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私立学校一览表民办学校哪个宿舍环境较好?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办理材料学校新旧举办者提出申请(签名按手印盖学校公章),注明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原因。经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同意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情况汇报内容主要包括:1、如实说明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规模、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办学条件等;2、教职工福利情况:社保购买情况、公积金购买情况、平均工资情况、工资发放情况(是否每月按期足额发放、是否存在欠薪或其他劳资纠纷);3、学校债务情况;4、学校租赁合同,租金缴交情况,是否存在欠租?(并提交新、旧房屋租赁合同)5、更换举办者、法人代表需注明办学情况:是否为合作办学;有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等纠纷;(如合作办学:需提交新、旧合作办学协议)。新旧举办者签名按手印盖学校公章。收原件1份。学校董事会召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专项会议并形成决议。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个人简介、非公职人员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公司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它收原件各1份。委托其他人任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委托书(收原件1份)。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1份。租赁场地办学需提供此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如属合作办学需提交此项材料。原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按手印。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此材料。提交原件新举办者提交,可以提交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提供原件1份。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收原件1份。提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旧举办者需到教育局现场签订。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三个月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民办学校变更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民办学校变更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5楼3号窗五、办理时限90(自然日)六、办理机构惠阳区教育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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