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两年内解除客户保险合同的解除规定

《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的规定?_百度知道
《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的规定?
方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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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十七)保穿揣扁废壮肚憋莎铂极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保险合同一旦订立成功后,保险公司就不可以解除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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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隐瞒病情也可获赔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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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隐瞒病情也可获赔
&&&&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为由,驳回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日,王某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嘉禾财智赢家终身寿险及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4万元,保险合同生效日为日。保险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缴纳了保费。2010年11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Π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日,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3月11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1.2万元。经多次协商理赔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投保前曾因患冠心病合并高血压3级高危、Π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生效日为日,被告于日才提出与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被告辩称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原告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取得理赔款的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条款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简言之,修改后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换言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保险人______,且______。(
)A.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B.无权解除合同;保险人退还所交保费C.有权解除合同;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D.解除合同;扣除相应费用,退还部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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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现金价值B.时间价值C.储蓄价值D.保险价值2A.投保人B.保险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3A.长期人寿保险复效后,自杀年限的计算时点是自保险合同复效时起重新计算B.自杀条款不能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可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人的利益C.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亦不退还任何费用D.自杀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4A.高于;之和B.低于;之差C.等于;之和D.等于;之差5A.Ⅰ、Ⅱ、Ⅳ、Ⅴ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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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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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退还投保人退保费用的时限】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人退还投保人退保费用的时限的规定。 取消一年内保费扣除手续费退还保费的规定,不论是缴费1年还是2年的保单,退费统一为现金价值,更加精确。   投保人解除合同,是指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以一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行为。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人仅凭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解除权因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该条赋予了投保人合同解除权。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为避免保险人拖延支付退保费用,本条规定保险人退还投保人退保费用的时限为30日。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尤其是长期人身保险,其保险费中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在持续支付一定时间后,便会积存起一笔责任准备金,也称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笔责任准备金随着保险费支付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最后可以增长为一笔相当大的数额。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中所积累的这笔责任准备金,是在投保人按期支付的保险费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其价值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受影响。从权属关系上看,这笔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的,因此,投保人对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没有碰到什么意外情况,保险合同顺利履行到期满,则这笔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最后会以保险金的形式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是,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碰到急需用钱的情况,一时又不能从其他途径筹措,那么他完全可以用解除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方法来应急。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的退费处理,新《保险法》对原《保险法》做出较大修改。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保险人解除和投保人解除(退保),对于因投保人未按约定缴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且在2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原《保险法》区分两种情况,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新《保险法》则没有区分投保人是否交足2年保险费,对于上述保险合同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一概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37条第2款、第47条)。由于现实中投保人对合同成立两年内解除合同保险人扣除较多手续费不理解,发生争议较多。新保险法对此明确要求按照现金价值退费,对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费的行为不予认可。此外,对于(1)因投保人年龄误告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第32条第1款)、(2)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第43条第1款)、(3)保险人因被保险人自杀不承担责任的(第44条第2款)、(4)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45条),也都规定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上述四种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第(1)、第(3)种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均被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在第(2)和第(4)种情况下,均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只有保单缴费在2年以上的,保险人才退还现金价值。对于&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要如何处理,保险人是否可以不退费、还是也退还现金价值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还可能发生争议。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又称&退保价值&或&解约退还金&,指寿险合同在解约时可以返还给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金额。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特点,保险合同前两年的现金价值在扣除管理费、营销员佣金和责任保费后所剩无几,因此才会出现原《保险法》作出的是否交足2年保险费的区分,这种区分符合保险业的经营现状。新《保险法》的规定意味着,保险人必须将保单每年现金价值明确列明,即使前两年现金价值为零或者接近零也不例外,都应明确约定,在解除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时按照该标准退还费用。保险法的这一新规定,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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