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户籍在重庆武隆县,在涪陵区涪高中就读符合高校重庆地方专项计划录取规则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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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09]16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涪府发〔2008〕138号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4000元/亩;二类地区13000元/亩;三类地区12000元/亩(区域类别划分见附表1)。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安置补助费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3执行。2.地上构筑物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3.经济林木补偿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每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计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附表4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按《重庆市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认定依据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未经批准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2.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核定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4.住房安置对象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间为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的。征地被拆迁户有两处及其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5.住房安置标准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6.住房安置方式住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统建安置。(1)货币安置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再实行自建安置,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的50%乘以应增购自然间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2标准提高70%给予补偿。(2)自建安置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房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外),按附表2标准提高70%补偿后,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3)统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除住房安置标准等调整政策外,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7.相关价格的确定货币安置分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建安造价,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价格为准。8.搬家补助费等发放标准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为500元,3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但每户不超过10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算。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自建安置的,按过渡时间不超过6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0元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属住房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9.实行拆迁补助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实施拆迁的,给予3人及以下户每户2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00元的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拆迁的,不予补助。(五)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的补偿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为企业用地的除外),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补偿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认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是指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畜禽养殖企业或养殖专业大户。征地拆迁时,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必须具备:(1)畜禽养殖厂(场)工商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畜禽养殖厂(场)或专业大户证明材料。(2)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畜禽养殖厂(场)规划、占地审批手续或建设用地许可。2.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拆迁补偿办法及标准(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登记、补偿标准,参照附表2、5执行,但其房屋拆迁不按附表标准上浮。(2)畜禽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按征地公告时养殖厂(场)实有的畜禽数量计算,标准为:生猪:20公斤以下仔猪每头50元,20公斤以上生猪每头100元,有孕母猪、种公猪(50公斤以上)每头200元。禽免类:0.5公斤以下每只1元,0.5公斤以上每只2元。(3)机具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机具设备净值的15―20%计算。(4)自2008年1月1日起,未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规定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畜禽养殖厂(场),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一)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日为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册在籍农业人口;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义务兵;4.以前购买农转非户口但未退承包地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5.成建制农转非未退承包地、未安置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6.劳改、劳教人员。(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2.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不包括已征地安置人员)。(四)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全户农转非后,其剩余的承包土地全部交归集体。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为每亩2万元;工业用地为每亩0.5万元。