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退休工资计算公式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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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 工伤待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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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6月,李某在某公司从事生产时不慎受伤,经认定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然而其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请问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2013年6月,李某在某公司从事生产时不慎受伤,经认定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李某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当地该行业社会平均工资为2645元,某公司在为其缴纳时的按最低缴费工资1587元缴纳。因工伤待遇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和基金管理部门支付工伤待遇。
对于本案工伤待遇的支付标准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李某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42个月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个月工资。《》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11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八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李某的工资未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也未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所以,应以李某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42个月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李某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42个月工资,但是,工伤保险基金以李某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21个月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月工资),其余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只须以李某的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按职工工资确定的。本案中,李某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但某公司却未按该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而是以最低的标准(即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1587元缴纳。《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中公司以最低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不能按正常的工资标准获得,李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待遇不足部分。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即是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损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既然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工伤待遇),根据侵权法理论,那么,用人单位少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的不足部分)。
综上,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的劳动者均可以要求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享受工伤待遇。不同是,用人单位如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该标准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也按该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如按低于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该缴费月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余不足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如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独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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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烧伤: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及残疾、烧伤。
意外保障/意外医疗门诊/急诊/住院: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门诊、住院费用。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
1、“基础计划”在扣除200元免赔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金。
人民币2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人民币4,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2、计划一、计划二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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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热门资讯相关问答热门关键词热门计划热门产品退休工资到底是如何计算的-社保新闻 -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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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资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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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工资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希望相关部门把相应的标准及计算方式公布于众,让大家心里有一份明明白白的账单。一些市民反映,他们通过电话咨询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解释称是电脑自动计算的。很多市民一头雾水,只能是卡上发了多少就是多少,想找个人问明白也无计可施。 一些市民甚至担心,电脑公式也是人编出来的,如果编程的人把公式编错了,那怎么办?是不是会一错到底呢?市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给予答复。
  回应 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针对此事,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答复称,关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该局严格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每一位退休人员的情况不同,计算其养老金所需材料繁多,为提高效率,目前均通过输入有关数据经电脑系统操作完成。
  据介绍,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继续支付。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此外,对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发给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增发一项过渡性养老金,直至死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后领多少养老金,大家都来算一算
  1、统筹养老金计算公式
  统筹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建立前实际缴费年限)×1.4%
