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市场的重要新闻在哪里看足球即时数据能即时看到

您的位置: > 即时新闻
自贸区的期待:仍需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
  站在两周年的门槛看上海自贸区乃至全国自贸区的未来,仍然绕不开这些关键词:改革,开放,创新,以开放倒逼改革
  “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动整个地球”。
  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自贸区,对于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大棋局来说,颇有支点的意味。
  自贸区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抓手,自贸区是“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抓手,下一轮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崛起的引擎……诸多重任摆在自贸区面前,都要自贸区先行先试。毫无疑问,中央对自贸区的目标和要求在提高。
  在这些高目标、高要求下,已经试验两年的自贸区接下来如何“开天辟地”?专家官员又有什么样的期许?
  站在两周年的门槛看上海自贸区乃至全国自贸区的未来,仍然绕不开这些关键词:改革,开放,创新,以开放倒逼改革。
  政府还要革自己的命
  日,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第二年的上海地方两会上,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指出,“自贸区是什么样的改革呢?说到底是对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是什么呢?是革政府的命。什么叫革政府的命?是对提高政府的效率,包括对政府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不是市场起决定配置资源作用的这些环节——进行改革。”
  两年过去,上海自贸区的这场“政府自我革命”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如探索了负面清单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制定发布三张“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负面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清单”、法有规定必须为的“责任清单”。
  截至目前,上海市级部门下放151项行政审批事项,1.0版本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分别囊括事项6460项和1422项。
  但在专家看来,围绕政府“割肉”、“瘦身”,上海自贸区和全国其他几大自贸区都还有巨大空间。他们普遍认为,与国际上其他自贸区相比,中国的自贸区政府普遍还是管得太多,而“革政府的命”,还要借助企业这把刀。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灵魂是什么?个性是什么?是企业。”近日在上海财经大学举办的自贸区两周年专题论坛上,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福建自贸区研究院执行院长王利平直陈,目前在各大自贸区,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在强大的行政逻辑面前,很多创新更多流于做事的方法、做事的程序等表面问题上,没有办法深入到制度结构性的创新中,制度创新存在碎片化现象。
  王利平参与了自贸区相关条例的制定,见地具有针对性:我们在做制度设计、制度创新的时候发现,作为主体的企业没有有效地参与。中国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时代,实际上由追逐利益的时代走向参与制定规则的时代,“企图希望通过政府自己搞创新、自己改革自己,似乎不太现实,似乎有点难度。”
  在法律上面,自贸区制度创新的自由度受权不够。上海自贸区研究协调中心秘书长徐明棋称,上海自贸区运行两年,将两年中的国家文件进行对比可发现,中央对自贸区的目标、要求在提高,但配套政策并没有到位。目前的情况是,自贸区在推进进一步改革开放上面遇到了一定的制度瓶颈。我们呼吁更多豁免,呼吁更多的制度创新的自由度,否则的话,会捆住自贸区手脚。
  制度创新第二战即将打响
  自贸区改革之一,就是探索“政府”与“市场”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
  政府有多“瘦”,市场就会有多大空间。对于上海自贸区来说,市场的空间在哪里?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认为,一方面,国务院自贸区“总体方案”和“深化改革方案”已确定的改革内容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有些还没有落地,希望能早点出台;另一方面,除了落实以前的政策,上海自贸区还需要补充新“衣裳”。
  “上海自贸区原先的政策衣裳大多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定制,对非海关特殊监管区用处不大,扩区后需补充政策新衣裳。” 孙元欣说,围绕上述两方面,接下来上海自贸区将打响制度创新的第二次战役。
  其中,金融是最难啃又必须啃的一块骨头。在上海推进“四个中心”建设与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下,自贸区的金融开放创新注定是一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与上海全球科创中心联动的组合攻坚战。
  梳理上海自贸区已发布的金改政策,记者发现,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却进展缓慢。
  对于这点,身处一线的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处曹艳文深有感触。她说,“实践下来,自贸区制度创新的一个特点是实体经济受益多,资本投资项目少。”
  前期推出的金改“51条”中,所有涉及经常项下、直接投资项下的政策已全部落地,比如跨境借款、人民币资金池,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以及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账下的境外融资等政策。
  “但大家关注度非常高的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区内企业可以投资于境内外的资本市场等这些涉及资本项目开放的领域,现在还没有突破。”曹艳文说,而这正是很多境内外的资产管理公司提前布局自贸区的真正目的,它们就等着政策开放可以大展手脚。
  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肖林对上证报记者说,金融创新的背后都是实体经济需求的支持,即使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上海自贸区还有很多努力空间,比如跨境资本流通的瓶颈仍未破解,离岸金融、保险、航运等业务税收政策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等。
  为此,他呼吁依托自贸区发展离岸金融。在他看来,这具备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政策拓展空间,需要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打造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放宽国内外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准入资格,争取更多离岸金融机构入驻;在做大做强离岸银行业务和期货保税交割等基础上,逐步拓展离岸保险、离岸证券、离岸信托、离岸货币、离岸同业拆借等离岸金融业务。
  “我们非常期待下一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联动方案早日规划、早日实施,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委会副主任张湧发出了行业心声。
  值得期待的是,上海自贸区“金融51条”正在酝酿中。上证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该方案全名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方案》,目前已在国务院走报批程序。方案将对自贸区已落实的金融创新政策,扩大规模,简化措施,提高效率,增强功能,同时继续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积极推进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的建设,并将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质的突破。
  根据上海金融办主任郑杨的描述,该方案将按照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在自贸区内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逐步提高资本项下各项目的可兑换程度。
  拓展服务业的开放空间
  肩负着探索中国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重任的自贸区,服务业开放是其一大重要抓手。两年来,上海自贸区围绕金融、文化、航运、商贸、专业、社会六大服务领域,推出了37项开放举措,有1037个项目落地。
  不过,在行业专家看来,无论质或量上,无论对内和对外,服务业开放都还有开拓和发展的空间。
  “中国GDP构成中,服务业的份额还不到一半。我们的服务业还是相对比较封闭的,一方面是对内的封闭,表现在国有资本的垄断和对于民营资本的准入,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比较多。”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助理鲍晓华如是表示。
  其中,金融服务业就亟须进一步打通。“金融服务业涉及资金的流进流出,有其行业特殊性,但它最终还是属于服务业。我们的金融一直很封闭,亟须把通道打开,加快开放,我觉得这将是未来自贸区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金融研究所所长任新建对记者如是表示。
  此外,服务业开放还将涉及行业监管体系的改革。在专家们看来,服务业的开放不仅仅是大家目前看到的外资开放政策,而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服务业开放还涉及非常复杂的行业监管体系,这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孙元欣说。
  除此之外,自贸区的税收制度改革也给企业和社会各界留下了期许。
  “贸易自由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是减免关税、取消配额。”徐明棋指出了上海自贸区扩区后的一大尴尬:“新划入的区域并不是特殊监管区,原来在特殊监管区享受的保税待遇,在自贸区非特殊监管区却不能实施。理论上面说,自贸区贸易自由化程度要高于保税区,但是现在保税的待遇都没有。”
