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的合约机签订后生效是否生效

购买期房的流程:最近去看了一套房子,和售楼员详谈了一下,这是他告诉我的具体流程:首先交首付,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去银行送申请贷款的资料,银行审核通过后签备案合同,然后备案合同买家是拿不到的去办贷款,只有一个备案号可供买家查询。不知道这个流程对不对,是否安全。
购买期房的流程:最近去看了一套房子,和售楼员详谈了一下,这是他告诉我的具体流程:首先交首付,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去银行送申请贷款的资料,银行审核通过后签备案合同,然后备案合同买家是拿不到的去办贷款,只有一个备案号可供买家查询。不知道这个流程对不对,是否安全。 10
大概流程是这样,不过银行审核后签备案合同,这个我们买房没有这个流程,我们是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放款,就开始还月供。然后直接在售楼处打印合同首页带有房管局备案编号的首页,就可以查询房子是否在房管局备案。这个合同我们自己有一份原件的哈!
感觉你这个不太安全哟!!要是自己没有合同的话怎么证明房子是你的呢??而且还付了首付的??不可能只凭一张收据舍???
你们那里是先交首付,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等银行放款直接签备案合同。是这样的? & &我这会有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不知道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有开发商盖章的合同 就有效。
其他回答 (2)
基本上是大概的流程:
可是不安全:签署当地正规合同也叫网签合同-是当地国土局官方网下载的合同有编号:
签完合同&-开发商移交 国土局备案。
至于银行方面- 开发商肯定是拿合同问银行要钱:
至于为什么不给你合同 怕银行不给钱。等银行给开发商钱了 可能就会给你合同。&
网签合同是备案合同么?
我现在弄的不太明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么?我是沈阳地区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两种:一种叫草签合同- 签的合同属于开发商
一种叫备案合同- 是正规合同:
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是受法律保护的:
买期房在没统一办证时手里只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合同上是你的名字,那一般不会出现什么安全问题。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购房置业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有效吗_长春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421,820贴子: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有效吗收藏
&&&& 争议焦点&&&&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4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首先,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如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而承租人接受的,或者承租人交付租金而出租人接受的,租赁合同仍然成立;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并未开始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此时双方的租赁协议尚不具备合同的必要形式,租赁合同不成立,更谈不上有效与生效。&&&&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30日内,应当持有关文件和证件,到所在县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屋租赁证。《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仅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办理登记,而未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才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登记只是使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租赁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中,租赁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但现代民法强化了租赁权的效力,使之物权化,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对抗力的表现之一在于,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对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人,得主张租赁权。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些规定都是租赁权对抗第三人的体现。在房屋租赁的场合,登记就是房屋租赁权得以对抗第三人的前提条件。未经登记,租赁合同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未经登记,但它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仍然要全面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故本案上诉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fangawuzhulihetongwenbe3n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已经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购房资质审核没有通过,算违约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今年元旦前我们在房山看了一套二手房,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交了两万定金,之后把资料提交给中介进行购房资质审核。元旦上班后,8号的时候中介电话通知我审核没过。13号我们与房主、中介进行了面谈,房主的意思让我们赔偿合同上写明的违约金-即房款的10%。但是像我们资质审核不过这种情况,算我们违约吗?是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呢?
----------------------------------------问题补充:--------------------------------------------------
我们签的合同是居间合同,不是购房合同
本月初,我在朝阳区看中一套二手房,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定金和中介费,然后中介要资料开始网审(购房资质审核),一周后通知我没过,原因是社保未连续满五年,但之前我一直以为累计满五年即可,签合同前,中介也直说社保满五年就行,没有说连续。然后现在又用我的个税完税证明满五年去申请审核,正在等结果,而在结果出来前,按照合同约定,我要付首付款了。我的问题是:
1、如果通过个税完税五年申请仍未通过,那合同是否还有效?如果无效,定金和中介费是否应该还给...
