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楼房挖地下室住宅,门市带半地下,开发商留的地下室入口不合理,可以换个位置嘛?

框架结构多层住宅楼的层高,柱尺寸,楼板厚度,阳台宽度,不设地下室,一般柱的摆放位置是那些位置。_百度知道
框架结构多层住宅楼的层高,柱尺寸,楼板厚度,阳台宽度,不设地下室,一般柱的摆放位置是那些位置。
回答全面点,为题中的都给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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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层高3m~3m2,这样扣除建筑、结构之后的净高能在2m7以上,低到2m5就不合适了柱尺寸,主要看层数、开间、柱距,一般500、600足够了,混凝土的柱最小可能也得300楼板厚度,看跨度,按20、30分之一都是可以的,一般120~150,80、100也是有的阳台,不会很宽,1m、1m2足够柱子的位置就是复杂的事情了,主要是要形成框架,太少了柱子断面大,太多了影响建筑布局;这个和墙承重的砌体(先布置纵横墙再考虑柱子)不一样,得先定柱子、框架后布置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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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2.8到3.2。柱子(构造柱,楼梯柱不包括,截面更小)单边四百到六百。楼板九十到一百八。阳台一米二到三米五。更大的阳台也有。柱子一般都是框架结构,房屋四角,楼梯间,分户处,平面转折,六到八米设一个。
找几个结构设计的的模型实例看看,大概就了解了。简单说就是梁的两端,边角拐点肯定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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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疑似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贮藏室的产权归属
&在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中,不免建造一些不计建筑面积,不独立出售的建筑物,例如地下供暖隧道、地上配电室、自来水加压泵房、警卫室、业主会馆之类。这类建筑物虽然是住宅小区的建筑组成部分,但不计建筑面积,或者不单独作为商品房出售。这些建筑物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此外,在低洼地区或者坡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小区,常常有一些不计建筑面积的疑似地下室、半地下室之类的建筑空间。这里所谓的“疑似地下室、疑似半地下室”,虽然很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但它们都不曾计算面积,因而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建筑物是否计算建筑面积,政府有明文规定,由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掌控。凡是没有取得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建筑物,不具有法定的建筑面积,不具有独立的产权,无法单独出售,只好同其他建筑物捆绑出售。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在未曾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房产登记中未曾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不具有独立产权,因而不得单独出售。出售了,也无法获得产权登记及其证书,没有法律保障。
&未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都未分摊到建筑成本,都不具有核算销售价格乃至计税的基础条件,因而不能成为合法的可交易的商品。那么例如坡地上的疑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归谁所有呢?是否应该作为所在单元的业主的公摊面积?不可以的。所谓公摊面积必须是有面积可摊!有法定的建筑面积可供分摊!例如:
&某小区的楼房带有地下室(已有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开发商售楼时,地下室不独立出售,而是将其捆绑在整个单元的地下室以上的楼房计价出售,这种地下室即成为单元各层楼房业主的公摊面积。可见,有法定建筑面积的例如地下室或业主会馆,如果不独立出售,而同楼房单元或建筑项目单元捆绑出售,这些被捆绑出售的已计面积的建筑物,是公摊面积。所谓公摊面积,即摊派到别的建筑面积中计价出售的面积。
&坡地上的疑似地下室未计算建筑面积,不能由许多业主公共分摊。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疑似地下室,自然也没有楼层可言。它是第几层?都不是!它只可以附属于起点层即第一层,视为第一层(起点楼层)的附属空间。这种附属空间不论人们怎样称呼它,它都不同于真正意义的地下室。真正意义的地下室具有建筑面积,具有防潮层,具有楼层计算的合法认定,具有上下水设施等等法定条件。
&现实中,有的上述疑似地下室之类被开发商重复出售,有的归属给起点楼层的业主。关于这类疑似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产权纠纷,不同的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结果也是五花八门。人们分辨不清地下室与疑似地下室的区别,是忽视了它们是否计算了建筑面积,是否被作为公摊面积出售,是否分摊了建筑成本和销售商的销售收入。
概括说来,地下室有楼层之分,有建筑面积,可以独立出售或者分摊出售,而疑似地下室没有楼层之分,没有建筑面积,不具有计价基础(计价单位是:xx元/平米),不可独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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