  记者获悉,上海自贸区有关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研究方案早已初步拟定,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和决策。截至目前,这些政策仍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开弓没有回头箭,自贸区改革气可鼓不可泄。一位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官员这样对记者描述,“扩区后的自贸区建设带来了全新的感觉,但自贸区的事情还需要一件件、踏踏实实地做”。(记者 宋薇萍)
责任编辑:admin
安徽金融网声明:频道所载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8小时点击排行
一周热点排行
一周热点排行- 或用以下帐号直接登录 -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来源:经济日报作者: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十六)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
  (五)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六)类别。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七)适用条件。
  对各类市场主体涉及以下领域的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空间布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管理措施: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涉及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负面清单的主要类型和适用对象。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与投资议题对外谈判统筹考虑,有关工作另行规定。我国签署的双多边协议(协定)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协议(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
  (九)制定原则。
  法治原则。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涉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安全原则。制定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各领域安全的制度体系。要以保障经济安全为重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渐进原则。制定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立足国情、循序渐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全面推开。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必要原则。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应当尽量简化、确属必要。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的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简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把现行禁止、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简单照搬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把非市场准入事项和准入后监管措施,混同于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不能把对市场主体普遍采取的注册登记、信息收集、用地审批等措施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机械套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适用条件,把不适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公开原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制定和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十)制定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凡负有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统一分类标准(需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多个门类的,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业态,另作说明),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依照本意见明确的程序,经认真论证后报国务院决定。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充分考虑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增强操作性、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产协作关系、物流营销网络、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有关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安全的,应事先报经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
  (十一)实施步骤。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日至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和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暂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相关条款实施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工作对接,将优化市场准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
  (十二)调整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经国务院授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牵头建立跨部门的议事协调机制,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涉及重大条目调整和增加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报国务院批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或涉及技术性、表述性等非实质性内容调整和减少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议事协调机制审查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国家安全的,应事先报经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
  四、确认方式及与现行制度的衔接
  (十三)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相衔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限制性措施,原则上都要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未列入《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已经取消的涉及市场准入的事项,不得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余经审查合格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逐条列出。今后,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十四)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新建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的要求,在禁止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千变万化的新形势,及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今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作出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十五)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另行规定),在限制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研究制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今后,国务院决定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修订后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衔接。
  (十六)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审查后分类纳入禁止准入类清单和限制准入类清单。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和国务院文件清理等情况,及时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出相应调整。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保留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要坚持放管结合,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综合考量指标体系,落实企业首负责任,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承诺式准入,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后,即可准入;告知性备案,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发生后,即向有关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义务;准入信息公示,是指各类市场主体要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十八)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
