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怎么买已经进入法定程序,指的是哪些程序

新三板股权协议转让流程/原始股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供 应 地:上海上海市
发布公司:上海日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型号:
发布日期:
联系人QQ:
产品说明Explain
新三板股权协议转让流程/原始股转让需要什么手续&&新三板转让&&股权投资&&滴滴
上海日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日赢理财,是中国首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和国际化标准组建的金融一站式服务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第三方金融服务的机构,拥有国内最领先的金融网络服务平台—FMB,日赢理财规划中心,日赢金融超市连锁,日赢理财商学院和后台管理清算五大服务系统,通过与金融机构、金融专家、高等院校等多方位合作,为国内高净值人群筛选、设计及定制最适合的金融理财产品,帮助客户管理财富,实现财富增值。上海日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日赢理财,是中国首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和国际化标准组建的金融一站式服务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第三方金融服务的机构,拥有国内最领先的金融网络服务平台—FMB,日赢理财规划中心,日赢金融超市连锁,日赢理财商学院和后台管理清算五大服务系统,通过与金融机构、金融专家、高等院校等多方位合作,为国内高净值人群筛选、设计及定制最适合的金融理财产品,帮助客户管理财富,实现财富增值。
日赢金融超市与数百家金融供应商合作,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充分理解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为客户提供广阔的投资视野,可以自由的选择证劵、基金、期货、贵金属、信托、保险等各类跨行业的金融产品.
使命:帮助全民理财,使中国成为经济强国
宗旨:客观、公正、公平
理念:客户利益第一
价值:帮助客户实现理财梦想
精神:团结 互助 拼搏 创新
理想:成为中国理财第一品牌
目标:金融超市像便利店一样到处都有
特色:长期合作 终身受益
营销理念:一切合作都是为了爱
学习理念:每天学习100字并牢记
管理理念:以人为本,给每个人成长的空间理财经理:方森&
理财经理:方森&&
电话:(微信)
卖家名片Cards
联系人:方先生
地址:上海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525号
电话:021-
传真:021-
免责声明:交易有风险,请谨慎交易,以免因此造成自身的损失,本站所展示的信息均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国互联供应商 品质首选
上海日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级别:认证类型:企业认证企业证件:已通过企业认证 认证公司:上海日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营产品:原始股权 固定收益 新三板原始股
公司所在地:上海上海市
联系人:方先生
查看所有产品
该供应商的其他产品
你可能感兴趣股权与原始股差别_百度知道
股权与原始股差别
我有更好的答案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股是股票,股权:行权才会变为股票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原始股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当前所在位置:
&>&&>&&>&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帮助投资者在公司网站获取问题答案,本公司客服中心定期整理发布近期常见问题及解答,供大家参考。如与本公司相关业务文件及规则不一致,请以正式业务文件及规则为准。
投资者需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查询销户申请的失败原因。若销售机构网点无法查询到失败原因,可向其机构总部(总行)查询。销售机构网点根据失败原因进行处理后,重新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销户。
&&&&目前,对于新三板市场股份过户行为,中国结算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追踪股息红利差异化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咨询相关税务机关。
解除限售涉及冻结股份的,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因此发行人在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登记函时,需申请将相应股东的同一股份性质的冻结限售股份一并解除限售,若将该批冻结股份解除限售之后不满足《公司法》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则该批冻结股份不能解除限售,只能在解除冻结之后再办理解除限售。
“原来托管单元编码”是指股东股份所在托管券商的托管单元编码;
“变更后托管单元编码”可以与原托管单元编码不一致,以股东意愿为准;
“原股份性质”是指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性质;
“变更后性质”一律填写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变更股数”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XX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明细表》中相应股东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申报日期”为填写表格日期即可;
“处理标志”和“保留字段”不需填写;
不要自行添加字段(如股东名称等)或修改格式。
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业务表格中的《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填写,其中本次解除限售登记的股份数和户数应该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登记的函》和《XX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明细表》一致,同时需要发行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将扫描件发送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指定业务办理人员邮箱。
在我司网站注册并通过审核,且已收到我司邮寄的key的用户,可以在线办理。未收到key的用户,可以通过现场领取/邮寄/传真等方式。
发行人应确保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与经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完全一致。如出现不一致,发行人需要发布更正公告或摘除错误公告并重新申请办理权益分派。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信息,对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任申报之日起,将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含新增)予以全部锁定,锁定期自离任之日起半年。
每年年初的第一个交易日(首次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的核算及股份解锁时间另行通知),根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的比例分别计算当年年初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
计算公式:
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无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 25%
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到下一年度。下一年度按当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量的25%重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减去其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后剩下的当年可转让股份剩余部分,并在以下情形下使用:
(1)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的,其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转换成可上市交易的股份;
(2)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超过其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的,则未超过部分转换成可上市交易的股份,超过部分被转为高管锁定股份,不能上市交易。
对上市满一年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年初的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有持有本公司发行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的比例分别计算当年年初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转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记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对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00%予以锁定其上市一年内新买入本公司股份也自动锁定100%。
