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农村合作社贷款政策手机银行还贷款时提示非本机构贷款户

我用邮政手机银行转款到农村信用社的账号上,我在手机银行上输入了汇款金额,提示请选择收款银行,我输入_百度知道
我用邮政手机银行转款到农村信用社的账号上,我在手机银行上输入了汇款金额,提示请选择收款银行,我输入
我用邮政手机银行转款到农村信用社的账号上,我在手机银行上输入了汇款金额,提示请选择收款银行,我输入了,农村信用社,提示错误,后来我在百度提问,有网友叫我输入农村商业银行就可以了!我输入农村商业银行,菜单里有其他省份的农村商业银行,就是没有贵州农村商业银行,邮政手机银行汇款到农村信用社,有谁知道农村信用社还有没有其他的名字啊!我们家乡只有信用社,没有其他的银行,有谁知道帮帮我!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农商信用合作社
好,我试试看
我试过了,不正确
农商银行了
这个我也试过也不正确
那就去银行好了
去你收款的那个银行或者打客服电话,查询到一个12位的人行号码或者具体的银行名称,就跟他们说要汇款用。然后再进行汇款,如果手机不行最好还是去柜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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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14:48
来源:网校
  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本文件自日起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  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建立信用评定制度,完善农户贷款信用体系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信用社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建立贷款档案,并根据农户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等,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专门负责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评定小组要依靠当地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征求他们的意见,以充分发挥他们既熟悉农村工作和农户情况,又可以监督贷款发放、协助贷款管理的作用。  信用社应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其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贷款时,只要在核定的额度内,就可以凭贷款证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  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以推动农户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提升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乡(镇)党政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的具体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农户,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信用社在开展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从而解决信用社人手较少,又要为广大农户服务的矛盾。  四、落实贷款责任,加强监督考核  信用社的资金首先要用于支持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资金有余时,再按照农业产前产后服务、多种经营、消费的顺序安排资金。农业地区的农户贷款面一般要达到50%以上,这类地区信用社当年新增存款的6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户贷款。对支农贷款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县级信用社联社调剂解决,资金仍有不足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信用社要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农户贷款制定责任目标,将农户贷款的发放量、发放户数和回收率等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位信贷人员,并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农户贷款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覆盖面。  信用社各级联社要加强对信用社农户贷款发放和管理的检查,人民银行也要对信用社是否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是否按规定发放和管理农户贷款进行监督,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信用社要将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农户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等情况向信用社社员和广大农户公开,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取信于民。    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七条 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第八条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农户贷款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记录;  (四)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  (五)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农户贷款档案的具体项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十条 农户信用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等级设定及标准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信用社可以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发放贷款证(卡)。  贷款证(卡)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卡)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三条 信用社应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卡)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卡),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四条 持有贷款证(卡)的农户可以凭贷款证(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信用社的信贷人员也可以到持贷款证(卡)的农户家中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设立持贷款证(卡)农户登记台账。贷款证(卡)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情况应与信用社的登记台账一致。  第十六条 信用社应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贷款发放户数、发放量和回收率等指标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信用社联社,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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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 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分别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报贷款人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应相同。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由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调整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 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十九条 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期限超过1年的,从贷款期限满1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
&&&&第二十条 联保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贷款人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农户联保贷款按季结息。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人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联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指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指引为准。
责任编辑:非银行金融机构_百度百科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并为最终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1]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等机构以及等。包括,公募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一行三会(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2]
: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专门(或主要)办理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评信公司、等。
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机构、储蓄协会等。
保险机构:主要有、国家保险局、所、及组织等。
保险公司logo图片
机构:主要有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
:又称,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4]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随着多元化、金融业务专业化而产生的。早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多同商业银行有着密切的联系。1681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保险公司。1818年,美国产生了机构。
到1980年底,美国信托财产总计达5712亿美元。1849年,德国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农村信用社。20世纪初,和迅速发展,产生了一大批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形成独立的体系。例如,美国有7000多家证券公司,18家全国性的。70年代以来,活动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起了主要作用,它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多元化、目标化和证券化,使得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日益综合化,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划分越来越不明显,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分类也日趋融合。它们之间业务交叉进行,只是比重有所差别。[5]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8月,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为415995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29.4%。[6]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金融体系。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中国现行的金融规制仍然存在着“跛行”态势,一方面,过于重视金融机构的进入规制,为金融机构设置了严格的市场进入门坎;另一方面,中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受国家信用保护,金融行业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竞争不足。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较差,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退出市场,加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规制部门没有相应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危机出现时,往往不知所措,只能层层上报,逐级请示,最后延误了退出的时机。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规制手段和措施,规制部门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在“维稳”的一元目标下,采取封闭处理的方式,不计成本的将大量社会资源投入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拯救中,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样做的结果导致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信任。[7]
究其原因,中国的金融规制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其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和非正式制度变迁缓慢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制度演进过程中,由于利益集团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所以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表现为复杂的利益交织和利益冲突现象。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市场微观主体,必然要经历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出现危机导致破产也会是正常现象。金融规制部门不能被动应对,而应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主动出击。因此,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对于当下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改革应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为目的。以透明、及时、依法和审慎为原则。同时,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成本收益为衡量标准。首先,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体制。要改革现有规制部门机构设置模式,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体,其他权责机关为辅的规制组织机构模式,重点发挥人民银行在退出规制中的核心作用,加强规制部门间协调,建立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其次,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体系。按照事前规制、事中规制和事后规制的标准,建立包括风险预警体系、风险救助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体系。再次,完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追查力度。最后,要加强规制环境的治理和完善。从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角度出发,努力营造和谐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8]
首先,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其次,适时推出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货币紧缩环境下的金融创新,政府有必要适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创造快速发展的机会。比如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补助等手段补充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对这些企业实行有区别的税收政策,促进其较快发展,更好地实现高效的资金配置。
再次,政府应积极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向中小企业倾斜。与银行体系一样,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也会偏好大企业、大项目。为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创新金融工具,通过财政资金实行担保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关系,完善各种类型的贷款担保机构,组建多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以适应小企业抵押贷款的灵活性需要。此外,为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良性循环,政府应积极搭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等其他机构的融资平台,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财政资金支持,实现非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和稳定化,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9]
令,2007年第13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共有七章一百四十三条。[10]
《公共基础》编写组 编.2013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用辅导教材——公共基础:人民邮电出版社,
.网易新闻[引用日期]
.昵图网[引用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引用日期]
不详.非银行机构促成金融业“百花齐放”:国际金融报  ,日 06
.中国银监会[引用日期]
.中国知网[引用日期]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改革研究:辽宁大学,2010
连平.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之道: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一财经日报,20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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