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征地报批时缴纳,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建立购买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由征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定向销售住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向销售给已进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购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并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征地范围内按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除后,可凭《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在相邻地段购买与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相当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如因户型限制超标,每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其住房货币安置面积5平方米,超过的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一)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以及承包经营土地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七、执行时间及相关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涪府发〔2005〕101号、涪府发〔2008〕15号文件同时废止。(一)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二)2008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但因被征地补偿安置对象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八、其它事项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附件:1.涪陵区集体土地分类表 2.涪陵区农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涪陵区农村征地青苗补偿标准4.涪陵区农村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5.涪陵区农村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1:涪陵区集体土地分类表 类 别适 用 范 围 一 类区敦仁街道办事处辖区:所辖区域。崇义街道办事处辖区:所辖区域。荔枝街道办事处辖区:黎明、顺江、大塘、建涪、稻香、望涪居委。二类区荔枝街道办事处辖区:鹅颈关、新大田、蒿枝坝、协合、乌江村。江东街道办事处辖区:群沱子、插旗居委,菜场居委1、2组,黄桷嘴居委1、2、5、6、7、8、9、12、13组,金桃村2、5、6组,骑龙村1、3、4、5组。江北街道办事处辖区:点易、黄旗居委,碧水居委1、2、7、8、9组,永柱村1、2、3组,来龙村5、6、7、8组。李渡街道办事处辖区:太乙门、大石庙、马鞍、金银、和平、玉屏、石马居委,双溪、盘龙、大鹅、红星、人和、两桂村。义和镇辖区:鹤凤村。龙桥街道办事处辖区:南岸浦、北拱居委,荣桂、双桂、沙溪、石塔、袁家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区以内村(居委)、组。三类区上述一、二类区未包括的其他村组。附表2:涪陵区农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单价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钢砼结构 300―330285―315270―300 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270―300255―285240―270 砖墙(条石)瓦盖240―270225―255210―240 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10―240195―225180―210 砖墙(片石)瓦盖180―210165―195150―18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165―195150―180135―165 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50―180135―165120―150 石棉瓦、玻纤瓦盖135―165120―150105―135 简易结构土墙毡盖(含棚盖)90―12075―10560―90 简易棚房45―7530―6015―45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0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3、预制板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6、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后,由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附件3:涪陵区农村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作物类别标准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蔬菜类(含经济作物类)1430―17601320―16501210―1540 粮食类1100―1430990―1320880―1210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为蔬菜类标准的1.5倍。附件4:涪陵区农村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结构单位单价(元)备注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果树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直径4―7厘米(下同)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株 株 株 株株 株株2―3 20―2222―3333―55 55―8888―1212―3 19―2121―2828―50 50―8383―1162―3 18―2020―2322―44 44―77 79―110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芭蕉)新栽未结果 5―10株 10―15株株 窝窝3―4 28―44 39―552―3 23―3934―501.5―2 17―3328―44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株 株 株株2―3 7―8 8―1212―221.5―2 6―7 7―1111―211―1.5 5―6 6―1010―20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株 株 株株2―3 4―6 7―1212―232―3 3―5 6―1111―222―3 2―5 5―1010―21直径在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株 株 株株2―3 3―6 6―10 10―20 20―332―3 3―5 6―9 10―17 20―292―3 3―5 6―8 10―1520―26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干果树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株 株株8―14 14―2222―337.5―13 13―2121―327―12 12―2020―31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葱竹杂竹等小笼(20根以下)大笼(21―40根)笼 笼22―44 33―5518―39 28―5015―3422―4440根以上的,可酌精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根 根根8―10 10―17 17―287―9 9―1616―276―8 8―1515―26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风尾竹小窝(20―30根)大窝(30―50根)窝 窝9―15 11―228―14 10―217―139―20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按窝计算窝0.60.50.4
花木木本花 草本花株 株3.3 0.62.2 0.51.7 0.4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说明 :1、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2、经过批准的成片种植的花卉园及苗圃按林业部门评估价进行补偿。附件5:涪陵区农村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结构单位单价(元)备注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堡坎 围墙(含鱼 塘坎)条石 片石 砖土围墙m3
65―80 28―44 35―50 5―760―75 24―40 28―44 4―655―70 18―33 22―393―5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道路水泥路面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简易路面(机耕道)m2
