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苏州职业病体检中心风险的工作公司没有定期给做完体检怎么办

漠视职业健康体检 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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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职业健康体检 后果很严重
来源:121健康网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中心给劳动者做职业健康体检。图片由市疾控中心提供
  长沙晚报记者 詹春华
  通讯员 刘姝 黄邵玲  
  指导专家 李继猛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中心主任、副主任医师,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20余年,擅长职业中毒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诊断、检查。
  近年来,随着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已经意识到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市疾控中心通过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不断增加,尤其是近两年来职业性噪声聋病例明显增多。
  据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中心主任李继猛介绍,造成职业性噪声聋的原因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和劳动者忽视了平常的职业健康检查。他列举出近年来发生的5大职业性健康损害典型案例,告诫用工单位和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因素的劳动者,职业人群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都需由用工单位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典型案例1
  在岗体检减掉&血常规&
  患白血病工人要求公司赔偿
  2012年4月-9月,某电子科技公司组织所有员工在某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为降低体检费用,去除了血常规检查项目。当年10月和12月,该公司员工金某和田某(化名)因身体不适,在某省级医院检查确诊为&白血病&。两人遂怀疑患白血病与工作岗位接触&天那水&有关,向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却因缺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诊断依据不充分,未能诊断为职业病,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反复协商未果,两人吵闹到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
  【专家观点】职业健康体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的体检,对企业而言,这是一种强制性的体检责任,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审批的有资质的机构方能开展,其出具的体检报告将针对不同工种或岗位所接触的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是否可以从事该项作业的建议。很多企业误将职业健康体检等同于福利性体检,到综合医院为员工进行体检,不具备法律效力,花了钱却没能规避自己的责任和风险。还有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或有意减少体检项目,造成劳动者罹患职业病,诊断困难,引起纠纷。
  本案例中提及的&天那水&也叫香蕉水、去污水,主要成分为苯、甲苯、二甲苯。长期接触此类物质可引起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的职业病,初期表现为血细胞下降,继而是血小板、红细胞下降,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短期大量接触苯蒸气也可出现烦躁不安、昏迷,甚至是再生障碍性贫血。
  典型案例2
  无视岗前体检
  某机械企业员工多有听力损伤
  某机械企业以往招聘噪声岗位作业人员从未组织过上岗前体检。近年来,该企业不断有员工反映:感觉自己的听力急剧下降,影响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交流。为此,该企业对噪声作业人员进行了首次在岗体检,发现员工大多出现不同程度的听力受损,甚至有些员工已达到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若让有听力损伤的员工继续从事噪声作业,将进一步加剧对员工健康的影响。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又将面临大量熟练的技术工人流失,影响企业生产,而且公司也难以支付巨额赔偿。无视岗前健康体检酿下的苦果让企业陷入了两难境地。
  【专家观点】轻度耳聋、高频听力下降都是噪声作业的职业禁忌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职业禁忌人群,将不适宜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筛查出来,调整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使其免受噪声的危害。此外,在岗期间为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也是及时发现是否出现早期听力损伤的重要措施,如能早期干预,作业期间佩戴防噪声耳塞或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可有效防止劳动者的听力进一步受损。
  典型案例3
  定期组织在岗体检
  及时治愈白血病人
  潘某33岁,印刷工,既往体健。2011年8月按规定在疾控中心进行一年一度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血常规结果显示其白细胞为67.4&109/L(正常值为4.0~10.0&109/L)。同月,潘某在某省级三甲医院被诊断为&急性髓性白血病&,后及时进行了骨髓移植、对症治疗后基本痊愈。
  【专家观点】做好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可以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包括职业性与非职业性损害),提早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对劳动者健康损害,同时也可减少企业的损失。国家《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明确规定,接触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相应的职业禁忌证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因此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应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设置不同的体检项目,且体检的周期也应有所区别。本案例中企业因为员工进行了规范的苯作业在岗期间体检,所以能够及时发现了血细胞的早期损害,对其调离苯作业岗位,并开展针对性治疗,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典型案例4
  未体检先离职
  失去再上岗机会
  43岁的熊某在某厂从事电焊作业23年,经常接触噪声、粉尘、紫外线、锰等有害物质。2014年春节前,熊某辞去工作,想跳槽至某汽车制造厂,但辞工前未进行离岗时体检。年后在汽车制造厂进行入职体检时便发现有听力下降,虽然按《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但是已经属于噪声作业的禁忌证对象,不能继续从事噪声作业。熊某因此失去再次上岗从事电焊作业的机会。
  【专家观点】噪声作业禁忌证与职业性噪声聋评定指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值,形成了听力保护空间。大多职业病都是缓慢渐进的过程,如尘肺病、慢性苯中毒、噪声聋等,因此,离岗体检十分重要,可以及时划断,分清前后企业的责任,若企业为辞职或辞退的员工进行了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则能规避企业的责任风险。
  典型案例5
  先体检再离职
  工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41岁的李女士在某厂从事包装作业18年,工作中接触铅。今年初因企业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重新组聘人员,安排工人进行离岗时体检。4月,李某经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中度铅中毒&。企业安排她到专业医院进行了驱铅治疗,7月初人社部门对她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工伤8级。企业对李女士进行了妥善安置,并按规定给予了补偿金。
  【专家观点】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与上岗前、在岗期间是同等重要的,不要因为即将离开该企业或者以后不干这一行了,而忽视离岗时体检。离岗时体检可以鉴别劳动者是否因从事某项作业而造成了职业健康损害,这对于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者去其他企业工作都是有帮助的。
  名词解释
  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以及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詹春华 辑)
  市疾控发放
  3万张职业健康监护卡
  长沙晚报讯(记者 詹春华)自日起,凡在长沙地区工作的劳动者在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都可以免费拿到由市疾控中心发放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卡。这张信息卡相当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身份证&,卡上印有劳动者姓名、性别、工种、照片、体检档案号,并载有劳动者历年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等信息。
  为方便劳动者、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查询职业健康信息,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了长沙市职业卫生信息平台。劳动者、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可登录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职业卫生信息平台,查询授权范围内的健康检查相关信息。
  截至目前,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发放职业健康监护卡3万张,以后会有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此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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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邮件:公司招录工人,员工入职进行职业病体检,结果是,疑似职业病,公司招用这样的员工存在的风险?_百度知道
公司招录工人,员工入职进行职业病体检,结果是,疑似职业病,公司招用这样的员工存在的风险?