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申报,离职日期须以上市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日期为准。申报内容包括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离职日期等信息。
如有开过信用账户,必须将信用账户注销后第二天才可以将A股账户转指定。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全国股转系统
开放式基金和集合计划周晓的博客
$show_JSNew$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原始股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律师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出炉     由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和原始股维权律师团共同组织编写的原始股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律师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出炉。该指引的全称为《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旨在引导更多律师尽快熟悉维权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问题,积极推进原始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让原始股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再添“导航仪”。  今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四部门通知),该通知以2008年证监1号文的形式发布,体现了主管部门对证券“打非”工作的高度重视。四部门通知的发布,让原始股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有了法律依据,原始股投资者可以运用诉讼手段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与一般的民事、经济案件相比,原始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既有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问题,也有调查取证中的特殊问题,对于原始股投资者来说,直接参与诉讼有一定困难,委托专业律师代理不失为一个选择,对于律师来说,在刚接触原始股维权案件时,有时会遇到不少困惑。为此,在日前由上海证券报主办的证券“打非”暨原始股投资者民事赔偿研讨会上,与会的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沈洁就指出,投资者的维权也应该有专家予以指导,比如,可以由维权律师制订一些诉讼指南,也是比较好的做法。这一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积极响应,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当场表示,要与其他律师联合起来编写指南,把这个指南推出去,让更多的人来使用它。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更是积极行动,在春节前就拿出指南的初稿,并且交由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提出修改意见。  经过认真修改,《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该文件由杨兆全律师与宋一欣律师共同执笔,二人均为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也是证券维权领域的知名律师,多年来一直活跃在投资者维权的前沿,为原始股投资者乃至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作了大量的积极推动工作,这些推动工作既包括立法、制度建设层面的推动,也包括东方电子、银广夏等证券民事赔偿案等具体个案的推动,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与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在去年7月16日在国内率先成立了首个原始股维权律师团,杨兆全律师担纲该律师团首席律师。  据了解,《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和原始股维权律师团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将在3、4月间召开相关研讨会作专题研讨,以进一步完善指引内容,切实推进原始股投资者维权进程。  投资者和律师对指引征求意见稿有讨论意见的,可以向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发送电子邮件。……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500){this.resized=this.style.width=500;}"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18||this.height>18){window.open(this.src);}" style="CURSOR: pointer">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证监1号文),对“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
以销售原始股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经出现过,并成为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管理层曾多次下达通知加以整治,但不法中介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在几次严打之后,非法证券销售活动也一度出现了回潮,也令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防不胜防。本次证监会2008年1号文的发布,首次引入并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渠道问题,解决了多年来原始股投资者告状难的问题。这对于上当受骗的原始股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天大的福音。
作为新华社社办重点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报近十几年来一直关注以销售原始股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不断加大公开报道和内参报道力度,加强原始股投资风险教育。日,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联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在国内成立了首个原始股维权律师团,旨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打非”行动,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工作,并力求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律师团发起维权行动之初,因为各地法院对原始欺诈案件认识不一,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律师团成员通过与法院的进一步沟通,最终在2007年11月底消除了立案障碍,目前部分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原始股维权律师团成立半年以来,一直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形成了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律师、媒体和投资者共同发力的多层次维权体系,并打造了全国原始股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阵地。……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500){this.resized=this.style.width=500;}"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18||this.height>18){window.open(this.src);}" style="CURSOR: pointer">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证监1号文),对“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
以销售原始股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经出现过,并成为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管理层曾多次下达通知加以整治,但不法中介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在几次严打之后,非法证券销售活动也一度出现了回潮,也令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防不胜防。本次证监会2008年1号文的发布,首次引入并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渠道问题,解决了多年来原始股投资者告状难的问题。这对于上当受骗的原始股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天大的福音。
