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填写范围怎么填写

现在全国地区范围内哪有开始新建的茶叶市场?本人打算进驻市场经营茶叶生意。_百度知道
现在全国地区范围内哪有开始新建的茶叶市场?本人打算进驻市场经营茶叶生意。
我有更好的答案
南京听说型茶叶市场至于茶叶铺我家门口平均每隔百米家
去广州,福建,云南看看噻。
江苏徐州有好几家
我也想做茶叶店,兄弟有什么门路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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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在全省范围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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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出台,10月2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6月30日,《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为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我省将在全省范围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依照应撤尽撤原则,10月20日前,清理工作要基本完成。
从事对口援助的可予保留
我省即将清理规范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撤销县级政府设立的驻太原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太原办事机构。
市级政府驻太原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可予保留。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外省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外省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减至一个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外省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
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保留下来的要公开公务接待信息
《方案》要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在撤销过程中,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单位资产清查。需要移交的资产,须按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及相关处置工作,并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将按政企分开原则进行处置。撤销过程中,要妥善分流人员。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安排工作。
保留下来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定位也将发生转变。将由过去的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改进与驻在地政务联络沟通等方面转变。
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
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
省政府成立清理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编办等多部门都将参与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未来,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的协调督查工作,提出省政府及其部门驻外省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意见,负责对省直部门拟撤销的办事机构房地产进行接收管理;省编办负责对省直部门撤销(整合、保留)机构的机构编制予以清理(审定);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部门撤销的机构资产进行处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省直部门撤销(整合)机构的人员进行摸底分类,提出妥善安置省直部门撤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意见;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部门撤销的机构进行审计。《方案》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抓好落实,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除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省会城市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清理规范工作关键时间点
7月5日前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7月10日前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清理核实情况和拟保留、撤销、整合意见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任务的要零报告。
8月10日前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后,派出单位对撤销或者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拟订机构撤销、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由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10月10日前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牵头组织对全省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看清查情况是否属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等,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10月20日前 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撤尽撤,保留或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分别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或注销手续。
11月10日前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全省清理规范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责任编辑:陈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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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明确小型金融企业经营行为效力和司法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 09:48:44&&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点击量:154
  小额贷款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吸纳公众存款、典当行预扣利息和保管费,或者直接将当期届满的物品处理掉,遇到因这些情况产生的纠纷,我市法院如今有了明确的处理办法。近日,市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明确了这三类企业不同经营行为效力和司法保护范围。
  违规吸储合同无效
  《解答》规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超越业务范围,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开展办理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以外的金融业务,超越范围的经营行为无效。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贷款业务,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解读: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开展办理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以外的金融业务,不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法院应当认定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无效。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超额度、超基准利率、超区域发放贷款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进行行政管理和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并不涉及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私法关系,故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贷款业务,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其对超过部分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借款人主张以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当行不能预扣利息
  《解答》规定,典当行不能预扣利息或综合费。
  解读: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或综合费,由于典当行未足额支付当金,实际减少了当户使用资金额度。当户主张以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当金数额的,法院应予支持。
  期满当物归属有区别
  《解答》规定,在认定“当期届满后不赎当,当物归典当行享有”的约定效力时,法院应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分以下情形认定该约定的效力:当物价值在不足3万元的,约定有效。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约定无效。
  解读:当物价值不足3万元的,由于《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故该约定有效。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由于担
  保法明确否定流质条款的效力,且《典当管理办法》对此未作特别规定,故该约定无效。
  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典当者协商折价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典当行请求当户给付绝当后的利息、综合费的,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不予支持。3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在绝当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且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之和未超出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典当行在绝当后超出六个月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绝当期满后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市内典当行大多预扣利息保管费
  市内典当行业目前有没有预扣利息保管费?昨日记者进行了暗访。
  在NOVO百货附近一家名为润丰的典当行,记者表示要将一条重4克,纯度为990的铂金项链典当,老板回答:“给价260元,实际付220元。”老板表示,扣的是40元的保管费。记者大概算了一下,这笔保管费超过当金的15%。
  在位于邹容路的三和典当行,一位女营业员表示,该行按月收取服务费,每月服务费固定为当金的4.7%,在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不是说高院出台了文件说不能提前预扣利息或服务费吗?”记者问。“我们一直都是提前扣,所有典当行都是这样。否则如果你不来赎当,我找谁收服务费啊?”工作人员回答。
  “我们要根据货品好坏来决定是否提前扣除。”较场口附近丰源委托行的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 王明 实习生 赵义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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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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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610036 &&E_mail:
&&技术支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与当地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调整和管户移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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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与当地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调整和管户移交工作的通知
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字体: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陕地税发〔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
与当地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调整
和管户移交工作的通知
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0号)的有关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征收处(以下简称“驻六市征收处”)更名和业务调整后,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相关六市地税局征管范围调整及管户移交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
(一)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范围调整。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在陕总机构汇总后,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具体的调整时间为:银行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从日起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即2009年第三季度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9年10月申报期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从日后向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即2009年9月申报期开始向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城市商业银行(即将成立的长安股份制银行),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日起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即2009年第三季度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9年10月申报期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二)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以外的信用社、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范围调整。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以外的信用社、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省国库。
(三)陕西咸永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路通行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范围调整。陕西咸永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路通行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日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即2009年9月申报期开始向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四)金融保险企业和高等级公路通行费收费企业的其他税收的管辖。金融保险企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税收,高等级公路通行费收费企业的通行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税收,仍按照《陕西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后省直属征收分局与各地市地税局征管范围调整及关户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号)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相关各项基金和社保费的征缴范围调整。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各项基金和社保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缴和管理。
二、关于税务登记及税款征收事项调整
(一)税务登记调整。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应在日前全部注销。银行、证券、保险汇总缴纳税款的企业应由其总机构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其总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可只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当地地税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补充纳税鉴定,依法进行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待办涉税事项调整。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应于日前清缴所管辖纳税人的所有欠税和欠费,及时处理完毕纳税人有关的违法违章事项,缴销所有已使用的发票,收缴纳税人所有未使用的发票,并在征管业务系统上按时办理完成所有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对因特殊原因未完成本款所述事项的,应向纳税人调整后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资料,由接收方地税机关继续办理。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并要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以便省局进行征管业务系统后台修改处理,保证接收方地税机关在征管业务系统中正常办理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手续。
(三)对纳税人的告知。对涉及移交的纳税人,移交双方应共同行文,在日前通知纳税人移交的原因及相关事宜,及时告知纳税人管户移交后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及办理涉税事宜的地税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移交的税种和开始在接收方地税机关申报缴税的具体时间。
(四)业务衔接。在管户移交后,接收方主管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需要向交出管户的地税机关或相关税务人员了解管户的有关情况、核实有关事宜的,交出管户的地税机关或相关税务人员应认真对待,据实反映。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及驻六市征收处更名和调整业务范围后,应积极与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有关业务的交接手续,将原从省局直属分局领购的未使用的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业务资料退交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三、关于管户移交的相关事项
(一)管户移交的原则。本次管户移交,应遵循“积极稳妥、权责明晰、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管户移交后,省、市税务机关可以正常地对移交户开展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将管户移交对税收收入入库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管户移交的范围。本次管户移交的具体范围是:正常管户、非正常户和最近一年被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注销非正常户。
(三)管户移交的方式。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和陕西咸永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管户资料及征管档案应统一移交到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户资料及征管档案应分别移交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市地税局。
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市地税局应及时将接收的管户的具体征管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并及时移交主管地税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款征缴。移交管户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仍由管户其他税收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各市局一律不得对移交管户税收进行多头管理。
(四)管户移交的资料。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应遵循“资料随着管户走”的原则移交管户的征管资料档案。随同管户移交的资料包括:
1.移交的管户清册。在清册中应有序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名称、纳税人状态、纳税人地址、联系电话、经济类型、行业和2008年度、月的实纳地方税收总额和基金、社保费总额;
2.管户的基础资料和征管资料,包括管户的税务登记类资料、纳税申报类资料、税款征收类资料、税务检查类资料、发票管理类资料、税收票证、会计、统计类资料、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类资料、税务行政处罚类资料、其他征收管理资料。
3.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有关情况的说明。
4.管户以前年度的可以整体移交的征管档案。
(五)管户移交的时间和地点。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与省直属分局的管户移交、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与六个相关市局的管户移交由双方按省局的要求协商确定具体的管户移交方式、时间和地点,省局进行监交。双方进行管户移交时,应制作管户移交清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报省局备案。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相关六市地税局应充分认识本次机构改革和管户征管范围调整的重要意义,双方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管户的移交,确保移交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的工作中,双方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管户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积极向省局进行反映。
(二)依法征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认真做好移交的省级收入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税款预算级次将各项收入缴入国库,坚决杜绝混库现象,一经发现,省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调整岗位。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相关市要按照本次征管范围调整的要求,相应调整业务工作岗位,并在相关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维护。属各市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调整维护范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属省局调整维护范围的,应制作详细的更改清单按有关规定从问题反馈系统中向省局进行反映,省局相关处室应在征管业务系统、执法责任制系统等信息系统中对相关岗位进行调整维护。
&&&&&&&&&&&&&&&&&&&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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