  注:统筹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均视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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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海南职工个人养老退休金查询办法,怎样计算企业社保退休金,海南养老保险退休金工资计算方法及公式,海南退休政策,退休年龄,个人领取退休金方法。没有工作也可以领取养老金,这在10年前哪里敢想啊。”年逾七旬的万宁农村老人陈照义感慨着这10年来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海南的社保工作正日益使普通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2002年至2012年的10年间海南的种种社保政策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实现了企业人员退休工资的连续8年上涨,翻了两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实行,并已完成全省覆盖,而省内外异地就医报销也正逐步推进,我省省本级已与11个省市区共18个统筹地区签订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协议,省内的异地就医统筹也将有望年内完成。
  企业退休养老金连续8年调整
  “又涨了呀!还一下涨这么多!”海口市民陈阿姨今年4月领的退休金时发现了意外之喜,“这一次一下子涨了300多元,从没有一口气涨过这么多。”今年4月份,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次上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1元,同时按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在此基础上,对一些特殊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据统计,此次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养老金285元,调整幅度为国家规定的2倍多,创历年新高。
  在喜悦之中,陈阿姨回想起5年前,颇有点苦尽甘来的感觉。“那时候刚退休没多久,一个月都拿不到1500元,眼看物价噌噌往上窜,日子难过啊。”不过也就在这5年中,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年上涨,尤其是2011年,年人均增加198元,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数超过1300元大关。要知道在2004年的时候,企业退休人员月退休金人均仅仅432元,此后连续8年上涨,今年4月,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就从原来的1241元提高到了1526元,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85元,调整幅度创历年新高。“去年一下子涨了一截,大概200多元吧,没想到今年更多。”陈阿姨的退休金也从原先的不足1500元,涨至将近2300元,“印象最深的是工龄工资(即按缴费年限增加的养老金),现在一年的工龄每个月能加5元钱,去年不过2元,5年前更惨,才1元。”
  城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去年12月9日上午,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仪式上,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定之为100多名60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代表发放养老金存折,标志着在我省符合条件的5.4万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中,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已完成全省覆盖,惠及57.2万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比国家计划提前2年实现。
  “我不要求燕窝鱼翅,也不惦记别墅高楼,只希望老了还能有一口饭吃,病了看得起病。”陈照义说,他领到每月70元的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时很激动,虽然钱不多,但是对他这样没有稳定收入的农村老人而言如同久旱之中的一场甘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2009年开始实行,已由最开始的55元/月提升至70元/月,今年10月将再次作出调整,将从70元/月提升至85元/月。
  同时建立的还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在2011年审议通过《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省际异地就医两年增18个统筹区
  从2009年以来,我省的省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自日启动以来,目前已与11个省份共18个统筹区签订了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协议,是国内异地就医结算地最多的省份。而我省供外省(市)目前供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已有12家,还将继续与有合作意向的统筹地区如新疆、云南、福建等地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早日签订合作协议。
  而从2010年5月第一例省际异地医疗结算发生开始,截至2011年底,在海南省发生的省际异地就医人数,达到4700余人次,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4倍多。
  在今年,省内的异地就医统筹也在大踏步向前推进,全省将作为一个统筹地区,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和统一基金调剂。省内参保人员跨市县就医将能够实现即时结算,此项工作已于今年在省内全面铺开,将力争在今年内将省内统筹基本完成。
  专家点评
  省人社厅厅长王焕明表示,现阶段我省社保工作就是以完善制度为重点,统筹城乡的社保体系更加健全。在今年1-6月,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职工+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达到206.9万人、367万人、111万人、130.7万人、106万人,均提前并超额完成部里下达的全年计划;新农保参保224.7万人,领取待遇58.5万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22.6万人,领取待遇4.8万人。
  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在持续提高。今年全省42.77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85元,达到1526元,调整幅度为历年最大。经省政府同意,新农保月人均基础养老金将从今年10月1日起由70元提高至85元。
  省人社厅社会保险一处张成文指出,我省今年新农保的覆盖率也将有望超过90%;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原先制定的是国家财政提供的每人每月55元,在保基本的原则下,我省逐年拨款提高基本金额,今年也将上涨至85元每月;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又可以让参保人自主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7个档次,做到有弹性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
 断断续续参保是否影响待遇?外地社保关系可转移回来
  海口邱女士:我今年49岁,海南户籍,是一名下岗工人。1992年至1998年参加省本级社保,1998年下岗,失业期间社保中断,2006年至2009年在深圳工作,在当地参加社保。现在又回到了海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请问我的参保年份怎么计算,这样断断续续参保,是否会影响我社保待遇?
  黎民天处长:按照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是可以计算累计年限的,部分从业人员由于工作等原因,中间中断缴纳保险费,只要达到各项保险规定时限累计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对社保享受待遇影响不大。但是你因为中间在深圳参加了社保,所以你需要将在深圳社保关系转移回海南,就可以了。
  具体办理流程很简单,你可以带上你的社保卡,到深圳社保部门开具一个缴费凭证,然后带上相关证件到省社保局五楼办理转入手续就可以了。随着我省社保制度不断改革,今后我省保险关系信息变更转移将越来越方便。
  社保在外地想在琼享医保咋办?重复参保只能享受一份待遇
  辽宁韩女士:我今年45岁,1981年参加工作,辽宁户籍,从1993年到现在一直在辽宁当地社保局缴纳社保费。2008年,我来到海南,并在省社保局参加省本级社保,所以从2008年开始,我就一直在重复缴纳社保,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现在年纪大了,经常要上医院需要社会医疗保险。请问我是否可以在海南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又不需要重复性缴纳社保?
  黎民天处长:您应该停交其中一份保险,因为重复参保也只能享受一份保险待遇。您户口不在海南,在海南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已超过40岁了,又不是正式调动过来的,将来只能在交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所以养老保险是必须转回去的。医疗保险如果在辽宁没有交,从目前的政策理解,也可以在海南交,退休后在海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交了,也建议您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回去,毕竟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分属两地很不方便。
  另外,我省在外省工作人员,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应在省内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将外省各段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户籍所在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领取待遇。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向后续缴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问题3
  听说移居香港必须要退保?可继续参保退休后领养老金
  澄迈林先生:我爱人是一名教师,2001年从学校辞职后,补交了6年社保,就移居到香港居住,目前累计缴纳社保费16年,还想继续在海南交养老保险,但听说必须要退保的,是这样的吗?