公司着急用人,找到的很多工人,都有职业病的症状,公司想用,但是不知道存在哪种风险,上岗前都进行职业病体检。
提问者采纳
对于这种情况,你公司已进行了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了;如果你公司招聘的岗位与所诊断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风险;但最好能够请示一下卫生局职业病管理部门,得到许可后招用。
另外,招聘所诊断的疑似职业病的人员,到你公司继续从事与疑似职业病有关的岗位工作的话,那么,这个人会很快发展到“职业病”。这样你公司就存在责任风险。例如:招聘人员已被诊断为尘肺“疑似职业病”,你公司招来继续从事粉尘岗位作业,此人很快就会患尘肺职业病,你公司就得负责承担此人的一切职业病所需的费用。这就是你公司的风险。
提问者评价
的确存在这种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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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有一定的风险,但你都作了上岗前的体检,留档的。能确定以后是否是工作原因造成的职业病,降底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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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职业危害岗位离职体检问题
来源:微信-锐旗学校
(1687)人已经阅读
&&&&&&&&导语:以前公司应对的方式是请员工写自愿放弃离职体检的书面说明,但近期工会劳动保护稽核人员指出这种说明没有法律效力,建议公司采取员工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来规避风险。
  公司依相关规定,要求从事作业的员工离岗或离职前30天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员工认为太麻烦,故有许多人都采取自离的方法来规避(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日视为自动离职,自离员工可事后回公司补办离职手续)。
  以前公司应对的方式是请员工写自愿放弃离职体检的书面说明,但近期工会劳动保护稽核人员指出这种说明没有法律效力,建议公司采取员工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来规避风险。但公司须遵守SER规定,规定中指出“员工享有自由离职的权力”,这种做法违背SER,存在不被客户认可的风险。
  请问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个让人头疼问题呢?
  一、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违背SER规定
  根据案例描述,楼主对SER规定(社会环境责任)理解是存在一定误区的,从而导致自己走入问题的死角中。“员工享有自由离职的权利”是不错,但我国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必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是没有绝对的权利的。因此,员工虽然有离职的权利,但也必须按照单位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六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所以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是必须要遵守法律及用人单位的制度,要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所以,这种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并不违背SER规定。
  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离职体检的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三、如何避免“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不愿离职体检”现象
  1、日常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贯宣
& & & 首先我们需要想一下:为什么员工不愿意参加离职体检,甚至不惜以“自离”的方式来规避离职体检呢?无非就是没有认识到离职体检重要性以及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匮乏。所以HR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职业病形成、危害进行宣传培训,当然这些培训不要太过于理论,一线生产人员知识水平不是很高,可以通过案例、图片等方式展示,让大家意识到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的重要性,使其由原来被动接受转变为积极要求体
  2、简化程序,做好体检服务工作
& & &&楼主也提到很多人不愿意参加离职体检主要原因是嫌麻烦,在笔者日常工作中也出现过这种情况,有些地方体检机构办事效率差,体检需要提前预约、服务过程态度恶劣、体检报告拖拉等现象,所以HR部门也应当积极与体检机构协,尽量简化体检程序,HR部门也需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不能因为其即将离职而冷脸对待。
  3、完善离职管理制度,优化流程 & & && & & & 笔者认为案例中采取“不参加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是可取的,但需要注意以下细节:(1)将“不参加离职体检”规定为违纪行为并列入公司制度。(2)对于自离人员(以连续旷工为由)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责令其规定时间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是快递送达留下回执作为证据。切忌对自离人员不理不问,到时候出现问题还是企业埋单。(3)也可以将离职手续未办理暂扣工资直至其履行完离职手续发放列到公司制度中,这也是督促其按程序履行离职手续的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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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取消其资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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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在职业病风险的企业包头将启动工伤风险评估工作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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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包头市工伤预防职业健康检查试点工作日前正式启动。下一步,包头市还将对存在职业病风险企业启动工伤风险评估工作。
据了解,截至目前,包头市已经建成了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而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健康产生的影响与损害进行的临床医学检查,可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今后,粉尘、噪声、放射性、化学毒物、特种作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免费的工伤预防职业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参检职工不用掏一分钱。下一步,全市将启动对存在职业病风险的企业的工伤风险评估工作,继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降低风险,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责任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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