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州丽生医药有限公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丽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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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丽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营日用陶瓷品,硅胶盖。青岛丽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位于山东 青岛市,主营 日用陶瓷品、硅胶盖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工商注册信息
企业类型:
企业性质:
经营模式:
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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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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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在地:
吉林-长春市
主营行业:
产品/品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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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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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面积:
月 产 量:
年营业额:
年进口额:
年出口额:
研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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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其他附加信息
联系电话:
产品检索: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正大路(煤气站旁)
产品和服务:进口.国产轿车,路虎.奔驰,宝马.奥迪,大众.丰田,办理汽车保险,银行按揭,验车.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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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资阳市李家镇东风路煤坪(丽景东方小区门口)
产品和服务:农户科学储粮仓,农具,脱粒机,打谷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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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ubangyin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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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资阳市
产品和服务:机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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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一环路北一段市煤建公司生资商场3楼1-4号
产品和服务:销售高低压电器元件,高低压成套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辅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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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威远县和东煤业
产品和服务:有烟煤,无烟煤,半无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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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绵竹市迎宾路
产品和服务:主要从事机械加工现在主要做的是叶片加工客户有东方汽轮机厂等,叶片加工,各种机器零件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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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万岭社区红烟煤安置点活动室二楼
产品和服务: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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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宝轮镇水井巷居委会煤坪处
产品和服务:生产销售电极湖,炭砖,石墨电极,炭精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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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北路100号3幢2单元10号
产品和服务:粮油及粮油制成品的批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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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四川成都市原煤
产品和服务: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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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中国 四川 珙县 珙县巡场镇白皎煤矿好又佳超市
产品和服务:酒,日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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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四川成都市广元市下西火车南站公寓煤场
产品和服务:粘结砂浆,抹面砂浆,抗裂砂浆,保温胶粉料,瓷砖粘结剂,界面剂,内墙腻子粉,外墙腻子粉,网格布,聚苯板,挤塑聚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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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四川简阳市东风路煤站内
产品和服务:新西兰辐射松,香杉装饰条,木质包装,杉木板材,冷云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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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煤气总公司宿舍