  对限制准入事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精简前置审批,实现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前置性审批,要依法规范和加强。鼓励各地区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推行市场准入事项(限制类)行政审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等。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网上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
  (十九)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有关部门要强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制定、调整和管理,严格依法设定“红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各地区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推行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
  (二十)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
  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要求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若违法失信经营将自愿接受惩戒和限制。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二十一)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和本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二十二)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坚持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对未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设定依据。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或者暂停实施相关法律后,再向社会公布;涉及突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修改或者暂停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后,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快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相关立法,确保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职权法定、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六、加快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二十三)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
  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适时按程序修订和发布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实现项目核准网上并联办理。要加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技术、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二十四)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
  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要精简前置性审批事项,削减资质认定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不得限制进入。要清理现有涉及市场准入的管理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十五)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要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抓紧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逐步简化外商投资领域的许可手续,探索实行一站式审批,减少许可环节。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抓紧完善规范严格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有关办法进行安全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制度,形成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
  (二十六)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清理和废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止相关政策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完善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的一系列体制机制,依法保护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自然垄断、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加快推进相关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确保这项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为正确、有序、协调地推进这项改革,现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仍然实行现行管理模式。
  第四条
试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原则,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当遵循法治、安全、渐进、必要、公开的原则。
  试点地区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作为基本要求。
  第五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行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试点地区在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的同时,要不断深化相关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投资体制、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提出建议。
  试点期间,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投资经营禁止准入类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限制准入类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或其他方式的行政确认后方可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要坚持放管结合,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综合考量指标体系,落实企业首负责任,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需要,经国务院授权或同意后,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涉及暂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相关条款实施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建立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协调、督促、评估等工作,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工作对接,将优化市场准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试点地区先行先试。
  第九条
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完善政策,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提交改革试点情况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应在改革试点满一年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应在改革试点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试点期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改革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意见。试点地区在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时,应当优先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
  第十条 本方案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欢迎关注“南方新闻网”公众号(微信上长按二维码识别 )
请文明发言,还可以输入140字
您的评论已经发表成功,请等候审核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新闻关键词
评选推介一批代表岭南特色、受广东百姓信赖赞誉的省名特优新农产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在哪里看足球即时数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