作为新华社社办重点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报近十几年来一直关注以销售原始股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不断加大公开报道和内参报道力度,加强原始股投资风险教育。日,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联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在国内成立了首个原始股维权律师团,旨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打非”行动,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工作,并力求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律师团发起维权行动之初,因为各地法院对原始欺诈案件认识不一,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律师团成员通过与法院的进一步沟通,最终在2007年11月底消除了立案障碍,目前部分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原始股维权律师团成立半年以来,一直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形成了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律师、媒体和投资者共同发力的多层次维权体系,并打造了全国原始股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阵地。……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被告缺席 原始股维权第一案延期开庭  
  9月28日,在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法院民二庭办公室里,杨凌科元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案的主办法官告诉前来参加旁听的原始股投资者,因该案的被告之一没有出庭,法院将在采取公告送达后再行开庭,这标志着备受原始股投资者关注的原始股投资者维权第一案将延期开庭审理。
&500){this.resized=this.style.width=500;}"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18||this.height>18){window.open(this.src);}" style="CURSOR: pointer">
 向原始股维权案件敞开大门的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法院外景 
案件审理牵动人心
  国内首个原始股维权律师团成立以来,律师团的每一步行动都牵动着原始股投资者的心。原始股维权律师团代理的首个原始股维权案件,更是成为原始股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当原始股维权律师团代理的首个原始股维权案件将于9月28日开庭的消息见诸报端后,不少原始股投资者相继致电原始股维权律师团进行咨询,更有投资者表示要专门赶赴开庭当地进行旁听。当天,在民二庭办公室,记者看到,确实有一大批从千里之外特意赶来旁听的原始股投资人,他们分别来自新疆、河北、福建、浙江等地。杨陵法院距离西安市的距离超过100公里,当天也有部分西安市的投资人冒雨赶来。大家都特别关心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在法院的事务完毕后,来自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的两位代理律师杨兆全与杨德兴分别与到场的投资人进行了谈话,就目前的原始股维权形势和可能的困难进行了交流。在交流结束后,部分原始股投资人还告诉记者,既然已经来到了杨陵,也打算专门赶到自己投资的原始股公司进行一番实地考察。
  开庭前变数频生
  据杨兆全律师介绍,对于这次开庭,他们很重视,律师团组织了两次模拟法庭。律师团两位代理律师也提前到达陕西,和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起先该案被告科元克隆公司有意和解,同意退回投资款,但是开庭前一天情况有变。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国内首个原始股维权律师团于昨日收到法院发出的出庭通知书,杨凌科元原始股东维权案将于今年9月28日在西安杨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也是原始股维权律师团展开维权行动以来首个开庭审理的案件。
  据了解,该案由原始股维权律师团于8月31日在杨凌区法院立案。此次开庭涉及的原告投资者一人,诉讼金额21000元。涉及的被告有四家,包括西安的杨凌科元克隆股份公司、原始股股东孙健红、原始股销售中介公司北京博诚汇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以及股权托管机构西安三秦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原始股维权律师团是在今年7月16日由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与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成立的,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告诉记者,截至9月9日,维权律师团收到投资者的投诉达1100多件,其中涉及的股份公司超过100多家,销售原始股的相关中介公司近100家。律师团已经对哈尔滨、西安、成都的部分“原始股”相关的股份公司进行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于7月25日起,陆续在北京、哈尔滨、西安等地进行了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在案件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案情简单的案件,应该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杨律师表示,到年底前,很多案件将陆续进入开庭程序。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律师致信联合国 吁设立投资者保护日
原始股维权团建议将每年9月15日设为国际投资者权益保护日
  500){this.resized=this.style.width=500;}"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18||this.height>18){window.open(this.src);}" style="CURSOR: pointer">  
⊙本报记者 牟敦国
  上周,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致信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建议联合国把每年9月15日确定为世界投资者权益保护日。
  杨兆全律师自2001年开始承办了银广夏、东方电子等证券市场知名的维权案件,上述案件的成功为他赢得了较高的声望。目前他们组织的维权律师团,正在代理全国的“原始股”投资者进行维权法律行动。
  杨兆全律师说,通过这些年来参与投资者维权的经历,让他感受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日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现在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加入到了投资的行列,这个群体占到了社会成员的很大的比例。他们购买基金、股票、期货、邮票、收藏品等等理财产品,希望以此来分享社会发展带来的收益。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他们权益容易受到伤害。
  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不是那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政府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投资者权益的还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工作还需要社会更多的关心和推动。
  对确立保护日的实际意义,杨兆全律师举了“3?15”的例子。他认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范围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点我们是有目共睹的。他提出联合国确立一个投资者权益保护日的建议,也是从“3?15”的成功中得到的启示。
  为什么要提议9月15日作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日,杨律师解释说,“9?15”是和“3?15”在时间上相对应,二者相隔半年,也容易记忆,是一个好的选择。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联手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成立国内首个“原始股”维权律师团
买原始股上当 律师团助您维权
&&&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大肆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上当者人数众多,受骗投资者欲哭无泪,维权之路几经曲折。为此,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联手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成立国内首个“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选派具有证券领域长期维权经验的专业律师参与其中,并在深入分析股权转让文件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决定开展此次“原始股”投资者维权专项法律行动。目前,律师团开始正式接受全国投资者的维权委托。购买原始股上当的投资者又多了一个维权帮手。如何与律师团联系
电话: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热线(021)&
&&&&&&&&&& &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 (010)
网站:  中国证券网维权频道 /stock315
  &&&&& 中国财经法律网&&& & 邮件  周晓
  杨兆全
  周晓的博客
  杨兆全的博客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沪场权证2月27日为最后交易日,2月28日将摘牌炒作价外权证 谨防“最后一棒”
周晓同志:  听朋友说炒权证可以T+0交易,我也想参与。但是我在报上看到有投资者没有抛出权证变成废纸的报道,我想知道,权证是不是也和股票一样,要抛的话必须有人买,如果没有人接盘就会抛不出?另外,看到有券商创设和注销权证,不知道其中是怎么套利的?