产品和服务:仪器仪表,管道维修,销售建辅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钢架结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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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义达煤矿开发区
产品和服务:固体饮料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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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四川达县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渡市选煤发电厂
产品和服务: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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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万源市沙滩镇东风桥煤厂
产品和服务: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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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渡市选煤发电厂康鑫花园B-1-2号
产品和服务: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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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煤铁厂原八监区
产品和服务: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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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广元市下西火车站行车公寓煤场
产品和服务: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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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柯、李敏、四川活福堂贸易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四川活福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福堂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诉讼代表人胡某某,活福堂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谭柯,男,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活福堂公司股东,住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段志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敏,女,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活福堂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活福堂公司,被告人谭柯、李敏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永春、代理检察员安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位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被告人谭柯及其辩护人段志强,被告人李敏及其辩护人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活福堂公司系被告人谭柯、李敏二人持有全部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执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公司基本账户基本上不使用,经营资金同谭柯、李敏的个人账户混用、公私不分。2012年9月,活福堂贸易公司及谭柯、李敏个人在已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谭柯谎称活福堂公司同其他医药公司签订有大量的虫草供货合同,以赊购形式从被害人马某某、马某龙、乜某某等6人处收购了336公斤虫草(总价值5597万元余元),并口头约定3个月后付款。谭柯、李敏除将30公斤左右虫草在活福堂公司及二人开设的门市部销售外,企业虫草均陆续质押给个体投资人贾某,以获取贾某的借款。该借款除部分用于支付虫草款外,其余均用于活福堂公司经营以及归还活福堂公司和谭柯、李敏个人的债务。在到期无法偿还贾某借款后,由谭柯、李敏自行低价销售了31公斤虫草,由贾某低价销售了190公斤虫草,抵偿给马某龙5公斤多虫草,其余虫草去向不明。上列虫草出售后共获款3000余万元,其中2000余万元用于归还贾某本金及利息,其余用于活福堂公司的经营及偿还谭柯、李敏的个人债务。到约定付款期限时,谭柯、李敏拒不全额支付虫草款。截止案发前,活福堂公司和谭柯、李敏尚欠被害人虫草款284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谭柯、李敏持有的房产22套并扣押了二人持有的2台汽车。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单位活福堂公司、被告人谭柯、被告人李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价值2846万余元的虫草,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谭柯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李敏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胡某某当庭辩称,1、活福堂贸易公司在正常经营,一直对所欠虫草款进行偿还,谭柯、李敏也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活福堂贸易公司具有偿还能力,主观上对所欠虫草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截止日,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所欠马某某等人的虫草款已经全部还清,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因此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并未非法占有虫草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为了支持其辩护意见,当庭出示了以下辩护证据:撤诉书和请愿书证实,日马某龙、马某某、马某明、乜某某因收到谭柯支付的虫草款元,向我院申请撤回相关民事诉讼,并对谭柯、李敏表示谅解。