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机工作原理工作时间”可以为两年吗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的理解
最近在一正式出版的“法律专家指导丛书”中看到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加班工资的计算是按照:日工资*超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日部分。觉得视乎不妥,现提出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加班工资”的理解。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般称之为综合计时。如果希望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计算加班,就需耐心将下面所汇总的有关条款先做个了解,然后就可以得出一个简单明了的结果。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
60.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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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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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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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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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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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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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或者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江苏省高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对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裁量。
&&&&&&&《江苏省高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8号)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如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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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号)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号)
七、劳部发[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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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号)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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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综合以上法规条款的理解,现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做一归纳: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特别需注意的是“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就是说在超36小时内应按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请注意,至少我目前所能找到的法规条款均未提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也就是休息日加班是否要支付200%工资问题,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本意来考虑,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即按150%,但是,确实也有用人单位的加班超过其综合工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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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适用?
提问者采纳
  另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航空,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1)交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地质及资源勘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t,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或加点),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是,采用的以周、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水运,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制盐、铁路,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建筑,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其中的一种办法  《劳动法》在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同时、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某一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66条的规定、邮电;(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第39条还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制糖,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季,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或加点),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第38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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