55―7044―57 33―4414―1644―6038―52 28―3913―1540―5631―45 22―3312―14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cm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cm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石灰窑 座4400―55003900―50003400―4500废弃砖瓦、石灰窑不予补偿 水井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m3个65―80 22―33 9―11600―80060―70 17―28 8―10550―75055―60 11―22 7―9500―700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单人双人座座400―500600―750350―450525―675300―400450―60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地坝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m2
9―10 9―11 5―6 38―9 8―10 4―5 37―8 7―9 3―4 3地坝指正规成开拓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贮水池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土m3
28―39 9―114―622―33 8―103―517―28 7―92―4农民自建室内条粪池和燕窝形类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条石、砖砌片石(砖、三合土)44―55 22―2833―44 17―2228―3911―17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电杆9m以上圆电杆水泥方电杆(含9m以上圆电杆)100―120 60―7090―100 50―6080―9040―50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m2 32 32 3水管室外饮水管镀铁、镀锌水管m2.5 52.5 52.5 5不含市政管网钢架大棚钢架薄膜亩3300―38502750―33002200―2750
洗衣槽 个1009080续附表5:涪陵区农村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结构与单价灶一眼瓷砖灶800元/套二眼瓷砖灶1200元/套三眼瓷砖灶1500元/套 一眼水泥灶300元/套二眼水泥灶500元/套三眼水泥灶800元/套 生产灶按三眼瓷砖灶补偿房屋装饰真顶30元/?假顶15元/?包门100元/个 墙纸10元/?扣板顶25元/?木制墙裙15元/? 固定壁柜100元/? 地砖花岗石35元/?耐磨砖25元/?瓷砖15元/? 铝合金60元/?铝合金卷帘门 70元/?塑钢门窗80元/? 防盗门500元/个防盗网20元/?铁条防盗门150元/个 雨棚铝合金25元/?玻璃钢20元/?塑料15元/? 空调移机柜机150元/个挂机100元/个窗机80元/个 天然气按户头3500元/户水电闭路包括室内水电闭路线及初装费用1100元/户 三相动力电以电力公司安装发票为准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1200――1500元/个补偿。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3、条石堡坎宽度按0.6米,片石堡坎宽度按0.3米,堡坎地下埋藏部分按地面总高的20%计算。4、按户口本分户计算,每户只限一套灶,多者不予补偿;瓷砖灶套必须具备水缸、案板、洗槽、组合柜,否则按水泥灶补偿。5、房屋调查之前突击新安装的铝合金、地砖、墙砖以及其他相关设施一律不予补偿。6、民房改作它用的物品搬迁,按市场价额吨公里计算。7、种、养殖业从征地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拆除。附件2: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说明一、调整的原因及依据 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征地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出台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文件,调整了有关政策和标准,特别是需要与养老保险政策接轨,因此,我区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征地工作的需要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依据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并参考了周边区县及渝西片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在此基础上对近几年城市规划区内外可能涉及征地较多的人均耕地、房屋拆迁、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等进行了调查。目的是做到既要符合重庆的有关规定,又要符合我区征地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二、调整的内容及标准(一)减少了土地类别,调整了类别范围。原有土地类别较多,不便于征地工作的开展。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的不断发展,过去的土地类别已越来越不适应征地安置要求,因此,土地类别拟作相应的调整,从过去的四类调为三类。主要是:减少类别,减少矛盾,便于操作;不同类别之间的差别也不大。一类区为江南片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村社。二类区为江东、江北、李渡、龙桥近期城市规划建设区和李渡、龙桥工业园区以及现有乡镇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村社及部分城市规划区以外村社。随着李渡、龙桥的发展,现将李渡、龙桥近期城市规划建设区及李渡、龙桥工业园区内的土地由原来的二、三类区全调为了二类,并将荔枝的鹅颈关、新大田、蒿枝坝、协合、乌江村原这三类的调为二类,现有乡镇集镇规划区以内的村社全为二类区。三类区为一、二类区未包括的其他村社。(二)分离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提高了标准,部分改变了用途。一是实施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分离。以前是两费合并计算,现改为分别进行计算。二是提高了标准。土地补偿费一、二、三类分别为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人。三是部分改变了用途,土地补偿费的80%直接支付给社保,20%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社),安置补助费扣除被安置人员应缴养老保险费后支付给安置人员。我区第一次方案为土地补偿费11000元、10000元、8000元/亩,安置补偿费为25000元/人。后按照市局的要求调整,现标准与其他区县比较:比主城区、长寿低,与万州、南川相当,比黔江、丰都、武隆高。与“101号文件”标准比较:“101”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并计算到人,当人均耕地为1亩及以上时,前三类的标准为21000元、17040元、14520元(平均为17520元/亩)。新标准情况为:当耕地系数为2/3、人均耕地为1亩时,补偿费为:(安置补助费为21667元/亩)35667元、34667元、33667元/亩。(平均为34667元/亩,是老标准的1.98倍)1.主城区及周边区县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主城区:一类16000元/亩、二类15000元/亩、三类14000元/亩,安置费为28000元/人。长寿区:一类15000元/亩、二类14000元/亩、三类13000元/亩,安置费27000元/人(长寿府发〔2008〕92号)。万州:一类14000元/亩、二类13000亩,安置费23000元/人(市上不同意此标准)。房屋安置25平米。黔江区:一类10000元/亩、二类8000元/亩,安置费为26000元/人(黔江府发〔2008〕40号)。南川:一类14000元/亩、二类13000元/亩,三类12000元/亩,安置费26000元/人(南川府发〔2008〕62号)。武隆县:一类10000元/亩、二类9000元/亩、三类8000元/亩、四类7000元/亩,安置费27000元/人(已出台)。住房安置方面,原政策为25平米,本次调整为30平米。经济适用房规划区内1000元/平方米。本次政策调整,仅调整两费及住房标准,其余未作变动。调整后的增长幅度大约在40%。丰都县:一类13000元/亩、二类12000元/亩、三类11000元/亩,安置费25000元/人(初稿)。10月7日日情况:文件处在县上相关部门讨论环节,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000元/人,住房安置老标准已达30平米/人(算成钱为12100元/人),原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为16800元/人。此次除调整两费外,其他基本未作调整。新标准比老标准增加约50%。市上要求长寿、万州、涪陵的标准达到土地补偿费一类15000元/亩、二类14000元/亩、三类13000元/亩,安置费为27000元/人。考虑到我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我们暂定土地补偿费一类14000元/为、二类13000元/亩、三类12000元/亩,安置费为26000元/人。若市上不能通过,则执行市上要求的标准。2、测算情况按以上标准“两费”亩平补偿为3.4667万元(以李渡、龙桥片为测算依据,人均耕地为1亩,人均土地1.5为亩,耕地系数为2/3),比涪府发〔2005〕101号文件上涨144.13%,人均“两费”补偿为4.16万元,上涨95.31%。