被告人谭柯当庭辩称:1、其赊购虫草前后有大量资产,虽然其将销售所获虫草款用于其他投资,未支付给被害人,但其具有实际履约能力;2、其赊购虫草时,没有向被害人谎称活福堂贸易公司与其他医药公司签订有大量虫草供货合同的事实;3、其赊购虫草后一直陆续在支付虫草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综上,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谭柯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民事纠纷,谭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虫草款的故意,客观上也在陆续还款并无逃避债务行为,故谭柯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截止庭审前,谭柯已用其个人财产还清了被害人的虫草款,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李敏当庭辩称:其虽是活福堂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没有参与收购虫草,也不清楚贾某等人销售给傅某某的虫草来源以及款项去向,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即使负有高额债务也不代表其没有履约能力;2、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谭柯向被害人谎称与其他医药公司签订虫草合同的事实;3、谭柯等人低价销售虫草是因为抵押在贾某处的虫草发生霉变,如不及时销售会造成更多损失,故其低价销售虫草的行为是客观原因造成;4、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等人一直在陆续支付虫草款,并未逃避债务;5、被害人的虫草款已经全部清偿,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综上活福堂贸易公司主观上对虫草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在与被害人进行虫草交易时没有欺骗的行为,故活福堂贸易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6、李敏虽是活福堂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没有参与虫草收购、销售等,故李敏亦不应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活福堂虫草行系被告人李敏担任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单位活福堂贸易公司系李敏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谭柯、李敏二人持有全部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谭柯全面负责经营活福堂虫草行和活福堂贸易公司,并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对外赊购虫草。活福堂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执行严格的财务制度,经营资金同谭柯、李敏的个人账户混用。2012年9月,活福堂贸易公司以及谭柯、李敏个人在已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谭柯谎称同其他医药公司签订有大量的虫草供货合同,采取赊购形式以活福堂虫草行、活福堂贸易公司等名义从被害人马某龙、马某某、乜某某等6人处收购了332公斤虫草(总价值5505万余元),并约定3个月后付款,上述虫草收购单价为每公斤13.2万元至22.5万元。谭柯、李敏除将30公斤左右虫草在活福堂贸易公司、活福堂虫草行开设的门市部以高于收购价格销售外,其余虫草均陆续质押给个体投资人贾某,以获取贾某的借款。该借款除了部分用于支付虫草款外,其余均用于活福堂贸易公司经营以及归还活福堂贸易公司和谭柯、李敏个人的债务。在到期无法偿还贾某借款后,谭柯、李敏自行低价销售了51公斤虫草,由贾某取得谭柯同意低价销售了190多公斤虫草,抵偿给马某龙5公斤多虫草,发霉损失部分,其余虫草去向不明。谭柯、李敏、贾某等人在销售虫草时,以每公斤10.6万元至13.7万的低于购买单价的价格予以销售。上列虫草出售后共获款3000多万元,其中2000余万元用于归还贾某本金及利息,其余用于活福堂贸易公司的经营及偿还谭柯、李敏的个人债务。到约定付款期限时,谭柯、李敏拒不全额支付虫草款。截止案发前,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尚欠被害人虫草款2754万余元。且截止案发,涉及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诉讼和执行案件的标的达1.2亿元左右,活福堂贸易公司和谭柯、李敏对外负有巨额债务。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谭柯、李敏、谭宇、李某某等人名下房产22套,扣押了李敏名下车牌为川A133ER劳斯莱斯幻影汽车1台、车牌为川A61818林肯领航员汽车1台。同时,活福堂贸易公司为办理虚假工商登记事宜支付给张某、曾某、蔡某等人相应中介费用,现公安机关将上述款项予以扣押,分别从三人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6万元、1万、8千元。另查明,案发后在相关部门介入下,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收购了谭柯、李敏名下9套已设定有抵押权的房产并将部分房款支付到谭柯账户。后被害人马某龙等人收到谭柯支付的虫草款元,并表示自行对追回欠款进行分配。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证实,日我院将活福堂贸易公司涉嫌诈骗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线索移送给成都市公安局;同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对活福堂贸易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侦查,9月10日对该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25日,民警在成都市看守所将被司法拘留的谭柯、李敏挡获。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谭柯、李敏基本身份情况。3、查询通知单证实,金牛区(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活福堂虫草行(以下简称活福堂虫草行)成立于日,负责人为李敏,该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4、活福堂贸易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验资报告等工商资料证实,四川东裕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裕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楼顺勇,股东为楼顺勇、骆英军;2010年3月,楼顺勇、骆英军将东裕公司股权转让给谭柯、谭宇;2011年5月,东裕公司更名为活福堂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敏,注册资本仍是300万元,股东为李敏(出资285万元,占95%股权)、谭柯(出资15万元,占5%股权);2012年8月,活福堂贸易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日,李敏、谭柯将其持有的活福堂贸易公司股权质押给缪某某,行为活福堂贸易公司向缪借款15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5、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6、农村土地成本经营流转(出租)协议、租地协议、借款合同、建筑面积测量表、工程结算清单、施工合同等证实,活福堂养生庄园的100余亩土地系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农民租赁,正在修建过程中,尚欠其他借款684万元以及大量工程款。7、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进账单等证实,日,活福堂贸易公司与四川老成都公馆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成都公馆菜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以380万元的价格购买老成都公馆菜公司可园店的全部股权、商号等无形资产以及店内的装修、家具、设备、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8、四川公馆菜活福堂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馆菜活福堂餐饮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工商资料。9、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随案移送清单、扣押房产附件、房屋信息摘要、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证实,涉案22套房产所有权人、购买时间、金额、抵押借款的情况,截止案发,所有房产均被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公安查封。