区别吗?还能一个转阴一个没转阴?另外这里核酸转阴的标准是什么?从文章的方法来看,CT值大于30.5是阳性。第7天的时候,阿兹夫定组方差范围的上线连CT值30的毛都没碰到,能算出来核酸转阴时间是6.24天?就算最快转阴时间都不符合这张图啊。轻症试验用的核酸检测试剂盒与中症的文章一模一样,但核酸阴性的标准成了CT大于37。不要问我为什么,因为我也不知道,只能说是量子核酸。这是轻症的CT值变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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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红色的阿兹夫定组和蓝色的安慰剂组在CT值上有区分,阿兹夫定在3、5、7三个采样点都是CT值更高,可是连30都没超过,离37的转阴标准更是十万八千里,怎么就得出阿兹夫定轻症组5.55天转阴呢?对了,轻症这副图的图标是Ciral load,都不是病毒载量,是Ciral载量,不过这仍不是我说的令人震撼的地方,继续往下看,最后再揭晓。这些核酸转阴或载毒量比较,还有一个不靠谱的地方在于不同的采样时间点,收集的样本数不一样。比如轻症试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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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框里的是每个采样时间点的采样人数,这个轻症试验招募了312人,但31人在完成治疗前退出了(同样,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这31人退出了,另外阿兹夫定的治疗是不超过14天,未完成治疗是什么概念?是不是也吃了一段时间,有没有采样?这些还是不知道)。完成治疗的281人采样,可随着时间进行,采样的受试者越来越少。这种情况下,比较出来的载毒量差异是否还有意义?为什么有的人没采到样?两组里分布是否平均?两个试验还专门用ddPCR来检测载毒量,可一样受到采样人数变化的影响。反正,阿兹夫定爱好者们眼里的证明阿兹夫定有效安全的巴西三期临床试验,主要终点没有达到。所谓的核酸转阴显著缩短,按两篇论文里给出的具体数据,连这转阴时间都不靠谱。3. 与过往试验矛盾这也不是阿兹夫定第一次炒作。说这次试验证明有效的人,为何不去看看阿兹夫定过往试验的结果,比较一下?比如阿兹夫定还有在中国的临床试验,曾在药企IPO文书中提到过[3]。为什么要再看一下这个中国的试验?因为这个从2020年6月做到了2022年3月的轻症与普通型新冠试验,主要终点恰好是受试者服药后第7与14天时的载毒量。巴西的试验不是说显著降低载毒量吗?那我们就看看这种说法在以载毒量为主要标准的试验,是什么结果。中国实际招募348人。完整数据没有公布过,IPO文件描述有效性时, 加了一个前提——基线载毒量高于3^10 ,在这些高载毒量受试者中,第3、5、7天用药组载毒量下降比安慰剂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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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这载毒量高的受试者是多少人呢?这一标准是事先确定的,还是 事后加入? 如果是事后加入,是否存在偏倚(bias)呢?而且即使是在这不知道多少人的高载毒量组里,载毒量变化达到显著差异的只有第5天。根据这些描述可以推断试验的主要终点——受试者第7与14天的载毒量,用药组与安慰剂组没有显著差异,也就是说 该试验还是没有达到主要终点。另外,IPO文件里也说了所有次级终点均未显示显著差异。那么次级终点里有什么呢?除了吸氧比例、肺炎变化等症状,还有 核酸检测转阴时间与速率。也就是说,巴西两个试验里观察到的核酸转阴更快,在中国的试验里没有观察到。而且在以载毒量为主要终点的中国试验里,这个主要终点没有达到。以症状相关指标为主要终点的两个巴西临床试验,没达到主要终点,拿出不知怎么计算出来的核酸转阴时间以及不知采样人数为何不断变动的载毒量数据说有差异。可真的以载毒量为主要终点的中国临床试验里,载毒量没有达到终点,核酸转阴也没有差异。这种情况下,你觉得阿兹夫定值得相信吗?如果还是相信,那只能说是真爱,韭菜爱镰刀那种真爱。4. 试验人数问题巴西的两个试验,轻症的是招募312人,中症原计划招募342人,后来改成180人。阿兹夫定药企IPO文件里还提到中国和俄罗斯两个试验。中国计划招募342人,俄罗斯计划招募314人。这些试验的主要终点不一,中国的是载毒量下降,俄罗斯与巴西是症状缓解。可是无论什么终点, 如此少的计划招募人数非常诡异。有人可能会说,管它招募多少人,最后有效性指标——临床试验终点能做出统计意义上的区别不就行了?可在非常少的招募人数下做出显著差异,意味着药效要非常好,这样用药组与安慰剂组才能拉开足够的差距。但前瞻性的三期临床试验,试验完成前——包括设计试验的时候,没人知道药效有多高。试验人数的确定,一般是在 希望能有多大概率(统计检验功效)确认至少多高的有效性, 这一基础上去推算。比如新冠疫苗的试验,假设希望试验能有90%的把握确认一个50%有效性的疫苗,可以回推需要多少病例,再根据一些感染率假设,推算应招募多少人以及试验需要做多久。新冠药物在试验设计阶段,觉得只要招募三百多人就能确定有效性几乎是 匪夷所思 。参考辉瑞与默克口服药。在轻到中症的高危人群三期临床,辉瑞计划招募约3000人,希望有1700人有数据做主要分析,默克计划招募1550人[3-4]。这些都是基于 希望有足够的统计检验功效去检测50%降低重症风险 ,演算出来的需要的样本量大小。最后两家实际分析的数据量分别有2200多人与1400多人。即使说这两个药检测的降低重症风险与阿兹夫定的临床试验终点不同,那参考辉瑞口服药在低危人群的EPIC-SR试验,这里主要终点是症状持续改善,也招募了1440人[5]。国内新冠单抗药Brii-196/198,参与NIH的ACTIV-2试验,确认有效性是用药组418人,安慰剂组419人[6]。为什么阿兹夫定的研发方认为300多人的试验就能验证药物有效性?同行都是计划招募一两千人明确有效性时,有人却不断设计300多人的临床试验,甚至改到180人后能继续做出所谓的有效性,这值得警惕。5. 远离渣药前文屡次提到阿兹夫定巴西临床试验的两篇论文不严谨程度令我震撼,现在就揭晓最让我震撼的一点——是的,就算有怎么都让我想不明白的转阴时间,还有更震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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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截图是巴西中症那个临床试验里的补充材料里截出来的。为什么让我震撼,看一下图里上半部分那个表,里面的人数,阿兹夫定组143人,安慰剂组138人。我们说了中症这个试验总共才180人入组,怎么会有这么多人?这个人数其实是轻症那个试验里的分组人数,第二个表格里阿兹夫定91人,安慰剂88人才是中症的分组人数。牛吧,两篇论文居然数据能混到一起去。搞得我读着读着总觉得自己眼睛是不是花了。这到底是简单笔误,还是整个数据都弄错了呢?咱也不好说,反正第一张表里显示的阿兹夫定组平均发烧天数更短也是作为有效性之一在论文里提出来的。 但都是这样的严谨程度,还值得相信吗?不过阿兹夫定牛就牛在,别人都要几千人才能做出有效性,它坚持几百人解决问题;别人试验受试者招不满,一般都是失败告终,它能减员做出“有效性”;别人错过了主要终点,都是灰头土脸,它能理直气壮说安全有效。难怪引得国内多位权威专家竞折腰,不信看新闻稿:就好像有人明确地非常渣,却偏偏有很多人还要围着他转。这里面可能有各种原因,比如人家有钱,有权,有特长。可问题是,不论别人为何折腰,你有必要也去被人家渣吗,也去做韭菜被人割吗?新冠是一个自限性疾病,绝大多数人不需要任何药物就能自愈。即便是高危人群,能起帮助的也是真实有效的药物,而不是没药非硬拉一个出来吃。记住:远离渣药保平安。参考资料: https://www.researchsquare.com/article/rs-2273694/v1https://www.researchsquare.com/article/rs-2273657/v1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2/104646/documents/sehk22080402059.pdfhttps://www.nejm.org/doi/full/10.1056/NEJMoa2118542https://www.nejm.org/doi/full/10.1056/NEJMoa2116044https://clinicaltrials.gov/ct2/show/record/NCT05011513https://www.briibio.com/news-detail.php?id=354}
一、总则篇“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1、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2、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遗腹子出生时是活的,也享有继承、赠予权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总则第十六条)3、八周岁的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小孩如果购买了超出能力以外的东西父母是可以要求退货退款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总则第十九条)4、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总则第二十二条)5、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6、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网暴”“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也能有法可治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7、自然人个人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8、因为见义勇为造成的受助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9、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10、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11、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一条)12、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13、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14、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16、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六条)17、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八条)三、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18、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19、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九百四十四条)20、”抢方向盘““高铁霸座不让”等现象也有法可依了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21、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22、“借一万、还十万,砍头息,利滚利“,这样的网贷被套路再也不用怕了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23、房子被拍卖了,承租者无家可归也有理可说了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四、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24、确立了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25、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26、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27、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28、“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29、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30、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五、婚姻家庭篇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3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3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3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3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35、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3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3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3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六、继承篇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39、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40、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41、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42、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43、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44、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45、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46、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47、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48、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49、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50、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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