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调人员工资账务处理可以给补助吗?税务怎样处理?

企业支付职工差旅费津贴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_百度知道
企业支付职工差旅费津贴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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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贵企业所发生的差旅费津贴按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注意企业应有内部的出差规定,而且对于出差人员应有相关依据支持,如出差事由、地点等。
2、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目前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很多地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在该文件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是明确需参照当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差标准,在标准范围内的都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中,但贵企业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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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怎么入帐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怎么入帐
09-09-26 &匿名提问 发布
一、新所得税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针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社〔号提到,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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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部队里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过2年并且自愿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士兵,和部队签定合同,按月拿工资。士官可以分为6期,一期和二期士官称为初级士官,合同签定的服役期为各3年,三期和四期士官称为中级士官,合同签定的服役期为各4年,五期和六期士官称为高级士官,五期士官签定的服役期为5年,享受正营职待遇,家属随军,六期士官签定的服役期为9年,享受副团职待遇,家属随军。如果一个士兵从新兵服役开始一直到六期结束正好是30年,也就是说一个士兵最多的服役期限为30年,享受的最高待遇为副团职。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1999年我军实行士官制度改革,在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目前,士官主要是从服役期满两年的义务兵中选取,或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分为三等六级:初级士官包括一、二级士官,服役各3年;中级士官包括三、四级士官,服役各4年;高级士官包括五、六级士官,五级士官服役5年,六级士官服役9年以上。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 新的士官制度是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目前,全军各类班长都由士官担任,基层各类专业技术岗位都编配了士官,一些士官还走上了导弹、通信、雷达、舰艇、航空等技术复杂的重要岗位,女士官的诞生更是填补了我国军史上的空白。
在1960年之前,我军志愿兵在行津贴制,其津贴标准包括基本津贴和补助津贴两部分,基本津贴按级别发放,补助津贴按参军时间发放。1961年后志愿兵津贴不再执行。1978招年初,五届人大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9年l1月开始恢复志愿兵、1984年5月人大又通过了《兵役法》,规定“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级单位批准可改选为志愿兵”。1988年10月我军战士实行军衔制度时,志愿兵原则上被授予专业军士军衔。  志愿兵工资自从1979年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实行的是级别工资制,工资级别设置为1-8级、工资标准只依其级别发放。  (2)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级别薪金制,按级别和服役年限定标准,同一级别服役年限不同,发放标准不同。  (3)第三阶段,实行的是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同时,将伙食费纳入基本工资。军衔级别工资按等级确定档次标准。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即现阶段,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即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工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军衔晋升的年限规定  士官的军衔设置为一期一衔,逐级晋升。晋升年限为:  (1)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各为3年;  (2)三级士官晋升四级士官,四级士宵晋升五级士官各为4年;  (3)五级士官晋升六级士官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资规定  士官定期增资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士官达到本军衔级别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资;第六期八档以上的每年增加18元,增至最高服役年龄或者下达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士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其工资发放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的,从下达命令或者命令规定起算时间的当月起,在现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对应所晋升军衔级别相同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低于所晋升军衔级别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  士官发放职务津贴具体规定  (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  士官职务津贴标准  (1)士官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  (2)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15元;  (3)担任副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  士官住院、疗养、集训或休假,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病住院、疗养或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职务津贴。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其职务津贴照发。  士官在什么条件下不予定期增资  士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l)士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  (2)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其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规定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10条规定:  (l)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2)中级士官。第二期服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3)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士官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条件  士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可提前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被大单位树为标兵的;  (2)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前,获得提前或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士官,如何确定改革后工资  改革实施前获得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衔级工资奖励的士官,先按服现役年限对应套入,再根据其提前晋衔或者提高的工资档次,调整至军衔级别相应的工作档次。达到最高工资档次仍低于原军衔级别工资的,可按本衔级档差顺延。  士官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士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1)拒不服从分配,无故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政治思想考察、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暂缓晋升工资档次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处罚条件  士官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起骨干作用的,经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主官批准,实施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只享受下一级士官或义务兵的待遇;  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的条件,退伍费发放标准  士官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师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  (1)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2)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规定的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已批准转业,接到地方报到通知后,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  (4)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的。  (5)擅自离队10天以上或逾假不归一个月以上的。其退伍费标准按义务兵退伍费用(即,退伍补助、医疗补助费、差旅费等)发放。发放规定见义务兵退役待遇有关内容。  军队士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师(旅)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1)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本人退役,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  (2)因国家需要调出军队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4)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医疗基本终结,经驻军以上医院做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的。  士官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级士官进入第二周年生活补助费为30元,进入第三周年60元;二级以上士官生活补助费均为15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列“士官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办法与干部相同。进院校学习的士官仍按士官工资标准执行调学、调动工作,凡开供给关系的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将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情况如实向新单位介绍。不开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转业、复员、退休计发各种费用时,其月工资额不含服装费。  士官具备了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家属随军,随军后享的福利待遇  新的士官管理条例规定,经司令部机关批准进入第五期服役的士官,由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生活福利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按规定发给夫妻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范围、规定同干部。  士官服役期间,在哪些方面与现役军官的福利待遇相同  士官服役期间很多方面的待遇与现投军官相同,具体是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公费医疗、保险、晚婚、晚育、伤残优待、困难补助、生产收益补助、牺牲或病故的抚恤,按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发书刊、听报告、传达文件等,规定为:一、二级士官与单位排职军官相同;三、四级士官与连职军官相同;五、六级士官与营职军官相同。  各年度的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怎样掌握  考虑到各年度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为了便于执行,全军相对统一,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从批准改士官之日起算。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是否应享受优抚待遇  根据日总政《关于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不再享受优抚待遇。义务兵选取为三级以上士官后,由团以亡政治机关及时通知其家属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的工龄是否可以算人军龄内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在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不能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算入军龄。因为改士官的年限指的是服役年限,定级时应以实际入伍年限计算。  士官工资所涉及的工资项目  士官工资所涉及的工资项目有20多个。以某一士官为例,情况如下:  (1)涉及“士官工资”科目的有.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生活补贴、职务津贴、医疗津贴、地区津贴、退休士官退休费等;  (2)涉及“福利费”科目的有: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房租补助费、住房公积金、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基本灶别差、伙食补贴、夜餐费等;  (4)其他有探亲路费、被装费、水电补贴等。  不参加套改,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如何确定工资  不参加套改和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执行原工资标准,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退休士官的工资标准执行。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暂佩戴原军衔标志。缓套的经批准套改后,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军衔级别的工资标准。  个别军士长、专业军士毕业早或受到提前晋衔奖励,工资比同年度兵档次高,其工资怎么套改  一律按现工资档次套入新的工资标准,保证这部分人的工资待遇不降低;但鉴于改革后士官军衔的特点,为保持军衔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规定其军衔均按服役年限授予。  农村人伍的士官复员后。人民政府应当做哪些工作  农村入伍的士官复员后,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规定保留或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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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导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劳务派遣人员福利费抽取规定。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二、收入的确认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三、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四、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对于。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五、发票开具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界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你看。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受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组织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受派遣员工支付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在实际中,也存在用工单位支付受派遣员工报酬或根据受派遣员工的工作业绩发放奖金,并按照规定支付受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夜餐费等情况。
二、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不同的工资报酬支付形式,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地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组织支付所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在支付工薪所得时应将其向受派遣员工直接发放的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与通过派遣组织间接发放的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劳务派遣组织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受派遣员工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三)受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实际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听听。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联系,详细掌握派遣活动的管理形式、用工数量、报酬待遇、工作流程等具体情况,对本辖区内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依法建立扣缴关系,督促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近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纳税有关问题的函》(新劳社函字[号),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纳税地点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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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助
XXXX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助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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