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回单及张某、骏翔星辰公司、活福堂贸易公司账户资料。11、成都三鑫海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以及多家银行提供的谭柯、李敏、活福堂贸易公司账户以及证人蔡某等人的账户资料证实,谭柯、李敏、活福堂贸易公司以及李某某账户上资金往来情况,活福堂贸易公司经营过程中账户同股东、工作人员账户公私不分。13、马某龙提供的入库单、收条。14、马某龙提供的银行明细清单及说明。15、马某龙提供的承诺书。16、马某某提供的入库单。17、马某某提供的承诺书。18、马某某出具的付款情况。19、乜某某提供的入库单。20、乜某某提供的承诺书。21、乜某某提供的银行明细清单。22、马某明提供的入库单。23、马某明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银行明细清单。24、丁某某提供的入库单。25、苏某某提供的入库单和银行明细清单。26、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等。27、贾某提供的协议书。28、贾某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29、贾某提供的《药材收购合同》、银行凭证、收款凭证。30、傅某某提供的药材收购合同、收款证明、银行凭证等。3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银行提供的谭柯、李敏等人的账户资料证实,谭柯、李敏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截止案发二人账户上已无资金。32、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协议、委托付款书转款凭证。33、我院提供的成都市两级法院受理涉及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诉讼和执行案件统计表证实,截止2013年9月,我院受理涉及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诉讼和执行案件标的为4008万余元,成都市基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标的为8361万余元;两级法院拟受理的案件标的为2468万余元。34、涉案统计表及涉案财产价值预评估明细表证实,涉案的22套房产,除了刘玉波、肖文君名下的房子,其余房子初评价格共计6820余万元。3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票、协助冻结通知书、情况说明、涉案资产统计表、补充说明等。36、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附件、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在相关部门介入下,成房置业有限公司以评估价3649万余元的价格收购了谭柯、李敏的9套房产;该公司于日与谭柯、李敏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房款2613万余元至谭柯账户。37、撤诉申请、案款分配保证书证实,日,被害人马某龙等人收到谭柯支付的虫草款19,418,456.8元从而申请撤销其诉讼的相关民事案件,并表示自行对追回欠款进行分配。(二)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证言。2、证人曾某证言。3、证人张某证言。4、证人杨某某证言。5、证人李某某证言。6、证人刘某(活福堂贸易公司会计)证言。7、证人胡某某(活福堂贸易公司副总经理)证言。8、证人李某某(活福堂虫草行经理)证言。9、证人刘某某(活福堂虫草行经理)证言。10、证人贾某证言。11、证人余某证言。12、证人蒋某(个人投资商)证言。13、证人缪某某(自由投资人)证言。14、证人傅某(四川汇德融资担保公司会计)证言。15、证人袁某某(四川安信融资担保公司员工)证言。16、证人何某(成都中豪融资担保公司法律部负责人)证言。17、证人钟某(鑫和融资担保公司部门经理)证言。18、证人吴某(四川金鑫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19、证人谭某(谭柯哥哥)证言。20、证人刘某(李敏朋友)证言。21、证人傅某某(广州丽生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22、证人傅某涛、傅某扬、郭某某、傅某安(广州丽生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23、证人雷某某(化名陈小兵,个体虫草收购商)证言。24、证人李某某证言。(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马某龙陈述。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被害人乜某某陈述。4、被害人马某明陈述。5、被害人丁某某陈述。6、被害人苏某某陈述。(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谭柯供述和辩解。2、被告人李敏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四川鼎鑫宏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补充说明。2、马某龙等六被害人虫草账目情况。3、马某龙等六被害人虫草的销售款及去向情况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并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活福堂贸易公司、被告人谭柯、李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活福堂贸易公司以及谭柯、李敏个人已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虚构自己与其他医药公司签订有虫草供货合同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大量赊购虫草,并将赊购虫草用于抵押融资后大肆低价销售,最终骗取被害人2754万余元虫草款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谭柯、李敏不仅以活福堂贸易公司名义对外赊购虫草,还以二人个人或二人经营的活福堂虫草行名义对外赊购虫草,赊购虫草少部分在活福堂贸易公司门市销售、大部分由谭柯、李敏二人用于抵押借款并低价销售,所获虫草款不仅用于活福堂贸易公司经营开支,还用于归还二人个人债务。故二被告人不仅要对其个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同时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需对被告单位活福堂贸易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活福堂贸易公司、被告人谭柯、李敏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其指控金额有误。被害人马某龙陈述其第三次向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销售的虫草价值约408万余元,因谭柯表示多算92万余元作为延迟付款的补偿和利润,故将其第三次销售的虫草价值计算为500余万元。被害人马某龙陈述多计入的虫草款金额与入库单等书证证实第三次实际交付虫草确仅价值408万余元的事实能够印证一致。因被告单位活福堂贸易公司、被告人谭柯、李敏并未实际取得该部分价值约92万余元的虫草,故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本院最后确认被告单位活福堂贸易公司、被告人谭柯、李敏合同诈骗金额为2754万余元。