房屋已经签订买卖合同 房款已收 未过户 我是卖方能否违约
你好,律师。我在4月份在康桥看上了一套未满一年转手的二手房,在当时付了定金8万。并于5月19日签订了上海市标准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上家有贷款未还清,上家贷款到8月22日满一年,由于提前还贷上家需赔偿银行6个月利息违约金。所以合同上协商交房过户日期推迟至9月30日,待上家银行贷款一年后再行过户。之前因为上家非常刁蛮,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没有答应他。现在由于房价急剧上涨,房东有不想卖的心理(未明确表示)。请问在这等待的三个月期间,如果房东反悔,除了合同上约定的...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最后一天,买卖双方达成和解,卖方不卖了,我不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但是房产中介通过要追究房东违约,让房东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作为中介费要挟房东,房东在买卖房屋合同上签了字,但是我借口不能赶回去,没有签字,现在房产中介又开始追究我的违约责任,但是已经过了签订居间合同的最后日期,我也不想买这房子了,准确来说,我和房东达成了和解,互补追究违约责任,我想要回自己的定金,请问我接下来怎么做,找谁要定金?
我于今年九月中旬因为急需用钱把自己闲置的一套楼房买了,卖方付了一部分购房款,我们双方私下签定了购房协议,我当时将写有我们夫妻双方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了卖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我反悔了不想卖房子,可以收回房子吗?
购房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小区内其它房子都发了钥匙,我的钥匙一直没要出来,对方是否有违约?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今年8月份,我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同一个香港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业主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但是业主老公已经死亡),想咨询一下,房产证上的另一方和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现在签订协议的业主以无法办理他老公兄弟姐妹的放弃继承权等手续为由,要毁约!当初签订买卖合同时,中介和业主故意向我隐瞒他老公已经去世的消息。定金我已经交给中介,但是业主一些资料没办法交给中介,所以定金一直还在中介哪里。现在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房子在出售过程中产生纠纷,房主不想继续卖房(未签订购房合同),但是买方已经入住,并且霸着不走,卖房应该如何要求腾退房屋,如果递交法院,请问流程如何?
购二手房,前天在中介签了“定金协议”。第一次购房,几点疑问:1、合同开头注明 出售方(甲方) 买受房(乙方) 中介放(丙方),但签字落款没有丙方,只谢了见证人,且只有签字没有身份证号码和盖章,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我的理解是既然是定金协议,就应该是我和甲方的约定,与中介没有关系,包括下文提高的违约赔中介费的问题;2)合约中规定,签订合同当天,就要我支付2.4%的中介费给丙方,合理吗?(国家有没有规定,应该在房屋买卖合同完全结束后才支付呢?)3、合同中写如有违...
我们签订了协议,但是开发商没有给我们看买卖合同,也没有签订买卖合同,而且在签订协议之前是说可以退的,并且我们也在规定7日内,向开发商说明不购买了,但是答复无法退定金。请问可以退回吗?我的位置: >
借口卖房未经共有人同意反悔,法院认定原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时间:日&&|&&作者:许斌龙律师&&|&&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浏览:1575
杨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坐落于沈阳市某区某大街129号, 诉争房屋建筑面积为36.1平方米,原产权人为陈女士,经参加房改购得。
借□卖房未经共有人同意反悔,法院认定原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情】杨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坐落于市某区某大街129号, 诉争房屋建筑面积为36.1平方米,原产权人为陈女士,经参加房改购得。日,陈女士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约定陈女士将此房以6.5万元价格卖给王某。日,王某与周小姐签订《房屋转让协 议书》,以6. 7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周小姐。同日,陈女士与周小姐签订了诉 争房屋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购房款为6. 5万元,其他内容 与《房屋转让协议书》一致。周小姐按购房款6. 7万元履行,陈女士实得购 房款6.5万元,王某实得2000元,陈女士将该房屋以及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 手续交付给周小姐。周小姐于日向该区房产局提交《房地产转 让申请审批书》,于9月24日委托该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向该区 房产局提交相关材料,即原产权人的户口本、、杨先生的书面同意书、 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契税证、转让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等。其中,除周小姐本人 的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均系陈女士提供,杨先生的书面同意书中“杨先生” 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日,该区房产局批准该诉争房屋转让,并 于10月22日向周小姐核发该房所有权证。市财政局也于本年9月29日向周 小姐核发该房契证。日,周小姐与陈女士就诉争房屋的水费、 电费进行了结算。日,周小姐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房屋 协议》,诉争房屋被拆迁,周小姐领取货币安置款10. 83万元,搬家费300元。 后杨先生以自己是房屋共有人,未在交易书上签字,自己到等地公出不知 道其妻陈女士卖房为由,于日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妻 子陈女士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另查明:杨先生因不服区房产局房产转让审批行为,于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被告区房产局只对 转让手续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未对其真伪进行审核,即作出同意转让房地产的 审批缺乏证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区房产局于日作出 的对该房地产同意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区房产局上诉至二审法院。日二审法院终审作出 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因杨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于日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后于二审法院对行政案件终审判决后恢复对该案审理。【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经夫妻共有 人杨先生同意,依法应认定无效。王某与周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亦应无 效,陈女士与周小姐之间房地产转让合同亦无效。虽然周小姐已取得诉争房屋 的产权证,但杨先生为此起诉区房产局,经一、二审确认区房产局为周小姐颁 发诉争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判决其对该房地产同意转让的具 体行政行为无效,故周小姐以诉争房屋产权人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的货币拆迁 安置协议亦应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 还。