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法律制度的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提起关于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81.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答案】ABD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故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在本题,李某、周某二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案件,故B项正确。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消除违法超生造成的不利后果。故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故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此,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并非行政处罚案件,故D项正确。
  82.一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A.股东 B.股东大会 C.股东代表大会 D.董事会
  【答案】BCD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据此,有权以股份制企业名义起诉的,除其法定代表人外,还可以是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故本题应选B、C、D项。
  83.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
  C.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D.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答案】C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故排除A项。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仅可申请行政复议,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排除B项。
  国务院《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应选。
  84.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
  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答案】B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即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违法采取措施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享有强制拆除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的权限。本题中,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无违法之处,但“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超出了某区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的范围,故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本案造成国家赔偿的加害行为是运走钢板的行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⑷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⑸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据此,要求行政赔偿的,若加害行为是事实行政行为的,该行为不需要经确认为违法。据此,C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D项正确。
  8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答案】AB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是合法的:⑴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⑵合乎法定职权范围;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⑸符合法定程序;⑹不滥用职权。故A项正确。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故B项正确。
  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C项“赔偿”说法错误。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只要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被撤销、废止的,则一直保有其拘束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会导致被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仅会导致其尚不具有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故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BCD
  【解析】考点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甲开车逆行,导致车辆相撞,造成伤亡的,根据甲的主观方面来认定责任。无证据表明甲对危害结果是故意的。一般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于违规是有认识的,对于灾难性的后果是没有故意的,因为发生车祸时,肇事者往往是第一受害人,很难想象他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利益是一中放任的态度。所以对甲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成立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还需要行为人对于事故承担相当的责任,依据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至少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案例中乙的责任明显属于次要责任,即低于50%,因而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解析】甲虽然逃逸,但是救护人员在肇事后五分钟内赶到,并没有耽搁对胡某的救治。这一点足以证明胡某是被甲的交通肇事行为撞成致命伤,很快就会死亡,而不是因为甲的逃逸导致胡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即胡某的死亡和甲的交通肇事有关,而和逃逸没有因果关系。
  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并具备逃逸的量刑情节。日后向警察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驾与追逐竞驶(飙车)成立危险驾驶罪。此罪属于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所以A项说法正确。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实现,即为既遂。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人从事危险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会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谓“具体的”,一般指具体到时间、空间和事件。丙丁醉驾飙车,对具体的危害后果并没有认识,所以只成立危险驾驶罪。
  丙在醉驾的过程中交通肇事,如果成立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该按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由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被证明,所以丙不会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丙没有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素,不成立该罪。
  89.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
  【解析】甲的肇事行为发生后,一般人无法预料的丙的危险驾驶行为介入进来,最终乙死亡。对甲而言,有两种可能性:一,乙死于甲的肇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二,乙死于丙的危险驾驶引起的交通肇事,则介入因素隔断甲应当行为与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甲不再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可能性,依据“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原则,推定甲的肇事与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样的道理,对丙而言,也是两种可能性,包含乙的死亡和自己无关的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丙有利的推论就是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警察尽到自己的职责,自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乙即使对于第一次撞击有因果力,对于第二次撞击也没有因果力。所以在判断乙的行为与自己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同样采纳上述的原则,得出乙的行为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的伪证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因为无法期待一个人会违背自保本能,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或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所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己为自己作伪证、指使他人为自己做伪证,都是基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无罪的情况。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答案】ABC
  【解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交付型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对方基于信任而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对方基于害怕而交付财物。王某向丁索取财物,是欺骗丁,使其相信自己会为丁定罪。丁给付钱财,也是基于这种信任,所以王某成立诈骗罪。丁的不法请求不影响王某诈骗罪的成立,即“黑吃黑”成立侵犯财产犯罪。
  购买毒品与贩卖毒品是对行关系,购买在一定意义上市帮助贩卖者实现既遂,但是立法者单独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即不再惩罚单纯的、没有超出购买范围的购买毒品行为。购买毒品自吸的,不成立犯罪,如果数量较大,可以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是为他人的毒品犯罪提供窝藏,如果是自有毒品,只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请回答第92—94题。
  92.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B.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
  C.保管员韩某
  D.公司副经理李某
  【答案】B
  【解析】《高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本题中,法定代表人陆某也被起诉,因此只能由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担任诉讼代表人,故选B。
  93.对迅辉公司财产的处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追缴的,法院应当追缴
  B.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
  C.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产,法院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D.如果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答案】ABD
  【解析】《高法解释》第284条:“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故AB正确。《高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故C错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D正确。本题选ABD。
  94.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
  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答案】BC
  【解析】《高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故C正确,D错误。《高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故B正确,A错误。本题选BC。
  (三)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请回答第95—96题。
  95.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
  【解析】《高法解释》第143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案中由于张一是未成年人,所以张一的监护人,其父母负有赔偿义务。由于李二在开庭前死亡,所以其没有赔偿义务,但是其遗产继承人父母有赔偿义务。王三在本案中属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所以也有赔偿义务,故本题应当选D。
  96.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
  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
  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答案】B
  【解析】《高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结合本法条的第1款,本案中赵四父母是原告,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都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结合本法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中,王三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故C错误。而D中李二的父母不到庭,法庭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缺席判决,故D也不正确。本题答案为B。
  (四)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请回答第97—98题。
  97.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显然不具有惩罚性,故排除A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下列四个特征:⑴性质之行政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的;⑵目的之非惩罚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本身是手段,其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非惩罚性目的;⑶实施之物理性,即使用物理手段直接限制人身自由、控制财物或行为;⑷存续之暂时性,即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财物或行为的控制均是暂时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仅仅是行政命令,其本身是目的,并非手段;其尚未使用物理手段;且其存续是永久性的,并非暂时性的,故排除B项。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B项,值得商榷。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国有的行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显然不属于C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仅是“责令”而已,尚未采取措施强制履行义务,故排除D项。
  98.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答案】AD
  【解析】市林业局致函县政府要求调查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县政府关于由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孙某的会议纪要,均未实际影响孙某的权利义务。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A项正确,B项错误。
  行政合同,是指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三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协议,也非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故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部门共同发出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实际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故该通知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故D项正确。
  99.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
  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答案】A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正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条,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须先申请复议,然后才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甲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无罪,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故本案不需要经过复议程序,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据此,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一名审判员具体承办,但仍须由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项称“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的说法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D项正确。
  100.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应由地方政府解决。既然县政府认定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县政府无权直接解决,故A项错误。
  对于A选项,还可以换个角度判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复议机关只能针对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在本题,县政府认为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认定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A项“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实质是:县政府作出变更决定。而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是不能针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故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据此,B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题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决定,故构成“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被告为县政府,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必须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县政府决定不实际影响乡政府的权利义务,故县政府决定与乡政府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乡政府不得为本案第三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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