在合同诈骗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柯负责活福堂虫草行、活福堂贸易公司全面经营活动,负责与被害人联系赊购虫草事宜,并全权负责处置虫草及虫草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敏作为活福堂虫草行负责人、活福堂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给被害人出具的虫草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并参与低价处置部分虫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被告人谭柯及被告人李敏辩护人所提,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活福堂贸易公司、被告人谭柯、李敏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不具有实际履约能力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鉴定意见书、扣押房产信息摘要、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租地协议、证人杨某某、贾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在2012年9月向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大量赊购虫草前,活福堂贸易公司以及谭柯、李敏个人名下虽有房产、汽车、公馆菜活福堂餐饮公司、养生庄园等资产,但相关房产、汽车已被用于抵押贷款,其房屋、汽车的价值已低于贷款金额;同时公馆菜活福堂餐饮公司、养生庄园的资产亦远不能支付谭柯、李敏所欠活福堂贸易公司的应收债权,活福堂贸易公司资产中的应收账款实际已经无法收回,该公司无法支付其账上的8900多万债务,因此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当时确已严重资不抵债。其次,证人贾某、蒋某等人的证言及借款协议、银行明细等证实,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在大量赊购被害人虫草前后,不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而且还在大量向贾某、蒋某等人借款。最后,受理案件统计表证实,截止案发前,成都市两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涉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诉讼和执行案件标的为1.2亿元左右。综上所述,上述指控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单位活福堂贸易公司、被告人谭柯、李敏不仅在向被害人赊购虫草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赊购虫草后仍大量举债,案发前仍负有巨额债务,其确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谭柯及被告人李敏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谭柯及被告人李敏辩护人所提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谭柯向被害人谎称与其他医药公司签订虫草合同的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谭柯一直否认上述事实,但被害人马某龙、马某某、乜某某、马某明均证实谭柯向他们表示其与多家药厂签订有订货合同需要大量虫草的事实,因多名被害人就上述事实的陈述均吻合一致,故指控证据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对于被告人谭柯及被告人李敏辩护人所提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被告人谭柯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敏的辩护人所提,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等人一直在陆续支付被害人虫草款,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陆续支付被害人虫草款,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活福堂贸易公司和谭柯、李敏系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赊购虫草,且赊购所得虫草绝大部分先是用于抵押融资,后在无法偿还融资款项的情况下又以大大低于赊购单价的价格肆意销售,销售所获虫草款大部分却不归还被害人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利息和被告单位经营,最后导致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虫草款不能偿还。上述事实表明,被告单位活福堂贸易公司、被告人谭柯、李敏在明知没有履约合同能力或者有效担保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并造成2754万余元的损失,其主观上对涉案虫草确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谭柯、二被告人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被告人谭柯、李敏的辩护人所提活福堂贸易公司、谭柯、李敏现已还清所欠被害人虫草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客观上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未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在案发时负有巨额债务,已不能支付被害人货款。案发后,由相关部门介入,将谭柯、李敏名下已经设定有抵押权的房产进行处置后才得以偿还被害人货款,属于案发后的追赃,并非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有能力或主动退还被害人财物,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故本院对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二被告人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敏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敏没有参与活福堂贸易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没有参与虫草收购、销售,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虫草入库单、药材收购合同、银行凭证、证人傅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柯、李敏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李敏作为活福堂虫草行负责人、活福堂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在赊购被害人虫草的入库单上签字确认,而且前往广州低价销售了部分赊购虫草,确已参与合同诈骗犯罪。故被告人李敏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悖,不能成立,本院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安机关在张某、曾某、蔡某等人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7.8万元作为被告单位活福堂贸易公司的财产应用于执行附加刑。公安机关查封的剩余房产和扣押的李敏名下的2台汽车,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不属于追缴范围。据此,为维护国家对社会市场秩序的管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四川活福堂贸易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谭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对被告单位四川活福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谭柯、被告人李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万洪代理审判员  徐贵勇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分玉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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