由于拆迁协议书无效,且诉争房屋已灭失,故诉争房屋原产权人陈女士应 与克莱斯特公司重新签订拆置协议。关于杨先生主张周小姐应返还货币安 置增值部分4. 41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陈女士擅自出卖房屋导 致合同无效,故其负有过错责任。关于周小姐提出其购买诉争房屋是善意取 得,应认定有效的主张,该院认为,周小姐虽然善意取得诉争房屋,但其房屋 交易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交易不合法,因而导致诉争房屋交易行为无 效,故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亦不能认定有效,对周小姐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i一、 陈女士与王某签订的协议无效;二、王某与周小姐签订的协议无效;三、周小 姐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四、陈女士与周小姐签订的房地产转 让合同无效;五、周小姐返还克莱斯特公司货币安置款〗0.83万元,搬家费300元;六、陈女士返还王某购房款6. 5万元;七、王某返还周小姐购房款7万元;八、驳回各方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周小姐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小姐称:①周小姐在与陈女士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陈女士的行为足 以使周小姐相信,其卖房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不能以陈女士未经 夫妻共有人杨先生同意为由,而认定对该诉争房屋的买卖协议及动迁协议均无156效;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 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诉争房屋买卖合 同就不能认定有效。被上诉人杨先生、陈女士答辩称:①本案诉争房屋在交易时没有经过房屋 共有人杨先生同意;②诉争房屋作为不动产,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③区房 产局批准对诉争房屋进行交易的行政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因而最初交易是 违法的。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王某述称:该案无论哪方胜诉,均与其无关。原审第三人克莱斯特公司述称:该公司是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拆迁行 为,没有过错。二审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 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最{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关 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计2000元,由杨先生负担。【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借口未经共有人之一同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关系着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 护,而且关系到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实践上,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订立的合同,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就 应尽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法官应当 注意区分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不同职能,正确行使审判权。其一,合同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分析,涉及到优先保 护所有人的利益还是优先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前者代表的是财产“静”的安 全,后者代表的是财产“动”的安全。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交易安全受到 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交易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交易数 量增多,交易频率提{,如果设置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就必然导致交易效率 降低,同时由于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使已经完成的交易链条被打乱,不利于 社会财富的积累。就本案而言,买受人亦无须负担调查该房屋是否有共有人的 义务,因为房改房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共有人,如基于夫妻单方的条件购买的 房改房。此外,房产证的目的就在于权利公示,如果房产证本身不能证明其权利主体,而另需由买受人进行调耍蚍坎ぞ蜕ナЯ似浯嬖诩壑怠其二,出卖人不能以买卖合同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买 卖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只能由共有人自已提出, 共有人既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也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以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共有人还可以要求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 是说,共有人享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选择权,本案中共有 人没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说明其未选择通过确认无效之诉来维护自己的 权利,法院也不应当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其三,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院能否一律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应区分为两种类型区别对待,对于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 当由第三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第三人不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的,法院不主动确 认合同无效。此种情形下,因仅涉及民事主体个人之间的私利益,不涉及公共 利益,法院无主动干预之必要,应保持其中立地位。只有合同损害不特定第三 人利益时,法院才有主动干预之必要,因为不特定第三人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 益。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损害的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无须法院主动认定合 同无效。此类合同应属于效力相对无效,即此类合同要确认无效,需权利人提 起确认无效之诉,在权利人不提起无效之诉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以此区别于 绝对无效合同,绝对无效是谁都可以主张它无效,而相对无效,只有特定第三 人可以主张。