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气源适配合格证性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2015年湘潭新奥燃气还垄断吗?听说买燃气灶要买新奥燃气指定品牌指定型号标有通气证的燃气灶才能开户啊_百度知道
2015年湘潭新奥燃气还垄断吗?听说买燃气灶要买新奥燃气指定品牌指定型号标有通气证的燃气灶才能开户啊
我知道早几年前是这样 不知道现在怎么样了,我想在网上购买燃气灶,和热水器
怕买回来用不了。怕燃气公司不给开户,有没有知道的?跪求啊~~~
要符合《2014年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中湘潭地区的指定品牌型号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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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_新闻_暖通网_工业360
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
【实施日期】
【颁发文号】苏建法[号
各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
为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燃气安全运营,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2、《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工作,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和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
第三条 省、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均必须经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
第五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经销单位在经销前应当向省建设厅提出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填写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表,并提交有关产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符合检测条件的,由委托受理的检测机构对所申请检测的燃气器具进行抽、封样,并实施燃烧工况检测,检测结果报省建设厅。
气源适配性检测机构对出具的适配性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结果由省建设厅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设区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气源适配产品目录》,并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由生产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机构向省建设厅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提供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生产、经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在江苏销售地设有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进口的燃气器具应当出具进口商品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报告。
第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在安装使用前,应当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条 燃气器具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检测单位承担。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器具检测的规定。
第九条 各地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的,要及时督促器具销售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各地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燃气器具销售、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燃气用户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应的燃气器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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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
燃气器具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建设厅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2.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表
3.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样式说明
山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和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器、空调器、取暖器等器具,以及家用燃气报警器等产品。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及相关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及相关的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六条 生产、经销燃气器具的单位经销前必须向省或者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填写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接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会同检测单位技术人员对拟经销的燃气器具进行抽、封样,并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须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三)在山东省销售地设有产品维修站点,能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
(四)产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八条 燃气器具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生产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机构向省或者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提供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生产和经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四)在山东省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进口的燃气器具应当出具进口商品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报告;
第九条 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适配产品目录》,并可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燃气器具生产、经销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贴置在产品和外包装的醒目部位;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应当与列入《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适配产品目录》的产品种类、型号相符。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具体的燃气管理机构统一监制。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
第十一条 燃气器具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或者为销售而陈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器具:
(一)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的;
(二)未按规定贴置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的;
(三)所贴置的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与产品种类、型号不符的。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为燃气用户办理有关业务手续时,不得强行向燃气用户搭售本单位生产或者经销的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并不得阻挠燃气用户购买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第十三条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在安装使用前,应当向有关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通过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器具时,应当按使用说明书规范操作;发现故障,应当及时向该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或者其他维修站点报修。
第十五条 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样式说明1 、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为长方形,长度4.6 厘米,宽度3.6 厘米;
2 、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的底纹分液化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分类标识,在印刷时以液化气(Y)、人工煤气(R)、天然气(T)作底纹标注;
3 、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必须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宋体)、“适配”(黑体)字样和监制单位(宋体);
4 、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的印刷必须带有防伪标记。
山东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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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平台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4年常德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一》及废止有关《目录》的通知常政公发〔2014〕9号
全文检索:
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4年常德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一》及废止有关《目录》的通知常政公发〔2014〕9号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字号:[
]各县市区燃气办,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市城区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使用情况,对申请登录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检测机构进行了气源适配性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凡符合我市气源使用要求和准入条件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现编制成《2014年常德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一》,予以公布,此《目录》有效期为壹年,即从日起至日止。超过此期限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必须重新送检,办理登录准入手续后,方可销售、安装和通气。凡使用市城区同一气源的各县市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的销售、使用,必须持有效期内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和此《目录》以及常燃通气函到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准入手续,方可在该区域销售和使用。
  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和代理商对准入销售的产品,必须在产品销售地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提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委托安装维修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和驻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负责市城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日起对未列入2013年《目录二》、2014年《目录一》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不予安装、通气。否则,我局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各县市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和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
  常政公发〔2013〕9号《关于公布2013年&常德市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一&及废止有关〈目录&的通知》、常燃通气函〔2013〕62号至80号和常燃通气函〔2014〕1号至12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常德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一;
  &&&&&&2、废止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附件:
&&&&&&&&&&&&&&&&&&&&&&&&&&&&&&&&&&&&&&&&&&&&&&&&&&&&&&&&&&&&&&& 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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