“两费”不是全部用于货币分配,而是绝大部分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今后的社会保障,扣除人均1.9万元的社保费用及重庆、社上留成后,实际人均可得1.65万元,比旧的人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和有所降低,从而避免新旧征地政策“两费”标准巨大差异而引起攀比。(三)调整了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不包括已征地安置人员)。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53号规定的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通过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计算方法,相应地增大了农转非安置人数,提高了征地成本。区别在于,非耕地只用于计算安置人口,不加入社的耕地总面积。(四)适度调整了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制定农村房屋补偿上我们对建房造价进行了调查,并对周边区县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对照,渝西片区及周边区县的补偿标准都在重庆主城区价格以内,只有梁平的房屋补偿标准较高(初稿),超出重庆主城区标准。我们的标准和主城区的标准一致,也就是各类房屋结构在涪府发〔2005〕101号文件标准基础上都上涨36.36%,如砖墙(条石)预制盖一类标准从原来的198―220元/平方米调高到270―300元/平方米。青苗补偿标准重庆主城区调高了近10%,因此我们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我们的标准和主城区一致。如蔬菜类一类标准从原来的1320―1650元/亩调高到1430―1760元/亩,粮食类从原来的990―1320元/亩调高到1100―1430元/亩;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重庆主城区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少部分的调整,主要从原来的一些小数约调高为整数,便于实际操作。我区调整后的标准和主城区调整后的标准基本一致,但我们认为主城区调整后堡坎、围墙、坟等标准太低,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因此在此基础上我区又对堡坎围墙、坟等少部分作了调高,如一类区,堡坎、围墙条石结构从原来的38.5―55元/立方米调高到65―80元/立方米,单人坟从原来的198―220元/座调高到400―500元/座,双人坟从原来的308―330元/座调高到600―750元/座。(五)调整了住房安置面积和安置方式符合住房货币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标准从原来的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调整为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原未作面积规定,不便操作。同时规定城镇、园区和市级以上景区不再划地自建住房,一律实行货币安置。规划区并积极推行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等,征地办尽量不再建安置房。住房的货币安置方式,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利于补偿的公平性,有利于解决住房安置超期及突击离婚等问题,应逐步过渡为主要的安置方式。统建房安置仍是目前城市规划区的重要安置方式之一,该方式虽然存在安置分配、物管等一系列问题,但由于其前置资金投入少,相对货币安置而言、一次性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小。因此,送审稿仍保留统建房安置方式,主要通过增加住房货币安置的优惠条件,积极引导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六)开征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征,标准为经营性用地和城镇发展用地20000元/亩,工业用地5000元/亩。(七)建立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征地16岁以上的农转非人员,一律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三、新老政策征地成本比较 据调查,我区一类区人均耕地约0.5亩,人均土地为0.75亩,耕地系数为2/3,每亩土地拆迁房屋70平方米,安置1.6667人。按此基础数据,我们对我区、主城及周边区县新老征地成本增长幅度进行了测算(详见附表)。从附表来看,我区的增长幅度比主城区、长寿低,比万州、丰都高(丰都原房屋拆迁砖混结构为322元/平方米,安置面积为30平方米/人,已达到重庆新的规定标准,因此新标准未作调整,所以总的征地补偿增长幅度也不大;万州新标准调整后安置面积只有25平方米,未达市上要求,也未通过市上审核,所以总的增长幅度也不大)。根据实际情况,我区今后的征地主要在李渡、龙桥片。据调查李渡、龙桥近几年可能涉及征地范围的人均耕地为1亩,人均土地为1.5亩,土地为二类区,耕地系数为2/3,农用地系数为0.7,建设用地系数为0.1,每亩土地拆迁房屋33平方米,安置0.7人。以此为基数征地成本测算如下:(一)按涪府发〔2005〕101号标准测算每亩地的征地成本为:1、征地补偿成本(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为14200元/亩(土地)。(2)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为4000元/亩。(3)房屋拆迁折合为砖混结构33平方米/人,补偿为6897元。(4)住房安置费为380元/平方米×20平方米×0.7=5320元(建安置房所付出的实际造价是1100元/平方米,实际安置费为(1100-209)×20×0.7=12474元),附属设施、搬家费、搬迁补助费等3500元/亩。以上四项小计41071元/亩。2、上缴费税(1)耕地开垦费5360元。(园区标准为12元/平米)(2)耕地占用税2147元。(李渡标准为4.6元/平方米)(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费为14400元。(24元/平方米)小计21907元/亩。合计成本为62978元/亩。(二)按新标准测算每亩地的征地成本为:1、征地补偿成本(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1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667元/亩,合计34667元/亩。比老标准增加20467元。(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大部分调整幅度不大,为5000元/亩,每亩增加1000元。(3)房屋补偿标准提高36.36%,每亩土地平均拆迁33平方米,拆迁费为9405元/亩,折算增加2508元;安置面积从20平方米/人提高到30平方米/人,假定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安置费为21315元/亩,每亩实际增加8841元(其中价格上涨因素增加4200元)。搬家费、搬迁补助费、拆迁奖励等为4500元/亩,平均每亩增加1000元。小计74887元/亩,增加33816元/亩。2、上缴费税(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经费5000元/亩。(2)耕地占用税2008年起从3―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农用地系数为0.7,耕地占用税平均为11667元/亩,每亩增加约9520元。(3)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作变化。合计为19760元/亩。费税小计36427元,增加14520元。计征地总费用为111314元/亩,工业用地征地成本比老标准平均每亩增加约48336元,提高幅度约为76.75%,其中征地补偿成本平均每亩增加33816元/亩,增涨幅度为82.34%,费税增加14520元/亩,增涨幅度为66.28%,随着人均耕地的减少增长幅度将有所减少。从比较的情况看,新政策实施后征地费用的增加主要集中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增加20467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每亩增加1000元,房屋拆迁安置费每亩增加12349元,养老保险统筹费每亩增加5000-20000元,耕地占用税每亩增加9520元(工业用地增加48336元/亩,经管性用地增加63336元/亩)。【重庆市政府网】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2008年04月28日 16时46分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3.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附表:1.主城区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3.主城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4.主城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5.