  上海 刘先生
500){this.resized=this.style.width=500;}"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18||this.height>18){window.open(this.src);}" style="CURSOR: pointer">
  中国的权证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投机气氛一直较为浓烈,一夜暴富的例子屡见不鲜,但是也有一些投资者却成了投机的牺牲品。虽然权证本身的高杠杆和高风险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但更多风险是来源于投资者的认识不足、操作失误。
  为了帮助投资者了解权证市场的运作,降低操作风险,我们觉得非常有必要向投资者介绍一下权证的到期行权和创设机制这两大特色。
  摘牌日早于行权终止日
  与期货、互换等其他衍生产品相同,权证也有很多条款,正是这些条款才让每只权证都区别于其他权证,从而创造出流动性,但是复杂的条款也成为投资者了解权证的一大障碍。若投资者忽视了一些重要的条款,往往就会发生失误,进而引发不必要的亏损。2007年,很多股改权证将会到期,权证投资者不可避免要面临到期行权这一重要环节,这时就更需要了解权证的条款,判断权证的真正价值,避免那些不必要的失误发生。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今年1月5日,杨先生在西部证券上海开鲁路营业部卖出龙头股份3000股时,当电脑打出卖出数“3”时,就打不出后面的三个“0”。杨先生又经过二至三次的反复操作,该电脑屏幕仍然在卖出数一行显示出“3”,后面的三个“0”就是显示不出来。杨先生感觉到是这台电脑出了问题,于是立刻撤单,换到另外一部电脑进行操作。当天,杨先生共卖出龙头股份4000股,买进申华控股4500股。1月8日,当杨先生拿到交割单时,发现多了一张交割单,成交数量为3股,成交金额10.23元,佣金5元,过户费为1元。当初杨先生买入3股的成本也要7元左右,扣除各种税费,反倒亏了,杨先生感到很冤枉。
  杨先生清楚地记得,自己在去年想买进龙头股份2340股,以便使自己持有的股份数量凑足为整数,当时电脑屏幕显示成交已接受,但去交割时却发现没有成交。经咨询,被告知交易要以100股为基数,因为2340股有一个40股的零数股,所以不能成交。
  两次经历的不同,让杨先生颇感费解,为什么自己买进股票时不让成交零股,卖出股票时却可以成交3股。为了3股的成交,还赔了6元的手续费,实在是划不来,难道证券营业部就是为了多收这几元的手续费吗?钱虽然不多,但是杨先生感到心里气不过,他认为是证券营业部的电脑故障导致他成交出现问题,去和营业部有关工作人员理论,也没有结果,心里有气。该营业部电脑出现故障的事时有发生,杨先生以前也遇到过。
-|周晓(牟敦国) 发表于
&&& 投资者以原水股份的二级市场价格行权,还不如直接将手中的原水股份直接在二级市场抛出,那样每股还会多赚1.85元左右的差价。
  原水CTP1认沽权证(580994)在2月5日,即最后交易日上演了惊心动魄的一幕,震幅高达126.2%,跌幅达91.05%。虽然原水认沽权证发行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及原水股份的股改保荐人申银万国证券一再提醒投资者注意权证交易的风险,仍然有个别的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还持有原水认沽权证。
  原水认沽权证的行权期间为日至日,行权日为5个交易日,截至“原水CTP1”认沽权证的行权终止日,尚未行权的“原水CTP1”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日起,“原水CTP1”认沽权证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予以摘牌。
  “原水CTP1”认沽权证经分红除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4.90元,投资者每持有一份“原水CTP1”认沽权证,有权在行权期限内任何交易日以4.90元价格向上海城投卖出一份“原水股份”股票。但昨日二级市场正股原水股份的收盘价为6.75元,远高于行权价格。投资者以该价格行权,还不如直接将手中的原水股份直接在二级市场抛出,那样每股还会多赚1.85元的差价。
  作为一名理性的投资者,即使同时持有原水股份股票和原水认沽权证并想卖出股票,也应该选择放弃行权。
  在正股价格比行权价格高出许多的情况下,选择对认沽权证行权是十分不理智的行为。希望投资者能避开无谓的损失。
首页 上一页&&&页次:1/4页 &10篇日志/页&转到:123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三板原始股风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