就本案而言,周小姐系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杨先生即使不知 道或不同意陈女士的出卖行为,也不影响周小姐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称诉争房屋系其妻子陈女士单方出卖,本人并不知 晓,并举证该期间他本人到大连等地公出,以及未在《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 同》文本上签字等,但这不足以对抗善意买受人周小姐。因为从周小姐与王 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到与陈女士签订正式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 同》,以及出卖方陈女士为办理房产转让和产权过户提供的户口本、证、 “杨先生的书面同意书”、诉争房屋契证、产权证、出让方的身份证原件等一 系列必需的证件,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对后续事 宜如水、电等费用的结算达成一致,区房产局向周小姐核发了该房的所有权 证,市财政局也核发了该房的契证,这对买受人周小姐而言,有理由相信陈女 士出卖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买受人周小姐为善 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 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 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 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规定,杨先生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 为由对抗善意买受人周小姐,而且周小姐已实际向出卖人陈女士支付了房屋对 价,且已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使陈女士揎自处分 共有房屋,杨先生确是不同意或不知道的,但由于周小姐善意、有偿取得的房 屋,也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周小姐与陈女士签订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 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非双 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因此该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杨先 生、陈女士以出卖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诉争房屋 的理由不能成立。二、行政行为是否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 效,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登记的 之外,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并不能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杨先生诉区房 产局房地产转让审批的行政诉讼案的两审判决,对本案陈女士、周小姐之间的 房地产转让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公民之间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基于该民事行为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当事人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的效力,只能依据合同法 的规定依法确认,凡依法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均应为有效。建设部《城 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已晌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 土地范围内房屋转让须经过审批,但其着眼点是基于行政管理和保障国家税费 及时准确收缴。而关于合同的批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前述《规定》和《办法》系部 门规章,其规定的审批行为均不能产生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即当事人间的交 易行为是否经过行政审批及审批行为是否正确,不影响诉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 力。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间有约束力,其本质在于双方的合意,不受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行为的影响。就本案而言,杨先生所诉区房产局的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合法,与陈女士、 周小姐所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且不互为前 提,也不互相制约,区房产局房产转让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判决撤销并 不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合意成立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合同无效。一审认定陈女士与周小姐之间的房地产转让 合同因行政审批行为被撤销而无效不当,应予纠正。另外,关于陈女士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王某与周小姐签订的《房 屋转让协议书》,以及周小姐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的效力 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该三份合同均无法定无效原因,应为有效合同。其中: 陈女士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王某与周小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 只是在当事人间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已,且陈女士与周小姐所直接签订的 《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所指向的合同标的物亦为本案诉争房屋。加上王 某所收取的2000元费用的问题,只能证明陈女士拟卖给王某的房屋又通过王 某的介绍行为,由陈女士直接卖给了周小姐,即王某、陈女士、周小姐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已解除陈女士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及王某与周小姐签订的 《房屋转让协议书》,并且由陈女士与周小姐直接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关 于周小姐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人”之规定,上诉人周小姐在拆迁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已为房 屋所有权人,故应为被拆迁人,其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合法有 效,且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无争议。对上述三份合同,本案中没有任何 一方当事人主张该三份合同的效力问题,该三份合同也不属于法院可以不经当 事人请求而主动宣告'无效的情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该三份合同的效力 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确认该三份合同无效不当。
作者: [上海-长宁区]专长: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律所: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9598积分 | 帮助1292人 | 10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联通合约未生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