  罗玉敏副处长:不是必须退保,根据人保部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保,但不是强制性的,如果本人将来回内地从业仍然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到达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出港定居人员应到社保局办理身份证号码变更,变更为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并将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在社保部门进行备案。办理退保需谨慎考虑,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金额后,养老保险权益就归零了,再想参保就只能重新从零开始。
  人事档案与参保人名不一致咋办?信息对不上没法证明是缴费主体
  海口李先生:我今年47岁,1986年进入企业,是合同工,当初由于一些原因用他人的名字填档案,但买社保是用本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共买了15年,我想请问人事档案和买社保的名字不一致,那么我60岁退休时,是否一定要劳动部门拿回档案才能办理退休?
  黎民天处长:首先,为了个人原因冒用他人的姓名,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不可取的,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其次,李先生用他人名字登记的人事档案,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没办法证明自己是缴费主体,其次,人事部门到社保办理员工的正式退休手续时,劳动局是要审核员工的年龄和工作视同缴费年限的。如果有本来应该确认的视同缴 问题5
  社保登记身份证号错误怎么办?可对照出错的原因进行修改
  海口市民陈先生:我最近到社保局查询我的社保情况,发现社保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出错了,怎么修改?
  罗玉敏副处长:您应填写《参保人员信息变动申请表》,并根据出错的原因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信息进行修改:
  (1)用人单位申报错误的,开具单位证明,出入较大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及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社保工作人员错录的,提供单位申报时的表格存根,核对后进行修改。
  (3)身份证管理机关改号的,提供公安部门的户籍情况证明,并说明某两个号码同属一个人。社保登记的姓名出现错误的,也是参照上述材料要求进行修改。
  当兵8年与今后社保如何衔接?符合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亚郑先生:我今年30岁,曾在海南当兵8年,退伍后进入一家单位上班,单位给买了社保,但我的户口在湖北,这8年和今后的社保关系怎么衔接?我是否需要提前办理?
  罗玉敏副处长:当兵不参保,但是符合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即可以当做已经参保缴费来认同。郑先生目前并不需要提前进行登记,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才需要正式认定一次,所以别着急,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好自己的档案,到退休年龄的时候,郑先生可以持退伍证和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到时候待遇计发部门会按规定一并计算您的缴费年限。问题7
  档案在市局缴费在省局怎么办?个人社保账号具有唯一性
  海口蔡先生:我是一名下岗员工,今年48岁,从1992年到1999年,原单位在市社保局给我缴纳社保,后来我离开原单位在外打工,中途曾中断缴纳社保,从2004年起又开始在省社保局交社保,但我的原档案在市社保局,我是否需要转移?
  黎民天处长:这涉及到省内转移问题,将来会合并,在蔡先生退休时会审核档案,所以目前不需要担心档案转移问题。谈到社保转移的问题,我特意在此告诉广大读者,国家的转移暂行办法出台后,由于我省养老保险条例和细则中有关转移的规定与国家的统一办法有不相一致的地方,需要由省政府对我省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目前,我省的转移实施办法已通过人保厅厅长办公会,有关厅局会签后,不日将上报省政府,通过后将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
  到外地上学中断参保有无关系?前后缴费记录可以累积
  海口李先生:我一直在海口工作,现在考上研究生了,要到外地上学,请问以前缴纳的社保需要转移到上学的地方吗?如果在上学期间中断社保,以前社保账户中的社保费是否像手机欠费太久一样,会自动作废?
  罗玉敏副处长:你在外地上学,不需要现在就将社保转移到学校所在地。你可以先上学,等到毕业以后,将在海南缴纳的社保费转到你工作所在地方就可以了。社会保险账号不是手机账号,其账号是你的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您的前后缴费记录可以累积到一块,成为您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
  今日预告
  24日是本次为期4天的“社保热线”活动的最后一天,广大读者可以在当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拨打“社保热线”,咨询有关工伤生育保险相关的问题。当天做客本报接听“社保热线”的是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刘家邦副处长王晓娜。
  工伤生育保险处主要工作业务范围为:
  (一)受理参保单位从业人员工伤事故申报;
  (二)协助工伤认定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三)协助医疗、康复机构对工伤人员进行抢救、治疗和康复;
  (四)审查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工伤医药费,支付工伤人员、遗属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浮动费率制度,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拨付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五)审查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审核生育医药费,支付参保人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参保工伤人员档案;
  (七)开展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八)组织发展职业康复事业;
  (九)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生育业务指导、协助;
  (十)受理有关工伤、生育保险业务问题的来电、来函、来人咨询;统计工伤保险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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