主城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民生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区内征地拆迁过渡人员的正常生活水平不下降,缓解因租赁房紧张给征地拆迁带来的压力,本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有关规定,结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对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二、调整方式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由原200元/人·月统一上调至300元/人·月。三、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适用于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迎龙镇、广阳镇、峡口镇所有征地拆迁项目。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照200元/人·月发放过渡费,且目前仍在实行住房安置过渡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二○一○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过渡费△调整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17日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infodetail.asp?artid=764金堂县2011年最新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一 政策依据(1)川办函(2008)73号(2)川办发(2008)15号(3)成府发(2009)31号(4)成国土资发(2009)448号(5)成老社发(2009)131号(6)成劳社发(2010)30号(7)成府发(2010)8号(8)金堂县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二 政策要点(一)征地补偿1、青苗:1200元/亩地面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2、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共同讨论决定如何使用,耕地补偿18700元/亩,非耕地补偿9350元/亩。三年分四次付清,按银行基准利息计息。(二)人员安置1、农转非人数:征用该组土地面积除以该组人均土地面积为改组农转非人数(土地面积=耕地面积+非耕地面积)2、人员安置标准:因2010年征地部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标准为公布,所以暂时按2009年征地部门一次性交纳社会保险标准宣传(附件3)(三)房屋拆迁1、安置对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2、安置方式:(1)房屋安置(2)货币安置3、补偿标准(1)房屋安置补偿标准: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享受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米以内的,享受住房安置面积与拆迁面积相抵扣互不补差,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附件2)抵扣房屋面积从标准高的房屋中扣除人均面积35平方米。(2)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享受补助52500元/人,奖励1500元/人。3、其他补偿(1)搬家费被拆迁户搬迁后,住房安置对象发放200元/人搬家(2)房屋搬迁及奖励自拆迁通知之日起7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2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内的不予奖励。(3)过渡费被拆迁户房屋拆迁后,由拆迁安置单位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住房安置对象140元/人.月。对按货币化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840元/人过渡费,对按房屋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过渡费。过渡期超出一年的。超出时间按住房安置对象发放280元/人.月。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地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等材料,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1.房屋坐落:。2.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3.房屋用途:。4.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第单元)5.房屋的附属物情况:。6.其他:。第二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双方协商决定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方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第三条协议双方协商决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决定按,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一)住宅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2.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二)店面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三)工业用房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元后,补偿金额小计元。2.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第二种:协议双方以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确定。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如下项目:(1)土地补偿费;(2)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4)。2.补偿标准:。第五条停产、停业补偿费1.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2.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上述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元。第六条房屋搬迁补助费(一)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1.住宅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2.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4.大型机械设备台,按元/台计算,小计人民币元。5.其他:。(二)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具体补偿情况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确定。第七条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1.拆迁补偿费用的总额:(一)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确定。(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共计金额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2.支付方式:第八条房屋搬迁腾空1.腾空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场地及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2.已搬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与甲方无关。3.其他约定:。第九条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一)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支付违约金。(二)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及时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甲方拆除的,应承担补偿款总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三)其他约定:。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附则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联 系 人:联系 人:电话:电话:传真: 传真: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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